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2022〕14號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廣州市行政許可事項清單(2022年版)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認真落實國家、省關于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編制工作部署,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實行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22〕2號)及《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廣東省行政許可事項清單(2022年版)的通知》(粵府〔2022〕70號)要求,現將《廣州市行政許可事項清單(2022年版)》(以下簡稱《清單》)予以公布,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全面實行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
各區、市各有關單位要以《清單》為基礎,進一步開展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工作,將全市依法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全部納入清單管理,并加強行政許可事項清單動態管理,確保《清單》的準確性和權威性。各區要對照《清單》,認真梳理認領本區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編制并公布本區行政許可事項清單。要做好政務服務事項通用目錄、“互聯網+監管”事項清單、投資項目審批事項清單、工程建設項目審批事項等清單中行政許可事項的銜接,應與《清單》保持一致。要以加強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為重要抓手,分級分類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為群眾和企業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政務服務,讓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發揮決定性作用。
二、嚴格依照清單實施行政許可
各區、市各有關單位要按照清單規范實施行政許可,科學制定行政許可實施規范,依法依規實施行政許可,按照政務服務標準化、規范化、便利化要求,充分發揮數字政府改革建設支撐作用,明晰行政許可權力邊界、規范行政許可運行,打造更加公平高效的審批環境。要大力清理整治變相許可,堅決防止以備案、登記、行政確認、征求意見等方式變相設置行政許可事項,避免行政許可“明減暗增”。
三、切實加強事前事中事后全鏈條全領域監管
各區、市各有關單位要依托《清單》明確監管重點,對列入《清單》的事項,充分評估實際情況和風險隱患,科學劃分風險等級,實施有針對性、差異化的監管政策,提升監管的精準性和有效性。市政府辦公廳要會同市司法局,全面明確清單事項的監管主體,壓緊壓實部門責任,推動構建“寬準入、嚴監管”政府治理體系。職能部門要根據職責范圍,健全管理機制,調整工作思路,提高監管效能,堅決杜絕一放了之、只批不管等問題。各區要加強組織領導,強化統籌協調,加快區級清單編制進度,明確每項事項的具體實施主體,把審批監管落得更細、抓得更實。
附件:廣州市行政許可事項清單(2022年版)
廣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30日
附件
廣州市行政許可事項清單(2022年版)
一、我市實施的中央層面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
序號 | 主管部門 | 事項名稱 | 實施機關 | 設定和實施依據 | 備注 |
1 | 市發展改革委 |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核準(含國發〔2016〕72號文件規定的外商投資項目) | 市發展改革委(受理省政府事權事項);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受理省政府事權事項);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廣州南沙新區片區管委會(受理省政府事權事項);市政府(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承辦);區級政府(由區級發展改革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承辦);廣州空港經濟區管理委員會; 廣州開發區行政審批局、廣州開發區發展和改革局(受市發展改革委委托實施) | 《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 | |
《國務院關于發布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6年本)的通知》(國發〔2016〕72號) | |||||
《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2號) | |||||
《外商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12號) | |||||
《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各片區管委會實施的第一批省級管理事項目錄》(省政府令第214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一批省級權責清單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70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一批省級行政職權調整由汕頭華僑經濟文化合作試驗區實施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80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發布〈廣東省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7年本)〉的通知》(粵府〔2017〕113號) | |||||
《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廣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印發〈關于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的實施辦法〉的通知》(粵發改規〔2022〕1號) | |||||
《廣東省第一批調整由廣州南沙新區管理機構實施的省級管理權限目錄》(省政府令第180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同意廣州市天河區等五個地區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試點的批復》(粵府函〔2017〕98號) | |||||
《廣州市臨空經濟區條例》 | |||||
《廣州市南沙新區條例》 | |||||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向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南沙新區片區下放第一批市級管理權限的決定》(市政府令第135號) | |||||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明確長嶺居、黃埔臨港經濟區和云埔工業區部分管理權限的決定》(市政府令第146號) | |||||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下放、委托和收回一批市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市政府令第178號) | |||||
2 | 市發展改革委 |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 | 市發展改革委 |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 | |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44號) | |||||
《廣東省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實施辦法》(粵發改資環〔2018〕268號) | |||||
3 | 市教育局 | 民辦、中外合作開辦中等及以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籌設審批 | 市教育局;區級教育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 | |||||
《國務院關于當前發展學前教育的若干意見》(國發〔2010〕41號) | |||||
4 | 市教育局 | 中等及以下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設置審批 | 市教育局;區級教育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 |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 | |||||
《國務院關于當前發展學前教育的若干意見》(國發〔2010〕41號) | |||||
《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21〕40號) |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范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8〕80號) | |||||
5 | 市教育局 | 開辦外籍人員子女學校審批 | 市教育局(受省教育廳委托實施);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廣州南沙新區片區管委會(受省教育廳委托實施)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一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調整由廣州、深圳市實施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41號) | |||||
《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各片區管委會實施的第一批省級管理事項目錄》(省政府令第214號) | |||||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將一批市級行政職權事項調整由區實施的決定》(市政府令第157號) | |||||
6 | 市教育局 | 中外、內地與港澳、大陸與臺灣合作辦學項目審批 | 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廣州南沙新區片區管委會(受省教育廳委托實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 |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實施辦法》(教育部令第20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一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繼續委托廣州、深圳市實施的決定》(粵府〔2019〕2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一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調整由廣州、深圳市實施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41號) | |||||
7 | 市教育局 | 從事文藝、體育等專業訓練的社會組織自行實施義務教育審批 | 區級教育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 |
8 | 市教育局 | 校車使用許可 | 市政府(由市教育部門會同公安機關、交通運輸部門承辦);區級政府(由區級教育部門會同公安機關、交通運輸部門承辦) |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 | |
9 | 市教育局 | 教師資格認定 | 市教育局;區級教育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 |
《教師資格條例》 | |||||
《國家職業資格目錄(2021年版)》 | |||||
10 | 市教育局 | 適齡兒童、少年因身體狀況需要延緩入學或者休學審批 | 區級教育部門;鄉鎮政府 |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 |
11 | 市科技局(市外國專家局) | 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 | 市外國專家局(部分委托黃埔區、南沙區科學技術部門實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 | |
《中央編辦關于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職責分工的通知》(中央編辦發〔2018〕97號) | |||||
《國家外國專家局關于印發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服務指南(暫行)的通知》(外專發〔2017〕36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一批省級權責清單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70號) | |||||
《廣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整合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事項的通知》(粵機編辦發〔2016〕164號) | |||||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下放、委托和收回一批市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市政府令第178號) | |||||
12 |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 第二、三類和含磷硫氟的第四類監控化學品生產設施建設審批 |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委托實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 | |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48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一批省級權責清單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70號) | |||||
13 |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 第二類監控化學品經營許可 |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委托實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 | |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48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一批省級權責清單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70號) | |||||
14 |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 第一、二類監控化學品使用許可 |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委托實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 | |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48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一批省級權責清單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70號) | |||||
15 |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 變質或者過期失效監控化學品處理方案審批 |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委托實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一批省級權責清單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70號) | |||||
16 |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 |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委托實施部分事項) |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 |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 | |||||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4〕5號) |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實施辦法》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一批省級權責清單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70號) | |||||
17 |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 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 |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委托實施)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 | |
《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實施辦法》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一批省級權責清單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70號) | |||||
18 |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 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 |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委托實施部分事項) |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一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調整由各地級以上市實施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48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一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繼續委托各地級以上市實施的決定》(粵府〔2019〕16號) | |||||
19 |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 無線電臺(站)設置、使用許可 |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委托實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一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調整由各地級以上市實施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48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一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繼續委托各地級以上市實施的決定》(粵府〔2019〕16號) | |||||
20 |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 無線電臺識別碼核發 |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委托實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一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調整由各地級以上市實施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48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一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繼續委托各地級以上市實施的決定》(粵府〔2019〕16號) | |||||
21 |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 未取得型號核準的無線電發射設備進關核準 |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委托實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一批省級權責清單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70號) | |||||
22 | 市公安局 | 民用槍支及槍支主要零部件、彈藥配置許可 | 市公安局;區級公安機關 | 《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 | |
23 | 市公安局 | 民用槍支持槍許可 | 市公安局(部分委托區級公安機關實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 | |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下放、委托和收回一批市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市政府令第178號) | |||||
24 | 市公安局 | 槍支及槍支主要零部件、彈藥運輸許可 | 市公安局(部分委托區級公安機關實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 | |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下放、委托和收回一批市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市政府令第178號) | |||||
25 | 市公安局 | 射擊競技體育運動槍支及槍支主要零部件、彈藥攜運許可 | 市公安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 | |
《射擊競技體育運動槍支管理辦法》(體育總局、公安部令第12號) | |||||
26 | 市公安局 | 營業性射擊場設立許可 | 市公安局、區級公安機關(受理并逐級上報省公安廳) | 《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 | |
《廣東省營業性射擊場管理規定》 | |||||
27 | 市公安局 | 弩的制造、銷售、購置、進口、運輸許可 | 市公安局;區級公安機關(受理并逐級上報省公安廳)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 |
《公安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弩治安管理的通知》(公治〔2010〕360號) | |||||
28 | 市公安局 | 舉行集會游行示威許可 | 市公安局;區級公安機關 | 《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游行示威法》 | |
《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游行示威法實施條例》 | |||||
29 | 市公安局 | 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許可 | 市公安局;區級公安機關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 |
《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 | |||||
30 | 市公安局 | 公章刻制業特種行業許可 | 區級公安機關(除南沙區公安分局) | 《印鑄刻字業暫行管理規則》 |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 |||||
《公安部關于深化娛樂服務場所和特種行業治安管理改革進一步依法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工作意見》(公治〔2017〕529號〕 | |||||
《關于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國發〔2021〕7號) | |||||
31 | 市公安局 | 旅館業特種行業許可 | 區級公安機關 | 《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 |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 |||||
《公安部關于深化娛樂服務場所和特種行業治安管理改革進一步依法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工作意見》(公治〔2017〕529號〕 | |||||
32 | 市公安局 | 保安服務公司設立及法定代表人變更許可 | 市公安局(受省公安廳委托實施) | 《保安服務管理條例》 | |
《保安守護押運公司管理規定》(公通字〔2017〕13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一批省級權責清單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70號) | |||||
33 | 市公安局 | 保安員證核發 | 市公安局 | 《保安服務管理條例》 | |
《國家職業資格目錄(2021年版)》 | |||||
34 | 市公安局 |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信息網絡安全審核 | 區級公安機關(除南沙區公安分局) |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 | |
《關于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國發〔2021〕7號) | |||||
35 | 市公安局 | 舉辦焰火晚會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許可 | 市公安局;區級公安機關 |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 | |
《公安部辦公廳關于貫徹執行〈大型焰火燃放作業人員資格條件及管理〉和〈大型焰火燃放作業單位資質條件及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公治〔2010〕592號) | |||||
36 | 市公安局 | 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 | 區級公安機關(運達地或者啟運地) |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 | |
《關于優化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審批進一步深化煙花爆竹“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公治安明發〔2019〕218號) | |||||
37 | 市公安局 | 民用爆炸物品購買許可 | 區級公安機關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 | |
38 | 市公安局 | 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 | 區級公安機關(運達地)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 | |
39 | 市公安局 | 爆破作業單位許可 | 市公安局(受省公安廳委托實施);市公安局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 | |
《爆破作業單位資質條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一批省級權責清單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70號) | |||||
40 | 市公安局 | 爆破作業人員資格認定 | 市公安局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 | |
41 | 市公安局 | 城市、風景名勝區和重要工程設施附近實施爆破作業審批 | 市公安局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 | |
42 | 市公安局 | 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 | 區級公安機關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 |
43 | 市公安局 | 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許可 | 市公安局;區級公安機關(番禺區、增城區、從化區、花都區、南沙區、黃埔區公安分局)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 |
44 | 市公安局 | 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許可 | 市公安局;區級公安機關 | 《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 | |
《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管理條例》 | |||||
45 | 市公安局 |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限制通行區域審批 | 市公安局;區級公安機關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 |
46 | 市公安局 | 易制毒化學品購買許可(除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外) | 市公安局(受省公安廳委托實施);區級公安機關 |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 | |
《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一批省級權責清單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70號) | |||||
47 | 市公安局 | 易制毒化學品運輸許可 | 市公安局;區級公安機關 |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 | |
《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 | |||||
48 | 市公安局 | 金融機構營業場所和金庫安全防范設施建設方案審批 | 市公安局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 |
《金融機構營業場所和金庫安全防范設施建設許可實施辦法》(公安部令第86號) | |||||
49 | 市公安局 | 金融機構營業場所和金庫安全防范設施建設工程驗收 | 市公安局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 |
《金融機構營業場所和金庫安全防范設施建設許可實施辦法》(公安部令第86號) | |||||
50 | 市公安局 | 機動車登記 | 市公安局;區級公安機關(番禺區、增城區、從化區、花都區、南沙區公安分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 |
51 | 市公安局 | 機動車臨時通行牌證核發 | 市公安局;區級公安機關(番禺區、增城區、從化區、花都區、南沙區公安分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 |
52 | 市公安局 | 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核發 | 市公安局;區級公安機關(番禺區、增城區、從化區、花都區、南沙區公安分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 |
53 | 市公安局 | 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審驗 | 市公安局;區級公安機關(番禺區、增城區、從化區、花都區、南沙區公安分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 |
54 | 市公安局 | 校車駕駛資格許可 | 市公安局;區級公安機關(番禺區、增城區、從化區、花都區、南沙區公安分局) |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 | |
55 | 市公安局 | 非機動車登記 | 市公安局;區級公安機關(番禺區、增城區、從化區、花都區、南沙區公安分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 |
56 | 市公安局 | 涉路施工交通安全審查 | 市公安局;區級公安機關(番禺區、增城區、從化區、花都區、南沙區、黃埔區公安分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 |||||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 | |||||
57 | 市公安局 | 戶口遷移審批 | 市公安局;區級公安機關 |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 |
58 | 市公安局 | 犬類準養證核發 | 區級公安機關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 | |||||
59 | 市國家安全局 | 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建設項目審批 | 市國家安全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 |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 |||||
《廣東省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建設項目管理規定》(省政府令第193號) | |||||
60 | 市民政局(市社會組織管理局) | 基金會設立、變更、注銷登記及修改章程核準 | 市社會組織管理局(受省民政廳委托實施部分事項)(實行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雙重負責管理體制的,由有關業務主管單位實施前置審查) | 《基金會管理條例》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一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調整由廣州、深圳市實施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81號) | |||||
61 | 市民政局(市社會組織管理局) | 社會團體成立、變更、注銷登記及修改章程核準 | 市社會組織管理局;區級民政部門(實行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雙重負責管理體制的,由有關業務主管單位實施前置審查) |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 | |
62 | 市民政局(市社會組織管理局) | 民辦非企業單位成立、變更、注銷登記及修改章程核準 | 市社會組織管理局;區級民政部門(實行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雙重負責管理體制的,由有關業務主管單位實施前置審查) |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 | |
63 | 市民政局(市社會組織管理局) | 宗教活動場所法人成立、變更、注銷登記 | 區級民政部門(由區級宗教部門實施前置審查) | 《宗教事務條例》 | |
64 | 市民政局 | 慈善組織公開募捐資格審批 | 市民政局;區級民政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 | |
65 | 市民政局 | 殯葬設施建設審批 | 市政府;市民政局;區政府;區級民政部門 | 《殯葬管理條例》 | |
66 | 市民政局 | 地名命名、更名審批 | 市政府(市民政局承辦);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區級交通運輸、水利、電力、通信、氣象部門;廣州空港經濟區管理委員會(受市政府委托實施);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廣州南沙新區片區管委會 | 《地名管理條例》 | |
《廣東省地名管理條例》 | |||||
《廣州市地名管理規定》 | |||||
《廣州市臨空經濟區條例》 | |||||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向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南沙新區片區下放第一批市級管理權限的決定》(市政府令第135號) | |||||
67 | 市司法局 | 法律職業資格認定 | 市司法局(受理司法部事權事項) |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 |||||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 |||||
《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司法部令第140號) | |||||
《法律職業資格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146號) | |||||
《國家職業資格目錄(2021年版)》 | |||||
68 | 市司法局 | 律師執業、變更執業機構許可(含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居民及臺灣居民申請律師執業、變更執業機構) | 市司法局(受省司法廳委托實施);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廣州南沙新區片區管委會(受省司法廳委托實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 |
《律師事務所名稱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120號) | |||||
《取得內地法律職業資格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在內地從事律師職業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128號) | |||||
《律師執業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134號) | |||||
《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142號) | |||||
《取得國家法律職業資格的臺灣居民在大陸從事律師職業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136號) | |||||
《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143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一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調整由廣州、深圳市實施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41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一批省級權責清單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70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第三批省級管理權限調整由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各片區管委會實施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83號) | |||||
69 | 市司法局 |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核準 | 市司法局(已委托各區級司法行政部門實施)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 |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 |||||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138號) | |||||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下放、委托和收回一批市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市政府令第178號) | |||||
