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辦規〔2023〕4號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土地供應及供后監管的實施意見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充分發揮土地資源市場配置作用,提高土地利用質量和效益,促進節約集約用地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就加強土地供應及供后監管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規范土地供應
(一)明確土地供應原則。
1. 優先保障民生、公共基礎設施和公益事業用地。
2. 加強土地資源市場化配置,擴大土地有償使用和公開出讓范圍。
3. 鼓勵開發利用地下空間及存量低效建設用地再利用。
4. 支持社會資金以土地有償使用方式投資建設基礎服務設施、社會公益事業。
(二)實行“凈地”供應。擬供應宗地必須是土地權利清晰、規劃條件明確、安置補償落實到位、沒有法律經濟糾紛、具備動工開發所必需的基本條件的“凈地”。
(三)實行供應規模控制。嚴格執行《限制用地項目目錄(2012年本)》規定的標準。對于超標準、無標準項目用地要按照規定組織開展節地評價。單宗商品住宅用地出讓面積不得超過原國土資源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的《限制用地項目目錄(2012年本)》規定的標準。不得將2宗以上商品住宅用地捆綁出讓。
(四)明確土地供應年限。劃撥用地不設定使用年限;出讓用地最高出讓年限為:居住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商業、旅游、娛樂用地40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工業用地可結合產業類型和產業生命周期彈性確定土地出讓年限,首期出讓年限屆滿后對項目經營情況和出讓合同履行情況進行評估,再視情況有償續期或者收回土地使用權。
(五)明確劃撥供地范圍。凡列入《劃撥用地目錄》的建設用地項目,無論使用原有建設用地或者新增建設用地,均可以按照劃撥方式供地。對《劃撥用地目錄》未明確的下列項目可以劃撥方式供地,對于建設用地項目“非營利性”“公益性”的認定標準應由市教育、醫療、文化、交通等相關行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
1. 立項批文明確的非營利性的地下綜合管溝、空中連廊、人防工程等。
2. 城市道路、市政廣場、公共綠地、公共停車場等開放性的、為社會公眾提供服務的公益性項目用地。
3. 經省級或者省級以上發展改革部門立項,或者政府投資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項目。
4. 政府及公益類事業單位投資建設的各類社會保障性住房項目,包括廉租房、經濟適用房、公共租賃住房、安置房、復建房項目,政府部門、公益類事業單位投資建設的人才公寓、周轉房等項目,持有效批文的部隊保障性住房、離退休干部住房、營房等項目。
5. 住宅配套的非營利性獨立用地公共服務設施項目。
6. 按照外交對等原則,經市或者市以上外事部門認定的外事用地。
7. 經市民族宗教管理部門認定,專門用于進行集體宗教活動的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等宗教活動場所。
8. 使用國有土地建設的農村村民住宅、農民拆遷安置房,以及有留用地指標返撥給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村經濟發展用地項目。
(六)明確綜合開發費的收取標準。
1. 使用政府儲備用地的劃撥用地項目,應當按照核定的土地儲備成本計收土地綜合開發費,土地儲備成本難以核定的,按照申請儲備用地時公共服務用地(類別二)基準地價的60%,以用地面積計收土地綜合開發費。用地單位應當在取得劃撥決定書前,先行與土地儲備機構簽訂土地綜合開發費付款合同,自簽訂之日起3個月內一次性繳清,自身原因逾期未繳土地綜合開發費的,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2. 自行征地拆遷的,用地單位需要承擔土地取得成本及相關稅費,無需繳納土地綜合開發費。
(七)明確公開出讓范圍。除出讓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已有約定外,應當以公開方式出讓的用地包括:
1. 工業、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
2. 可以協議出讓但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用地。
3. 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的使用新增用地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
