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業主決策電子投票規則》本月印發并實施 決策過程更公開透明真實
“對小區和業主大會的公共事務可以電子投票,除了更方便,投票結果也更公平了。”24日,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發布通告,應新規定修訂的《廣州市業主決策電子投票規則》(以下簡稱《規則》)本月已經印發并實施。對此,居民們紛紛豎起了稱贊的大拇指。
據悉,《廣州市物業管理條例》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條例依據民法典對業主大會會議的表決規則、會議程序及監督管理等相關方面做出了新的規定,業主可采用方便、快捷的電子投票方式,對物業服務區域內業主共有和共同管理的重大事項進行表決。
《規則》的實施,對于業主大會制度和居民參與共治有著革新意義,在各大小區業主群都引起了熱議,居民普遍表示歡迎和肯定。有居民表示,以往小區為了實現居民共治,采取成立業委會或者舉行業主大會,通過全體居民投票等最簡單又最有效的方式,對業主共有和共同管理的事項進行民意決定。但投票過程困難重重,由于信息未能完全公開,加上投票過程由人手操作,容易造成投票率低、冒名頂替、篡改結果等現象。
2月24日,有小區業委會負責人告訴記者,近期將會就小區多個公共事項,采取電子投票方式,讓居民參與發表意見。
“如今有了電子投票方式,業主信息全部由住建部門登記和維護,投票過程公開透明,讓投票結果真實可信。此外,電子投票采用信息化手段,可以實現全體業主參與,提高了投票率,更提高了大家對于小區管理的知情權和參與權。”家住海珠區南北廣場的居民羅先生說,有了電子投票,小區可以有更多公共事務可以交由居民共同決定和參與,也更加方便收集居民意見,提高了居民對所在小區的歸屬感,將小區當成“我家”的感覺更強烈了。
24日,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發布進一步的政策解讀時表示,目前住建部門已經建立了電子投票系統,業主大會采用電子投票表決不僅便捷,而且表決結果真實可信,對保障業主行使表決權、規范廣州市物業管理發揮了較好的作用,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益。《規則》修訂后有利于保障業主對共同決定事項行使表決權,更加有利于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
哪些是電子投票范疇?
按照《廣州市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業主共同決定的事項,納入電子投票范疇。上述事項分別包括:1.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2.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3.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委員;4.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5.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6.籌集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7.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8.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從事經營活動;9.物業服務區域調整、業主自行管理、物業服務合同、物業服務費、共有資金、業主委員會委員及專職工作人員補貼標準等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如何投票?
投票組織者在向業主公示組織電子投票的通知前,應當將表決議題、投票時間等事項書面告知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
表決議題、投票時間等事項符合《廣州市物業管理條例》、本規則等相關規定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告知投票組織者可以進行電子投票,將業主清冊提供給投票組織者,并會同投票組織者將表決議題、投票時間等信息在“廣州物業管理”公眾號向業主公示。
投票組織者應當于電子投票開始30日前,將表決議題、投票時間、業主清冊等信息在物業服務區域內顯著位置向投票范圍內的業主公示,告知業主接收意見的聯系方式,公示時間不少于15日。
因發生重大事故或者緊急事件需要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或者組織業主表決的,可以于電子投票開始前通知投票范圍內的業主并告知臨時組織投票的事由。
公示期間,投票組織者應當通過召開座談會等方式聽取業主意見并集體討論。
業主對公示的表決議題、投票時間等信息有異議的,應當在公示期間以書面形式實名向投票組織者提出,投票組織者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5日內處理并答復。經核實異議成立的,投票組織者應當調整投票開始時間,并重新公示。
投票組織者未及時處理業主異議或者業主對答復不滿的,業主可以向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訴。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在10日內提出處理意見,公示事項違反法律、法規等規定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責令投票組織者限期改正。未經改正,投票組織者不得組織業主投票。
公示期間,業主對公示的業主清冊有更正意見的,業主應當按照本規則規定提供相關材料,向投票組織者或者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提出更正意見;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將相關材料報區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區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變更、完善投票系統數據庫。
電子投票期限不得少于5日,不得超過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