70 | 市司法局 | 律師事務所及分所設立、變更、注銷許可 | 市司法局(受省司法廳委托實施);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廣州南沙新區片區管委會(受省司法廳委托實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 |
《律師事務所名稱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120號) | |||||
《律師執業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134號) | |||||
《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142號) | |||||
《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143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一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調整由廣州、深圳市實施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41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一批省級權責清單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70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第三批省級管理權限調整由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各片區管委會實施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83號) | |||||
71 | 市司法局 | 香港、澳門律師事務所駐內地代表機構設立、變更、注銷許可 | 市司法局(受省司法廳委托實施);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廣州南沙新區片區管委會(受省司法廳委托實施) | 《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機構管理條例》 | |
《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律師事務所駐內地代表機構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70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一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調整由廣州、深圳市實施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41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一批省級權責清單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70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第三批省級管理權限調整由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各片區管委會實施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83號) | |||||
72 | 市司法局 | 香港、澳門律師事務所駐內地代表機構派駐代表執業、變更許可 | 市司法局(受省司法廳委托實施);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廣州南沙新區片區管委會(受省司法廳委托實施) | 《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機構管理條例》 | |
《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律師事務所駐內地代表機構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70號) | |||||
《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各片區管委會實施的第一批省級管理事項目錄》(省政府令第214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一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調整由廣州、深圳市實施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41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一批省級權責清單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70號) | |||||
73 | 市司法局 | 香港、澳門律師事務所與內地律師事務所聯營核準 | 市司法局(受省司法廳委托實施);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廣州南沙新區片區管委會(受省司法廳委托實施)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一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調整由廣州、深圳市實施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41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一批省級權責清單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70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第三批省級管理權限調整由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各片區管委會實施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83號) | |||||
74 | 市司法局 | 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機構設立、變更、注銷許可 | 市司法局(受省司法廳委托實施);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廣州南沙新區片區管委會(受省司法廳委托實施) | 《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機構管理條例》 | |
《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各片區管委會實施的第一批省級管理事項目錄》(省政府令第214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一批省級權責清單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70號) | |||||
75 | 市司法局 | 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機構派駐代表執業、變更許可 | 市司法局(受省司法廳委托實施);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廣州南沙新區片區管委會(受省司法廳委托實施) | 《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機構管理條例》 | |
《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各片區管委會實施的第一批省級管理事項目錄》(省政府令第214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一批省級權責清單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70號) | |||||
76 | 市司法局 | 司法鑒定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設立、變更、延續、注銷登記 | 市司法局(受省司法廳委托實施);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廣州南沙新區片區管委會(受省司法廳委托實施)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 | |
《司法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95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一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調整由廣州、深圳市實施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41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一批省級權責清單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70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第三批省級管理權限調整由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各片區管委會實施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83號) | |||||
77 | 市司法局 | 司法鑒定人執業、變更、延續、注銷登記 | 市司法局(受省司法廳委托實施);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廣州南沙新區片區管委會(受省司法廳委托實施)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 | |
《司法鑒定人登記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96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一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調整由廣州、深圳市實施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41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一批省級權責清單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70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第三批省級管理權限調整由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各片區管委會實施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83號) | |||||
78 | 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廣州南沙新區片區管委會 | 仲裁委員會設立、注銷登記 | 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廣州南沙新區片區管委會(部分受省司法廳委托實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 |
《仲裁委員會登記暫行辦法》 |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重新組建仲裁機構方案〉〈仲裁委員會登記暫行辦法〉〈仲裁委員會仲裁收費辦法〉的通知》(國辦發〔1995〕44號) | |||||
《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各片區管委會實施的第一批省級管理事項目錄》(省政府令第214號) | |||||
79 | 市財政局 | 中介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審批 | 區級財政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 |
《代理記賬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98號) | |||||
80 | 市財政局 | 會計師事務所及其分支機構設立審批 | 市財政局(受省財政廳委托實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 | |
《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和監督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97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一批省級權責清單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70號) | |||||
81 | 市財政局 | 境外會計師事務所在境內臨時辦理審計業務審批 | 市財政局(受省財政廳委托實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 | |
《財政部關于印發〈境外會計師事務所在中國內地臨時執行審計業務暫行規定〉的通知》(財會〔2011〕4號) | |||||
《關于下放境外會計師事務所在中國內地臨時執行審計業務項目有關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會〔2013〕25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一批省級權責清單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70號) | |||||
82 |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 民辦技工學校、技師學院籌設審批 |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 |
《關于印發技工院校設置標準(試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2〕8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事項目錄(第一批)》(省政府令第169號) | |||||
《關于印發廣東省技師學院設立審批辦法的通知》(粵人社發〔2013〕149號) | |||||
《關于印發廣東省市縣屬技工學校設立審批監督暫行辦法的通知》(粵人社發〔2013〕124號) | |||||
83 |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 技工學校、技師學院辦學許可 |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 |||||
《關于印發技工院校設置標準(試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2〕8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事項目錄(第一批)》(省政府令第169號) | |||||
《關于印發廣東省技師學院設立審批辦法的通知》(粵人社發〔2013〕149號) | |||||
《關于印發廣東省市縣屬技工學校設立審批監督暫行辦法的通知》(粵人社發〔2013〕124號) | |||||
84 |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 職業培訓學校籌設審批 | 區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99號) | |||||
《關于做好省屬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設立審批、省屬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材料備案、市縣屬職業技能鑒定機構設立審批等三項行政職能下放承接工作的通知》(粵人社函〔2015〕1269號) | |||||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保留取消調整行政審批備案事項的決定》(市政府令第38號發布,市政府令第132號修訂) | |||||
85 |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 職業培訓學校辦學許可 | 區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99號) | |||||
《關于做好省屬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設立審批、省屬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材料備案、市縣屬職業技能鑒定機構設立審批等三項行政職能下放承接工作的通知》(粵人社函〔2015〕1269號) | |||||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保留取消調整行政審批備案事項的決定》(市政府令第38號發布,市政府令第132號修訂) | |||||
86 |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 人力資源服務許可 | 區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 | |
《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 |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人社部令第43號) | |||||
《廣東省人力資源市場條例》 | |||||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調整省直有關部門職能的通知》(粵府辦〔2014〕71號) | |||||
《廣州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于調整部分行政許可、備案事項的通知》(穗編辦〔2017〕72號) | |||||
87 |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 勞務派遣經營許可 | 區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 |
《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19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調整省直有關部門職能的通知》(粵府辦〔2014〕71號) | |||||
《廣州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于調整部分行政許可、備案事項的通知》(穗編辦〔2017〕72號) | |||||
88 |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 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審批 | 區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 |
《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勞部發〔1994〕503號) | |||||
《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 | |||||
《廣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審批管理辦法》(粵勞社發〔2009〕8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調整省直有關部門職能的通知》(粵府辦〔2014〕71號) | |||||
《廣州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于調整部分行政許可、備案事項的通知》(穗編辦〔2017〕72號) | |||||
89 |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 勘查礦產資源審批 |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受省自然資源廳委托實施部分事項)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 | |||||
《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一批省級權責清單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70號) | |||||
90 |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 開采礦產資源審批 |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受省自然資源廳委托實施部分事項);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具體由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及各區分局承辦)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 | |||||
《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一批省級權責清單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70號) | |||||
91 |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 無居民海島生物和非生物標本采集審批 |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具體由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及各區分局承辦)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島保護法》 | |
92 |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 填海項目竣工驗收 |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受省自然資源廳委托實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 | |
《填海項目竣工海域使用驗收管理辦法》(國海規范〔2016〕3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一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調整由各地級以上市實施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48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一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繼續委托各地級以上市實施的決定》(粵府〔2019〕16號) | |||||
93 |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 地圖審核 |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廣州開發區規劃和資源局;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廣州南沙新區片區管委會 | 《地圖管理條例》 | |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向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南沙新區片區下放第一批市級管理權限的決定》(市政府令第135號) | |||||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保留下放取消行政許可備案事項的決定》(市政府令第142號) | |||||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下放、委托和收回一批市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市政府令第178號) | |||||
94 |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 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測繪資質審批 |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受省自然資源廳委托實施部分事項,具體由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及各區分局承辦)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一批省級權責清單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70號) | |||||
《測繪資質管理辦法和測繪資質分類分級標準》(自然資辦發〔2021〕43號) | |||||
95 |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需要利用屬于國家秘密的基礎測繪成果審批 |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條例》 | |
《基礎測繪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國測法字〔2006〕13號) | |||||
96 |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 拆遷永久性測量標志或者使永久性測量標志失去效能審批 |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受省自然資源廳委托實施);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廣州開發區管委會(具體由規劃和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落實);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廣州南沙新區片區管委會(具體由規劃和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落實)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量標志保護條例》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一批省級權責清單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70號) | |||||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向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南沙新區片區下放第一批市級管理權限的決定》(市政府令第135號) | |||||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保留下放取消行政許可備案事項的決定》(市政府令第142號) | |||||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下放、委托和收回一批市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市政府令第178號) | |||||
97 |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 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核發 |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具體由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及各區分局承辦);廣州空港經濟區管理委員會;廣州開發區管委會(具體由規劃和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落實);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廣州南沙新區片區管委會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 |||||
《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68號) | |||||
《廣州市臨空經濟區條例》 | |||||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向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南沙新區片區下放第一批市級管理權限的決定》(市政府令第135號) | |||||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明確長嶺居、黃埔臨港經濟區和云埔工業區部分管理權限的決定》(市政府令第146號) | |||||
98 |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 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資質審批 |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受省自然資源廳委托實施) | 《地質災害防治條例》 | |
《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資質管理辦法》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一批省級權責清單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70號) | |||||
99 |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 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床審批 |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受省自然資源廳委托實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 |
《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做好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審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10〕137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一批省級權責清單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70號) | |||||
100 |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 古生物化石發掘審批 |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受省自然資源廳委托實施) | 《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一批省級權責清單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70號) | |||||
101 |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 古生物化石進出境審批 |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受省自然資源廳委托實施) | 《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一批省級權責清單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70號) | |||||
102 |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 海域使用審核 |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受省自然資源廳委托實施,具體由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及各區分局承辦);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 | |
《國務院關于加強濱海濕地保護嚴格管控圍填海的通知》(國發〔2018〕24號) | |||||
《海域使用權管理規定》(國海發〔2006〕27號) | |||||
《廣東省海域使用管理條例》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一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繼續委托廣州、深圳市實施的決定》(粵府〔2019〕2號) | |||||
103 |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 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審核 | 市政府(受省政府委托實施,由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及各區分局承辦)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島保護法》 | |
《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審批辦法》(國海發〔2016〕25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一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繼續委托廣州、深圳市實施的決定》(粵府〔2019〕2號) | |||||
104 |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后土地使用權分割轉讓批準 |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具體由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及各區分局承辦)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 |
105 |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 鄉(鎮)村企業使用集體建設用地審批 | 區級政府(具體由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各區分局承辦)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 |
《廣東省土地管理條例》 | |||||
106 |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 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使用集體建設用地審批 | 區級政府(具體由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各區分局承辦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 |
《廣東省土地管理條例》 | |||||
107 |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 臨時用地審批 |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具體由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及各區分局承辦)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 |
《自然資源部關于規范臨時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資規〔2021〕2號) | |||||
108 |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 建設用地、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 |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具體由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及各區分局承辦);廣州空港經濟區管理委員會;廣州開發區管委會(具體由規劃和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落實);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廣州南沙新區片區管委會; 廣州開發區行政審批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 |
《廣州市臨空經濟區條例》 | |||||
《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條例》(2021修正) | |||||
《廣州市南沙新區條例》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同意廣州開發區等三個地區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試點的批復》(粵府函〔2016〕102 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同意廣州開發區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試點范圍擴大至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全域的批復》(粵府函〔2018〕37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同意廣州市天河區等五個地區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試點的批復》(粵府函〔2017〕98號) | |||||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向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南沙新區片區下放第一批市級管理權限的決定》(市政府令第135號) | |||||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明確長嶺居、黃埔臨港經濟區和云埔工業區部分管理權限的決定》(市政府令第146號) | |||||
109 |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 開發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生產審查 | 區級政府(具體由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及各區分局承辦)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 |||||
《廣東省土地管理條例》 | |||||
110 | 市生態環境局 | 一般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 | 市生態環境局;廣州空港經濟區管理委員會;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廣州南沙新區片區管委會;廣州開發區行政審批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 | |||||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第三批省級管理權限調整由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各片區管委會實施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83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分級審批辦法的通知》(粵府〔2019〕6號) | |||||
《關于發布廣東省生態環境廳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建設項目名錄(2021年本)的通知》(粵環辦〔2021〕27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同意廣州開發區等三個地區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試點的批復》(粵府函〔2016〕102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同意廣州開發區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試點范圍擴大至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全域的批復》(粵府函〔2018〕37號) | |||||
《廣州市臨空經濟區條例》 | |||||
111 | 市生態環境局 | 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 | 市生態環境局;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廣州南沙新區片區管委會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 |||||
