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訂背景
為規范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服務民生工程建設,促進小微企業發展,經市法制辦審查同意,我局于2017年1月6日印發實施了《廣州市第一批免于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管理的建設項目名錄(試行)》(穗環規字〔2017〕1號,以下簡稱《名錄》),明確7大類共26項建設項目類型免于環境影響評價管理,簡化環評手續。自文件印發實施以來,減少全市約20%的建設項目環評咨詢量和審批量,有效地壓減了建設項目報批流程,減輕企業負擔,受到社會肯定。《名錄》試行期為一年,現已過期,按照規范性文件制定要求,需進行修訂完善。
二、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2.《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
3.《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環境保護部令第44號)
4. 《關于修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部分內容的決定》(生態環境部令第1號)
5.《電磁環境控制限值》(GB 8702—2014)
6.《關于印發<“十三五”環境影響評價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環環評〔2016〕95號)
7.《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試點的通知》(國辦發〔2018〕33號)
8.《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州市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試點實施方案的通知》(穗府〔2018〕12號)
9. 《廣州市環境保護局關于貫徹落實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試點 進一步深化環境影響評價改革工作的通知》(穗環規字〔2018〕3號)
三、修訂理由
一是落實法律法規規定和政策環境變化的需要。《名錄》出臺后,生態環境部(原環境保護部)于2017年6月印發實施《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環境保護部令第44號)、于2018年4月印發實施《關于修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部分內容的決定》(生態環境部令第1號),對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建設項目類別進行了較大調整,《名錄》制定的重要依據文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環境保護部令第33號)被廢止。因此,《名錄》需隨之修訂。
二是落實國務院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要求。2018年5月,國務院印發實施《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試點的通知》(國辦發〔2018〕33號,以下簡稱“33號文”),要求包括廣州在內的16個地區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試點工作,針對工程建設項目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簡化社會投資的中小型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優化營商環境。《名錄》出臺,是貫徹落實國家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一項具體措施。
三是立足廣州實際、提高行政效能的客觀需求。近年來,為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廣州市大力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推進農村人居環境綜合整治,加快農村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實施“廁所”革命;持續推進污染防治攻堅戰各項工作任務,鼓勵支持環境治理工程建設;大力發展戰略性主導產業,引入高科技、污染小的企業,推動IAB、MEN項目落戶。市政府要求各職能部門圍繞廣州發展實際,通過政策傾斜,進一步提高行政效能,加快推進相關產業項目實施。綜上,《名錄》修訂具有必要性和緊迫性。
四、主要內容
修訂后的主體文件包括了4條規定及名錄。納入《名錄》的建設項目類型包括環境治理行業2個、公共設施管理行業7個、房地產行業1個、社會事業和服務行業6個、水利行業4個、農林漁行業2個、交通運輸、管道運輸倉儲行業7個、其他行業2個,共計31個。
解讀途徑:市政府門戶網站、本單位政府網站。
解讀時間:印發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