4. 營利性郵政設施、教育設施、體育設施、公共文化設施、醫療衛生設施、社會福利設施等社會事業用地和營利性科研設計用地。
5. 已劃撥用地或者已出讓的非居住用地,規劃用途經批準改變為商品住宅的用地。
6. 已取得用地文件、尚未供地且不屬于閑置土地的前置審批用地,或者已被認定為閑置土地但按照閑置土地處置決定需在期限內以公開出讓方式完善出讓手續的前置審批用地。
7. 國家相關政策明確規定應當以公開方式出讓的其他情形。
(八)明確公開出讓方式。
1. 公開出讓方式包括招標、拍賣和掛牌,優先采取掛牌或者拍賣方式。
2. 商品住宅用地可采取“限地價、競配建政策性房源”、“限地價、競房價”、“限房價、競地價”、超過溢價率一定比例后競自持面積或者現房銷售等方式出讓。“限地價”“限房價”的最高限價應當在公開出讓公告中明確載明。
3. 工業用地除按照國家規定的工業用地最高出讓年限出讓外,可以按照先租賃后出讓、彈性年期出讓等方式供應。
(九)明確競買資格要求的設置。
1. 商品住宅用地和一般商業服務業用地不得設定競買資格要求。
2. 工業用地,對于招商引資重點保障類、戰略新興產業等扶持類項目可將投資和產業主管部門提出的產業類型、生產技術、產業標準、投資強度、產值稅收等作為土地供應前置條件; 對于市場充分競爭類項目實行限地價、競貢獻公開出讓、不得設置除產業類型以外的其他競買資格要求。
3. 營利性科研設計用地,營利性郵政設施、教育設施、體育設施、公共文化設施、醫療衛生設施、社會福利設施等社會事業用地,經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明確為城市重大標志性建筑、大型城市綜合體和大型產業項目用地以及產業集聚區用地,可以設定產業類型等競買資格要求。
(十)明確公開出讓起始價格設定原則。
1. 公開出讓的起始價原則上為公開出讓的底價,不得低于相同地段相應用途級別基準地價的70%,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開發成本和按照規定應收取的相關費用之和,不得低于國家、省規定的土地出讓最低價。
2. 商品住宅用地、商業服務業用地、工業用地的出讓起始價格以市場評估地價為基礎綜合擬定。
3. 旅游業用地、新型娛樂用地和營利性郵政設施、教育設施、體育設施、公共文化設施、醫療衛生設施、社會福利設施等社會事業用地和營利性科研設計用地,出讓起始價可以按照相同地段辦公用途市場評估地價的50%和項目規劃用途市場評估地價綜合擬定。
4. 農產品批發市場用地按照相同地段工業用地市場評估地價擬定出讓起始價格。
(十一)明確協議出讓范圍。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不須公開出讓且同一地塊只有1個意向用地者的,可以采取協議方式出讓。具體包括:
1. 非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
2. 符合我市城市更新政策并可以協議方式供地的項目。
3. 企事業單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用地。
4. 劃撥土地使用權人申請辦理有償使用手續經依法批準同意協議出讓的。
5. 國家相關政策明確規定可以協議方式供地的其他情形。
(十二)明確協議出讓價格設定原則。
協議出讓價格不得低于相同地段相應用途級別基準地價的70%,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開發成本和按照規定應當收取的相關費用之和,不得低于國家、省規定的土地出讓最低價。
用地單位自行負責征地拆遷的,協議出讓價格按照我市頒布的土地出讓金計收政策執行。
(十三)明確土地供應權限和程序。
1. 黃埔區、南沙區、增城區、廣州空港經濟區的建設用地供地方案,越秀區、海珠區、荔灣區、天河區、白云區、花都區、番禺區、從化區以劃撥方式供應的建設用地供地方案和公開出讓方式供應的國有工業用地供地方案,經依法授權或者委托,由區政府或者管委會批準,所在區(廣州空港經濟區)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具體組織實施;其余情形的供地方案,由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負責擬訂、報市政府批準后,由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組織實施。
2. 劃撥供地的項目按照規定辦理建設用地供應手續。按照規定需取得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意見的,應當在申請立項時,同步取得相關部門意見。對政府投資的城市公共道路、公共綠地、雨水污水排放管線、公共休憩廣場等城市基礎設施、公共設施用地,可依據規劃文件和土地儲備(項目)投資計劃,向建設單位或者土地儲備機構核發《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對道路綠化帶、安全間距等代征地以及不能利用的邊角地,確實無法按照宗地單獨供地的,可以直接將《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核發給相應建設主管部門。