《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 | |||||
《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辦法》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一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調整由廣州、深圳市實施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81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分級審批辦法的通知》(粵府〔2019〕6號) | |||||
《關于發布廣東省生態環境廳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建設項目名錄(2021年本)的通知》(粵環辦〔2021〕27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第三批省級管理權限調整由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各片區管委會實施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83號) | |||||
112 | 市生態環境局 | 核與輻射類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 | 市生態環境(受省生態環境廳委托實施部分事項);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廣州南沙新區片區管委會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一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調整由廣州、深圳市實施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81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第三批省級管理權限調整由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各片區管委會實施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83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分級審批辦法的通知》(粵府〔2019〕6號) | |||||
《關于發布廣東省生態環境廳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建設項目名錄(2021年本)的通知》(粵環辦〔2021〕27號) | |||||
113 | 市生態環境局 | 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 | 市生態環境局(受省生態環境廳委托實施);市生態環境局; 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廣州南沙新區片區管委會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 |
《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 | |||||
《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辦法》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一批省級權責清單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70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第三批省級管理權限調整由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各片區管委會實施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83號) | |||||
114 | 市生態環境局 | 排污許可 | 市生態環境局; 廣州開發區行政審批局;廣州南沙經濟技術開發區行政審批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 | |||||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 | |||||
《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 | |||||
《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條例》(2021修正)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同意廣州開發區等三個地區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試點的批復》(粵府函〔2016〕102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同意廣州開發區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試點范圍擴大至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全域的批復》(粵府函〔2018〕37號) | |||||
115 | 市生態環境局 |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擴大排污口審批 | 市生態環境局(受省生態環境廳委托實施);市生態環境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 |||||
《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 | |||||
《中央編辦關于生態環境部流域生態環境監管機構設置有關事項的通知》(中編辦發〔2019〕26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一批省級權責清單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70號) | |||||
116 | 市生態環境局 | 防治污染設施拆除或閑置審批 | 市生態環境局;廣州南沙經濟技術開發區行政審批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 |||||
《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同意廣州市天河區等五個地區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試點的批復》(粵府函〔2017〕98號) | |||||
《廣州南沙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南沙首批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試點集中事項目錄清單的通知》(穗南開管〔2017〕2號) | |||||
117 | 市生態環境局 |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 | 市生態環境局(受省生態環境廳委托實施);市生態環境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 |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一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調整由廣州、深圳市實施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81號) | |||||
《廣東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委托佛山、肇慶、清遠市開展鋁灰渣利用處置項目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審批工作的通知》(粵環函)〔2021〕680號) | |||||
118 | 市生態環境局 | 危險廢物跨省級行政區域轉移審批 | 市生態環境局(受省生態環境廳委托實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一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調整由廣州、深圳市實施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81號) | |||||
119 | 市生態環境局 | 必需經水路運輸醫療廢物審批 | 市生態環境局 | 《醫療廢物管理條例》 | |
120 | 市生態環境局 | 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企業資格審批 | 市生態環境局 | 《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 | |
121 | 市生態環境局 | 一般固體廢物跨省級行政區域貯存、處置審批 | 市生態環境局(受省生態環境廳委托實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 |
《廣東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一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調整由廣州、深圳市實施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81號) | |||||
122 | 市生態環境局 | 輻射安全許可 | 市生態環境局(受省生態環境廳委托實施部分事項,部分由省生態環境廳下放實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 | |||||
《國務院關于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國發〔2021〕7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一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調整由廣州、深圳市實施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81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深化“證照分離”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粵府函〔2021〕136號) | |||||
123 | 市生態環境局 | 放射性同位素轉讓審批 | 市生態環境局(受省生態環境廳委托實施部分事項) |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一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調整由廣州、深圳市實施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81號) | |||||
124 | 市生態環境局 | 在野外進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蹤試驗審批 | 市生態環境局(受省生態環境廳委托實施) |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 | |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許可管理辦法》(環保總局令第31號公布,生態環境部令第20號修正)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一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調整由廣州、深圳市實施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81號) | |||||
125 |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 建筑業企業資質認定 |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受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委托實施部分事項);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廣州南沙新區片區管委會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 |||||
《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22號公布,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32號、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45號修正) | |||||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 |||||
《國務院關于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國發〔2021〕7號) | |||||
《廣東省燃氣管理條例》 | |||||
《關于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資質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建城〔2007〕250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事項目錄(第一批)》(省政府令第169號) | |||||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開展建設工程企業資質審批權限下放試點的通知》(建辦市函〔2020〕654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一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繼續委托廣州、深圳市實施的決定》(粵府〔2019〕2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一批省級權責清單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70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一批省級行政職權調整由汕頭華僑經濟文化合作試驗區實施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80號) | |||||
《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各片區管委會實施的第一批省級管理事項目錄》(省政府令第214號) | |||||
126 |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 建設工程勘察企業資質認定 |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受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委托實施);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廣州南沙新區片區管委會(受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委托實施);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 |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 |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 |||||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60號公布,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24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32號、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45號修正) | |||||
《國務院關于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國發〔2021〕7號) | |||||
《廣東省第二批擴大縣級政府管理權限事項目錄》(省政府令第161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第三批省級管理權限調整由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各片區管委會實施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83號) | |||||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開展建設工程企業資質審批權限下放試點的通知》(建辦市函〔2020〕654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一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調整由廣州、深圳市實施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41號) | |||||
127 |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 建設工程設計企業資質認定 |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廣州南沙新區片區管委會(受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委托實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 |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 |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 |||||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60號公布,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24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32號、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45號修正)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一批省級行政職權調整由汕頭華僑經濟文化合作試驗區實施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80號) | |||||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開展建設工程企業資質審批權限下放試點的通知》(建辦市函〔2020〕654號) | |||||
《國務院關于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國發〔2021〕7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一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繼續委托廣州、深圳市實施的決定》(粵府〔2019〕2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第三批省級管理權限調整由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各片區管委會實施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83號) | |||||
128 |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 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認定 |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受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委托實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 |||||
《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8號公布,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24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32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45號修正) | |||||
《國務院關于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國發〔2021〕7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一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調整由廣州、深圳市實施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81號) | |||||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開展建設工程企業資質審批權限下放試點的通知》(建辦市函〔2020〕654號) | |||||
129 |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 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執業資格認定 |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受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委托實施部分事項)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 |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 | |||||
《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37號公布,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32號修正) | |||||
《國家職業資格目錄(2021年版)》 | |||||
《國務院關于同意廣東省“十二五”時期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試的批復》(國函〔2012〕177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一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調整由廣州、深圳市實施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81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一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繼續委托廣州、深圳市實施的決定》(粵府〔2019〕2號) | |||||
130 |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 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認定 |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受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委托實施部分事項)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 |
《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47號公布,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32號修正) | |||||
《國家職業資格目錄(2021年版)》 | |||||
《國務院關于同意廣東省“十二五”時期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試的批復》(國函〔2012〕177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一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調整由廣州、深圳市實施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81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一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繼續委托廣州、深圳市實施的決定》(粵府〔2019〕2號) | |||||
131 |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 建造師執業資格認定 |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受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委托實施部分事項)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 |
《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3號公布,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32號修正) | |||||
《國家職業資格目錄(2021年版)》 | |||||
《國務院關于同意廣東省“十二五”時期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試的批復》(國函〔2012〕177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一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調整由廣州、深圳市實施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81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一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繼續委托廣州、深圳市實施的決定》(粵府〔2019〕2號) | |||||
132 |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 注冊建筑師執業資格認定 |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受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委托實施部分事項)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 |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實施細則》(建設部令第167號) | |||||
《國家職業資格目錄(2021年版)》 | |||||
《國務院關于同意廣東省“十二五”時期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試的批復》(國函〔2012〕177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一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調整由廣州、深圳市實施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81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一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繼續委托廣州、深圳市實施的決定》(粵府〔2019〕2號) | |||||
133 |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 |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交通局;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市水務局;區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區級市政燃氣工程主管部門;區級水利部門;廣州空港經濟區管理委員會;廣州開發區行政審批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 |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18號公布,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52號修正) | |||||
《廣東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事項目錄(第一批)》(省政府令第169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推進基礎設施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實施方案配套文件的通知》(粵府辦〔2017〕58號) | |||||
《廣州市臨空經濟區條例》 | |||||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州市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試點實施方案的通知》(穗府〔2018〕12號) | |||||
134 |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 注冊造價工程師注冊 |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受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委托實施部分事項)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 |
《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0號公布,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50號修正) | |||||
《國家職業資格目錄(2021年版)》 | |||||
《國務院關于同意廣東省“十二五”時期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試的批復》(國函〔2012〕177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一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調整由廣州、深圳市實施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81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一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繼續委托廣州、深圳市實施的決定》(粵府〔2019〕2號) | |||||
135 |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審批 |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受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委托實施)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 |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1號公布,住房城鄉建設部令24號修正) | |||||
136 |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 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 |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受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委托實施);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廣州南沙新區片區管委會(受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委托實施) |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 | |
《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28號公布,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23號修正)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一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繼續委托廣州、深圳市實施的決定》(粵府〔2019〕2號) | |||||
137 |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 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 |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受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委托實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 |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 |||||
《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規定》(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17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一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調整由廣州、深圳市實施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81號) | |||||
138 |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 房地產估價師注冊 |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部分受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委托實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 |
《國家職業資格目錄(2021年版)》 | |||||
《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1號) | |||||
《國務院關于同意廣東省“十二五”時期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試的批復》(國函〔2012〕177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一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調整由廣州、深圳市實施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81號) | |||||
139 |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 商品房預售許可 |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區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 |
《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 | |||||
《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 | |||||
《廣東省商品房預售管理條例》 | |||||
140 |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 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核定 |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受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委托實施) | 《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 | |
《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77號公布,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24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45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54號修正) | |||||
《國務院關于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國發〔2021〕7號) | |||||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開展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審批工作的通知》(粵建許函〔2022〕432號) | |||||
141 | 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 | 關閉、閑置、拆除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許可 | 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委托區級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實施);區級環境衛生部門會同生態環境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 |
《廣州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 | |||||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下放、委托和收回一批市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市政府令第178號) | |||||
142 | 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 | 拆除環境衛生設施許可 | 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委托區級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實施) |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 |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下放、委托和收回一批市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市政府令第178號) | |||||
143 | 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 |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理服務審批 | 區級城市管理主管部門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 |
144 | 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 | 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 | 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區級城市管理主管部門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 |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保留下放取消行政許可備案事項的決定》(市政府令第142號) | |||||
《廣州市建筑廢棄物管理條例》 | |||||
145 | 市水務局 | 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 | 市水務局;區級城鎮排水部門 |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 | |
146 | 市水務局 | 拆除、改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審核 | 市水務局;區級城鎮排水部門 |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 | |
