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94號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部分市政府規(guī)章的決定》已經(jīng)2022年10月25日市政府第16屆2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xiàn)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長:郭永航
2022年11月15日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部分市政府規(guī)章的決定
為維護法制統(tǒng)一,現(xiàn)決定廢止下列市政府規(guī)章:
一、《廣州市依法行政考核辦法》(2012年3月16日市政府令第68號公布,根據(jù)2015年9月30日市政府令第132號第一次修訂,根據(jù)2019年11月14日市政府令第168號第二次修訂)。
二、《廣州市學校安全管理規(guī)定(試行)》(2012年3月7日市政府令第66號公布,根據(jù)2015年9月30日市政府令第132號修訂)。
三、《廣州市最低生活保障辦法》(2015年5月14日市政府令第122號公布,根據(jù)2018年2月13日市政府令第158號第一次修訂,根據(jù)2019年11月14日市政府令第168號第二次修訂)。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秘書處 2022年11月15日印發(f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