(十四)引導已建成劃撥土地項目完善土地有償使用手續。對《劃撥用地目錄》以外的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上已建成房屋并已辦理不動產登記的項目,可以按照原權屬證記載用途和權屬證用地和建筑面積補辦土地有償使用手續。
(十五)建立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租購并舉的住房制度,優化租賃住房項目用地供應方式:
1. 市場性租賃住房項目。屬于利用政府儲備用地建設的,應當以公開出讓或者租賃方式供應。屬于企事業單位利用已依法取得使用權的自有土地建設的,在符合規劃、滿足安全要求、原劃撥決定書或者土地出讓合同沒有約定改變用地性質需要收回且不屬于本意見規定改變用地性質需要收回情形的,在取得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審核意見并報經有審批權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協議出讓或者租賃給土地使用權人、原土地使用權人依法成立的全資子公司或者原土地使用權人與其他市場主體依法成立的合作項目公司;涉及國有企業土地資產應當履行決策和審批程序的,應當先按照規定辦理。
2. 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屬于利用政府儲備用地建設的,由政府及公益類事業單位投資建設的可以劃撥方式供應;由其他主體投資建設的,可以協議出讓或者租賃方式供應。屬于企事業單位利用已依法取得使用權的自有土地建設的,在符合規劃、滿足安全要求、原劃撥決定書或者土地出讓合同沒有約定改變用地性質需要收回且不屬于本意見規定改變用地性質需要收回情形的,在取得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審核意見并報經有審批權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協議出讓或者租賃給土地使用權人、原土地使用權人依法成立的全資子公司或者原土地使用權人與其他市場主體依法成立的合作項目公司;涉及國有企業土地資產應當履行決策和審批程序的,應當先按照規定辦理。
3. 市場性租賃住房項目、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人才公寓、共有產權房等住房項目應當先取得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明確住房屬性意見后按照第1、2點規定確定供應方式。
(十六)鼓勵建設產業保障房,支持中小微企業發展。鼓勵以劃撥或協議出讓方式向市或者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開發區(產業園區)管委會或者具有產業保障房建設職能的機構供應工業用地,建設只租不售的標準廠房,引導中小微企業入駐、實行以房精準招商;或者用作因為征地拆遷等搬遷需要安排的產業臨遷安置房或者周轉房。
(十七)優化空中連廊和地下連接體供應方式。
1. 已出讓用地涉及相鄰多個規劃單元之間需要增加空中連廊或者地下連接體的,或者宗地范圍內配建公共設施依法允許布置地下空間的,作為公共通道等公益性質的,可以通過簽訂原出讓合同變更協議的方式辦理,變更協議應當明確該空間按照劃撥方式處理、今后不得改變公益用途;作為經營性用途的,按申請時點規劃用途計收土地出讓金,由申請人通過簽訂其原土地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方式供應。
2. 尚未出讓用地涉及相鄰多個規劃單元之間需要增加建設空中連廊或者地下連接體或者宗地范圍內配建公共設施依法允許布置地下空間的,具備整體供應條件的,可以與主體項目整體供應;暫不具備供應條件的,可以在原土地出讓公告和出讓合同約定今后可以按照簽訂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方式辦理手續。
二、強化建設用地供后監管
(十八)明確供后監管主體。閑置土地的預防、督促、巡查、調查、認定和處置等具體管理工作由所在區(廣州空港經濟區)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負責。經依法授權或者委托,閑置土地處置方案由區政府或者管委會批準,所在區(廣州空港經濟區)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組織實施。
(十九)強化產業用地供后監管共同責任。對于投資和產業主管部門等部門提出產業類型、投資規模、投資強度、產值等要求作為土地供應條件的,納入土地供應方案一并公告。土地成交后,提出關聯條件的部門應當對項目履行情況進行監督,并及時通報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項目竣工投產達不到約定要求的,各相關部門和區政府應當按照職能分工依法依約進行處置。
