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訂背景和必要性
2017年8月31日,市政府印發實施《廣州市工業用地使用權先租賃后出讓和彈性年期出讓實施辦法》(穗府規〔2017〕9號,以下簡稱《實施辦法》),明確我市供應的工業用地除按國家規定最高年限出讓外,可采用先租后讓和彈性年期出讓。2017年12月29日,市政府公布《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將一批市級行政職權事項調整由區實施的決定》(穗府令157號)將工業用地供應權調整由各區實施,我局相應啟動修訂《實施辦法》。
二、主要修改內容
(一)將第八條“工業用地使用權先租后讓的租賃年限不得超過10年,與后續出讓年期總和不得超過20年。彈性年期出讓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不得超過20年,具體年限由相關區根據項目所屬產業、企業自身實力等情況確定。
對于國家、省重大產業項目、戰略性新興產業項目等超過20年以上出讓年限的,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以市人民政府認定的出讓年期出讓,最高不超過50年。”修改為:
“工業用地出讓最高年限為50年。工業用地使用權先租后讓的租賃年限不得超過10年,與后續出讓年期之和最高為50年。彈性年期出讓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不得超過20年。先租后讓和彈性年期出讓具體年限由相關區根據項目所屬產業、企業自身實力、企業意愿及發展計劃等情況確定。
對于國家、省重大產業項目、戰略性新興產業項目等超過20年以上出讓年限的,由各區人民政府核定出讓年期,最高不超過50年。”
根據市政府將工業用地出讓年期下放至各區的精神,將原“對于國家、省重大產業項目、戰略性新興產業項目等超過20年以上出讓年限的,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以市人民政府認定的出讓年期出讓,最高不超過50年。”的表述修改為“對于國家、省重大產業項目、戰略性新興產業項目等超過20年以上出讓年限的,由各區人民政府核定出讓年期,最高不超過50年”。同時根據《廣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關于緊急征求廣東省降低制造業企業成本支持實體經濟發展若干政策措施(修訂)修改意見的函》(粵經信規劃函[2018]96號),省也在修訂《廣東省降低制造業企業成本支持實體經濟發展若干政策措施》,有關彈性出讓的表述從原“鼓勵市、縣實行工業用地彈性出讓政策”修改為了“工業用地出讓最長年限為50年,根據企業意愿,對有彈性用地出讓需求的工業企業實行彈性年期出讓供地”,故增加了根據“企業意愿及發展計劃”確定的表述。同時省的相關文件從未限制過先租后讓的租賃年限與后續出讓年期總和不得超過20年,從現在省的修訂文件來看,大方向也是保障工業用地的供應年限,故將原“與后續出讓年期總和不得超過20年”的表述修改為“與后續出讓年期之和最多為50年”。
(二)將第十條原“工業用地使用權先租賃后出讓和彈性年期出讓須符合......城鄉規劃、產業布局規劃......”的表述修改為“工業用地使用權先租賃后出讓和彈性年期出讓須符合......城鄉規劃、城市環境總體規劃、產業布局規劃......”
《廣州市城市環境總體規劃(2014-2030年)》規定廣州市生態保護紅線、環境空間管控區,工業用地出讓應符合相關要求。
(三)將第十五條原“租金=租期÷50×成交價,再按年平均收取。”的表述修改為“租金=租期÷(租賃年期+出讓年期)×成交價,再按年平均收取。”
考慮到各區提出實際招商引資中存在租賃年期+出讓年期不局限為50年的情況,將原50年修改為租賃年期+出讓年期更為靈活,貼合項目實際需求。
(四)將第二十條原“......向國土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領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批準書。”的表述修改為“......向國土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領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批準書、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規劃核實手續。”
進一步規范規劃報建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