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讀內容如下:
一、文件修訂的背景
《廣州市交通委員會 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于關于進一步規范住宅小區樓巴管理的通知》(穗交規字〔2017〕11號)(以下簡稱《通知》)是原廣州市交通委員會與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在2017年12月發布實施的規范性文件,為廣州市規范住宅樓巴的經營服務、安全管理提供了相關管理依據,該規范性文件將于2022年12月到期。
2017年以來,《通知》實施的背景、環境發生了一定的變化。一是在2019年,廣州市開展了新一輪機構改革,相關政府部門的名稱和職責分工發生變更。二是《通知》部分參考和依據的法律法規進行了調整修訂,《通知》部分條款內容已不適應當前政策要求。為確保政策的與時俱進及有效延續,更好地規范住宅小區樓巴服務,市交通運輸局在《通知》的基礎上,結合樓巴的發展趨勢及最新的政策法規,會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等單位修訂形成了《廣州市交通運輸局 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進一步引導樓巴規范發展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二、文件修訂的內容
(一)修改了文件名稱。將《進一步規范住宅小區樓巴管理的通知》修改為《關于進一步引導樓巴規范發展的意見》。
(二)重新明確了樓巴的定義。樓巴是樓巴運行組織者使用自有中型及以上客車,為其服務管理的住宅小區居民提供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集約化、非經營性出行服務。
(三)重新明確了樓巴運行組織者的主體范圍。樓巴運行組織者包括了住宅小區開發商、物業公司、住宅小區開發商或物業公司直接控股的負責樓巴運行的公司。同時完善了樓巴運行相關條款,進一步防止未取得許可的客運企業利用樓巴從事非法營運。
(四)進一步明確樓巴與道路運輸經營的界限。樓巴服務是樓巴運行組織者與住宅小區居民雙方自愿的民事行為,不屬于道路運輸經營行為。道路旅客運輸或公共交通企業接受樓巴運行組織者或住宅小區業委會、居民等委托,提供起訖點至少一端在住宅小區的包車客運或定制公交服務的,屬于營運服務范疇,需要落實營運車輛的各項管理要求,不納入樓巴管理。
(五)明確了樓巴運行組織過程中要遵守的規定。明確了包括樓巴的運行線路設置、停靠站點設置、服務信息發布、停運流程等內容,并重點規定了樓巴運行組織者與住宅小區居民對樓巴運行存在糾紛時的解決途徑。可以請求住宅小區所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居民委員會協調處理糾紛。鼓勵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矛盾糾紛。
(六)完善了禁止性條款。規定了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利用樓巴名義從事非法營運活動。違反相關交通運輸法律法規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三、文件的主要內容
《意見》主要內容如下:
(一)鼓勵住宅小區居民采取集約化的交通出行方式。住宅小區居民采取集約化的交通出行,一定程度上可以緩解交通擁堵,因此《意見》鼓勵小區居民可以采取集約化出行。規定了以住宅小區為出發地和到達地的集體交通出行,既可選擇樓巴服務,也可以選擇合法的包車客運、定制公交等合法的營運服務。
(二)明確了樓巴運行組織者主體。《意見》明確了住宅小區開發商、物業公司、或其直接控股的負責樓巴運行的公司可以作為樓巴運行組織者提供樓巴服務,提供服務時需要使用自有車輛,其他單位或個人不再列入樓巴運行組織者范圍。
(三)規定了樓巴是非經營性出行服務。《意見》明確了樓巴是住宅小區開發商、物業公司、或其直接控股的負責樓巴運行的公司等運行組織者根據住宅小區居民的集約化出行需求,專門為所服務的住宅小區居民提供往返小區的出行服務,屬于非經營性的出行服務,不屬于經營性道路運輸。樓巴運行組織者可無償提供樓巴服務,同時考慮到樓巴運行組織需要人力物力,《意見》規定了樓巴運行組織者可以與小區居民商議、約定分攤部分或全部運行成本(包括約定運行成本分攤收取的方式),但不能利用樓巴從事道路運輸經營。其他道路旅客運輸、公共交通運輸等第三方運輸單位接受住宅小區開發商、物業公司、小區居民等的委托,提供起訖點至少一端在住宅小區的包車客運或定制公交服務的,屬于營運服務范疇,不列入樓巴管理范圍。
(四)對樓巴的運行組織進一步規范。一是《意見》明確了樓巴的起訖點應至少有一端在住宅小區,其線路開行、調整、停運、成本費用等應與住宅小區居民或其代表組織平等協商,遵循誠實守信、公正公開的原則,按照約定的時間、路線行駛及站點停靠,并由樓巴運行組織者在住宅小區顯要位置進行公告。二是《意見》明確了樓巴信息的發布范圍。樓巴不屬于經營性道路運輸服務和公共交通服務,因而樓巴不具備對公眾服務的功能,樓巴的服務對象是住宅小區的居民這一特定的、具有內部性質的群體,因此《意見》規定樓巴服務信息發布的受眾應限制在所服務管理的住宅小區居民。不得與經營性道路運輸企業一樣,對其他社會公眾發布具有攬客傾向的廣告信息。三是不得招攬起點地、目的地不是住宅小區的其他社會公眾乘坐。四是《意見》規定樓巴站點設置應符合安全、便利原則,車輛停靠時不得影響道路交通通行和干擾公交車輛進出站點。
(五)對樓巴終止運行的流程作出規范。樓巴運行組織者計劃終止自有樓巴運行的,如果樓巴運行組織者與住宅小區居民先前已有約定停運情形及處理方式的,按照雙方的約定執行。如果雙方未有約定的,樓巴運行組織者應當提前在住宅小區顯要位置進行公示,并充分征求住宅小區居民意見,因此公示期應滿足能讓住宅小區居民廣泛獲取信息、反饋意見。住宅小區居民對公示內容存在異議的,樓巴運行組織者應與居民積極協商,按照承諾或合同約定的內容履行相應的職責。經協商后仍存在糾紛的,可以請求住宅小區所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居民委員會協調處理。住宅小區居民應通過合法的渠道解決糾紛,《意見》鼓勵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矛盾糾紛。
(六)不得利用樓巴名義從事非法營運活動。《意見》規定了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利用樓巴名義從事非法營運活動。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廣州市公共汽車電車客運管理條例》等交通運輸法律法規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