(二十)明確土地交付認定標準。用地單位自行征地拆遷或者利用自有用地建設申請辦理劃撥或者協議出讓手續的,劃撥決定書核發或者出讓合同簽訂之日為土地交付之日。以公開方式出讓的,土地儲備機構應當按照出讓合同約定的期限和交地條件交付土地,土地交付時間以交地確認書簽訂日為準,未按期交付,由土地儲備機構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二十一)明確開工時間和開工標準。
1.各類住宅用地應當在劃撥決定書確定或者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交付之日起1年內開工建設,其他建設用地原則上自交地之日起1年內開工,村經濟發展留用地等可視項目具體情況確定。規劃的配套公共服務設施應當同步開工建設。
2.用地單位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等文件后即可開工。動工開發是指,需挖深基坑的項目,基坑開挖完畢;使用樁基的項目,打入所有基礎樁;其他項目,地基施工完成1/3。
(二十二)明確竣工時間和竣工標準。
1.各類住宅用地應當自開工之日起3年內竣工;其他建設用地面積在5公頃以內的自開工之日起3年內竣工,面積在5至10公頃的5年內竣工,面積在10公頃以上的7年內竣工。配套設施項目的建設必須在開發項目建設總量完成80%前全部完成。
2.納入竣工聯合驗收的項目,竣工日期以用地單位依法取得建設項目的《竣工聯合驗收意見書》之日為準;未納入竣工聯合驗收的項目,竣工日期以用地單位依法取得建設項目的規劃條件核實意見之日為準。
(二十三)實行開工、竣工申報制度。用地單位應當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約定的宗地開工、竣工之日起15日內告知宗地所在區(廣州空港經濟區)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開工、竣工時間。
(二十四)明確開工、竣工時間延期處理辦法。在出讓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約定期限內未開工、竣工的,用地單位應當在到期前30日內申請延期,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按照出讓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約定處理后,可以通過增加出讓合同條款、簽訂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變更劃撥決定書內容等方式,對申報內容進行約定監督。非用地單位自身原因導致不能按期開工、竣工的,經核實后,由有辦理供地手續權限的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辦理建設用地延期手續,延長期限原則上不得超過1年。
(二十五)規范改變土地用途管理。已供應的土地應當嚴格執行規劃條件。因國土空間規劃修改導致地塊開發條件變化,國家和省重大項目、城鄉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公共安全設施建設需要等情形確需變更規劃條件的,在符合法律規定和法定程序的前提下,由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1.已納入城市更新范圍的按照城市更新政策辦理。
2.不屬于上述情形的,按照以下情形處理:
(1)除私人住宅外的原劃撥用地已建成房屋,用地單位申請將不動產權證登記的房屋用途改變為經營性用途或者進行改建、擴建經營性房屋的,在取得立項批準(備案)或者所屬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到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辦理規劃條件變更、補辦協議出讓手續,經審查涉及改為商品住宅或者劃撥用地改為經營性用途等需要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不得批準變更規劃條件;經審查不涉及供應文件約定要收回、改為商品住宅或者劃撥用地改為經營性用途等需要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由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按照規定予以辦理。
(2)以劃撥或者出讓方式供應的土地,應當嚴格執行規劃條件,不得提高容積率,不得降低綠地率,不得減少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配套。因國土空間規劃修改導致地塊開發條件變化和國家和省重大項目、城鄉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公共安全設施建設需要等需要調整規劃條件,涉及改為商品住宅或者劃撥用地改為經營性用途等需要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不得批準變更規劃條件;確因規劃實施需要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征地拆遷成本和已建設的地上建筑物根據經財政評審核定的投入成本按照使用年限折現進行貨幣補償。不涉及供應文件約定要收回、改為商品住宅或者劃撥用地改為經營性用途等需要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原用地單位可以向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申請辦理變更規劃條件、土地供應文件、出讓金等手續。