147 | 市水務局 | 由于工程施工、設備維修等原因確需停止供水的審批 | 市水務局;區級水利部門 | 《城市供水條例》 | |
《廣東省城市供水管理規定》 | |||||
148 | 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 | 燃氣經營許可 | 區級燃氣管理部門 | 《城鎮燃氣管理條例》 | |
《廣州市燃氣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穗城管規字〔2020〕5號) | |||||
149 | 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 | 燃氣經營者改動市政燃氣設施審批 | 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區級燃氣管理部門 | 《城鎮燃氣管理條例》 | |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 |||||
150 | 市交通運輸局 | 市政設施建設類審批 | 市政府(由市交通運輸局承辦);區級政府(由區級市政工程部門承辦);市交通運輸局;區級市政工程部門;廣州空港經濟區管理委員會 |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 | |
《國務院關于印發清理規范投資項目報建審批事項實施方案的通知》(國發〔2016〕29號) |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2004年國務院令412號) | |||||
《城市橋梁檢測和養護維修管理辦法》(2003年建設部令第118號) | |||||
《廣州市臨空經濟區條例》 | |||||
151 | 市交通運輸局 | 特殊車輛在城市道路上行駛審批 | 市交通運輸局;區級市政工程部門 |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 | |
152 |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 改變綠化規劃、綠化用地的使用性質審批 |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征求市林業園林局意見)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 |
《廣州市綠化條例》(2022修訂) | |||||
153 | 市林業園林局 | 工程建設涉及城市綠地、樹木審批 | 市林業園林局;區級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廣州空港經濟區管理委員會;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廣州南沙新區片區管委會 | 《城市綠化條例》 | |
《廣州市臨空經濟區條例》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第三批省級管理權限調整由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各片區管委會實施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83號) | |||||
154 |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 歷史建筑實施原址保護審批 |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具體由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各區分局承辦)會同市文化廣電旅游局 |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 | |
155 |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 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核心保護范圍內拆除歷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審批 |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具體由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各區分局承辦)會同市文化廣電旅游局 |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 | |
156 |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 歷史建筑外部修繕裝飾、添加設施以及改變歷史建筑的結構或者使用性質審批 |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會同市文化廣電旅游局及交通運輸局、林業園林局、水務局、工業和信息化局等市文物管理和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委員會成員單位;區政府依法確定的部門會同文物等部門 |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 | |
《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 | |||||
《廣州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 | |||||
157 |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 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 |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區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廣州空港經濟區管理委員會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 |
《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51號) | |||||
《廣州市臨空經濟區條例》 | |||||
158 |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 建設工程消防驗收 |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區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廣州空港經濟區管理委員會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 |
《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51號) | |||||
《廣州市臨空經濟區條例》 | |||||
159 |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 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公共場所修建臨時建筑等設施審批 | 鄉級政府 | 《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 | |
160 | 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 | 設置大型戶外廣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設施上懸掛、張貼宣傳品審批 | 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區級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廣州空港經濟區管理委員會 |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 |
《廣州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辦法》 | |||||
《廣州市臨空經濟區條例》 | |||||
161 | 市交通運輸局、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 | 臨時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審批 | 市交通運輸局、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區級市政工程、城市管理部門 |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 |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 | |||||
162 | 市交通運輸局 | 建筑起重機械使用登記 | 市交通運輸局;區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 |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 |||||
163 | 市交通運輸局 | 公路建設項目設計文件審批 | 市交通運輸局;區級交通運輸部門(越秀、海珠、荔灣、天河區除外)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 |||||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 | |||||
《農村公路建設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8年第4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一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調整由廣州、深圳市實施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81號) | |||||
164 | 市交通運輸局 | 公路建設項目施工許可 | 市交通運輸局(受省交通運輸廳委托實施部分事項);市交通運輸局;區級交通運輸部門(越秀、海珠、荔灣、天河區除外)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 |
《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辦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14號公布,交通運輸部令2015年第11號修正) | |||||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 | |||||
《廣東省公路條例》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一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調整由廣州、深圳市實施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81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第三批省級管理權限調整由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各片區管委會實施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83號) | |||||
165 | 市交通運輸局 | 公路建設項目竣工驗收 | 市交通運輸局(受省交通運輸廳委托實施部分事項);市交通運輸局;區級交通運輸部門(越秀、海珠、荔灣、天河區除外)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 |
《收費公路管理條例》 | |||||
《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辦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號) | |||||
《農村公路建設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8年第4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一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調整由廣州、深圳市實施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81號) | |||||
166 | 市交通運輸局 | 公路超限運輸許可 | 市交通運輸局(受省交通運輸廳委托實施部分事項);市交通運輸局;區級交通運輸部門(越秀、海珠、荔灣、天河區除外)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 |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一批省級權責清單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70號) | |||||
167 | 市交通運輸局 | 涉路施工許可 | 市交通運輸局(受省交通運輸廳委托實施部分事項,部分權限由省交通運輸廳下放實施);市交通運輸局;區級交通運輸部門(越秀、海珠、荔灣、天河區除外)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 |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 | |||||
《路政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2號公布,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81號修正) | |||||
《廣東省公路條例》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一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調整由廣州、深圳市實施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41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一批省級權責清單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70號) | |||||
168 | 市交通運輸局 | 更新采伐護路林審批 | 市交通運輸局;區級交通運輸部門(越秀、海珠、荔灣、天河區除外)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 |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 | |||||
《路政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2號公布,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81號修正)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一批省級權責清單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70號) | |||||
169 | 市交通運輸局 | 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許可 | 市交通運輸局;區級交通運輸部門(花都區、番禺區、南沙區、從化區、增城區交通運輸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 |
170 | 市交通運輸局 | 道路旅客運輸站經營許可 | 區級交通運輸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 |
171 | 市交通運輸局 |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除使用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從事普通貨運經營外) | 區級交通運輸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 |
《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22年第30號) | |||||
172 | 市交通運輸局 |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經營許可 | 市交通運輸局(已委托黃埔、番禺、南沙、花都、從化、增城區交通運輸部門實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 |||||
《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管理條例》 | |||||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42號) | |||||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保留取消調整行政審批備案事項的決定》(市政府令第38號發布,市政府令第132號修訂) | |||||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因行政區劃調整修改〈廣州市擴大區縣級市管理權限規定〉等93件政府規章的規定》(市政府令第132號) | |||||
173 | 市交通運輸局 | 出租汽車經營許可 | 市交通運輸局;區級交通運輸部門(花都區、番禺區、南沙區、從化區、增城區交通運輸部門)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 |
《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4年第16號公布,交通運輸部令2021年第16號修正) | |||||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交通運輸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務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國家網信辦令2016年第60號公布,交通運輸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務部、市場監管總局、國家網信辦令2019年第46號修正) | |||||
《廣東省出租汽車經營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247號) | |||||
《廣州市巡游出租汽車客運管理條例》 | |||||
174 | 市交通運輸局 | 出租汽車車輛運營證核發 | 市交通運輸局;區級交通運輸部門(花都區、番禺區、南沙區、從化區、增城區交通運輸部門)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 |
《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4年第16號公布,交通運輸部令2021年第16號修正) | |||||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交通運輸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務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國家網信辦令2016年第60號公布,交通運輸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務部、市場監管總局、國家網信辦令2019年第46號修正) | |||||
《廣東省出租汽車經營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247號) | |||||
《廣州市巡游出租汽車客運管理條例》 | |||||
175 | 市港務局 | 港口岸線使用審批 | 市港務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 | |
《港口岸線使用審批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國家發展改革委令2012年第6號公布,交通運輸部、國家發展改革委令2021年第34號修正) | |||||
《廣東省港口管理條例》 | |||||
176 | 市港務局 | 水運建設項目設計文件審批 | 市港務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 | |
《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法》 | |||||
《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 |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 |||||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 | |||||
《港口工程建設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8年第2號公布,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32號修正) | |||||
《航道工程建設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44號) | |||||
177 | 市港務局 | 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審核 | 市港務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法》 | |
《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審核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1號公布,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35號修正) | |||||
《廣東省雙重領導港口下放實施方案的通知》(粵辦發〔2002〕93號) | |||||
178 | 市港務局 | 水運工程建設項目竣工驗收 | 市港務局(受省交通運輸廳委托實施部分事項);市港務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 | |
《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法》 | |||||
《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 | |||||
《港口工程建設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8年第2號公布,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32號修正) | |||||
《航道工程建設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44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一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調整由廣州、深圳市實施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81號) | |||||
179 | 市港務局 | 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許可 | 市港務局 | 《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 | |
《國內水路運輸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4年第2號公布,交通運輸部令2020年第4號修正) | |||||
《交通運輸部關于做好〈國內水路運輸管理規定〉實施有關工作的通知》(交水規〔2020〕6號) | |||||
180 | 市港務局 | 新增國內客船、危險品船運力審批 | 市港務局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 |
《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 | |||||
《國內水路運輸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4年第2號公布,交通運輸部令2020年第4號修正) | |||||
181 | 市港務局 | 經營國內船舶管理業務審批 | 市港務局(受省交通運輸廳委托實施) | 《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 | |
《國內水路運輸輔助業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4年第3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一批省級權責清單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70號) | |||||
182 | 市港務局 | 港口經營許可 | 市港務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 | |
《港口經營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09年第13號發布,交通運輸部令2020年第21號修正) | |||||
《廣東省港口管理條例》 | |||||
183 | 市港務局 | 危險貨物港口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 | 市港務局(受省交通運輸廳委托實施);市港務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 |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 |||||
《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2號公布,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34號修正)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粵府〔2015〕79號) | |||||
184 | 市港務局 | 危險貨物港口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 市港務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 |||||
《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2號公布,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34號修正) | |||||
185 | 市港務局 | 港口采掘、爆破施工作業許可 | 市港務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 | |
186 | 市港務局 | 港口內進行危險貨物的裝卸、過駁作業許可 | 市港務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 | |
《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2號公布,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34號修正) | |||||
187 | 市港務局 | 港口設施保安證書核發 | 市港務局(受省交通運輸廳委托實施部分事項)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設施保安規則》(交通部令2007年第10號公布,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33號修正) | |||||
《廣東省港口管理條例》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一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調整由廣州、深圳市實施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81號) | |||||
188 | 市港務局 | 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許可 | 市港務局(受省交通運輸廳委托實施部分事項)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 |
《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22年第12號) | |||||
《國務院關于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國發〔2021〕7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一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繼續委托廣州、深圳市實施的決定》(粵府〔2019〕2號) | |||||
189 | 廣州海事局 | 在內河通航水域載運、拖帶超重、超長、超高、超寬、半潛物體或者拖放竹、木等物體許可 | 廣州海事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 | |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直屬海事系統權責清單制度的通知》(交辦海〔2018〕19號) | |||||
《交通運輸部海事局關于廣東海事局權責清單的批復》(海政法〔2018〕286號) | |||||
190 | 廣州海事局 | 沿海專用航標設置、撤除、位置移動和其他狀況改變審批 | 廣州海事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 | |
《中華人民共和國航標條例》 | |||||
《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 | |||||
《交通運輸部海事局關于廣東海事局權責清單的批復》(海政法〔2018〕286號) | |||||
《交通運輸部海事局關于調整航標管理執法業務流程的通知》(海政法〔2018〕334號) | |||||
191 | 廣州海事局 | 船舶油污損害民事責任保險證書或者財務保證證書核發 | 廣州海事局 |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 | |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直屬海事系統權責清單制度的通知》(交辦海〔2018〕19號) | |||||
《交通運輸部海事局關于廣東海事局權責清單的批復》(海政法〔2018〕286號) | |||||
192 | 廣州海事局 | 船舶進行散裝液體污染危害性貨物或者危險貨物過駁作業許可 | 廣州海事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 | |||||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 | |||||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直屬海事系統權責清單制度的通知》(交辦海〔2018〕19號) | |||||
《交通運輸部海事局關于廣東海事局權責清單的批復》(海政法〔2018〕286號) | |||||
193 | 廣州海事局 | 船舶載運污染危害性貨物或者危險貨物進出港口許可 | 廣州海事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 | |||||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 | |||||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直屬海事系統權責清單制度的通知》(交辦海〔2018〕19號) | |||||
《交通運輸部海事局關于廣東海事局權責清單的批復》(海政法〔2018〕286號) | |||||
194 | 廣州海事局 | 海域或者內河通航水域、岸線施工作業許可 | 廣州海事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 | |||||
《交通運輸部海事局關于廣東海事局權責清單的批復》(海政法〔2018〕286號) | |||||
195 | 廣州海事局 | 國際航行船舶進出口岸許可 | 廣州海事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 | |
《國際航行船舶進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口岸檢查辦法》 | |||||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直屬海事系統權責清單制度的通知》(交辦海〔2018〕19號) | |||||
《交通運輸部海事局關于廣東海事局權責清單的批復》(海政法〔2018〕286號) | |||||
196 | 廣州海事局 | 船舶國籍登記 | 廣州海事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 | |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 | |||||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直屬海事系統權責清單制度的通知》(交辦海〔2018〕19號) | |||||
《交通運輸部海事局關于廣東海事局權責清單的批復》(海政法〔2018〕286號) | |||||
197 | 廣州海事局 | 航運公司安全營運與防污染能力符合證明和船舶安全管理證書核發 | 廣州海事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 | |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 |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 |||||
《交通運輸部海事局關于廣東海事局權責清單的批復》(海政法〔2018〕286號) | |||||
198 | 市港務局 | 設置或撤銷內河渡口審批 | 區級政府(由其指定部門承辦)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 | |
199 | 市交通運輸局 | 經營性客運駕駛員從業資格認定 | 市交通運輸局(部分已委托區級交通運輸部門實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 |
《國家職業資格目錄(2021年版)》 | |||||
《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22年第38號) | |||||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保留下放取消行政許可備案事項的決定》(市政府令第142號) | |||||
200 | 市交通運輸局 | 經營性貨運駕駛員從業資格認定(除使用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的駕駛人員外) | 市交通運輸局(部分已委托區級交通運輸部門實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 |
《國家職業資格目錄(2021年版)》 | |||||
《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22年第38號) | |||||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保留下放取消行政許可備案事項的決定》(市政府令第142號) | |||||
201 | 市交通運輸局 | 出租汽車駕駛員客運資格證核發 | 市交通運輸局(部分已委托區級交通運輸部門實施)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 |
《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1年第13號公布,交通運輸部令2021年第15號修正) | |||||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交通運輸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務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國家網信辦令2016年第60號公布,交通運輸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務部、市場監管總局、國家網信辦令2019年第46號修正) | |||||
《國家職業資格目錄(2021年版)》 | |||||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保留下放取消行政許可備案事項的決定》(市政府令第142號) | |||||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下放、委托和收回一批市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市政府令第178號) | |||||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將一批市級行政職權事項繼續委托區實施的決定》(穗府〔2019〕8號) | |||||
202 | 市交通運輸局 |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認定 | 市交通運輸局(部分已委托區級交通運輸部門實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 |||||
《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管理條例》 | |||||
《國家職業資格目錄(2021年版)》 | |||||
《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22年第38號) | |||||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保留下放取消行政許可備案事項的決定》(市政府令第142號) | |||||
203 | 市港務局 | 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人員從業資格認定 | 市港務局(部分受省交通運輸廳委托實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 |||||
《危險貨物水路運輸從業人員考核和從業資格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59號公布,交通運輸部令2021年第29號修正) | |||||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直屬海事系統權責清單制度的通知》(交辦海〔2018〕19號) | |||||
《國家職業資格目錄(2021年版)》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一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繼續委托廣州、深圳市實施的決定》(粵府〔2019〕2號) | |||||
廣州海事局 | 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人員從業資格認定 | 廣州海事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 |||||
《危險貨物水路運輸從業人員考核和從業資格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59號公布,交通運輸部令2021年第29號修正) | |||||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直屬海事系統權責清單制度的通知》(交辦海〔2018〕19號) | |||||
《國家職業資格目錄(2021年版)》 | |||||
《交通運輸部海事局關于廣東海事局權責清單的批復》(海政法〔2018〕286號) | |||||
204 | 廣州海事局 | 船員適任證書核發 | 廣州海事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 | |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 | |||||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直屬海事系統權責清單制度的通知》(交辦海〔2018〕19號) | |||||
《國家職業資格目錄(2021年版)》 | |||||
《交通運輸部海事局關于廣東海事局權責清單的批復》(海政法〔2018〕286號) | |||||
205 | 廣州海事局 | 海員證核發 | 廣州海事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 | |||||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 | |||||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直屬海事系統權責清單制度的通知》(交辦海〔2018〕19號) | |||||
《國家職業資格目錄(2021年版)》 | |||||
《交通運輸部海事局關于廣東海事局權責清單的批復》(海政法〔2018〕286號) | |||||
206 | 市水務局 | 水利基建項目初步設計文件審批 | 市水務局;區級水利部門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 |
《廣東省河道管理條例》 | |||||
207 | 市水務局 | 取水許可 | 市水務局;區級水利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 |
《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 | |||||
208 | 市水務局 | 洪水影響評價類審批 | 市水務局;區級水利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 |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 | |||||
209 | 市水務局 | 河道管理范圍內特定活動審批 | 市水務局;區級水利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 | |
《廣東省河道管理條例》 | |||||
