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211號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將部分市級行政職權事項調整由南沙區實施的決定》已經2024年7月11日市政府第16屆7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市 長:孫志洋
2024年7月25日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將部分市級行政職權事項調整由南沙區實施的決定
為貫徹落實《廣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粵港澳全面合作總體方案》,進一步擴展南沙區經濟社會管理職能,根據《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粵港澳全面合作條例》,市人民政府研究決定將31項市級行政職權事項調整由南沙區實施。南沙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市有關部門要依照職權認真組織實施,加強銜接溝通,確保相關行政職權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監督。
一、做好調整事項銜接落實工作
自本決定公布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市有關部門要與南沙區承接部門完成調整事項的交接工作,并將有關法律法規、文件、表證單書及標準化成果等一并移交,及時完善有關事項審批標準、技術規范等。對委托實施事項,依法簽訂書面委托協議,細化明確委托的具體內容、執行方式、雙方權利義務、責任劃分、監管措施等。市級行政職權委托后,市有關部門要及時向社會公布調整實施職權的承接部門、交接日期、具體內容等。自交接之日起,由承接部門按職責權限辦理相關事項,委托部門已受理的繼續完成辦理。本決定中調整由南沙區實施的市級行政職權事項,在本決定之前已調整由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廣州南沙新區片區實施的,從其規定。
二、加強培訓指導和監督管理
市有關部門在移交行政職權事項時,涉及使用省級垂直信息系統或需要與省級部門進行業務對接的,要幫助南沙區做好協調銜接工作。要通過舉辦培訓班、現場指導等形式,加強對承接部門的業務指導和培訓,增強承接能力。要通過數字政府建設強化數字化支撐,密切跟蹤調整事項實施情況,通過日常檢查、隨機抽查等方式,切實加強對調整事項的監管,及時指導承接部門解決遇到的問題。要定期對實施工作開展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調整完善的建議。
三、依法做好實施工作
南沙區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領導,嚴格監督管理,發現問題應當及時處理,督促區各有關部門及時將承接的市級行政職權事項納入部門權責清單管理,明確任務分工,確保相關責任落實到位。南沙區相關承接部門在交接過程中要制定具體實施措施,主動配合市有關部門做好調整事項的銜接落實工作,嚴格依法規范辦事行為,簡化辦事程序,優化辦事流程,明確辦理時限,為企業和群眾辦事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務。
南沙區相關職能部門職責有調整的,由南沙區人民政府根據部門職責調整情況對相關行政職權事項的承接部門作相應調整,并對外公布。
附件:廣州市人民政府決定調整由南沙區實施的市級行政職權事項目錄
附件
廣州市人民政府決定調整由南沙區
實施的市級行政職權事項目錄
序號 | 事項名稱 | 事項類別 | 市級實施部門 | 調整 方式 | 南沙區承接部門 | 備注 |
1 | 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審批 | 行政許可 |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 委托 | 區商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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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核定 | 行政許可 |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 委托 | 區行政審批局 | 僅包括房地產開發企業二級資質核定。 |
3 |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置審查 | 行政許可 | 市政府(由市農業農村局承辦) | 委托 | 區政府(由區農業農村局承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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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對公證機構及其公證員以詆毀其他公證機構、公證員或者支付回扣、傭金等不正當手段爭攬公證業務;違反規定的收費標準收取公證費;同時在二個以上公證機構執業;從事有報酬的其他職業;為本人及近親屬辦理公證或者辦理與本人及近親屬有利害關系的公證;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給予處罰的其他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市司法局 | 委托 | 區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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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在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活動中,對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而不招標,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的;招標人不按照規定發布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構成規避招標的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市市場監管局 | 委托 | 區綜合執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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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在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活動中,對招標代理機構泄露招投標情況或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社會公共利益或他人權益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市市場監管局 | 委托 | 區綜合執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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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在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活動中,對招標代理機構在所代理的招標項目中投標、代理投標或者向該項目投標人提供咨詢的,接受委托編制標底的中介機構參加受托編制標底項目的投標或者為該項目的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提供咨詢的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市市場監管局 | 委托 | 區綜合執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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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在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活動中,對招標人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的,強制要求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的,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競爭的;招標人依法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不按照規定在指定媒介發布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在不同媒介發布的同一招標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的內容不一致,影響潛在投標人申請資格預審或者投標的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市市場監管局 | 委托 | 區綜合執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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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在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活動中,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或者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的,或者泄露標底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市市場監管局 | 委托 | 區綜合執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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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在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活動中,對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市市場監管局 | 委托 | 區綜合執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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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在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活動中,對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市市場監管局 | 委托 | 區綜合執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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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在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活動中,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違反招標投標法規定,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市市場監管局 | 委托 | 區綜合執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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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在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活動中,對評標委員會成員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或者參加評標的有關工作人員向他人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市市場監管局 | 委托 | 區綜合執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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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在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活動中,對招標人在評標委員會依法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以外確定中標人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在所有投標被評標委員會否決后自行確定中標人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市市場監管局 | 委托 | 區綜合執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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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在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活動中,對招標人與中標人不按照招標文件訂立合同或兩者訂立背離合同實質的協議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市市場監管局 | 委托 | 區綜合執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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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在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活動中,對非因不可抗力,中標人不履行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的,中標人不按照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履行義務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市市場監管局 | 委托 | 區綜合執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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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在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活動中,對招標人超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規定比例收取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或不按照規定退還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市市場監管局 | 委托 | 區綜合執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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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在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活動中,對出讓或出租資格、資質證書供他人投標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市市場監管局 | 委托 | 區綜合執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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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在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活動中,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招標人不按照規定組建評標委員會,或確定、更換評標委員會成員違反招標投標法和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規定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市市場監管局 | 委托 | 區綜合執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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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在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活動中,對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回避而不回避的;擅離職守的;不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評標的;私下接觸投標人的;向招標人征詢確定中標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的要求的;對依法應當否決的投標不提出否決意見的;暗示或者誘導投標人作出澄清、說明或者接受投標人主動提出的澄清、說明的;其他不客觀、不公正履行職務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市市場監管局 | 委托 | 區綜合執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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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在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活動中,對評標委員會成員收受投標人財物或其他好處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市市場監管局 | 委托 | 區綜合執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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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在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活動中,對不按照規定確定中標人的,無正當理由不發出中標通知書、改變中標結果的、不與中標人訂立合同,在訂立合同時向中標人提出附加條件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市市場監管局 | 委托 | 區綜合執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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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在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活動中,對中標人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訂立合同,在簽訂合同時向招標人提出附加條件,或者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市市場監管局 | 委托 | 區綜合執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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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在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活動中,對招標人和中標人不按照招標文件和投標文件訂立合同,合同主要條款與招標文件、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的內容不一致,或者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市市場監管局 | 委托 | 區綜合執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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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在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活動中,對中標人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的,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轉讓給他人的,違反招標投標法規定將中標項目的部分主體、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市市場監管局 | 委托 | 區綜合執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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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在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活動中,對招標人對依法必招項目不招標或規避國際招標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市市場監管局 | 委托 | 區綜合執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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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在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活動中,對招標人與投標人相互串通、虛假招標投標的;以不正當手段干擾招標投標活動的;不履行與中標人訂立的合同的;除《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實施辦法(試行)》第九十四條第十二項所列行為外,其他泄漏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材料或信息的;對主管部門的投訴處理決定拒不執行的;其他違反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和《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實施辦法(試行)》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市市場監管局 | 委托 | 區綜合執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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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在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活動中,對投標人虛假招標投標的;干擾招標、評標工作的;投標文件及澄清資料與事實不符,弄虛作假的;在投訴處理過程中,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中標通知書發出之前與招標人簽訂合同的;中標的投標人不按照其投標文件和招標文件與招標人簽訂合同的或提供的產品不符合投標文件的;其他違反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和《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實施辦法(試行)》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市市場監管局 | 委托 | 區綜合執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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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在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活動中,對虛假招標投標、機構登記造假;無故廢棄隨機抽取的評審專家的;不按照規定及時向主管部門報送材料或者向主管部門提供虛假材料的;未在規定的時間內將招標投標情況及其相關數據上傳招標網,網上信息與相應書面內容存在實質性不符的;不按照規定對異議作出答復的,或者在投訴處理的過程中未按照主管部門要求予以配合的;因招標機構的過失,投訴處理結果為招標無效或中標無效,6個月內累計2次,或一年內累計3次的;不按照規定發出中標通知書或者擅自變更中標結果的;其他違反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和《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實施辦法(試行)》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市市場監管局 | 委托 | 區綜合執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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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在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活動中,對招標人依法應當公開招標而采用邀請招標的;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的發售、澄清、修改的時限,或者確定的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投標文件的時限不符合招標投標法和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規定的;接受未通過資格預審的單位或者個人參加投標;接受應當拒收的投標文件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市市場監管局 | 委托 | 區綜合執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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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在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活動中,對評標委員會成員弄虛作假,謀取私利的;在評標時拒絕出具明確書面意見的;除《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實施辦法(試行)》第一百零一條第八項所列行為外,其他泄漏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與投標人、招標人、招標機構串通的;專家1年內2次被評價為不稱職的;專家無正當理由拒絕參加評標的;其他不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的行為,或違反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和《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實施辦法(試行)》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市市場監管局 | 委托 | 區綜合執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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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秘書處 2024年7月26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