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辦〔2023〕17號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促進社會組織高質量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州市促進社會組織高質量發展若干措施》已經市委、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組織實施。實施中遇到問題,請徑向市社會組織管理局反映。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3年8月29日
廣州市促進社會組織高質量發展若干措施
為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社會組織有關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立足新發展階段,貫徹新發展理念,加快構建與廣州國家中心城市定位和國際大都市建設相匹配的社會組織發展新格局,走出一條符合廣州實際、充滿生機活力的中國特色社會組織高質量發展之路,根據《民政部關于印發〈“十四五”社會組織發展規劃〉的通知》(民發〔2021〕78號)等政策文件精神及工作要求,特制定本措施。
一、強化黨建引領,筑牢發展基石
(一)堅持黨的全面領導。健全完善社會組織黨建工作管理體制,落實業務主管單位黨組織領導和管理社會組織黨建工作責任,積極推進行業黨委建設;落實鎮(街)、村(社區)黨組織兜底管理城鄉社區社會組織黨建工作責任,加強基層黨組織對社區社會組織各項工作的領導。
(二)確保有效覆蓋。健全完善社會組織黨建工作與登記管理工作融合發展機制,登記時同步采集黨員信息、年檢年報時同步檢查報告黨建工作、評估時同步將黨建工作納入重要指標的“三同步”要求。積極推動社會組織在章程中將黨的建設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應納盡納,指導社會組織在章程中明確黨組織參與社會組織重大決策有關安排。
(三)加強組織建設。常態化推進社會組織黨建底數摸排和組織建設“雙同步”工作,創新社會組織黨組織設置和活動方式,深化拓展“紅聯共建”品牌,做到“應建盡建”“應聯盡聯”。推動黨組織活動與社會組織執業活動、日常管理、文化建設等有機結合。
二、加強制度建設,提高登記管理法治化規范化水平
(四)完善社會組織管理制度。修訂《廣州市社會組織管理辦法》。深入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關于非營利法人的相關規定,全面推進民法典在社會組織領域的更好實施。堅持法治化原則,探索“僵尸型”社會組織有序退出機制。針對不同行業、領域、層級、類型的社會組織,推進分類指導、分類監管,探索差異化管理措施。
(五)規范社會組織登記。嚴格落實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雙重管理為主的管理體制,支持業務主管單位完善前置審批(審查)有關規定。依法依規穩妥審慎開展直接登記工作,對符合直接登記條件的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應充分研究論證并多方聽取利益相關方和管理部門意見依法審批。按照上級部門部署和要求,推動健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行業管理部門聯合審核制度,完善審批聯動和信息共享機制。
(六)優化結構布局。會同黨建工作機構、業務主管單位、行業管理部門,圍繞服務粵港澳大灣區建設、市委“1312”思路舉措、南沙開發開放等國家戰略、重點工作,優化社會組織層級分布、區域分布、行業分布、類型分布,推動社會組織發展從“多不多”“快不快”向“穩不穩”“好不好”轉變。圍繞我市“3+5+X”戰略性新興產業體系,支持戰略性新興產業領域社會組織做優做強,形成與廣州市“一核、兩帶、三城、多節點”戰略性新興產業空間新格局相匹配的社會組織發展格局。重點培育、優先發展行業協會商會類、科技類、公益慈善類、城鄉社區服務類社會組織,積極培育公共法律服務類社會組織,探索實施需求導向式特色化培育模式。大力培育發展服務性、公益性、互助性社區社會組織。提高慈善組織在社會組織中的占比。及時調整不適應發展需要、內部治理混亂的社會組織,加快出清低效無效的社會組織。
(七)完善綜合監管。堅持以總體國家安全觀為指導,完善社會組織政府監管、社會監督、行業自律機制。落實業務主管單位、行業管理部門職責,推動跨部門聯合執法,加強對行業協會商會收費、分支(代表)機構和基金會專項基金等方面規范管理,將打擊非法社會組織工作納入常態化治理。鼓勵新聞媒體和社會公眾依法對社會組織進行監督。
(八)提升登記服務效能。依托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建設,加強政務信息公開,強化登記審批權力運行監督。完善社會組織登記窗口功能,細化辦事指南,優化操作程序,簡化證明事項,推行登記服務“好差評”,提升社會組織登記規范化水平和便民利民程度。加強社會組織數據質量管理,強化數據精準性、錄入便捷性、使用友好性,客觀反映和監測社會組織發展質量,為公眾提供便利化的信息查詢和信用預警等服務。
三、積極扶持培育,增強發展動力
(九)加大財政支持力度。健全完善政府購買社會組織服務制度體系,協調配合行業管理部門將政府部門不宜行使、適合市場和社會提供的事務性管理工作及公共服務,通過適當方式交由符合要求的社會組織承擔。把握社會組織的特性和運行規律,進一步優化完善政府購買社會組織服務項目的招標采購、資金管理、績效評價和審計監督方式和程序。持續深化開展廣州市社會組織公益創投活動,拓展社會組織公益創投活動的領域和區域、探索新模式新方式,引導更多社會資金參與社會組織公益創投活動,形成多元化投入機制,不斷激發社會組織創新活力。