210 | 市水務局 | 河道采砂許可 | 市水務局;區級水利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 |
《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 | |||||
《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條例》 | |||||
《廣東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 | |||||
211 | 市水務局 | 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 | 市水務局;區級水利部門;廣州空港經濟區管理委員會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 | |
《廣州市臨空經濟區條例》 | |||||
212 | 市水務局 | 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資質認定 | 市水務局(受省水利廳委托實施)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 |||||
《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定》(水利部令第36號公布,水利部令第50號修正)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一批省級權責清單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70號) | |||||
213 | 市水務局 |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修建水庫審批 | 區級水利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 |
214 | 市水務局 | 城市建設填堵水域、廢除圍堤審批 | 市政府(由市水務局承辦);區級政府(由區級水利部門承辦) |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 | |
215 | 市水務局 | 占用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審批 | 市水務局;區級水利部門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和調整實施一批省級權責清單事項的決定》(粵府〔2020〕1號) | |||||
216 | 市水務局 | 利用堤頂、戧臺兼做公路審批 | 市水務局;區級河道主管機關 | 《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 | |
217 | 市水務局 | 壩頂兼做公路審批 | 市水務局;區級大壩主管部門 | 《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 | |
218 | 市水務局 | 蓄滯洪區避洪設施建設審批 | 市水務局;區級水利部門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 |
219 | 市水務局 | 大壩管理和保護范圍內修建碼頭、漁塘許可 | 市水務局;區級大壩主管部門 | 《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 | |
220 | 市農業農村局 | 農藥經營許可 | 市農業農村局(受省農業農村廳委托實施);市農業農村局;區級農業農村部門 | 《農藥管理條例》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一批省級權責清單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70號) | |||||
221 | 市農業農村局 | 農藥廣告審查 | 市農業農村局(受省農業農村廳委托實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一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繼續委托各地級以上市實施的決定》(粵府〔2019〕16號) | |||||
222 | 市農業農村局 | 肥料登記 | 市農業農村局(受省農業農村廳委托實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 | |
《肥料登記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00年第32號公布,農業農村部令2022年第1號修訂)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一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調整由各地級以上市實施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48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第三批省級管理權限調整由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各片區管委會實施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83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一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繼續委托各地級以上市實施的決定》(粵府〔2019〕16號) | |||||
223 | 市農業農村局 | 飼料添加劑產品批準文號核發 | 市農業農村局(受省農業農村廳委托實施) |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一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調整由各地級以上市實施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48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第三批省級管理權限調整由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各片區管委會實施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83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一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繼續委托各地級以上市實施的決定》(粵府〔2019〕16號) | |||||
《廣東省農業廳關于將一批行政許可事項委托地級以上市實施的通知》(粵農〔2018〕18號) | |||||
224 | 市農業農村局 | 從事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的企業審批 | 市農業農村局(受省農業農村廳委托實施部分事項) |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一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調整由各地級以上市實施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48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一批省級權責清單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70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第三批省級管理權限調整由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各片區管委會實施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83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一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繼續委托各地級以上市實施的決定》(粵府〔2019〕16號) | |||||
《廣東省農業廳關于將一批行政許可事項委托地級以上市實施的通知》(粵農〔2018〕18號) | |||||
225 | 市農業農村局 | 獸藥經營許可 | 市農業農村局(受省農業農村廳委托實施);市農業農村局;區級農業農村部門 | 《獸藥管理條例》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一批省級權責清單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70號) | |||||
226 | 市農業農村局 | 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 | 市農業農村局(委托區級農業農村部門實施);區級農業農村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 | |
《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 | |||||
《轉基因棉花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規定》(農業部公告第2436號公布,農業農村部令2019年第2號修正) | |||||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保留下放取消行政許可備案事項的決定》(市政府令第142號) | |||||
227 | 市農業農村局 | 食用菌菌種生產經營許可 | 區級農業農村部門(受理省農業農村廳事權事項);區級農業農村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 | |
《食用菌菌種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06年第62號公布,農業部令2015年第1號修正) | |||||
228 | 市農業農村局 | 使用低于國家或地方規定的種用標準的農作物種子審批 | 市政府(由市農業農村局承辦);區級政府(由區級農業農村部門承辦)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 | |
229 | 市農業農村局 | 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 | 市農業農村局;區級農業農村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 | |
《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 | |||||
《養蜂管理辦法(試行)》(農業部公告第1692號) | |||||
230 | 市農業農村局 | 蠶種生產經營許可 | 市農業農村局、區級農業農村(蠶業)部門(受理省農業農村廳事權事項) |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 | |
《蠶種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06年第68號公布,農業農村部令2022年第1號修訂) | |||||
231 | 市農業農村局 | 農業植物檢疫證書核發 | 區級農業農村部門 | 《植物檢疫條例》 | |
《國務院關于同意廣東省“十二五”時期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試的批復》(國函〔2012〕177號) | |||||
《廣東省植物檢疫實施辦法》(省政府令第289號) | |||||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第五輪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取消、調整和保留行政審批、備案事項的決定》(市政府令第90號) | |||||
232 | 市農業農村局 | 農業植物產地檢疫合格證簽發 | 區級農業農村部門 | 《植物檢疫條例》 | |
《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農業部分)》(農業部令1995年第5號公布,農業部令2007年第6號修正) | |||||
《廣東省植物檢疫實施辦法》(省政府令第289號) | |||||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第五輪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取消、調整和保留行政審批、備案事項的決定》(市政府令第90號) | |||||
233 | 市農業農村局 | 農業野生植物采集、出售、收購、野外考察審批 | 市農業農村局(受省農業農村廳委托實施部分事項;采集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的,由區級農業農村部門受理) |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一批省級權責清單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70號) | |||||
234 | 市農業農村局 | 運輸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審批 | 市農業農村局(受省農業農村廳委托實施) | 《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一批省級權責清單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70號) | |||||
235 | 市農業農村局 | 動物及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核發 | 區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 |
《動物檢疫管理辦法》(農業農村部令2022年第7號) | |||||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保留下放取消行政許可備案事項的決定》(市政府令第142號) | |||||
236 | 市農業農村局 | 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核發 | 區級農業農村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一批省級權責清單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70號) | |||||
237 | 市農業農村局 | 向無規定動物疫病區輸入易感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審批 | 從化區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受省農業農村廳委托實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 |
《動物檢疫管理辦法》(農業農村部令2022年第7號) | |||||
《廣東省從化馬屬動物疫病區域化管理辦法》(省府令第150號) | |||||
238 | 市農業農村局 | 動物診療許可 | 區級農業農村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 |
《動物診療機構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08年第19號公布,農業部令2017年第8號修正) | |||||
239 | 市農業農村局 | 執業獸醫資格認定 | 市農業農村局(受省農業農村廳委托實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 |
《國家職業資格目錄(2021年版)》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一批省級權責清單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70號) | |||||
240 | 市農業農村局 |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置審查 | 市政府(由市農業農村局承辦) |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 | |
《廣東省生豬屠宰管理規定》(省政府令第162號公布,省政府令第266號修正) | |||||
241 | 市農業農村局 | 生鮮乳收購站許可 | 區級農業農村部門 | 《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 | |
242 | 市農業農村局 | 生鮮乳準運證明核發 | 區級農業農村部門 | 《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 | |
243 | 市農業農村局 | 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駕駛證核發 | 區級農業農村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 |
《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 | |||||
244 | 市農業農村局 | 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登記 | 區級農業農村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 |
《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 | |||||
245 | 市農業農村局 | 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通過流轉取得土地經營權審批 | 市政府(由市農業農村局承辦);區級政府(由區級農業農村部門承辦);鄉鎮政府(由農業農村部門或者農村經營管理部門承辦) |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 |
《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農業農村部令2021年第1號) | |||||
246 | 市農業農村局 | 農村村民宅基地審批 | 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 |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農村住宅建設管理的實施意見(穗府辦規〔2020〕18號)》 | |||||
247 | 市農業農村局 | 獵捕國家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審批 | 市農業農村局(受省農業農村廳委托實施,由區級農業農村部門初審);區級農業農村部門(初審省農業農村廳事權事項) |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野生動物利用特許辦法》(農業部令1999年第15號公布,農業農村部令2019年第2號修訂)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一批省級權責清單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70號) | |||||
248 | 市農業農村局 | 出售、購買、利用國家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審批 | 市農業農村局(受省農業農村廳委托實施,由區級農業農村部門初審);區級農業農村部門(初審省農業農村廳事權事項) |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 | |||||
《國家林業局受理10種(類)陸生野生動物相關行政許可事項》(國家林業局公告2017年第14號)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野生動物利用特許辦法》(農業部令1999年第15號公布,農業農村部令2019年第2號修訂) | |||||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公告》(第2546號) | |||||
《廣東省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條例》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一批省級權責清單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70號) | |||||
249 | 市農業農村局 | 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審批 | 市農業農村局(受省農業農村廳委托實施,由區級農業農村部門初審);區級農業農村部門(初審農業農村部事權事項) |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野生動物利用特許辦法》(農業部令1999年第15號公布,農業農村部令2019年第2號修訂) | |||||
《國家林業局受理10種(類)陸生野生動物相關行政許可事項》(國家林業局公告2017年第14號)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 | |||||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公告》(第2546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一批省級權責清單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70號) | |||||
250 | 市農業農村局 | 外國人在我國對國家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進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攝電影、錄像等活動審批 | 市農業農村局(受省農業農村廳委托實施,由區級農業農村部門初審) |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野生動物利用特許辦法》(農業部令1999年第15號公布,農業農村部令2019年第2號修訂) | |||||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公告》(第2546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一批省級權責清單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70號) | |||||
251 | 市農業農村局 | 建設禁漁區線內側的人工魚礁審批 | 市農業農村局(受省農業農村廳委托實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實施細則》 | |
《廣東省人工魚礁管理規定》(2004年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91號公布,2020年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75號修改) | |||||
252 | 市農業農村局 | 漁業船舶船員證書核發 | 市海洋綜合執法支隊(受省海洋綜合執法總隊委托實施)、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廣州南沙新區片區管委會(受省海洋綜合執法總隊委托實施);市海洋綜合執法支隊;區級農業農村部門、漁政監督管理機構 |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條例》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員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14年第4號公布,農業部令2017年第8號修正) | |||||
《國家職業資格目錄(2021年版)》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一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調整由各地級以上市實施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48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第三批省級管理權限調整由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各片區管委會實施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83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一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繼續委托各地級以上市實施的決定》(粵府〔2019〕16號) | |||||
253 | 市農業農村局 | 水產苗種生產經營審批 | 區級農業農村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 | |
《水產苗種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05年第46號) | |||||
《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 | |||||
《廣東省第一批擴大縣級政府管理權限事項目錄》(省政府令第98號) | |||||
254 | 市農業農村局 | 水域灘涂養殖證核發 | 市政府(由市農業農村局承辦);區級政府(由區級農業農村部門承辦) |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 | |
255 | 市農業農村局 | 圍墾沿海灘涂審批 | 市政府(由市農業農村局承辦);區級政府(由其指定部門承辦) |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 | |
256 | 市農業農村局 | 漁業船網工具指標審批 | 市農業農村局(受省農業農村廳委托實施);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廣州南沙新區片區管委會(受省農業農村廳委托實施);市農業農村局;區級農業農村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 | |
《漁業捕撈許可管理規定》(農業農村部令2018年第1號公布,農業農村部令2022年第1號修訂)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一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繼續委托各地級以上市實施的決定》(粵府〔2019〕16號) | |||||
《廣東省漁業捕撈許可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292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第三批省級管理權限調整由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各片區管委會實施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83號) | |||||
257 | 市農業農村局 | 漁業捕撈許可 | 市農業農村局(受省農業農村廳委托實施);市農業農村局;區級農業農村部門;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廣州南沙新區片區管委會(受省農業農村廳委托實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實施細則》 | |||||
《漁業捕撈許可管理規定》(農業農村部令2018年第1號公布,農業農村部令2022年第1號修訂)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一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調整由各地級以上市實施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48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一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繼續委托各地級以上市實施的決定》(粵府〔2019〕16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第三批省級管理權限調整由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各片區管委會實施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83號) | |||||
258 | 市農業農村局 | 專用航標的設置、撤除、位置移動和其他狀況改變審批 | 區級農業農村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航標條例》 | |
《漁業航標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08年第13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事項目錄(第一批)》(省政府令第169號) | |||||
259 | 市農業農村局 | 漁港內新建、改建、擴建設施或者其他水上、水下施工審批 | 區級農業農村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條例》 | |
《廣東省漁港和漁業船舶管理條例》 | |||||
《廣東省人民政府第四輪行政審批事項調整目錄》(省政府令第142號) | |||||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保留取消調整行政審批備案事項的決定》(市政府令第38號發布,市政府令第132號修訂) | |||||
260 | 市農業農村局 | 漁港內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品裝卸審批 | 區級農業農村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條例》 | |
《廣東省漁港和漁業船舶管理條例》 | |||||
《廣東省人民政府第四輪行政審批事項調整目錄》(省政府令第142號) | |||||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保留取消調整行政審批備案事項的決定》(市政府令第38號發布,市政府令第132號修訂) | |||||
261 | 市農業農村局 | 漁業船舶國籍登記 | 市海洋綜合執法支隊(受省海洋綜合執法總隊委托實施);區級農業農村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條例》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登記辦法》(農業部令2012年第8號公布,農業部令2013年第5號修正)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一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調整由各地級以上市實施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48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第三批省級管理權限調整由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各片區管委會實施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83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一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繼續委托各地級以上市實施的決定》(粵府〔2019〕16號) | |||||
《廣東省海洋綜合執法總隊關于委托實施兩項行政職權事項的公告》(粵海綜〔2022〕80 號) | |||||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保留取消調整行政審批備案事項的決定》(市政府令第38號發布,市政府令第132號修訂) | |||||
262 |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 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審批 |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一批省級權責清單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70號) | |||||
263 | 市商務局 | 從事拍賣業務許可 | 市商務局(受理省商務廳事權事項,受省商務廳委托實施部分事項)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 | |
《拍賣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4年第24號公布,商務部令2019年第1號修正)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一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調整由各地級以上市實施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48號) | |||||
264 | 市商務局 | 限制進出口貨物進出口許可 | 市商務局(受商務部委托實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 | |
《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 | |||||
《2022年進出口許可證件發證機構名錄》(商務部公告2021年第42號) | |||||
265 | 市商務局 | 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核準 | 市商務局(委托區級商務主管部門實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 | |
《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 | |||||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調整省直有關部門職能的通知》(粵府辦〔2015〕8號) | |||||
《廣東省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管理辦法》(粵商務規字〔2022〕2號) | |||||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下放、委托和收回一批市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市政府令第178號) | |||||
266 | 市文化廣電旅游局 | 文藝表演團體設立審批 | 市文化廣電旅游局(受省文化和旅游廳委托實施部分事項);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廣州南沙新區片區管委會(受省文化和旅游廳委托實施部分事項);區級文化和旅游部門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一批省級權責清單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70號) | |||||
《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各片區管委會實施的第一批省級管理事項目錄》(省政府令第214號) | |||||
267 | 市文化廣電旅游局 | 境外投資演出場所經營單位設立審批 | 市文化廣電旅游局(受省文化和旅游廳委托實施);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廣州南沙新區片區管委會(受省文化和旅游廳委托實施)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 | |
《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令第47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一批省級權責清單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70號) | |||||
《文化部關于在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內調整實施有關文化市場管理政策的通知》(文市函〔2015〕490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一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繼續委托廣州、深圳市實施的決定》(粵府〔2019〕2號) | |||||
《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各片區管委會實施的第一批省級管理事項目錄》(省政府令第214號) | |||||
268 | 市文化廣電旅游局 | 演出經紀機構設立審批 | 市文化廣電旅游局(部分受省文化和旅游廳委托實施);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廣州南沙新區片區管委會(受省文化和旅游廳委托實施部分事項);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 | |
《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令第47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一批省級權責清單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70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一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繼續委托廣州、深圳市實施的決定》(粵府〔2019〕2號) | |||||
《文化部關于在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內調整實施有關文化市場管理政策的通知》(文市函〔2015〕490號) | |||||
《廣東省文化和旅游廳關于貫徹實施廣東省行政許可事項清單(2022年版)有關事宜的通知》(粵文旅法〔2022〕61號) | |||||
269 | 市文化廣電旅游局 | 營業性演出審批 | 市文化廣電旅游局(受省文化和旅游廳委托實施部分事項);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廣州南沙新區片區管委會(受省文化和旅游廳委托實施部分事項);區級文化和旅游部門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 |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文化部令第47號公布,文化部令第57號修正) | |||||
《文化部關于在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內調整實施有關文化市場管理政策的通知》(文市函〔2015〕490號) | |||||
《文化部關于做好取消和下放營業性演出審批項目工作的通知》(文市發〔2013〕9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一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調整由廣州、深圳市實施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41號) | |||||
《廣東省文化和旅游廳關于貫徹實施廣東省行政許可事項清單(2022年版)有關事宜的通知》(粵文旅法〔2022〕61號) | |||||
270 | 市文化廣電旅游局 | 娛樂場所經營活動審批 | 市文化廣電旅游局(受省文化和旅游廳委托實施部分事項);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廣州南沙新區片區管委會(受省文化和旅游廳委托實施部分事項);區級文化和旅游部門 |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 | |
《國務院關于在內地對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暫時調整有關行政審批和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的決定》(國發〔2016〕32號) | |||||
《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令第47號) | |||||
《文化部關于在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內調整實施有關文化市場管理政策的通知》(文市函〔2015〕490號) | |||||
《文化和旅游部關于調整娛樂場所和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審批有關事項的通知》(文旅市場發〔2021〕57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一批省級權責清單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70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一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繼續委托廣州、深圳市實施的決定》(粵府〔2019〕2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一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調整由廣州、深圳市實施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41號) | |||||
《廣東省文化和旅游廳關于貫徹實施廣東省行政許可事項清單(2022年版)有關事宜的通知》(粵文旅法〔2022〕61號) | |||||
