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修訂的背景
根據區委、區政府深化國資國企改革發展的基本原則和主要目標,按照高質量發展要求,繼續完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和國有資本授權經營體制,加快國有經濟布局優化、結構調整、戰略性重組,促進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推動國有資本做強做優做大,有效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我局根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38號)、《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5號)、《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省直部門及下屬單位行政事業國有資產管理的通知》(粵財資〔2017〕3號)、廣州市財政局《關于印發〈廣州市市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穗財規字〔2016〕1號)、《廣州市財政局關于轉發<罰沒財物管理辦法>的通知》(穗財綜[2021]3號)、荔灣區委 區政府《中共廣州市荔灣區委 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荔灣區推進國資國企創新發展實施方案〉的通知》(荔字〔2019〕19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工作實際,重新修訂了荔灣區國有資產使用管理辦法。
二、《管理辦法》主要的內容、本次主要修改的內容
(一)、《管理辦法》共八章,主要內容:全文共分為八章五十八條,包括單位自用資產管理、對外投資資產管理、出租(出借)資產管理、對外擔保資產管理、國有資產產權糾紛調處、資產使用監督檢查等內容。規范內容涵蓋了行政事業單位的資產管理、區供銷社的社有資產管理、區特定資產管理單位的資產租賃行為,比原有區制定的文件表述更為清晰嚴謹,操作性更強。
(二)、本次主要修改內容:
1、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區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區供銷社、其他團體組織(以下統稱行政事業單位)、區特定資產管理單位的資產管理。
(刪除了“對區屬國有企業、實行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和區屬(含行政事業單位或街道辦事處所屬)集體企業的資產管理”的提法,與《廣州市市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管理辦法》(穗財規字【2016】1號基本一致)
2、第二十一條 除應付突發事件的專用設施外,對行政事業單位超標配置、低效運轉或長期閑置的國有資產,原管理單位,在權屬關系不變的前提下,應按程序調劑給可實施有效管理使用的單位(包括行政事業單位、區特定資產管理單位和區屬國有企業),接收單位在調劑使用期間對物業負有完全管理責任。
資產移交接收的程序:
1.資產移出部門與接收單位充分協商,達成一致的資產交接意愿;
2.接收單位提出接管資產后的管理方案(含調劑使用時間)送資產移出部門;
3.資產移出部門依據“三重一大”集體決策,并送區財政部門提出意見后,由資產移出部門提請區政府審定移出接管事項,其中調劑使用時間一經確定,如非政策性因素,一般不予調整;
4.經區政府批準后,資產移出部門會同接收單位共同清點、固化移交接收時的狀態,簽訂相關移交接收協議。如資產已有使用人的,還應加入移交協議連署方。對于移交前產生的資產占用費,由資產移出部門負責收繳。
5.接收單位對接收資產改變原經批準的使用用途的,應主動征求資產移出部門或資產權屬人意見,按程序審批后辦理。
(本條例根據《廣東省財政廳轉發財政部關于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管理的通知》(粵財資【2020】58號)“各地、各部門要進一步完善‘財政部門-主管部門-行政事業單位’三個層次的監督管理體系…”的相關規定和區實際情況,修改了國在資產具體管理主體及移交指引。)
3、第二十三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行政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將國有資產用于對外投資或者設立營利性組織。
(該條例根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738號)第十二條,明確規定行政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將國有資產用于對外投資或者設立營利性組織。)
4、第三十四條 ……國有資產出租、出借不得有“二次轉租、轉借”行為,各行政事業單位應在相關信息披露時公示,由承租、承借人明確知悉。
(該條例將明確國有資產出租、出借時相關信息的事項。)
5、第三十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屬于房產的(不含辦公用房)…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區財政部門審批。
房地產以外的資產出租、出借,資產價值(賬面價值,下同)…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區財政部門審批。
同一物業建筑面積30平方米的非住宅物業(市場內設檔位除外)通過公開招租所確定的承租人不得是自然人。
(該條例將原區財政(國資)部門修改為區財政部門。明確出租非住宅物業的事項。)
4、第三十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擬將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對外出租、出借的…
行政事業單位擬將占用、使用的國有資產對外出租、出借的,應征詢區科工信部門、區商務投資部門、區文旅發展部門、區審計局等單位的書面意見。需報請區政府審批的出租出借事項,在請示區政府前需經區司法局進行合法性審查。
(該條例根據區實際情況,增加并明細化了需要征詢意見的部門)
5、第三十八條 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出租,應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要求,實行公開招租,由招租單位委托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進行評估,評估報告列示的評估價格與廣州市房地產租賃管理所公布的年度廣州市房屋租金參考價中相同(相近)用途、相同路段的租金參考價綜合考慮,經本單位依據“三重一大”集體決策后確定的價格作為公開招租的標底價;因特殊情況不適宜公開招租的資產,經區政府批準可直接協議出租。
特殊情況特指,符合政府鼓勵發展“個轉企”并且達到規上或限上規模的企業、符合在粵港澳大灣區優先發展產業、符合廣州市嶺南文化中心區(荔灣片區)發展規劃、我區經濟發展定位的總部企業、金融服務業、新興業態、高科技產業的租賃事項;與新型基礎設施(含通訊基礎設施)相關的租賃事項;與非營利性公益機構相關的租賃事項;與非遺傳承相關的租賃事項;與重點招商引資項目相關的租賃事項;以及本款未列明的其他特殊情況。
(該條例根據區實際情況,增加我區鼓勵發展的產業與新型基礎設施(含通訊基礎設施)相關的租賃事項的提法)
6、第四十條 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出租的承租方確定后,由產權單位與承租方簽訂租賃合同。租賃合同的期限一般不超過五年,超過五年的需在招租前報區政府審定。
對教、科、文、衛、體等方面公共服務用途的,或經區政府批準協議租賃的,需要簽訂長期租賃時間(超過五年)的合同,原則上每五年由出租單位評估租賃管理情況,報區財政局備案。
(該條例根據區實際情況,增加了“租賃合同的期限一般不超過五年,超過五年的需在招租前報區政府審定。”的提法)
7、第四十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將資產出借給非營利性組織(以區民政部門核發的證件為準)用于社會公益服務用的,經區政府批準可直接協議出借的,出借協議期限原則不超過五年。
(該條例根據區實際情況,調整出借協議期限原則不超過五年,與上位文要求不沖突)
8、第五十五條 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區供銷社和社會團體、區特定資產管理單位依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該條例刪除了“區屬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實行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和區屬(含行政事業單位或街道辦事處所屬)集體企業”的提法,與《廣州市市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管理辦法》(穗財規字【2016】1號)基本一致,與上位文要求不沖突)
9、刪除了第五十六條 實行企業化管理并執行企業財務和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該條例與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無關
10、第五十七條 本文所涉資產為罰沒財物的按照《罰沒財物管理辦法》(財稅〔2020〕54號)規定執行。
(本條例新增根據《罰沒財物管理辦法》(財稅[2020] 54號),明確行政機關罰沒財物后的具體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