(十)落實落細財稅政策。及時指引社會組織依法申報納稅,多措并舉擴大財稅政策知曉率,保障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依法享受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對公益性社會組織符合公益事業捐贈票據管理規定的申請,予以核準,打通社會組織接受公益捐贈“最后一公里”。支持慈善組織依法依規開展保值增值投資活動,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大對符合條件社會組織的金融支持力度。
(十一)深度開發人才資源。建立健全社會組織人才能力提升制度,堅持分類施訓,加強社會組織黨組織負責人、黨務工作者、黨員隊伍和社會組織負責人及從業人員培訓,提高其政治執行、項目管理、統籌協調等能力。支持有條件的院校、培訓機構開設社會組織課程,推進社會組織從業人員加快實現職業化和專業化。暢通社會組織專職工作人員對外交流渠道。大力推薦政治堅定、業績突出、能力卓著、群眾認可的社會組織人才參加各級勞模、優秀共產黨員、優秀共青團員、先進工作者等各類評選表彰活動。
(十二)深化培育發展基地建設。推動社會組織培育發展基地轉型升級,建立健全市—區—鎮(街)—村(社)四級社會組織培育發展基地管理體系。支持各級各部門、群團組織、企事業單位依法盤活住宅區配套的公建房等閑置物業,依法整合公建配套物業等場地資源,建立社會組織培育發展基地。市屬、區屬國有企業和行政事業單位權屬物業可依法依規按程序為社會組織提供辦公或服務活動的場地。鼓勵各類產業園區、龍頭企業、行業協會等整合創新資源,建立特色型社會組織培育發展平臺。
(十三)引導參政議政。各職能部門召開專題性、行業性會議時,應視實際情況邀請相關社會組織負責人參加或列席。在制定出臺發展規劃等涉及公共利益和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決策事項時,按規定通過座談會、論證會等方式廣泛征求相關社會組織的意見建議。推薦信念堅定、政治過硬、作風優良、清正廉潔、勤勉敬業、具有較高能力素質和較強議事能力的社會組織負責人作為各級黨代會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的人選,拓寬參政議政渠道。
四、著力作用發揮,全力服務經濟社會發展
(十四)搭建溝通平臺。鼓勵行業協會商會經常性收集會員企業意見建議,反映企業訴求和行業發展共性問題,研究國內外創新性政策和舉措,為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實施行業規劃、產業政策、行業標準等提供有力支撐。支持行業協會商會創新搭建產業鏈對接供應鏈、創新鏈、資本鏈的行業服務平臺,促進貿易和信息交流,推動行業交流與合作。
(十五)助推產業發展。支持社會組織參與標準化建設,主導制訂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的社會組織,按我市標準化資助政策予以補助。鼓勵有條件的社會團體聚焦新技術、新業態和新模式,制定高于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技術要求的團體標準。支持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舉辦具有影響力的行業展覽、賽事、會議等活動,出資主辦或承辦高端會議活動的社會組織,按我市會展業扶持政策予以獎補。支持行業主管部門向具備較強服務能力和水平的行業協會、學會等社會組織轉移專業性強、通用范圍廣、標準化程度高的專業職稱評審權限。
(十六)積極參與基層社會治理。發揮社會組織在動員社會力量、鏈接各方資源、提供專業服務等方面的積極作用,更好參與基層社會治理。聚焦特殊群體,動員社會組織參與養老、育幼、助殘等公益事業。聚焦群眾關切,發揮社會組織在擴大公眾參與、推動民主協商、化解社會矛盾、傳播法治文化等方面的積極作用。深化“五社”聯動機制,通過培育發展社區基金、購買服務、公益創投等方式,為社會組織參與基層治理提供支持。
(十七)有序開展對外交流。引導社會組織穩妥實施“走出去”,支持參與“一帶一路”、粵港澳大灣區建設。加強國際交流、合作、援助等活動,傳播中國文化,維護國家利益,展現國家形象。發揮廣州區位優勢,支持南沙區建設粵港澳大灣區(南沙)社會組織合作創新基地,促進穗港澳三地社會組織共治議事、協同治理,助力我市經濟發展和民生服務。
五、提升自身能力,激發內生動力
(十八)完善內部治理。全面提升社會組織內部治理水平,依照法律法規政策和章程健全法人治理結構和運行機制,規范社會組織議事規則、選舉程序、監督機制,落實民主選舉、民主決策和民主管理,形成權責明確、運轉協調、制衡有效的法人主體,獨立承擔法律責任。支持社會組織創新內部管理方式,建立健全內部糾紛解決機制,引導當事人通過調解、司法等途徑解決糾紛。
(十九)強化自身建設。推動社會組織建立健全財務、人事、資產、檔案印章證書、活動、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管理等制度,樹立安全生產、意識形態、疫情防控、信息公開等主體責任意識。完善組織架構,加強資金管理,嚴格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等各項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
(二十)加強誠信建設。引導社會組織堅持誠信原則,增強守法意識,建立并履行誠信承諾制度,探索建立社會組織誠信綜合評價體系。支持樞紐型社會組織通過服務引導、競爭合作的方式,加強對同類型、同性質、同領域社會組織或聚合在同一服務鏈的社會組織開展誠信建設工作的統籌協調、監督指導和自律管理,制訂社會組織誠信體系建設的行為規范和活動準則,并帶動其他社會組織共同履行社會責任。
本措施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秘書處 2023年9月5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