271 | 市文化廣電旅游局 |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籌建審批 | 區級文化和旅游部門 |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 | |
272 | 市文化廣電旅游局 | 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審批 | 區級文化和旅游部門 |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 | |
273 | 市文化廣電旅游局 | 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審批 | 市文化廣電旅游局(受省文化和旅游廳委托實施);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廣州南沙新區片區管委會(受省文化和旅游廳委托實施)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 |
《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文化部令第51號) | |||||
《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各片區管委會實施的第二批省級管理事項目錄》(省政府令第232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一批省級權責清單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70號) | |||||
274 | 市文化廣電旅游局 | 美術品進出口經營活動審批 | 市文化廣電旅游局(受省文化和旅游廳委托實施);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廣州南沙新區片區管委會(受省文化和旅游廳委托實施)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 |
《藝術品經營管理辦法》(文化部令第56號) | |||||
《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各片區管委會實施的第二批省級管理事項目錄》(省政府令第232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一批省級權責清單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70號) | |||||
275 | 市文化廣電旅游局 | 設置社會藝術水平考級機構審批 | 市文化廣電旅游局(受省文化和旅游廳委托實施)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 |
《國務院關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層級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0〕21號) | |||||
《社會藝術水平考級管理辦法》(2004年文化部第31號令,2017年文化部第57號令修訂)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一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繼續委托廣州、深圳市實施的決定》(粵府〔2019〕2號) | |||||
276 | 市文化廣電旅游局 | 境外組織或者個人在境內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審批 | 市文化廣電旅游局(受省文化和旅游廳委托實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一批省級權責清單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70號) | |||||
277 | 市文化廣電旅游局 | 旅行社設立許可 | 市文化廣電旅游局(受省文化和旅游廳委托實施);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廣州南沙新區片區管委會(受省文化和旅游廳委托實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 | |
《旅行社條例》 | |||||
《廣東省人民政府第四輪行政審批事項調整目錄》(省政府令第142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一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繼續委托廣州、深圳市實施的決定》(粵府〔2019〕2號) | |||||
《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各片區管委會實施的第一批省級管理事項目錄》(省政府令第214號) | |||||
278 | 市文化廣電旅游局 | 外商投資旅行社業務許可 | 市文化廣電旅游局(受省文化和旅游廳委托實施);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廣州南沙新區片區管委會(受省文化和旅游廳委托實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 | |
《旅行社條例》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積極利用外資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粵府〔2017〕125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一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繼續委托廣州、深圳市實施的決定》(粵府〔2019〕2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積極利用外資若干政策措施(修訂版)的通知》(粵府〔2018〕78號) | |||||
《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各片區管委會實施的第一批省級管理事項目錄》(省政府令第214號) | |||||
279 | 市文化廣電旅游局 | 導游證核發 | 市文化廣電旅游局(受省文化和旅游廳委托實施);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廣州南沙新區片區管委會(受省文化和旅游廳委托實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 | |
《導游人員管理條例》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第三批省級管理權限調整由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各片區管委會實施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83號) | |||||
《廣東省文化和旅游廳關于貫徹實施廣東省行政許可事項清單(2022年版)有關事宜的通知》(粵文旅法(2022)61號) | |||||
280 | 市衛生健康委 | 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衛生許可 | 市衛生健康委(受省衛生健康委委托實施)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一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調整由各地級以上市實施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48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第三批省級管理權限調整由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各片區管委會實施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83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一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繼續委托各地級以上市實施的決定》(粵府〔2019〕16號) | |||||
281 | 市衛生健康委 | 飲用水供水單位衛生許可 | 市衛生健康委;區級衛生健康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 |
282 | 市衛生健康委 | 公共場所衛生許可 | 市衛生健康委;區級衛生健康部門 |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 | |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2017修正)》 | |||||
《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于印發職業健康和公共衛生監督領域“證照分離”改革措施的通知》(國衛辦法規發〔2021〕13號) | |||||
283 | 市衛生健康委 | 消毒產品生產單位審批 | 市衛生健康委(受省衛生健康委委托實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 |
《消毒管理辦法(2017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18號) | |||||
《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于印發職業健康和公共衛生監督領域“證照分離”改革措施的通知》(國衛辦法規發〔2021〕13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一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調整由各地級以上市實施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48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第三批省級管理權限調整由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各片區管委會實施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83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一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繼續委托各地級以上市實施的決定》(粵府〔2019〕16號) | |||||
284 | 市衛生健康委 | 職業衛生、放射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認可 | 市衛生健康委(受省衛生健康委委托實施部分事項);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廣州南沙新區片區管委會(受省衛生健康委委托實施部分事項)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 |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管理辦法》(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令第4號) | |||||
《放射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管理辦法》(衛監督發〔2012〕25號公布,國衛職健函〔2020〕340號修正) | |||||
《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于印發職業健康和公共衛生監督領域“證照分離”改革措施的通知》(國衛辦法規發〔2021〕13號) | |||||
《國家衛生計生委關于放射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甲級)審批職責下放后加強監管工作的通知》(國衛監督發〔2015〕75號) | |||||
《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于貫徹落實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衛辦職健發〔2021〕2號) | |||||
《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放射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衛辦職健發〔2022〕7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一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調整由各地級以上市實施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48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第三批省級管理權限調整由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各片區管委會實施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83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一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繼續委托各地級以上市實施的決定》(粵府〔2019〕16號) | |||||
285 | 市衛生健康委 | 醫療機構建設項目放射性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審核 | 市衛生健康委(受省衛生健康委委托實施);市衛生健康委;區級衛生健康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 |
《放射診療管理規定》(衛生部令第46號公布,國家衛生計生委令第8號修正) | |||||
《放射診療建設項目衛生審查管理規定》(衛監督發〔2012〕25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一批省級權責清單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70號) | |||||
286 | 市衛生健康委 | 醫療機構建設項目放射性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 | 市衛生健康委(受省衛生健康委委托實施);市衛生健康委;區級衛生健康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 |
《放射診療管理規定》(衛生部令第46號公布,國家衛生計生委令第8號修正) | |||||
《放射診療建設項目衛生審查管理規定》(衛監督發〔2012〕25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一批省級權責清單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70號) | |||||
287 | 市衛生健康委 | 醫療機構設置審批 | 市衛生健康委(受省衛生健康委委托實施);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廣州南沙新區片區管委會(受省衛生健康委委托實施);市衛生健康委(部分已委托黃埔區、南沙區衛生健康部門實施);區級衛生健康部門 |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一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調整由各地級以上市實施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48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第三批省級管理權限調整由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各片區管委會實施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83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一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繼續委托各地級以上市實施的決定》(粵府〔2019〕16號) | |||||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下放、委托和收回一批市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市政府令第178號) | |||||
288 | 市衛生健康委 | 醫療機構執業登記 | 市衛生健康委(受省衛生健康委委托實施);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廣州南沙新區片區管委會(受省衛生健康委委托實施);市衛生健康委(部分已委托黃埔區、南沙區衛生健康部門實施);區級衛生健康部門 |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一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調整由各地級以上市實施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48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第三批省級管理權限調整由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各片區管委會實施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83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一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繼續委托各地級以上市實施的決定》(粵府〔2019〕16號) | |||||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下放、委托和收回一批市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市政府令第178號) | |||||
289 | 市衛生健康委 | 母嬰保健技術服務機構執業許可 | 市衛生健康委(受省衛生健康委委托實施);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廣州南沙新區片區管委會(受省衛生健康委委托實施);區級衛生健康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 | |||||
《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許可及人員資格管理辦法》(衛婦發〔1995〕7號公布,國家衛生健康委令第7號修正)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一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調整由各地級以上市實施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48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第三批省級管理權限調整由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各片區管委會實施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83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一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繼續委托各地級以上市實施的決定》(粵府〔2019〕16號) | |||||
290 | 市衛生健康委 | 放射源診療技術和醫用輻射機構許可 | 市衛生健康委(受省衛生健康委委托實施);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廣州南沙新區片區管委會(受省衛生健康委委托實施);市衛生健康委;區級衛生健康部門 |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 | |
《放射診療管理規定》(衛生部令第46號公布,國家衛生計生委令第8號修正)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一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調整由各地級以上市實施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48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第三批省級管理權限調整由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各片區管委會實施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83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一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繼續委托各地級以上市實施的決定》(粵府〔2019〕16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一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調整由廣州、深圳市實施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41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一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繼續委托廣州、深圳市實施的決定》(粵府〔2019〕2號) | |||||
291 | 市衛生健康委 | 設置戒毒醫療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從事戒毒治療業務許可 | 市衛生健康委(受省衛生健康委委托實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一批省級權責清單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70號) | |||||
292 | 市衛生健康委 | 醫療機構購用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許可 | 市衛生健康委(委托區級衛生健康部門實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 | |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 | |||||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下放、委托和收回一批市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市政府令第178號) | |||||
293 | 市衛生健康委 | 單采血漿站設置審批 | 市衛生健康委(為省級權限的二審);區級衛生健康部門(為省級權限的初審) | 《血液制品管理條例》 | |
《單采血漿站管理辦法》(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8號) | |||||
294 | 市衛生健康委 | 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許可 | 市衛生健康委(受省衛生健康委委托實施) | 《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 | |
《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與使用管理辦法(試行)》(國衛規劃發〔2018〕12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一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繼續委托廣州、深圳市實施的決定》(粵府〔2019〕2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一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調整由廣州、深圳市實施的決定》(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41號) | |||||
295 | 市衛生健康委 | 醫師資格認定 | 市衛生健康委(受省衛生健康委委托實施部分事項);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廣州南沙新區片區管委會(受省衛生健康委委托實施部分事項) | 《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 | |
《醫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衛生部令第4號公布,衛醫發〔2008〕32號修正) | |||||
《國家職業資格目錄(2021年版)》 | |||||
《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各片區管委會實施的第一批省級管理事項目錄》(省政府令第214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一批省級權責清單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70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一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繼續委托廣州、深圳市實施的決定》(粵府〔2019〕2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一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調整由廣州、深圳市實施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41號) | |||||
296 | 市衛生健康委 | 醫師執業注冊 | 市衛生健康委(受省衛生健康委、省中醫藥局委托實施);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廣州南沙新區片區管委會(受省衛生健康委、省中醫藥局委托實施);市衛生健康委(部分已委托區級衛生健康部門實施;部分已委托黃埔區、南沙區衛生健康部門實施);區級衛生健康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 | |
《醫師執業注冊管理辦法》(國家衛生計生委令第13號) | |||||
《臺灣地區醫師在大陸短期行醫管理規定》(衛生部令第63號) | |||||
《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醫師在內地短期行醫管理規定》(衛生部令第62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一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調整由各地級以上市實施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48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第三批省級管理權限調整由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各片區管委會實施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83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一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繼續委托各地級以上市實施的決定》(粵府〔2019〕16號) | |||||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下放、委托和收回一批市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市政府令第178號) | |||||
297 | 市衛生健康委 | 鄉村醫生執業注冊 | 區級衛生健康部門(白云、黃埔、增城、從化、番禺、南沙、花都區衛生健康部門) | 《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 | |
298 | 市衛生健康委 | 母嬰保健服務人員資格認定 | 市衛生健康委(受省衛生健康委委托實施);區級衛生健康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 | |||||
《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許可及人員資格管理辦法》(衛婦發〔1995〕7號公布,國家衛生健康委令第7號修正) | |||||
《國家職業資格目錄(2021年版)》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一批省級權責清單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70號) | |||||
299 | 市衛生健康委 | 外籍醫師在華短期執業許可 | 市衛生健康委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 |
《外國醫師來華短期行醫暫行管理辦法》(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8號) | |||||
300 | 市衛生健康委 | 護士執業注冊 | 市衛生健康委(受省衛生健康委托實施);市衛生健康委(部分已委托黃埔區、南沙區健康衛生部門實施);區級衛生健康部門 | 《護士條例》 | |
《國家職業資格目錄(2021年版)》 | |||||
《護士執業注冊管理辦法(2021修訂)》(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令第7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一批省級權責清單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70號) | |||||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下放、委托和收回一批市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市政府令第178號) | |||||
301 | 市衛生健康委 | 醫療廣告審查 | 市衛生健康委(受省衛生健康委委托實施);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廣州南沙新區片區管委會(受省衛生健康委委托實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 |
《醫療廣吿管理辦法》(國家工商局、衛生部令第16號公布,工商總局、衛生部令第26號修正)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一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調整由各地級以上市實施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48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第三批省級管理權限調整由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各片區管委會實施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83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一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繼續委托各地級以上市實施的決定》(粵府〔2019〕16號) | |||||
302 | 市應急管理局 | 石油天然氣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 市應急管理局;區級應急管理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 |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6號公布,安全監管總局令第77號修正) | |||||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明確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安全監管職責等事項的通知》(安監總廳管一〔2013〕143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粵府〔2014〕8號) | |||||
303 | 市應急管理局 | 石油天然氣企業安全生產許可 | 市應急管理局(受省應急管理廳委托實施) |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 | |
《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安全監管總局令第20號公布,安全監管總局令第78號修正)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粵府〔2014〕8號) | |||||
304 | 市應急管理局 | 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 市應急管理局;區級應急管理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 |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6號公布,安全監管總局令第77號修正) | |||||
《冶金企業和有色金屬企業安全生產規定》(安全監管總局令第91號) | |||||
《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 | |||||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粵府辦〔2016〕34號) | |||||
《廣東省應急管理廳關于印發〈廣東省應急管理廳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粵應急規〔2022〕1號) | |||||
305 | 市應急管理局 |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 | 市應急管理局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 |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5號公布,安全監管總局令第79號修正) | |||||
《廣東省人民政府轉發〈國務院關于同意廣東省“十二五”時期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試的批復〉的通知》(粵府函〔2012〕335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轉發〈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的通知》(粵府〔2012〕134號) | |||||
306 | 市應急管理局 |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 市應急管理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 |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5號公布,安全監管總局令第79號修正) |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 |||||
《廣東省人民政府轉發〈國務院關于同意廣東省“十二五”時期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試的批復〉的通知》(粵府函〔2012〕335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轉發〈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的通知》(粵府〔2012〕134號) | |||||
307 | 市應急管理局 |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 | 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 |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 |||||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1號公布,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79號修正) | |||||
《廣東省人民政府轉發〈國務院關于同意廣東省“十二五”時期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試的批復〉的通知》(粵府函〔2012〕335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轉發〈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的通知》(粵府〔2012〕134號) | |||||
308 | 市應急管理局 | 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 | 市應急管理局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 |
《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實施辦法》(安全監管總局令第57號公布,安全監管總局令第89號修正) | |||||
309 | 市應急管理局 |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 | 市應急管理局;區級應急管理部門;廣州空港經濟區管理委員會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 |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安全監管總局令第55號公布,安全監管總局令第79號修正) | |||||
《廣州市臨空經濟區條例》 | |||||
310 | 市應急管理局 | 生產、儲存煙花爆竹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 市應急管理局;區級應急管理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 |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6號公布,安全監管總局令第77號修正) | |||||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明確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安全監管職責等事項的通知》(安監總廳管一〔2013〕143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粵府〔2014〕8號) | |||||
311 | 市應急管理局 | 煙花爆竹經營許可 | 市應急管理局;區級應急管理部門 |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 | |
《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安全監管總局令第65號) | |||||
312 | 市應急管理局 | 第一類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許可 | 市應急管理局(受省應急管理廳委托實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 | |
《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 | |||||
《廣東省人民政府第四輪行政審批事項調整目錄》(省政府令第142號) | |||||
313 | 市應急管理局 | 第一類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經營許可 | 市應急管理局(受省應急管理廳委托實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 | |
《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 | |||||
《廣東省人民政府第四輪行政審批事項調整目錄》(省政府令第142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粵府辦〔2016〕34號) | |||||
314 | 市消防救援支隊 | 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 | 市消防救援支隊;區級消防救援機構;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 |
315 | 市應急管理局 | 特種作業人員職業資格認定 | 市應急管理局(受省應急管理廳委托實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 |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0號公布,安全監管總局令第80號修正) | |||||
《國家職業資格目錄(2021年版)》 | |||||
《廣東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事項目錄(第一批)》(省政府令第169號) | |||||
《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 | |||||
316 | 市稅務局 | 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審批 | 區級稅務部門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 |