(二十六)明確歷史上生地出讓后由用地單位自行征地拆遷土地的處理方式。用地單位完成征地補償安置手續后,由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確認地塊的規劃條件,并與用地單位簽訂出讓合同變更協議,重新明確應當繳交土地出讓金和開竣工時限。用地單位未能完成征地拆遷的地塊,用地單位落實了與被拆遷戶已簽訂的補償安置協議的,可以向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申請解除原出讓合同退回土地,原收取的土地出讓金予以退回。
(二十七)明確劃撥土地拆遷安置房上市程序。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建設的拆遷安置房,可以按照規定申請補辦有償使用手續,保留劃撥土地性質的,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可以在拆遷安置房產權登記時進行相應注記:“未辦土地有償使用,未計收土地出讓金。”
(二十八)鼓勵對公共交通設施用地進行綜合開發。對現有公共交通設施用地,支持原土地使用權人在符合規劃且保留原用途的前提下進行立體綜合開發。
(二十九)鼓勵存量用地增加養老服務設施建設。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存量居住用地內增加無償移交政府的養老服務設施的,不占用地塊內原規劃的容積率指標,不計收社區養老服務設施部分的土地出讓金。增加的養老服務設施應當整體確權、不得分割銷售。
(三十)明確分割合并地塊的條件。宗地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調整。宗地確需分割、合并的,應當已經全部辦理土地確權登記手續,土地權屬性質相同,且先經規劃審查同意分割或者合并,其中,尚未實施完需分割的,應當按照原經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或規劃總平面方案實施建設;涉及土地出讓金的,應當全額繳清土地出讓金;涉及已辦理土地使用權抵押等他項權利登記的,應當征得土地抵押等他項權人同意,并辦理涂銷他項權利登記手續;涉及被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征得采取保全措施機關同意。分割或者合并后的總建筑面積不得增加,不改變原出讓合同的開、竣工時間。合并后地塊涉及土地出讓年限的,土地出讓到期年限不得晚于合并前地塊最早到期年限。分割地塊應當能明確分割地界,原地塊內公共服務設施應當共享。
(三十一)明確因政府原因調減規劃建設量的補償標準。政府因實施城市規劃需要調減原出讓合同約定建筑面積的,應當給予用地單位適當補償,補償方式包括貨幣補償和可開發建筑面積置換。按照貨幣補償的,由財政評審核定用地單位前期投入及利息后,按照減少量占原出讓合同建筑面積的比例予以補償;按照可開發建筑面積置換的,由用地單位申請將調減建筑面積置換到規劃能夠承載的規劃用途類似的其他合法國有建設用地上,置換比例按照置換地塊批準調減時點市場評估地價的比值確定。具體由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明確地塊規劃控制要求后,牽頭與用地單位協商擬訂補償方案報市政府批準。但出讓合同有補償約定的,按照約定辦理。
(三十二)明確因公共利益收地補償的標準。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收地時應當明確實施主體和接管單位,并對用地單位依法給予補償,補償方式包括貨幣補償和可開發建筑面積置換。按照貨幣補償的,由財政評審核定用地單位的投入及利息后予以補償;按照可開發建筑面積置換的,由用地單位申請將原地塊建筑面積置換到規劃能夠承載的規劃用途類似的其他合法國有建設用地上,置換比例按照置換地塊批準調減時點市場評估地價的比值確定。具體由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明確地塊規劃控制要求后,由實施主體與用地單位協商擬訂收地補償方案報市政府批準。但出讓合同有補償約定的,按照約定辦理。
(三十三)完善土地供應文件條款和規范分割轉讓要求。
1.工業用地供應文件應當約定,工業用地(含M0)在土地出讓期內改為商業、辦公、商品住宅、旅游等非產業用途經營性用地的,應當由土地出讓人收回土地使用權。對允許分割的工業用地房屋實行“先租后賣”和預告登記,申請購買工業用地房屋的企業,應當入駐并租用和投產該工業用地房屋滿2年以上,由原權屬人向屬地區政府和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申請,待具備承諾書條件后再行申請辦理分割轉移登記。
