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頻解讀】
【文字解讀】
一、起草背景
歷史文化名鎮、名村、街區、歷史風貌區、傳統村落和歷史建筑是優秀歷史文化遺產和豐富文化資源的重要載體,凝聚了特定歷史時期的獨特風貌和地方特色。當前,廣州市擁有1處中國歷史文化名鎮、2處中國歷史文化名村、4處廣東省歷史文化名村、13處中國傳統村落、14處廣東省傳統村落、73處廣州市傳統村落,26片歷史文化街區和828處歷史建筑,歷史文化資源數量眾多、類型豐富。
然而,受到責任界定不清晰、利益相關者眾多、修繕監管流程復雜、對歷史文化遺產的價值和不可再生性認識不到位等多重因素影響,歷史文化核心保護范圍內建筑物構筑物的修繕監管存在諸多困難。為進一步推進保護類建筑的保護利用和一般既有建筑的更新整治,更好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生活品質向往,《廣州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修繕監管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在此背景下,為加強廣州市歷史文化保護利用工作,規范歷史文化核心保護范圍內建筑物構筑物修繕流程和工作環節監管,12月13日,16屆88次廣州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廣州市歷史文化核心保護范圍內建筑物構筑物修繕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監管辦法》)。
二、主要內容
《監管辦法》針對我市123處歷史文化保護區域和828處歷史建筑核心保護范圍內的建(構)筑物修繕進行監督管理,全文共17條,主要明確以下內容:
(一)明確適用范圍。《監管辦法》適用于歷史文化名鎮、歷史文化名村、歷史文化街區、歷史風貌區、傳統村落和歷史建筑核心保護范圍內除不可移動文物外的歷史建筑、傳統風貌建筑、預先保護對象、一般建構筑物的修繕監督管理。
(二)明確保護責任人職責。《監管辦法》明確依法確定為歷史文化名鎮、名村、街區、歷史風貌區、傳統村落保護責任人的,應依法履行保護責任,按照保護規劃要求向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提供一般建(構)筑物的修繕建議。
(三)合理設定各類建構筑物類修繕要求。一是歷史建筑,應按照歷史建筑有關保護規劃、技術規范、質量標準和修繕圖則的要求進行修繕;二是傳統風貌建筑,應保持原有外觀風貌,按照保護圖則的要求進行修繕,確保消防、防災等設施、設備正常使用;三是預先保護對象在預先保護期內按照擬推薦保護對象對應類別的相關修繕要求執行;四是與歷史風貌無沖突的其他建、構筑物,修繕中可對內部使用條件進行提升、適應現代使用,對外部可以加以維護修飾,修繕后的外觀應符合歷史風貌特征;五是與傳統格局、街巷肌理和歷史風貌有較大沖突的其他建構筑物,應以整治為主,整治后應與歷史風貌相協調。
(四)細化修繕工程規劃管理要求。規定修繕工程涉及新建、擴建以及改變外立面或者結構的,應依法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鼓勵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對核心保護范圍內建(構)筑物以連線、成片方式實施整體修繕、系統修繕。
(五)明確修繕工程施工許可辦理流程。對于限額以上的修繕工程,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向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施工許可手續。對于限額以下的修繕工程,按照本市限額以下小型工程管理相關規定向屬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開工建設信息錄入手續。涉及歷史建筑、傳統風貌建筑等法定保護對象的,還應按照保護規劃、修繕圖則等要求錄入相關信息。
(六)明確施工期間管理要求。規定修繕施工期間,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相關行政管理要求施工,在施工現場懸掛施工信息標牌,張貼有關許可證件等。歷史建筑修繕工程還應現場展示歷史建筑的價值要素、修繕效果圖等資料。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加強限額以下小型修繕工程的日常質量安全巡查工作。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加強歷史建筑修繕工程巡查,發現不符合技術規范、質量標準、修繕圖則等要求的,應當指導其改正。
(七)細化竣工驗收要求。對于限額以上的修繕工程,由建設單位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進行竣工驗收并辦理竣工備案,涉及歷史建筑、傳統風貌建筑等法定保護對象的,應就修繕內容、保護要求、修繕標準的落實情況出具驗收意見。對于限額以下的小型修繕工程,由建設單位或者個人組織設計、施工等單位進行竣工驗收,涉及歷史建筑、傳統風貌建筑等法定保護對象的,應就是否符合保護規劃、修繕圖則要求等內容出具驗收意見,并及時將竣工驗收材料報送屬地鎮街。
三、《監管辦法》主要創新
《監管辦法》主要創新點如下:
(一)充分發揮保護責任人作用,壓實保護責任
由于歷史文化核心保護范圍內的建筑物構筑物量大面廣,日常修繕監管工作難度大。作為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的重要組成部分,修繕監管要求較高、涉及部門眾多,各部門及保護責任人承擔保護的主動性、積極性不高。為加強保護傳統格局與歷史風貌,避免落入權責不清以致歷史風貌凋敝的窠臼,《監管辦法》明確依法確定為歷史文化名鎮、名村、街區、歷史風貌區、傳統村落保護責任人的,應依法履行保護責任,按照保護規劃要求向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提供一般建(構)筑物的修繕建議。
(二)為產權不清的保護類建筑提供修繕手續辦理依據
《監管辦法》規定,因歷史遺留問題未辦理不動產登記的歷史建筑、傳統風貌建筑,保護責任人可憑保護責任人告知書等保護責任認定材料辦理修繕手續,相應部門應予受理。
(三)分類梳理修繕監管流程,加強精細化管控
歷史文化名鎮、歷史文化名村、歷史文化街區、歷史風貌區、傳統村落和歷史建筑核心保護范圍內的建構筑物涉及多種保護等級、保護類型,管控措施很難一以概之。因此,為了有效保護傳統格局與歷史風貌的完整性,實現精細化管控,《監管辦法》明確建構筑物分類及管理流程,將核心保護范圍內的建構筑物分為五類,厘清修繕涉及的技術咨詢、規劃許可、修繕審核、施工許可、施工監督、竣工驗收等各階段工作環節,明確對應類別、對應環節的相關要求,使核心保護范圍內建筑物構筑物的修繕監管有章可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