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及依據
為貫徹落實《廣東省人民政府印發關于進一步促進科技創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結合廣州實際,制定本清單。
二、主要內容
《政策措施》共十二條。主要包括:
(一)構建高水平科技創新載體。以粵港澳大灣區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為契機,聯動推進“廣州—深圳—香港—澳門”科技創新走廊、珠三角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廣州)、國家自由貿易試驗區(南沙)、南沙慶盛科技創新產業基地等重大載體建設。
(二)支持國際一流創新平臺建設。爭取在琶洲建設人工智能與數字經濟廣東省實驗室,支持省實驗室、在穗大學、科研機構與港澳合作,共同開展基礎研究和關鍵核心技術攻關。
(三)加強創新基礎能力建設。積極創建綜合性國家科學中心,推動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建設和面向港澳地區有序開放。聯合共設粵港澳大灣區(粵穗)開放基金開展基礎和應用基礎研究;鼓勵穗港澳大學、科研院所(機構)互設相應機構并享受我市相關優惠政策。
(四)支持粵港澳(國際)青年創新工場、粵港澳高校創新創業聯盟發展。建設廣州科學城粵港澳青年創新創業基地等一批港澳臺青年創新創業基地,被認定為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的,可直接享受我市相關優惠政策。
(五)面向港澳開放市科技計劃(專項、基金)。允許港澳高校、科研機構牽頭或獨立申報市科技計劃。除涉及國家安全、秘密和利益的,港澳項目承擔單位獲得的科技成果與知識產權歸其所有,依合同約定使用管理,優先選擇在我市產業化的可享受我市相關政策支持。
(六)協同推進市財政科研資金跨境使用機制。允許項目資金直接撥付至港澳兩地牽頭或參與單位。單筆等值5萬美元以上(不含5萬美元)的由市科技行政部門在稅務備案后憑合同(協議)、發票(支付通知)等辦理撥付業務;單筆等值5萬美元以下的,直接到相關銀行辦理撥款手續。
(七)完善港澳人才保障機制。深化外籍人才永久居留積分試點;落實《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31號),按內地與香港個人所得稅稅負差額,對在穗工作的境外(含港澳臺)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給予補貼。
(八)加強科技人才住房保障。鼓勵市、區等多主體供給,通過新增籌建、園區配建、城市更新等方式,在人才密集區建設人才住房。面向全市力爭3年內新增3萬套人才公寓和公共租賃住房。
(九)提升服務科技企業能力。建立對口聯系工作制度對科技創新企業予以精準服務;加強與香港金融機構的合作,在我市生物醫藥等優勢產業中挖掘一批符合條件的創新產業公司,組織赴港上市。
(十)探索建立符合國際規則的創新產品政府首購制度。根據財政部有關政策,加大對首次投放的重大創新產品采購力度,國有企業參照執行;實施重大創新產品示范應用工程,為重點領域研發計劃等形成的重大創新產品提供應用場景。
(十一)放寬科技創新設施用地限制。通過“三舊”改造建設重大科技基礎設施、省實驗室、高新技術企業,以及新型研發機構、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在滿足基礎設施承載能力前提下,依法適當放寬地塊容積率限制,縮短規劃審批時間,提高規劃審批效率。
(十二)簡化科技創新用地相關手續。簡化“三舊”改造項目地塊建設規劃審批流程,按控制性詳細規劃法定程序編制并經所在市批準的“三舊”改造單元規劃,可作為改造地塊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符合產業準入條件的創新主體,在符合一定的前提下,臨時改變現有建筑使用功能用于創新活動的,免于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政策創新點
“省科創十二條”的全部64個政策點分為四類:第一類由省另行制定單獨的配套政策文件(7項);第二類由省統一制定實施指引(22項);第三類屬于對已有政策的“重申”,要求結合工作落實(22項);第四類由有條件的地市組織實施(13項)。各地市主要針對第四類政策點制定具體的落實措施。按照省科技廳對政策點的劃分,我市配套政策主要包括兩類:
(一)對要求“地市組織實施”的政策進行細化,提出我市貫徹落實措施。主要包括減輕境外人才稅負、向港澳開放市科技計劃、建設保障型人才住房、提升服務科技企業能力和加強科研用地保障等。
(二)結合粵港澳大灣區建設和我市改革發展實際,篩選部分要求“結合工作落實”的政策進行細化,提出我市貫徹落實措施。如推進粵港澳大灣區國際科技中心建設、推進市財政科研資金跨境使用機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