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辦規〔2023〕6號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古樹名木遷移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州市古樹名木遷移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徑向市林業園林局反映。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3年4月26日
廣州市古樹名木遷移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古樹名木的保護和管理,依據《廣州市綠化條例》的規定,結合本市古樹名木管理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古樹名木的遷移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城鄉建設應當采取措施避讓古樹名木。確因重大公益性市政建設項目無法避讓古樹名木的,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項目施工前向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遷移申請。
本辦法所稱重大公益性市政建設項目是指被確定為國家、省、市重點建設的公益性市政建設項目。
第四條 申請遷移古樹名木,應當提交以下申請資料:
(一)古樹名木遷移申請書;
(二)申請遷移的古樹名木的位置(平面圖)、現狀照片、生長狀況調查報告等文件;
(三)古樹名木所有權人和當地居民意見;
(四)建設項目立項文件、工程建設許可文件(紙質文件、電子證照或項目文件編碼等);
(五)移入地保護和管理責任人出具的養護責任承諾書;
(六)遷移與保護方案。包括:遷移必要性和合理性說明、遷移方案、遷移保護措施、五年內養護管理措施、落實遷移古樹名木的費用以及五年以內的養護費用等情況。
第五條 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收到申請人報送的資料后,應當征求古樹名木所在區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組織專家對古樹名木遷移的必要性和合理性進行論證,并向社會公示,聽取公眾的意見,公示時間不得少于15日。
第六條 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公示期滿后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同意遷移的,報市人民政府審批;不同意遷移的,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七條 經批準的古樹名木應當就近遷移,遷入地應當適宜古樹名木生長,具備條件的應當遷入綠地內。除必須截干才可移植施工的情形外,應當采取全冠移植技術,最大限度保持古樹名木原有景觀生態效果。
第八條 古樹名木遷移和遷移后5年內的養護,應當委托具備樹木遷移及養護工程專業條件的綠化養護單位進行,費用由申請遷移古樹名木的建設單位承擔。
遷移后古樹名木的保護和管理責任人應當按照遷移與保護方案的要求落實各項管養措施。
第九條 遷移古樹名木申請批準后,區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移植工程進行監督和指導;
(二)對移植后的古樹名木生長情況進行監測,并將監測情況定期報告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
(三)監督遷移后古樹名木保護和管理責任人履行管理責任。
跨區遷移古樹名木的,由遷移后屬地區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履行上述職責。
遷移后屬市管綠地、市屬公園(林場)古樹名木的,由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履行上述職責。
第十條 古樹名木遷移完成后,市、區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30日內更新古樹名木檔案。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廣州市林業和園林局關于印發〈廣州市古樹名木遷移管理辦法〉的通知》(穗林業園林規〔2020〕1號)同時廢止。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秘書處 2023年4月27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