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16屆8次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廣州市加氫站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指出,市、區政府各部門將對建成并投用的加氫站加大鼓勵、扶持政策,通過資金配套扶持、金融貸款扶持、用地政策支持等手段,推動加氫站持續健康穩定發展。加氫站建設項目驗收合格后,各區城市管理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向加氫站經營主體核發《燃氣經營許可證》,并在許可事項規定的范圍內經營;市場監管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核發《氣瓶充裝許可證》。
鼓勵各企業加快推進加氫站建設
《辦法》所稱的加氫站,是指為氫燃料電池汽車、氫氣內燃機汽車或氫氣天然氣混合燃料汽車等的儲氫瓶(罐)充裝氫燃料的專門場所及專門設施,包括制加氫一體站、固定式加氫站和撬裝式加氫站。
《辦法》指出,在符合相關標準規范和安全條件的前提下,鼓勵各企業加快推進加氫站建設,廣州鼓勵各企業推進與汽車加油站或者加氣站等合并建設的油、氫、氣一體化綜合能源站。
廣州將重點支持油、氫、氣一體化綜合能源站,制加一體站建設,鼓勵利用現有加油(氣)站改擴建加氫站。在滿足有關技術標準要求前提下,現有加油(氣)站在紅線范圍內改擴建加氫站可視為已納入加氫站專項規劃。
《辦法》明確,在符合廣州市加氫站專項規劃的前提下,支持合法建設的汽車加油站、加氣站利用現有土地建設加氫站;允許在物流園區、露天停車場、公交站場和燃料電池汽車運行比較集中的路線,在滿足安全規范的前提下建設自用加氫站。
市城市管理部門是廣州市加氫站行業管理部門,負責統籌協調加氫站管理中的重大問題,對各區的加氫站運營管理等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加氫站需建立數據采集與監測系統
《辦法》指出,加氫站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必須具備相應資質,加氫站的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技術規范規定的安全距離或專業主管部門劃定、審定的安全保護范圍和控制要求進行設計、施工、監理,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圖報施工圖審查機構組織設計審查,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施工許可申請工作。
按照《辦法》的規定,《燃氣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經營企業分立、合并、中止經營,或者變更經營許可證載明內容的,應當在30日前向原核發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相關資料。經審查符合條件的,原核發部門應當予以辦理。
《辦法》要求,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加氫站數據采集與監測系統,并保存數據,其中音視頻連續錄制數據的保存時限不少于三個月;非音視頻連續錄制數據的保存時限不少于一年,這些非音視頻連續錄制數據包括氫氣設備運行日志(運行參數、維護保養記錄、檢驗標定記錄),充裝、加注信息,安全監控系統數據,氫氣質量記錄,隱患、事故處置記錄,應急演練記錄,人員培訓記錄……
明確加氫站加氫作業應遵守相應規定
《辦法》指出,加氫站不得為有下列情形的用氫車輛加氫,其中包括車輛未辦理機動車注冊登記的、未懸掛汽車牌照的;氫氣瓶未辦理車用氣瓶使用登記的;氫氣瓶未設置電子識讀標志的;氫氣瓶超期未檢驗、定期檢驗不合格或超過設計使用期限的;其他不能保證充裝和使用安全的。
《辦法》還提出加氫站加氫作業時應遵守的規定。其中加氫站應指定安全負責人負責加氫作業監護,每部加氫機應有一名以上操作人員;操作人員應站在車輛側面引導車輛進站,并與加氫島保持安全距離;檢查車輛儲氫瓶、閥門等是否齊全;加氫膠管不得交叉或與其他設施纏繞;加氫過程中應監視加氫機計量儀表,操作人員不可中途離開車輛;加氫過程中禁止清掃、維修車輛等容易產生靜電的一切危害作業安全的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