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廣州火車南站禁止摩托車上道路行駛范圍的通告》(下稱《通告》)已于2018年5月11日經市政府15屆3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就《通告》進行解讀。
一、《通告》制定背景
《廣州市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管理規定》(簡稱《管理規定》)已于2017年9月1日正式實施,根據第十四條規定,市政府需制定《管理規定》配套文件將本市禁止人力三輪車、電動自行車、摩托車上道路行駛的區域向社會公告。
二、《通告》制定依據
(一)《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機動車、非機動車限制、禁止通行區域或者道路作出規定,應當提前十五個工作日向社會通告,必要時公開征求意見。
(二)《廣州市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管理規定》第十二條:下列區域(含所指路段)范圍內禁止摩托車行駛:
1.東至黃埔區與增城區交界處;南至海珠區、黃埔區與番禺區交界處;西至荔灣區、白云區與佛山市交界處;北至北環高速公路(沙貝海至增槎路路口)、增槎路(北環高速公路路口至西槎路路口)、西槎路、石潭路、黃石西路、黃石東路、白云大道(黃石東路路口至同泰路路口)、同泰路、同寶路、沙太路(同寶路路口至中成路路口)、中成路、中元路、天源路(中元路以北)、廣汕路(天源路路口至開創大道路口)、開創大道(廣汕公路至廣深高速公路路口)、廣深高速公路(開創大道以東)。
2.廣州大學城、廣州火車南站。
3.市人民政府劃定的其他區域或者路段。
(三)《廣州市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管理規定》第十四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本市禁止人力三輪車、電動自行車、摩托車上道路行駛的區域向社會公告。
三、《通告》制定目的
《通告》制定的主要目的:將廣州火車南站禁止摩托車上道路行駛的范圍進行公告。
四、《通告》主要內容
一是明確廣州火車南站范圍內禁止摩托車上道路行駛;二是明確廣州火車南站禁止摩托車上道路行駛的具體范圍是:北至石洲中路;南至石都北路和幸福涌交接處;西至廣州南站幸福涌沿線;東至石洲中路和石都北路交界處。以上范圍均含所指路段。
五、《通告》施行日期及有效期
《通告》自2018年6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2018年6月11日至2023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