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荔灣區加快推進企業上市工作扶持獎勵辦法(修訂)》政策解讀材料
一、文件出臺的背景依據、目的意義
為在資本市場改革新形勢下更好地推進我區企業掛牌上市工作,拓寬企業融資渠道,擴大直接融資規模,提高我區企業的競爭力和知名度,更好地促進產業結構調整、經濟轉型發展。
二、文件適用范圍
適用于商事主體登記、稅務登記和統計管理在本區的下列企業:
在境內外證券市場新上市的企業,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廣東股權交易中心等市場平臺新掛牌交易的企業,以及投資區外上市企業且在企業遷入過程中起關鍵性作用的股權投資類企業。
三、獎勵條件
企業滿足以下任意一項:
(一)在境內外證券市場新上市的企業、從外地遷入我區的已上市企業。
(二)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本區企業、從外地遷入的創新層及以上層級的掛牌企業。
(三)區內在廣東股權交易中心掛牌交易的股份制企業、從外地遷入并在遷入前已經完成股份制改造的掛牌企業,并達到“四上”企業標準的。
(四)區內股權投資類企業所投資已上市區外企業或擬上市區外企業(遷入后3年內完成上市)遷入區內,并在企業遷入過程中起關鍵性作用的。
四、不予獎勵的情形
(一)自享受獎勵之日起,于本區連續經營少于5個完整納稅年度(商事主體登記、稅務登記和統計管理遷離本區)。
(二)申報企業重復申報或者多頭申報本區不同政策細則的同類型資金。
(三)在本辦法扶持資金申報及審核期間退市或摘牌。
(四)弄虛作假騙取獎勵或補貼資金。
五、獎勵標準
(一)對在境內外證券市場新上市的企業、從外地遷入我區的已上市企業,給予350萬元一次性獎勵。
(二)對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本區企業、從外地遷入的創新層掛牌企業,給予60萬元的一次性補貼。對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精選層掛牌的本區及外地遷入企業,給予200萬元的一次性補貼。
(三)對區內在廣東股權交易中心掛牌交易的股份制企業、從外地遷入并在遷入前已經完成股份制改造的掛牌企業,并達到“四上”企業標準的,給予15萬元的一次性補貼;上年度營業收入3000萬元以上的,給予30萬元的一次性補。
(四)區內股權投資類企業所投資已上市區外企業或擬上市區外企業(遷入后3年內完成上市)遷入區內,并在企業遷入過程中起關鍵性作用的(由遷入上市企業證明),給予100萬元一次性獎勵。
六、獎勵程序
本辦法的獎勵申報由區發改局統一受理,區發改局每年定期公布年度申報指南。符合條件的申報主體必須按該年度申報指南要求提交申報材料,未按要求申報的,視為放棄申報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