317 | 市市場監管局 | 重要工業產品生產許可 | 市市場監管局(受省市場監管局委托實施部分事項) |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 |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 |||||
《廣東省質監局關于委托實施部分工業產品行政許可有關事宜的通知》(粵質行函〔2018〕577號) | |||||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委托實施預應力混凝土鐵路橋簡支梁等三類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的通知》(粵市監質監〔2022〕223號) | |||||
318 | 市市場監管局 | 食品生產許可 | 區市場監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 |
《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市場監管總局令第24號) | |||||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保留下放取消行政許可備案事項的決定》(市政府令第142號) | |||||
319 | 市市場監管局 | 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 | 市市場監管局(委托區級市場監管部門實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 |
《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市場監管總局令第24號) | |||||
《關于調整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審批權限的公告》(粵食藥監食產〔2015〕167號) | |||||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下放、委托和收回一批市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市政府令第178號) | |||||
320 | 市市場監管局 | 食品經營許可 | 市市場監管局(部分已委托區級市場監管部門實施);區級市場監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 |
《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 |||||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下放、委托和收回一批市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市政府令第178號) | |||||
321 | 市市場監管局 | 特種設備生產單位許可 | 市市場監管局(部分受省市場監管局委托實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 |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 |||||
《特種設備生產和充裝單位許可規則》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一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繼續委托廣州、深圳市實施的決定》(粵府〔2019〕2號) | |||||
322 | 市市場監管局 | 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充裝許可 | 市市場監管局(受省市場監管局委托實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 |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 |||||
《特種設備生產和充裝單位許可規則》 | |||||
323 | 市市場監管局 | 特種設備使用登記 | 市市場監管局;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區級市場監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 |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 |||||
《廣東省特種設備安全條例》 | |||||
《廣州市壓力管道安全管理規定》 | |||||
《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則》 | |||||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保留下放取消行政許可備案事項的決定》(市政府令第142號) | |||||
324 | 市市場監管局 | 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和作業人員資格認定 | 市市場監管局;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廣州南沙新區片區管委會 |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 |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 |||||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質檢總局令第70號公布,質檢總局令第140號修正) | |||||
《國家職業資格目錄(2021年版)》 | |||||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核規則》(TSG Z6001-2019) | |||||
《特種設備焊接操作人員考核細則》(TSG Z6002-2010)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一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調整由各地級以上市實施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48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第三批省級管理權限調整由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各片區管委會實施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83號) | |||||
325 | 市市場監管局 | 計量標準器具核準 | 市市場監管局;區級市場監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 | |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 | |||||
326 | 市市場監管局 | 承擔國家法定計量檢定機構任務授權 | 市市場監管局;區級市場監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 | |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 | |||||
327 | 市市場監管局 | 保健食品廣告審查 | 市市場監管局(受省市場監管局委托實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 |||||
《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審查管理暫行辦法》(市場監管總局令第21號) | |||||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委托實施保健食品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審查事項的通知》(粵市監廣〔2022〕240號) | |||||
328 | 市市場監管局 | 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審查 | 市市場監管局(受省市場監管局委托實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 |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 | |||||
《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審查管理暫行辦法》(市場監管總局令第21號) | |||||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委托實施保健食品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審查事項的通知》(粵市監廣〔2022〕240號) | |||||
329 | 市市場監管局 | 企業登記注冊 | 市市場監管局(部分已委托區級市場監管部門實施);區級市場監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 |||||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下放、委托和收回一批市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市政府令第178號) | |||||
330 | 市市場監管局 | 個體工商戶登記注冊 | 區級市場監管部門 | 《個體工商戶條例》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 |||||
331 | 市市場監管局 | 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注冊 | 區級市場監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 |||||
332 | 市市場監管局 |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 | 市市場監管局 |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 | |
《關于調整下放企業登記管轄權的通知》(粵工商企字〔2012〕543號) | |||||
333 | 市市場監管局 | 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核準 | 市市場監管局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 |||||
《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登記管理辦法》 | |||||
《關于調整下放企業登記管轄權的通知》(粵工商企字〔2012〕543號) | |||||
334 | 市文化廣電旅游局 | 廣播電視專用頻段頻率使用許可 | 市文化廣電旅游局、區級廣電部門(受理廣電總局事權事項并逐級上報) | 《廣播電視管理條例》 | |
335 | 市文化廣電旅游局 | 廣播電臺、電視臺設立、終止審批 | 市文化廣電旅游局、區級廣電部門(受理廣電總局事權事項并逐級上報) | 《廣播電視管理條例》 | |
336 | 市文化廣電旅游局 | 廣播電臺、電視臺變更臺名、臺標、節目設置范圍或節目套數審批 | 市文化廣電旅游局、區級廣電部門(受理廣電總局事權事項并逐級上報) | 《廣播電視管理條例》 | |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20〕13號) | |||||
337 | 市文化廣電旅游局 | 鄉鎮設立廣播電視站和機關、部隊、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設立有線廣播電視站審批 | 區級廣電部門(初審省廣電局事權事項);區級廣電部門 | 《廣播電視管理條例》 | |
《廣播電視站審批管理暫行規定》(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令第32號) | |||||
《國務院關于同意廣東省“十二五”時期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試的批復》(國函〔2012〕177號) | |||||
《有線電視管理暫行辦法》 | |||||
338 | 市文化廣電旅游局 | 有線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工程驗收審核 | 區級廣電部門 | 《廣播電視管理條例》 | |
《廣東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事項目錄(第一批)》(省政府令第169號) | |||||
339 | 市文化廣電旅游局 | 廣播電視視頻點播業務審批 | 市文化廣電旅游局、區級廣電部門(受理廣電總局事權事項并逐級上報)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 |
《廣播電視視頻點播業務管理辦法》(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令第35號公布,廣播電視總局令第9號修正) | |||||
340 | 市文化廣電旅游局 | 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安裝服務許可 | 區級廣電部門(初審省廣電局事權事項) | 《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規定》 | |
《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安裝服務暫行辦法》(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令第60號公布,廣播電視總局令第10號修正) | |||||
《廣電總局關于設立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安裝服務機構審批事項的通知》(廣發〔2010〕24號) | |||||
《廣東省第一批擴大縣級政府管理權限事項目錄》(省政府令第98號) | |||||
341 | 市文化廣電旅游局 | 設置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審批 | 區級廣電部門(初審省廣電局事權事項) | 《廣播電視管理條例》 | |
《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規定》 | |||||
《廣東省第二批擴大縣級政府管理權限事項目錄》(省政府令第161號) | |||||
342 | 市體育局 | 舉辦健身氣功活動及設立站點審批 | 區級體育部門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 |
《健身氣功管理辦法》(體育總局令2006年第9號) | |||||
343 | 市體育局 | 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許可 | 區級體育部門 | 《全民健身條例》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粵府〔2014〕8號) | |||||
344 | 市體育局 | 臨時占用公共體育設施審批 | 區級體育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 | |
《廣東省體育設施建設和管理條例》 | |||||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保留取消調整行政審批備案事項的決定》(市政府令第38號發布,市政府令第132號修訂) | |||||
345 | 市新聞出版局 | 出版物批發業務經營許可 | 市新聞出版局(受省新聞出版局委托實施);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廣州南沙新區片區管委會(受省新聞出版局委托實施) | 《出版管理條例》 | |
《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 | |||||
《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各片區管委會實施的第一批省級管理事項目錄》(省政府令第214號) | |||||
346 | 市新聞出版局 | 出版物零售業務經營許可 | 區級新聞出版部門 | 《出版管理條例》 | |
《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 | |||||
347 | 市新聞出版局 | 音像制品制作業務許可 | 市新聞出版局(受省新聞出版局委托實施) | 《音像制品管理條例》 | |
348 | 市新聞出版局 | 電子出版物制作業務許可 | 市新聞出版局(受省新聞出版局委托實施) | 《音像制品管理條例》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一批省級權責清單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70號) | |||||
349 | 市新聞出版局 | 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復制單位設立、變更、兼并、合并、分立審批 | 市新聞出版局(受省新聞出版局委托實施);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廣州南沙新區片區管委會(受省新聞出版局委托實施) | 《音像制品管理條例》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一批省級權責清單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70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第三批省級管理權限調整由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各片區管委會實施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83號) | |||||
350 | 市新聞出版局 | 印刷企業設立、變更、兼并、合并、分立審批 | 市新聞出版局;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廣州南沙新區片區管委會(受省新聞出版局委托實施) | 《印刷業管理條例》 | |
《出版管理條例》 | |||||
《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各片區管委會實施的第一批省級管理事項目錄》(省政府令第214號) | |||||
351 | 市新聞出版局 | 內部資料性出版物準印審批 | 市新聞出版局(受省新聞出版局委托實施) | 《印刷業管理條例》 | |
《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管理辦法》(新聞出版廣電總局令第2號) | |||||
352 | 市新聞出版局 | 印刷企業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審批 | 市新聞出版局(受省新聞出版局委托實施) | 《印刷業管理條例》 | |
《出版管理條例》 | |||||
353 | 市民族宗教局 | 宗教教育培訓活動許可 | 市民族宗教局 | 《宗教事務條例》 | |
《宗教事務部分行政許可項目實施辦法》(國宗發〔2018〕11號) | |||||
354 | 市民族宗教局 | 宗教活動場所籌備設立審批 | 市民族宗教局、區級宗教部門(初審省民族宗教委事權事項);市民族宗教局(由區級宗教部門初審) | 《宗教事務條例》 | |
355 | 市民族宗教局 | 宗教活動場所設立、變更、注銷登記 | 區級宗教部門 | 《宗教事務條例》 | |
356 | 市民族宗教局 | 宗教活動場所內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許可 | 市民族宗教局、區級宗教部門(初審省民族宗教委事權事項);市民族宗教局(區級宗教部門初審);區級宗教部門 | 《宗教事務條例》 | |
《宗教事務部分行政許可項目實施辦法》(國宗發〔2018〕11號) | |||||
357 | 市民族宗教局 | 宗教臨時活動地點審批 | 區級宗教部門 | 《宗教事務條例》 | |
358 | 市民族宗教局 | 大型宗教活動許可 | 市民族宗教局會同市公安局 | 《宗教事務條例》 | |
359 | 市民族宗教局 | 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接受境外捐贈審批 | 市民族宗教局; 區級宗教部門 | 《宗教事務條例》 | |
《宗教事務部分行政許可項目實施辦法》(國宗發〔2018〕11號) | |||||
360 | 市僑辦 | 華僑回國定居審批 | 市僑辦(由區級僑務部門初審) |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 | |
《華僑回國定居辦理工作規定》(國僑發〔2013〕18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 廣東省公安廳關于華僑回國定居辦理工作的實施辦法》(粵僑辦〔2020〕4號) | |||||
361 | 市氣象局 | 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 | 市氣象局、區級氣象主管機構 | 《氣象災害防御條例》 | |
《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中國氣象局令第37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企業投資項目分類管理和落地便利化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 | |||||
362 | 市氣象局 | 雷電防護裝置竣工驗收 | 市氣象局、區級氣象主管機構 | 《氣象災害防御條例》 | |
《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中國氣象局令第37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企業投資項目分類管理和落地便利化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 | |||||
363 | 市氣象局 | 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系留氣球單位資質認定 | 市氣象局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 |
《升放氣球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36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第四輪行政審批事項調整目錄》(省政府令第142號) | |||||
364 | 市氣象局 | 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系留氣球活動審批 | 市氣象局、區級氣象主管機構會同有關部門 | 《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 | |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 |||||
365 | 市地方金融監管局 | 設立典當行及分支機構審批 | 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初審省地方金融監管局事權事項);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廣州南沙新區片區管委會實施(初審省地方金融監管局事權事項)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 |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 |||||
《商務部辦公廳關于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和典當行管理職責調整有關事宜的通知》(商辦流通函〔2018〕165號) | |||||
《典當管理辦法》(商務部、公安部2005年第8號令) | |||||
《典當行業監管規定》(商流通發〔2012〕423號) | |||||
《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各片區管委會實施的第一批省級管理事項目錄》(省政府令第214號) | |||||
366 | 市地方金融監管局 | 融資擔保公司設立、合并、分立、減少注冊資本及跨省設立分支機構審批 | 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受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委托實施);中國(廣東)自由貿易區試驗區廣州南沙新區片區管委會(受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委托實施) | 《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 | |
《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 | |||||
《廣東省〈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省政府令第149號) | |||||
《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各片區管委會實施的第一批省級管理事項目錄》(省政府令第214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一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繼續委托廣州、深圳市實施的決定》(粵府〔2019〕2號) | |||||
367 |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 在電力設施周圍或者電力設施保護區內進行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作業審批 |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區級電力管理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 | |
《電力設施保護條例》 | |||||
368 | 市發展改革委 | 國家重點建設和國家核準水電站項目竣工驗收 | 市發展改革委(受省能源局委托實施) | 《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 | |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一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調整由廣州、深圳市實施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81號) | |||||
369 | 市發展改革委 | 新建不能滿足管道保護要求的石油天然氣管道防護方案審批 | 市發展改革委;區級管道保護主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 | |
370 | 市發展改革委 | 可能影響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的施工作業審批 | 區級管道保護主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 | |
371 | 市煙草專賣局 | 煙草專賣零售許可 | 區級煙草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 | |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 | |||||
372 | 市公安局 | 普通護照簽發 | 市公安局;區級公安機關 |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 | |
373 | 市公安局 | 出入境通行證簽發 | 市公安局;區級公安機關 |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 | |
《中國公民因私事往來香港地區或者澳門地區的暫行管理辦法》 | |||||
374 | 市公安局 | 邊境管理區通行證核發 | 區級公安機關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 |
375 | 市公安局 | 內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證、往來港澳通行證及簽注簽發 | 市公安局;區級公安機關 | 《中國公民因私事往來香港地區或者澳門地區的暫行管理辦法》 | |
376 | 市公安局 | 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簽發 | 市公安局;區級公安機關 | 《中國公民因私事往來香港地區或者澳門地區的暫行管理辦法》 | |
377 | 市公安局 | 港澳居民定居證明簽發 | 市公安局;區級公安機關 | 《中國公民因私事往來香港地區或者澳門地區的暫行管理辦法》 | |
378 | 市公安局 | 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及簽注簽發 | 市公安局;區級公安機關 | 《中國公民往來臺灣地區管理辦法》 | |
379 | 市公安局 | 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簽發 | 市公安局;區級公安機關 | 《中國公民往來臺灣地區管理辦法》 | |
380 | 市公安局 | 臺灣居民定居證明簽發 | 市公安局;區級公安機關 | 《中國公民往來臺灣地區管理辦法》 | |
381 | 廣州邊檢總站 | 港、澳、臺船員及其隨行家屬登陸許可 | 南沙、黃埔、番禺、洲頭嘴、新塘出入境邊防檢查站 |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邊防檢查條例》 | |
382 | 廣州邊檢總站 | 船舶搭靠外輪許可 | 南沙、黃埔、番禺、洲頭嘴、新塘出入境邊防檢查站 |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邊防檢查條例》 | |||||
383 | 廣州邊檢總站 | 人員上下外輪許可 | 南沙、黃埔、番禺、洲頭嘴、新塘出入境邊防檢查站 |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邊防檢查條例》 | |||||
384 | 廣州邊檢總站 | 入境槍支、彈藥攜運許可 | 白云、天河、南沙、黃埔、番禺、洲頭嘴、新塘出入境邊防檢查站 | 《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邊防檢查條例》 | |||||
385 | 市林業園林局 | 林草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核發 | 市林業園林局(受省林業局委托實施);市林業園林局;區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一批省級權責清單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70號) | |||||
386 | 市林業園林局 | 國家重點保護林草種質資源采集、采伐審批 | 市林業園林局(受省林業局委托實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一批省級權責清單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70號) | |||||
387 | 市林業園林局 | 林草植物檢疫證書核發 | 市林業園林局;區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 | 《植物檢疫條例》 | |
《廣東省植物檢疫實施辦法》(省政府令第289號) | |||||
388 | 市林業園林局 | 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及在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建設審批 | 市林業園林局(部分由省林業局下放實施,部分受省林業局委托實施);市林業園林局(部分已委托區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實施);區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 | |||||
《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一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調整由廣州、深圳市實施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41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一批省級權責清單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70號) | |||||
《關于委托實施建設項目使用林地、草原及在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建設行政許可》(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公告2021年第2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第三批省級管理權限調整由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各片區管委會實施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83號) | |||||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下放、委托和收回一批市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市政府令第178號) | |||||
389 | 市林業園林局 | 林木采伐許可證核發 | 市林業園林局(受省林業局委托實施);市林業園林局;區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 | |||||
《廣東省森林保護管理條例》 | |||||
《廣東省生態公益林建設管理和效益補償辦法》(省政府令第48號發布,省政府令第75號修改)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一批省級權責清單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70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公布試點部門和地區縱向權責清單的通知》(粵府辦〔2016〕15號) | |||||
390 | 市林業園林局 | 在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內修建纜車、索道等重大建設工程項目選址方案核準 | 市林業園林局(受省林業局委托實施) | 《風景名勝區條例》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一批省級權責清單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70號) | |||||
391 | 市林業園林局 | 在風景名勝區內從事建設、設置廣告、舉辦大型游樂活動以及其他影響生態和景觀活動許可 | 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 | 《風景名勝區條例》 | |
392 | 市林業園林局 | 進入自然保護區從事有關活動審批 | 市林業園林局(受省林業局委托實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 | |
《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 | |||||
《廣東省森林和陸生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289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一批省級權責清單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70號) | |||||
393 | 市林業園林局 | 獵捕陸生野生動物審批 | 市林業園林局(受省林業局委托實施);區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 |
《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一批省級權責清單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70號) | |||||
394 | 市林業園林局 | 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人工繁育許可證核發 | 市林業園林局(受省林業局委托實施);區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受理) |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 |
《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家林業局令第37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一批省級權責清單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70號) | |||||
395 | 市林業園林局 | 采集及出售、收購野生植物審批 | 市林業園林局(受省林業局委托實施);區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初審) |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 | |
《國務院關于禁止采集和銷售發菜制止濫挖甘草和麻黃草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0〕13號) | |||||
《關于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委托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實施審批的野生動植物行政許可事項的公告》(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公告2020年第16號) | |||||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于規范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采集管理的通知》(林護發〔2019〕22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一批省級權責清單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70號) | |||||
396 | 市林業園林局 | 出售、購買、利用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審批 | 市林業園林局(受省林業局委托實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一批省級權責清單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70號) | |||||
397 | 市林業園林局 | 外國人對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進行野外考察或在野外拍攝電影、錄像審批 | 市林業園林局(受省林業局委托實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一批省級權責清單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70號) | |||||
398 | 市林業園林局 | 森林草原防火期內在森林草原防火區野外用火審批 | 區政府(由區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承辦) | 《森林防火條例》 | |
《草原防火條例》 | |||||
《廣東省森林防火條例》 | |||||
399 | 市林業園林局 | 森林草原防火期內在森林草原防火區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動審批 | 區政府(受省林業局委托,由各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承辦);區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 | 《森林防火條例》 | |
《草原防火條例》 | |||||
《廣東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事項目錄(第一批)》(省政府令第169號) | |||||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保留下放取消行政許可備案事項的決定》(市政府令第142號) | |||||
400 | 市林業園林局 | 進入森林高火險區、草原防火管制區審批 | 市政府(由市林業園林局承辦);區政府(由區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承辦) | 《森林防火條例》 | |
《草原防火條例》 | |||||
401 | 市林業園林局 | 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通過流轉取得林地經營權審批 | 市政府(由市林業園林局承辦);區政府(由區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承辦) |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 |
402 | 市郵政管理局 | 郵政企業撤銷普遍服務場所審批 | 市郵政管理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 | |
403 | 市郵政管理局 | 郵政企業停限辦普遍服務和特殊服務業務審批 | 市郵政管理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 | |
404 | 市文化廣電旅游局(市文物局) | 建設工程文物保護許可 | 市政府(由市文物局承辦,征得省文物局同意);區政府(由區級文物部門承辦,征得市文物局同意);市文物局、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廣州南沙新區片區管委會(受省文物局委托實施);市文物局;區級文物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 |