2.市場性租賃住房和保障性租賃住房應當將租賃住房整體確權、不得分割處分等要求納入土地供應文件中,并在不動產權證上進行注記。
(三十四)明確通過司法途徑變更土地權益主體的處理。已完成供地手續、權屬清晰的地塊,直接憑司法文書、繳稅憑證等辦理土地權益主體變更手續;涉及欠繳土地出讓金、違約金及利息或者需要補繳土地出讓金的,應當在繳清后辦理土地權益主體變更手續。未完成供地手續的地塊,按照司法裁定時取得的用地文件和稅務部門涉稅意見等進行權益主體變更,同時告知新的權益主體應當按照現行土地政策完善供地手續。
(三十五)規范土地出讓金司法協助查詢辦理。司法機關對土地或者房屋進行實體處理前要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協助查詢土地出讓金情況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應當將該土地或者房屋辦理土地有償使用手續情況及處置意見、欠繳土地出讓金的金額及分攤標準、因改變土地使用條件應當補繳土地出讓金的時點、政策和標準明確告知司法機關,并建議充分披露。
(三十六)對欠繳土地出讓金項目實行“證繳分離”。用地單位未繳清土地出讓合同約定土地出讓金及違約金、利息,但購房人購買的房屋已經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商品房預告登記、預售商品房合同備案的或者符合《自然資源部關于加快解決不動產登記若干歷史遺留問題的通知》(自然資發〔2021〕1號)規定的,登記機構可以為購房人辦理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和轉移登記,并注記購房人已經辦理土地有償使用手續;欠繳的土地出讓金及違約金、利息向用地單位追收。
(三十七)明確通過司法途徑取得房屋權屬的土地出讓金繳交標準。通過司法途徑取得房屋涉及原用地單位未辦理土地有償使用手續、未繳清原出讓合同約定土地出讓金本金、違約金、利息或者因改變原出讓合同土地利用條件未補繳土地出讓金的,該房屋出讓金繳交按照以下情形處理:
1.司法文書、拍賣公告等已經明確欠繳土地出讓金、違約金繳交標準和繳交義務主體的,按照司法文書和拍賣公告等文件執行;
2.不屬于上述情形的,按照以下情形處理:
(1)房屋所在用地未簽訂土地出讓合同且不符合劃撥條件的,按照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依法受理補辦有償使用手續申請時的土地出讓金政策和標準執行。
(2)房屋所在用地已經簽訂土地出讓合同的,如果未明確由申請執行人承擔繳交義務的,視為已經辦理土地有償使用手續,涉及欠繳土地出讓金及違約金、利息的向出讓合同原受讓方追收;如果已經明確由申請執行人承擔繳交義務但未明確繳交標準的,按照司法文書生效之日的土地出讓金政策和標準執行,同一份司法文書涉及多宗房屋權屬且屬于同一出讓合同范圍的,執行相同的土地出讓金計收政策和標準。
(三十八)明確閑置土地認定標準。閑置土地按照宗地進行認定和處置。宗地按照劃撥決定書或者出讓合同劃分,土地供應后發生分割或者合并的,按照分割或者合并后的宗地認定。閑置土地調查應當包括對地上、地下建設情況的調查,并提出相應處理方案。用地單位經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批準利用已取得不動產登記的自有用地改建、擴建、新建的,不納入閑置土地處置范圍。
(三十九)明確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行為造成開工延遲的閑置土地調查規定。已供地的用地開發延遲涉及存在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行為影響的,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可以向相關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出協助調查函,相關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提供書面材料及相關證據,明確其行為是否造成用地開工延遲及具體影響時間。
(四十)明確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行為造成開工延遲的閑置土地處理。因政府或者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造成開工延遲的,用地單位應當在得知相關情況1個月內向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提供說明材料,由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與用地單位協商,可以選擇延長開工期限、政府安排臨時使用、協議有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等方式處置。選擇協議有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經與簽訂出讓合同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同級的財政評審核定前期投入和利息后,由同級財政安排資金以貨幣方式予以補償。建設項目符合規劃要求的,可以由原簽訂出讓合同的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與用地單位簽訂出讓合同變更協議,重新約定開工時間。開工時間按照新約定的時間重新起算。土地未能在新約定的時間開工的,按照規定重新進行閑置土地調查認定和處置。
