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制定了《廣州市收取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實施細則》(下稱《細則》),現就有關內容進行說明:
一、制定《細則》的目的
2019年12月19日,經市政府同意,我局發布實施了《廣州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關于收取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通告》(穗城管規字〔2019〕6號)。為規范我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收取、使用和管理,我局制定了《細則》。
二、制定《細則》的依據
(一)《廣東省城鄉生活垃圾處理條例》第三十七條:“城市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市、縣(區)人民政府確定的收費標準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二)《廣州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第五十二條:“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垃圾處理費和清潔衛生費。”
(三)《廣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二款:“本市按照誰產生誰付費、多產生多付費的原則,逐步建立計量收費、分類計價、易于收繳的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三、《細則》的主要內容
一是細化不同收費對象的收費標準。
二是明確垃圾處理費的收取主體。生活垃圾處理費由交費者所在地環境衛生專業服務單位收取。
三是明確垃圾處理費管理和使用規定。明確垃圾處理費的收取實行屬地管理,并實行專款專用。
四、《細則》的新舉措
《細則》在原《廣州市收取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實施細則》(穗城管〔2016〕483號)基礎上,根據目前實際,增加了“居民房屋無人居住,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免予繳交垃圾處理費: 1、每年自用水不超過1立方米;2、每年自用電不超過1千瓦時。”的條款。
原廣州市城市管理委員會2017年6月印發的《廣州市生活垃圾運輸車輛IC卡管理規定》對生活垃圾運輸車輛進出垃圾場專用電子卡進行了規范,有關垃圾運輸車進出垃圾場的管理內容不屬于本《細則》規范內容,不再在《細則》進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