一、為什么要制定本《公告》?
為進一步做好平洲水道管理和保護工作,保障河道行洪及堤防安全,保護河道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廣東省河道管理條例》《廣東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廣州市水務管理條例》等法律條例,結合城市規劃區發展需要,根據《荔灣區沙洛片區控制性詳細規劃》《廣州市河涌水系規劃(2017-2035年)》等規劃,現調整我區平洲水道(荔灣區段)部分河段河道管理范圍。
二、依據是什么?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廣東省河道管理條例》《廣東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廣州市水務管理條例》《荔灣區沙洛片區控制性詳細規劃》《廣州市河涌水系規劃》《堤防設計規程》(GB50286-2013)等法律法規規劃規范,調整平洲水道(荔灣區段)河道管理范圍。
三、河道管理范圍是多少?
河道管理范圍為兩岸堤防之間的水域、沙洲、灘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區,兩岸堤防及護堤地。護堤地外緣控制線調整為廣州市河涌水系規劃(2017-2035年)河涌管理范圍線。
四、違反本《公告》的處罰依據是什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廣東省河道管理條例》《廣東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廣州市水務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禁止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從事建設或經營活動,違者依法從嚴查處。
五、本公告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根據《廣州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規定有效期,有效期自行政規范性文件發布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5年。有效期屆滿,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效力自動終止。故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