(四十一)明確存在政府及用地單位原因交錯影響的閑置土地處理。因用地單位自身原因和政府原因交錯影響、且用地單位自身原因影響時間滿1年的閑置土地,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可以在按照規定收取土地閑置費后,按照本意見關于開工延遲用地處理辦法的規定處理。
(四十二)明確閑置土地收回后的移交接管。閑置土地處置方案為收回土地使用權的,要明確土地收回后的接管主體和費用列支渠道。規劃為經營性用地的,移交區土地儲備機構納入政府儲備用地管理;規劃為公益性用地的,由所屬區政府接管;完全未實施土地房屋征收的,注銷相關用地批準文件后退回給原權屬人,具體由地塊處置的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發文告知,并抄送屬地政府。
(四十三)收回閑置土地移交接管的責任。接管主體應當與原用地單位銜接,簽訂土地接管確認書。土地收回并移交接管主體接管的,地塊現場治安、維穩、衛生、消防、食用農產品生產、園林種植和臨時建(構)筑物的管理等事務由接管主體負責。
(四十四)閑置土地收回后再利用規定。閑置土地收回后再利用程序,按照本意見土地供應相關規定辦理。其中,未完善用地結案手續的,接管主體應當完善用地結案手續,再辦理土地再開發利用手續。
三、完善鄉村振興用地政策
(四十五)明確村集體使用土地的供地方式。使用集體土地建設農村村民住宅、村經濟發展留用地、村公益設施的,供地方式包括:
1.保留集體土地性質的,依法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等批準文件;符合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條件的,可以按照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條件的規定辦理。
2.征收為國有土地的,農村村民住宅、公益設施項目可以按照劃撥方式供地,農村村民住宅同時在不動產權證注記屬于農村村民住宅;使用國有土地落實有留用地指標的,按照無償返撥方式辦理供地,不需補辦土地有償使用手續和補繳土地出讓金,視同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四十六)明確村經濟發展留用地審批方式。留用地實行指標管理,征收農村集體土地需要安排留用地的,由區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核定留用地指標;經同意按照實物留地方式兌現的,憑核定的留用地指標辦理供地手續。
(四十七)明確村經濟發展留用地用途。依法取得的村經濟發展留用地按照批準的規劃用途實施建設,但不得用于商品住宅開發建設。利用村經濟發展留用地建設租賃住房、人才公寓、拆遷安置房和村民住宅的,應當在用地批準文件中明確不得通過補辦有償使用手續方式轉為商品住宅,并在權屬登記文件上進行注記。
(四十八)規范村經濟發展留用地改變土地用途管理。村經濟發展留用地性質為集體建設用地,或者為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國有建設用地,申請按照現行規劃用途改變原土地用途的,如果尚未補辦土地有償使用手續或者未辦理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且不涉及改變為商品住宅用途的,可以憑規劃批文辦理土地供應文件和使用權權屬登記文件變更手續。
(四十九)規范國有土地性質留用地轉讓。國有土地性質返撥留用地依法轉讓的,可以由村集體與受讓方憑成交確認書、轉讓合同、繳稅憑證等共同申請辦理簽訂出讓合同手續,土地出讓年限按照國有土地出讓年限規定執行、自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之日起算。
原已由村集體簽訂土地出讓合同的,由村集體與受讓方憑成交確認書、轉讓合同、繳稅憑證等共同申請簽訂出讓合同變更協議,出讓起始年限按照原出讓合同約定執行。
原已取得《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的留用地轉讓后,需在轉讓后新簽訂的出讓合同或者出讓合同變更協議中約定自出讓合同簽訂之日起原《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同時失效。
