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省、市進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等要求,廣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對牽頭制定的《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入開展油氣管道保護和安全隱患整治工作的通告》(穗府〔2015〕2號)進行了清理。根據《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市政府規范性文件清理結果的決定》(穗府規〔2018〕1號)和《廣州市政策文件解讀工作實施辦法》(穗府辦函〔2017〕313號),對修改后發布的《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入開展油氣管道保護和安全隱患整治工作的通告》(以下簡稱《通告》)的解讀材料如下:
一、《通告》出臺的背景和依據
2013年青島“11.22”事故后,2014年10月《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關于深入開展油氣輸送管道隱患整治攻堅戰的通知》(安委〔2014〕7號)印發,在全國范圍內深入開展為期三年的油氣管道隱患整治攻堅戰。根據國務院和省的有關部署要求,《通告》經廣州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后于2015年1月向社會公布實施。
《通告》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為主要法律依據,并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關于深入開展油氣輸送管道隱患整治攻堅戰的通知》(安委〔2014〕7號)有關要求進行部署。
二、《通告》修改的背景和依據
在廣州市各有關部門、各區政府、各有關企業的共同努力下,截至2016年9月,廣州市行政區域內所排查出的282項隱患全部完成整治,油氣管道保護工作和隱患排查整治工作進入常態化;期間,國家安監總局修改了《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45號公布,總局令第79號修正),國家層面出臺了《油氣輸送管道完整性管理規范》(GB32167-2015),廣州市行政區域進行了調整,等等。為此,結合2017年國家、省、市進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等要求,廣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對原《通告》進行了清理,經研究并征求部門意見、公眾意見后,形成了修改意見報市政府法制部門審查。經市政府審議后,《通告》修改公布實施。
在修改中,主要根據《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修改落實“放管服”改革,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國務院國資委、國家質檢總局、國家安監總局聯合印發的《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安委會工作要求 全面推行油氣輸送管道完整性管理的通知》(發改能源〔2016〕2197號)對推進實施《油氣輸送管道完整性管理規范》(GB32167-2015)進行部署等有關要求,提出具體修改意見。
三、《通告》修改的主要內容變化
在本次修改中,《通告》的主要法律依據、目標目的沒有改變,其主體內容和共計14條的框架沒有改變,只對個別概念字眼、內容表述進行了修改。主要修改變化情況如下:
1. 由于廣州市行政區劃于2016年進行了調整,故刪除了原《通告》中的“蘿崗”“縣級市”等字眼。
2.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進一步明確了油氣管道保護工作和《通告》的業務邊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條文,該法適用主體是“管道企業”,軍用輸油管道屬于軍事設施、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不列入《通告》范圍,故刪除了原《通告》第二條中“和1家軍事單位”字眼,并將原《通告》全文“管道企業單位”均修改后“管道企業”。同時,將中國石化銷售有限公司廣東石油分公司的管道保護業務邊界進行了細化,增加了“黃埔油庫(庫外石油管道)”字眼。
3. 由于油氣管道安全隱患整治已完成,油氣管道保護和安全隱患整治工作進入常態化,故在《通告》第八條中刪除了“對尚未完成整治的管道安全隱患”字眼,在《通告》第十二條中刪除了“深刻認識當前管道安全隱患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并將“積極配合管道安全隱患整治”修改為“積極配合管道保護和安全隱患整治”。同時,將修改后的《通告》的有效期調整為5年。
4. 結合《油氣輸送管道完整性管理規范》(GB32167)公布實施和《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安委會工作要求全面推行油氣輸送管道完整性管理的通知》(發改能源〔2016〕2197號)部署要求,以及2016年以來省政府和市政府啟動并深入推進各行業領域風險點危險源排查工作,進一步細化管道企業主體責任內容,故在《通告》第三條中增加了油氣管道企業“落實《油氣輸送管道完整性管理規范》(GB32167)要求;定期排查、更新管道及周邊區域風險點危險源,按照等級劃分標準落實管控措施”內容,將“管道生產突發事件應急演練”修改為“管道事故應急演練”。
5. 根據“放管服”改革要求和《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修改情況,刪除了《通告》第五條“向安全監管部門申請油氣管道建設項目安全審查,未經安全審查的,不得開工建設或者投入使用”表述。
6. 進一步推進油氣管道沿線區政府落實屬地監督管理責任,在第八條中增加了區政府“公布區級油氣管道保護工作主管部門”、“制定區級管道事故應急預案并定期開展應急演練;對管道及周邊區域風險點危險源,按照等級劃分標準落實管控措施”等工作要求。
四、有關概念和條款的疑問和解答
1.《通告》所指的“油氣管道”主要指哪些?我們居民家中的燃氣管道屬于“油氣管道”嗎?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廣州市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范圍是廣州市行政區域內的輸送石油、天然氣的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城鎮燃氣管道和煉油、化工等企業廠區內管道除外。《通告》所指的“油氣管道”,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的適用范圍完全一致,在國家和省市各類文件中通常簡稱“油氣管道”或“油氣輸送管道”。目前,廣州市行政區域內共有油氣管道802公里(部分管道并行共用同一路由),其中石油管道491公里、天然氣管道311公里,共涉及8個行政區、9家油氣管道企業。輸送苯、硫酸等的管道屬于危險化學品管道,也不屬于油氣管道概念范疇。
居民家中燃氣管道,盡管所輸配介質也是天然氣,但從法律法規概念上,屬于城鎮燃氣管道范疇,其監督管理依據是《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廣州市燃氣行業主管部門是市城市管理部門。
2. 《通告》第九、十、十一條提出了油氣管道保護范圍內進行特定施工作業要求和一些禁止性規定,這些內容的依據是什么?
答:《通告》第九、十、十一條提出了油氣管道保護范圍內進行特定施工作業要求和一些禁止性規定,其依據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分別是該法第三十三、三十五、三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作為地方政府規范性文件,《通告》沒有新增任何行政許可事項、行政處罰事項。
通過制定發布《通過》,結合廣州地區油氣管道現狀,重申、告知、宣傳有關法律規定,將使全社會更加關注、更加重視油氣管道保護工作,保障城市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的安全。特別是對于油氣管道保護范圍內進行特定施工作業的施工單位、周邊區域其他居民和企事業單位,都要依法保護油氣管道,不得有法律上明令禁止的危害管道安全運行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