《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辦法》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一批省級權責清單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70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第三批省級管理權限調整由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各片區管委會實施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83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一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繼續委托廣州、深圳市實施的決定》(粵府〔2019〕2號) | |||||
405 | 市文化廣電旅游局(市文物局) | 文物保護單位原址保護措施審批 | 市文物局;區級文物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 |
406 | 市文化廣電旅游局(市文物局) | 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屬于國家所有的紀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變用途審批 | 市政府(受省政府委托實施);市政府(由市文物局承辦,征得省文物局同意);區政府(由區級文物部門承辦,征得市文物局同意)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一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調整由廣州、深圳市實施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81號) | |||||
407 | 市文化廣電旅游局(市文物局) | 不可移動文物修繕審批 | 市文物局;區級文物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 |
《文物保護工程管理辦法》(2003年文化部令第26號) | |||||
408 | 市文化廣電旅游局(市文物局) | 文物保護工程資質審批 | 市文物局(受省文物局委托實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 | |||||
《國務院關于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國發〔2021〕7號) | |||||
《文物保護工程施工資質管理辦法(試行)》 | |||||
《文物保護工程監理資質管理辦法(試行)》 | |||||
《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辦法(試行)》 | |||||
《國家文物局關于文物保護工程資質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文物保發〔2021〕30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一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調整由廣州、深圳市實施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81號) | |||||
409 | 市文化廣電旅游局(市文物局) | 考古發掘單位保留少量出土文物作為科研標本許可 | 市文物局(受省文物局委托實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一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調整由廣州、深圳市實施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81號) | |||||
410 | 市文化廣電旅游局(市文物局) | 外國公民、組織和國際組織參觀未開放的文物點和考古發掘現場審批 | 市文物局(受省文物局委托實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考古涉外工作管理辦法》 | |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一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調整由廣州、深圳市實施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81號) | |||||
411 | 市文化廣電旅游局(市文物局) | 境外機構和團體拍攝考古發掘現場審批 | 市文物局(受省文物局委托實施)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 |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一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調整由廣州、深圳市實施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81號) | |||||
412 | 市文化廣電旅游局(市文物局) | 非國有文物收藏單位和其他單位借用國有館藏文物審批 | 市文物局、區級文物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 |
413 | 市文化廣電旅游局(市文物局) | 館藏文物修復、復制、拓印資質許可 | 市文物局、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廣州南沙新區片區管委會(受省文物局委托實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一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調整由廣州、深圳市實施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81號) | |||||
《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各片區管委會實施的第二批省級管理事項目錄》(省政府令第232號) | |||||
414 | 市文化廣電旅游局(市文物局) | 館藏文物修復、復制、拓印許可 | 市文物局(受省文物局委托實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一批省級權責清單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70號) | |||||
415 | 市文化廣電旅游局(市文物局) | 博物館處理不夠入藏標準、無保存價值的文物或標本審批 | 市文物局、區級文物部門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 |
《博物館管理辦法》 | |||||
《廣東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事項目錄(第一批)》(省政府令第169號) | |||||
416 | 市文化廣電旅游局(市文物局) | 文物商店設立審批 | 市文物局(受省文物局委托實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一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調整由廣州、深圳市實施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81號) | |||||
417 | 市文化廣電旅游局(市文物局) | 文物拍賣經營許可 | 市文物局(受省文物局委托實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一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調整由廣州、深圳市實施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81號) | |||||
418 | 市文化廣電旅游局(市文物局) | 文物拍賣標的審核 | 市文物局(受省文物局委托實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一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調整由廣州、深圳市實施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81號) | |||||
419 | 市衛生健康委 | 確有專長的中醫醫師資格認定 | 市衛生健康委、區級衛生健康部門(受理省中醫藥局事權事項并逐級上報)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 | |
《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注冊管理暫行辦法》(國家衛生計生委令第15號) | |||||
420 | 市衛生健康委 | 確有專長的中醫醫師執業注冊 | 市衛生健康委(受省中醫藥局委托實施);市衛生健康委;區級衛生健康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 | |
《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注冊管理暫行辦法》(國家衛生計生委令第15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一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調整由各地級以上市實施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48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一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繼續委托各地級以上市實施的決定》(粵府〔2019〕16號) | |||||
421 | 市衛生健康委 | 中醫醫療廣告審查 | 市衛生健康委(受省中醫藥局委托實施);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廣州南沙新區片區管委會(受省中醫藥局委托實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 | |||||
《醫療廣吿管理辦法》(國家工商局、衛生部令第16號公布,工商總局、衛生部令第26號修正)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一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調整由各地級以上市實施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48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第三批省級管理權限調整由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各片區管委會實施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83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一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繼續委托各地級以上市實施的決定》(粵府〔2019〕16號) | |||||
422 | 市衛生健康委 | 中醫醫療機構設置審批 | 市衛生健康委(受省中醫藥局委托實施);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廣州南沙新區片區管委會(受省中醫藥局委托實施);市衛生健康委(部分已委托黃埔區、南沙區衛生健康部門實施);區級衛生健康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 | |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一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調整由各地級以上市實施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48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第三批省級管理權限調整由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各片區管委會實施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83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一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繼續委托各地級以上市實施的決定》(粵府〔2019〕16號) | |||||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下放、委托和收回一批市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市政府令第178號) | |||||
423 | 市衛生健康委 | 中醫醫療機構執業登記 | 市衛生健康委(受省中醫藥局委托實施);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廣州南沙新區片區管委會(受省中醫藥局委托實施);市衛生健康委(部分已委托黃埔區、南沙區衛生健康部門實施);區級衛生健康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 | |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一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調整由各地級以上市實施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48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第三批省級管理權限調整由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各片區管委會實施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83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一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繼續委托各地級以上市實施的決定》(粵府〔2019〕16號) | |||||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下放、委托和收回一批市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市政府令第178號) | |||||
424 | 市應急管理局 | 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 市應急管理局;區級應急管理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 |
《安全監察條例》 | |||||
《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監察規定》(安全監管總局令第6號公布,安全監管總局令第81號修正) | |||||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6號公布,安全監管總局令第77號修正) | |||||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切實做好國家取消和下放投資審批有關建設項目安全監管工作的通知》(安監總廳政法〔2013〕120號) | |||||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明確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安全監管職責等事項的通知》(安監總廳管一〔2013〕143號)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公告》(2021年第1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事項目錄(第一批)》(省政府令第169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粵府〔2014〕8號) | |||||
425 | 市應急管理局 | 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 | 市應急管理局(受省應急管理廳委托實施) |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 | |
《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安全監管總局令第20號公布,安全監管總局令第78號修正) | |||||
426 | 市應急管理局 | 礦山特種作業人員職業資格認定 | 市應急管理局(受省應急管理廳委托實施) |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 | 與“特種作業人員職業資格認定”合并辦理 |
《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安全監管總局令第20號公布,安全監管總局令第78號修正) | |||||
《國家職業資格目錄(2021年版)》 | |||||
427 | 市市場監管局 | 藥品批發企業經營許可 | 市市場監管局(受省藥監局委托實施部分事項);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廣州南沙新區片區管委會(受省藥監局委托實施部分事項) |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 |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 | |||||
《藥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 |||||
《國家藥監局關于當前藥品經營監督管理有關事宜的通告》(2020年第23號) | |||||
《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調整藥品批發、零售連鎖總部開辦許可程序有關事宜的通告》(2020年第44號) | |||||
《廣東省發展改革委關于下放部分省級經濟管理權限的函》(粵發改體改函〔2014〕3069號) | |||||
《廣東省發展改革委關于下放部分省級經濟管理權限的復函》(粵發改體改函〔2014〕3070號) | |||||
《關于做好藥品經營許可證(批發、零售連鎖)變更審批委托事項管理工作的通知》(粵食藥監辦許354號) | |||||
《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各片區管委會實施的第一批省級管理事項目錄》(省政府令第214號) | |||||
428 | 市市場監管局 | 藥品零售企業籌建審批 | 區級市場監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 與“藥品零售企業經營許可”合并辦理 |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 | |||||
《國家藥監局關于當前藥品經營監督管理有關事宜的通告》(2020年第23號) | |||||
《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調整藥品批發、零售連鎖總部開辦許可程序有關事宜的通告》(2020年第44號) | |||||
429 | 市市場監管局 | 藥品零售企業經營許可 | 區級市場監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 與“藥品零售企業籌建審批”合并辦理 |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 | |||||
《藥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 |||||
《國家藥監局關于當前藥品經營監督管理有關事宜的通告》(2020年第23號) | |||||
《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調整藥品批發、零售連鎖總部開辦許可程序有關事宜的通告》(2020年第44號) | |||||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保留取消調整行政審批備案事項的決定》(市政府令第38號發布,市政府令第132號修訂) | |||||
430 | 市市場監管局 | 第二類精神藥品零售業務審批 | 市市場監管局(委托區級市場監管部門實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 | |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 | |||||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經營管理辦法(試行)》 | |||||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將一批市級行政職權事項繼續委托區實施的決定》(穗府〔2019〕8號) | |||||
431 | 市市場監管局 | 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運輸許可 | 市市場監管局;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廣州南沙新區片區管委會 |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 | |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 | |||||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向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南沙新區片區下放第一批市級管理權限的決定》(市政府令第135號) | |||||
432 | 市市場監管局 | 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郵寄許可 | 市市場監管局;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廣州南沙新區片區管委會 |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 | |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 | |||||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向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南沙新區片區下放第一批市級管理權限的決定》(市政府令第135號) | |||||
433 | 市市場監管局 | 醫療用毒性藥品零售企業許可 | 市市場監管局 | 《醫療用毒性藥品管理辦法》 | |
434 | 市市場監管局 | 科研和教學用毒性藥品購買審批 | 區級市場監管部門 | 《醫療用毒性藥品管理辦法》 | |
《廣州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于“教學、科研用醫療用毒性藥品購用審批”事項的通知》(穗編辦〔2016〕191號) | |||||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保留下放取消行政許可備案事項的決定》(市政府令第142號) | |||||
435 | 市市場監管局 | 第三類醫療器械經營許可 | 市市場監管局(部分委托區級市場監管部門實施) | 《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 | |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下放、委托和收回一批市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市政府令第178號) | |||||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保留下放取消行政許可備案事項的決定》(市政府令第142號) | |||||
436 | 市市場監管局 | 化妝品生產許可 | 市市場監管局(受省藥監局委托實施) | 《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 | |
《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委托實施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審批事項的公告》(粵食藥監妝〔2015〕161號) | |||||
437 | 市檔案局 | 檔案及其復制件出境審批 | 市檔案局、各區檔案局(初審) | 《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 | |||||
《廣東省檔案條例》 | |||||
438 | 市檔案局 | 延期移交檔案審批 | 市檔案局、各區檔案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 | |
439 | 市委宣傳部 | 電影放映單位設立審批 | 市委宣傳部(受省電影局委托實施);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廣州南沙新區片區管委會(受省電影局委托實施);區級電影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影產業促進法》 | |
《電影管理條例》 | |||||
《外商投資電影院暫行規定》(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商務部、文化部令第21號公布,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令第3號修正) | |||||
《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各片區管委會實施的第一批省級管理事項目錄》(省政府令第214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一批省級權責清單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70號) | |||||
440 | 市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 | 事業單位登記 | 市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區級事業單位登記機關 | 《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 | |
《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央編辦發〔2014〕4號) | |||||
《廣東省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實施辦法》(省政府令第252號) | |||||
441 |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 應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項目報建審批 |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區級住建人防主管部門;廣州空港經濟區管理委員會 | 《中共中央 國務院 中央軍委關于加強人民防空工作的決定》 | |
《廣州市臨空經濟區條例》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同意廣州開發區等三個地區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試點的批復》(粵府函〔2016〕102 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同意廣州市天河區等五個地區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試點的批復》(粵府函〔2017〕98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同意廣州開發區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試點范圍擴大至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全域的批復》(粵府函〔2018〕37號) | |||||
442 | 市委軍民融合辦(市人防辦) |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審批 | 市委軍民融合辦(市人防辦)(委托區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實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一批省級權責清單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70號) | |||||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下放、委托和收回一批市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市政府令第178號) | |||||
443 | 市交通運輸局 | 國防交通工程設施建設項目和有關貫徹國防要求建設項目設計審定 | 市交通運輸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交通法》 | |
《國防交通條例》 | |||||
444 | 市交通運輸局 | 國防交通工程設施建設項目和有關貫徹國防要求建設項目竣工驗收 | 市交通運輸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交通法》 | |
《國防交通條例》 | |||||
445 | 市交通運輸局 | 占用國防交通控制范圍土地審批 | 市交通運輸局;區級國防交通主管機構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交通法》 | |
《國防交通條例》 | |||||
446 |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 建設工程、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 |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具體由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及各區分局承辦);廣州空港經濟區管理委員會;廣州開發區管委會(具體由規劃和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落實);廣州開發區行政審批局;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廣州南沙新區片區管委會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 |
《廣州市臨空經濟區條例》 | |||||
《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條例》(2021修正) | |||||
《廣州市南沙新區條例》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同意廣州開發區等三個地區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試點的批復》(粵府函〔2016〕102 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同意廣州開發區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試點范圍擴大至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全域的批復》(粵府函〔2018〕37號) | |||||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向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南沙新區片區下放第一批市級管理權限的決定》(市政府令第135號) | |||||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明確長嶺居、黃埔臨港經濟區和云埔工業區部分管理權限的決定》(市政府令第146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同意廣州市天河區等五個地區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試點的批復》(粵府函〔2017〕98號) | |||||
447 |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 鄉村建設規劃許可 |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具體由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各區分局承辦);部分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受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委托實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 |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實施辦法的通知》(穗府辦規〔2020〕17號) |
二、我市實施的省級層面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
序號 | 主管部門 | 事項名稱 | 實施機關 | 設定和實施依據 | 備注 |
1 | 市委軍民融合辦(市人防辦) | 拆遷人民防空警報設施的許可 | 區級人防部門 | 《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關于印發廣州市民防辦公室簡政強區事權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穗民法〔2011〕312號) | |
2 | 市發展改革委 | 需要履行項目核準手續的依法必須招標的勘察、設計、監理等與工程有關的服務招標范圍、招標方式和招標組織形式的提前單獨核準 | 市發展改革委;區級發展改革部門;廣州空港經濟區管理委員會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 |||||
《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 | |||||
《廣州市臨空經濟區條例》 | |||||
3 | 市公安局 | 安全技術防范系統設計、施工、維修資格證核發 | 市公安局 | 《廣東省安全技術防范管理條例》 | |
《廣東省安全技術防范管理實施辦法》(省政府令第238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一批省級權責清單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70號) | |||||
4 | 市公安局 | 安全技術防范系統設計方案核準及其竣工驗收 | 區級公安機關 | 《廣東省安全技術防范管理條例》 | |
《廣東省安全技術防范管理實施辦法》(省政府令第238號發布,省政府令第269號修改)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一批省級權責清單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70號) | |||||
5 | 市民政局 | 地名圖、地名圖冊、地名圖集審核 | 市民政局、區級民政部門 | 《廣東省地名管理條例》 | |
6 | 市生態環境局 | 停止污染物集中處置設施運轉核準 | 市生態環境局 | 《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 | |
7 | 市水務局 | 水利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內新建、擴建、改建的工程建設項目方案審批 | 市水務局;區級水利部門 | 《廣東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 | |
8 | 市水務局 | 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審批 | 市水務局;區級水利部門 | 《廣東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 | |
9 | 市水務局 | 河口灘涂開發利用方案審批 | 市政府(由市水務局承辦);區政府(由區級水利部門承辦) | 《廣東省河口灘涂管理條例》 | |
10 | 市農業農村局 | 采集或者采伐省重點保護的天然農作物種質資源批準 | 區級農業農村部門 | 《廣東省種子條例》 | |
11 | 市農業農村局 | 出售、購買、利用省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審核、審批 | 市農業農村局(委托區級農業農村部門實施) | 《廣東省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條例》 | |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保留下放取消行政許可備案事項的決定》(市政府令第142號) | |||||
12 | 市商務局 | 外商投資企業、來料加工企業直通港澳自貨自運廠車許可 | 市商務局;廣州空港經濟區管理委員會;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廣州南沙新區片區管委會 | 《廣東省外商投資企業與來料加工企業直通港澳自貨自運廠車行政許可規定》(2005年廣東省第十屆人大常委會公告第47號公布,2019年廣東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公告第50號修改) | |
《廣州市臨空經濟區條例》 | |||||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向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南沙新區片區下放第一批市級管理權限的決定》(市政府令第135號) | |||||
13 | 市文化廣電旅游局 | 不屬于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筑、烈士紀念設施的其他革命遺址實施遷移異地保護或者拆除審批 | 市文化廣電旅游局 | 《廣東省革命遺址保護條例》(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03號) | |
14 | 市衛生健康委 | 鄉村婦幼保健人員合格證書核發 | 區級衛生健康部門(白云、黃埔、增城、從化、番禺、南沙、花都區衛生健康部門) | 《廣東省母嬰保健管理條例》 | |
15 | 市市場監管局 |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 | 區級市場監管部門 | 《廣東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 | |
16 | 市體育局 | 拆除公共體育設施或改變功能、用途審核 | 市體育局,區級體育行政部門 | 《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82號) | |
《廣東省體育設施建設和管理條例》(2010年修正本) | |||||
17 | 市林業園林局 | 移植、采挖、采伐紅樹林或者采摘紅樹林種子審批 | 市林業園林局 | 《廣東省濕地保護條例》 | |
18 | 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 | 關閉、閑置、拆除生活垃圾集中轉運、處理設施、場所的核準 | 區級城市管理部門 | 《廣東省城鄉生活垃圾管理條例》 | |
19 | 市林業園林局 | 古典名園恢復、保護規劃和工程設計審批 | 市林業園林局 | 《廣東省城市綠化條例(2014)》 | |
20 |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市交通運輸局 | 大中型建設工程項目初步設計審查 |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市交通運輸局(部分委托區級交通運輸或建設管理部門);廣州空港經濟區管理委員會;區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區級市政燃氣工程主管部門;廣州開發區行政審批局 | 《廣東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 | |
《廣州市臨空經濟區條例》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同意廣州開發區等三個地區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試點的批復》(粵府函〔2016〕102 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同意廣州開發區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試點范圍擴大至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全域的批復》(粵府函〔2018〕37號) | |||||
21 |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 建設工程項目使用袋裝水泥和現場攪拌混凝土行政許可 |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區級住建部門;廣州空港經濟區管理委員會 | 《廣東省建設工程項目使用袋裝水泥和現場攪拌混凝土行政許可規定》(2014修正) | |
《廣州市臨空經濟區條例》 |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秘書處 2022年12月31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