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人民政府令
2002年第4號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13件政府規章的決定》已經第11屆96次市政府常務會議通過,現予以公布。
市長 林樹森
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13件政府規章的決定
為了適應改革開放和建立健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及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新形勢的需要,市人民政府對2001年年底以前發布的政府規章進行了清理。經過清理,市人民政府決定:
對主要內容違反WTO的非歧視原則或不符合中國加入WTO的具體承諾(附件序號1,5,9,12,13);或者與上位法或新的方針政策不相適應(附件序號3,4,6,7,8,10,11);或者主要內容屬中央事權(附件序號3);或者被新的地方性法規代替(附件序號2)的13件政府規章,予以廢止(目錄見附件)。
上述13件政府規章為此次清理廢止的第四批政府規章。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廣州市人民政府決定廢止的政府規章目錄(13件)
序號 | 規章名稱 | 頒發機關 | 發文字號及日期 | 廢止的理由 |
1 | 廣州市華僑、港澳同胞投資優惠暫行辦法 | 市政府 | 穗府〔1984〕76號 1984年10月24日 | 違反WTO的非歧視原則 |
2 | 關于對流浪乞討、暗娼、精神病患者等盲流人員的收容處理辦法 | 市政府 | 穗府〔1985〕140號 1985年12月10日 | 被2002年1月25日省九屆人大常委會三十次會議通過并公布的《廣東省收容遣送管理規定》所代替 |
3 | 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鼓勵外商投資的實施辦法 | 市政府 | 穗府〔1986〕99號 1986年12月15日 | 主要內容屬中央事權,并與國家現行政策不符 |
4 | 廣州市關于鼓勵國內企業利用外資的優惠規定 | 市政府 | 穗府〔1987〕47號 1987年7月16日 | 主要內容與2001年4月28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修訂并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不相適應 |
5 | 關于加快發展外向型經濟的決定 | 市政府 | 穗府〔1989〕1號 1988年12月31日 | 不符合中國加入WTO的具體承諾 |
6 | 廣州市發展私營企業的若干規定 | 市政府 | 穗府〔1989〕27號 1989年3月13日 | 主要內容與2001年4月28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修訂并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不相適應 |
7 | 廣州市關于國營企業富余人員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 | 市政府 | 穗府〔1989〕54號 1989年6月1日 | 主要內容與2001年4月28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修訂并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不相適應 |
8 | 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技術引進管理規定 | 市政府 | 穗府〔1992〕86號 1992年8月25日 | 與1999年3月15日九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并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不相適應 |
9 | 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房產和土地使用權抵押管理規定 | 市政府 | 穗府〔1992〕87號 1992年8月25日 | 違反WTO的非歧視原則 |
10 | 關于牲畜屠宰實行統一征收稅(費)的通知 | 市政府 | 穗府〔1993〕26號 1993年3月24日 | 主要內容與2001年4月28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修訂并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不相適應 |
11 | 廣州市商品質量報驗管理辦法 | 市政府 | 穗府〔1994〕64號 1994年7月29日 | 與1997年5月30日市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修訂并通過的《廣州市禁止生產和銷售假冒偽劣商品條例》不相適應 |
12 | 關于改善我市投資環境十項措施的通知 | 市政府 | 穗府〔1996〕59號 1996年5月20日 | 主要內容違反WTO的非歧視原則 |
13 | 關于進一步改善投資軟環境的若干規定 | 市政府 | 穗府〔1998〕94號 1998年12月21日 | 違反WTO的非歧視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