(五十)明確點狀供地范圍。現代種養業、農產品加工流通業、鄉村休閑旅游業、鄉土特色產業、鄉村信息產業及鄉村新型服務業等鄉村產業項目及其配套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確需在城鎮開發邊界外使用零星、分散建設用地,且單個項目建設用地總面積不超過30畝的,可以實施點狀供地。
點狀供地項目不得選址位于相關規劃確定的禁止建設區,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或者突破生態保護紅線;不符合國家、省、市的法律法規以及相關產業政策規定的項目和開發商品住宅和別墅類房地產開發項目,不得適用點狀供地政策。
(五十一)明確點狀供地規劃條件。點狀供地前應當依法取得項目用地規劃條件。允許對點狀供地預留規劃彈性空間,對一時難以明確具體用途的建設用地,可以暫不明確規劃用地性質,待建設項目規劃審批時再落實建設用地規模、明確規劃用地性質,并于規劃審批完成后更新空間規劃數據庫。
(五十二)推進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項目點狀供地。為推進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全面實現鄉村振興,市農業農村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市發展改革部門確定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項目庫。其中位于國土空間規劃城鎮開發邊界外的,按點狀供地并納入年度土地供應計劃。
(五十三)明確點狀供地方式。點狀項目的供地可以按照以下方式辦理:
1.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用地、允許納入成片征收范圍依法辦理土地征收手續的,完善征收和補償手續后,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或者村莊規劃確定規劃條件辦理點狀供地手續。
(1)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可以劃撥方式供地;
(2)屬于經營性用地的,應當按照公開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允許將點狀供地配套服務的項目承包經營權流轉與點狀供地公開出讓一并組織實施、同時確定承租人和點狀供地受讓人。點狀供地公開出讓年限應當與承包經營權流轉期限保持一致。鼓勵以長期租賃、先租后讓、租讓結合等方式供應點狀項目建設用地。
2. 不符合納入成片征收范圍依法辦理土地征收手續的,應當按照集體建設用地依法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等批準文件。符合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條件的,可按照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條件的規定辦理;允許將點狀供地配套服務的項目承包經營權流轉與點狀項目公開流轉一并組織實施、同時確定承租人和點狀項目流轉受讓人。點狀供地公開流轉年限應當與承包經營權流轉期限保持一致。
(五十四)合理確定國有建設用地點狀供地價格。點狀供地可以根據“農業+”多業態發展要求、土地估價結果和出讓年限與法定最高年限比值等,綜合確定點狀供地出讓底價,最低不得低于相同地段相應用途對應級別基準地價的70%。
(五十五)規范點狀供地供后監管。點狀供地項目應當整體確權、不得分割處分,點狀供地項目辦理供地手續時,應當對整體確權、不得分割、須與點狀供地配套服務的項目承包經營項目整體處分予以明確,并在不動產登記簿和產權證書的附記欄予以注記。
(五十六)加快建立城鄉統一的土地交易市場,規范集體土地所有權人采取公開方式出讓、出租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各區要健全服務網絡,強化信息溝通、政策咨詢、合同簽訂、價格評估等流轉服務。集體建設用地流轉應當在市或者區統一的土地市場平臺上公開發布信息并進行交易。
(五十七)加強流轉后集體建設用地閑置監管。流轉后的集體建設用地因為用地單位自身原因閑置的,由集體經濟組織按照流轉合同收回或者參照國有閑置土地處理辦法收取土地閑置費,專項用于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
四、附則
(五十八)本市建設用地的供應及供后監管,按照本意見執行。已納入城市更新范圍的項目,按照城市更新政策執行。
(五十九)本意見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市之前相關政策文件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為準。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3年3月31日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秘書處 2023年3月31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