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政策文件解讀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要求,我局規范性文件《廣州市青少年科技教育項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解讀如下:
一、《辦法》修訂的背景、依據
為保障市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開展,2015年開始,我局制定印發了《廣州市青少年科技教育項目管理辦法》。2020年,《辦法》實施滿5年,按相關規定經評估可進行修訂。
修訂辦法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廣州市科學技術普及條例》(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公告75號)。
二、《辦法》主要內容
《辦法》共八章三十四條,共有總則、管理職責、申報、評審及立項、過程管理、考核與評價、責任追究、附則八個章節內容。
三、主要解讀事項
(一)對參與項目的方式進行了區分。
《辦法》第九條規定:市、區財政預算單位以項目申報方式參與相關項目;非市、區財政預算單位通過承接購買服務方式參與相關項目。
(二)對項目負責人資格進一步明確。
原《辦法》規定了項目負責人為申報單位的正式工作人員,新《辦法》第十一條(二)進一步明確了項目負責人為申報單位在編或簽訂勞動合同的正式工作人員。對人員資格的定義進一步嚴密規范。
(三)明確承擔并完成項目后認可工作量和工作成績。
《辦法》第二十八條明確,項目實施質量評價達到良好及良好以上獲得《廣州市青少年科技教育項目評價證書》,作為為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做出貢獻的憑證,所屬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折算相應工作量或工作成績。
(四)增加了關于政府購買服務項目的管理規定。
原《辦法》沒有政府購買服務項目的管理規定,新修訂《辦法》增加了第三十三條“屬于政府購買服務的,按照政府采購的有關規定執行,具體事項按合同約定落實”的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