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92號
《廣州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已經2022年5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16屆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 長:郭永航
2022年8月26日
廣州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堅持和加強黨對重大行政決策的全面領導,健全科學、民主、依法決策機制,規范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提高決策質量和效率,明確決策責任,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根據《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廣東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廣州市依法行政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市、區人民政府(以下稱決策機關)作出和調整重大行政決策的程序,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重大行政決策應當全面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發揮黨的領導核心作用,把黨的領導貫徹到重大行政決策全過程。
重大行政決策在出臺前應當由政府黨組按照《中國共產黨重大事項請示報告條例》等規定,向同級黨委請示報告。
第四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范圍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
決策機關可以根據職責權限和本地實際,并結合所屬部門制定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具體標準,形成本級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標準,經同級黨委同意后向社會公布。
決策機關應當編制年度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于每年第一季度經同級黨委同意后,報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并向社會公布。年度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應當明確決策事項的名稱、承辦單位、計劃完成時間等。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實行動態管理,根據實際情況及時進行調整。
未列入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但屬于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應當按規定提出決策事項建議,經決策機關同意后,啟動決策程序;未列入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但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屬于重大行政決策的事項,決策機關應當按照要求及時列入目錄并報送備案。
第五條 決策機關辦公機構負責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重大行政決策工作。市人民政府辦公機構負責組織實施本規定。
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本級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工作,以及本行政區域重大行政決策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其他相關部門按照職責權限負責提出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建議,決策草案起草、論證、評估和決策執行等工作。
第二章 決策草案的形成
第一節 決策啟動
第六條 決策機關所屬部門或者下一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職責分工和重點工作,對決策事項是否屬于重大行政決策提出意見;對屬于重大行政決策的,提出決策事項建議,并按規定提交書面建議書。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決策機關、決策相關職能部門等有關單位提出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建議的,可以只提出事項名稱、法律法規依據和主要理由。
第七條 對各方面提出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建議,依照《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廣東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進行研究論證后,由決策機關辦公機構報請決策機關決定是否啟動決策程序。
決策機關決定啟動決策程序的,應當明確決策事項的承辦單位(以下簡稱決策承辦單位),由決策承辦單位負責重大行政決策草案的擬訂等工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需要兩個以上單位承辦的,應當明確牽頭的決策承辦單位。
第八條 決策承辦單位起草重大行政決策草案,應當廣泛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全面準確掌握有關信息,充分協商協調。起草專業性較強的重大行政決策草案,可以吸收相關領域的專家參與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關專家、教學科研單位、社會組織等第三方機構起草。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全面梳理與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使決策草案合法合規、與有關政策相銜接。決策承辦單位根據需要對決策事項涉及的人財物投入、資源消耗、環境影響等成本和經濟、社會、環境效益進行分析預測。
需要進行多方案比較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擬訂兩個以上備選方案,并對不同方案的優劣進行說明。
第九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涉及決策機關所屬部門、下一級人民政府等單位職責,或者與其密切相關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征求相關單位的意見,并充分協商達成一致意見;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當向決策機關說明爭議的主要問題、有關單位的意見、決策承辦單位的意見、理由和依據。
第十條 重大行政決策草案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按規定進行公平競爭審查,并在提請決策機關集體討論前送請同級市場監管部門進行公平競爭審查復審。
決策承辦單位認為重大行政決策草案不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應當在提請決策機關集體討論時附上相關說明。
第二節 公眾參與
第十一條 除依法不予公開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外,決策承辦單位應當采取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方式聽取意見。
決策承辦單位可以同時根據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性質類別、復雜程度、影響范圍、社會關注度、實施條件等因素,采取座談會、聽證會、實地走訪、書面征求意見、問卷調查、民意調查、網絡平臺互動、與特定群體進行溝通協商等方式聽取意見。
法律、法規、規章對重大行政決策事項聽取意見另有規定的,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通過政府網站、互聯網政務媒體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于社會公眾知曉的途徑,公布決策草案、決策草案說明及涉及的主要問題等材料,明確提出意見的方式、途徑和期限。公開征求意見的期限一般不得少于30日。因情況緊急等原因需要縮短期限的,應當經決策承辦單位主要負責人同意,并在公開征求意見時說明理由。
對社會公眾普遍關心或者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問題,決策承辦單位可以通過專家訪談、召開新聞發布會等方式進行解釋說明。
第十三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較大分歧的,可以召開聽證會。法律、法規、規章對召開聽證會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需要進行聽證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應當列入聽證事項目錄并向社會公布,聽證程序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對社會各方面提出的意見和建議進行歸納整理、研究論證,充分采納合理意見,完善重大行政決策草案;對不予采納的意見和建議,應當說明理由,并通過電話、書面或者網絡平臺集中回復等適當方式及時向社會公眾反饋。
第三節 專家論證
第十五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組織相關領域的專家或者專業機構對重大行政決策草案進行論證,并為咨詢論證的專家或者專業機構提供必要保障。
第十六條 選擇專家、專業機構,應當堅持專業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選擇持不同意見的專家、專業機構,不得選擇與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專家、專業機構。
參與論證的專家應當包括行業專家和法律專家,以行業專家為主。參與論證的專家、專業機構,其專業特長應當與決策事項相符合,并在本專業領域具有一定的權威性、代表性。決策事項涉及多個專業領域的,應當選擇相應領域的專家、專業機構參與論證。
第十七條 專家、專業機構主要從以下方面對重大行政決策草案進行論證:
(一)必要性、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科學性;
(二)決策的出臺時機;
(三)決策實施對國家安全、政治安全、經濟發展、社會穩定、公共安全、生態環境或者歷史文化保護傳承等方面可能產生的負面影響及可控性;
(四)其他需要論證的內容。
第十八條 決策承辦單位組織專家、專業機構論證,可以采取召開論證會、書面咨詢意見、委托咨詢論證等方式。
決策承辦單位召開論證會的,參加的專家應當不少于5名;決策事項涉及面較廣、爭議性較大或者內容特別復雜、敏感的,參加的專家應當不少于9名。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提前7日向參與論證的專家、專業機構提供決策草案、草案說明、論證重點以及相關材料。
第十九條 專家、專業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科學地提出論證意見,對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依法履行保密義務;提供書面論證意見的,應當有專家署名、專業機構蓋章。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支持專家、專業機構獨立開展論證工作,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方式對專家、專業機構提出傾向性意見要求。
第二十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對專家論證意見進行匯總整理、分析研究,形成專家論證報告。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將專家、專業機構提出的咨詢論證意見和建議作為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參考,對合理可行的予以采納,對不予采納的意見和建議,應當說明理由。
第二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建立全市重大行政決策咨詢論證專家庫,為專家開展咨詢論證工作提供相應的便利和服務。市人民政府研究室負責專家庫的建設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制定專家庫管理工作制度。
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建立本級專家庫,或者使用市人民政府的專家庫。
第四節 風險評估
第二十二條 決策承辦單位或者決策機關指定的有關單位應當自行或者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專業機構、社會組織對決策草案進行風險評估。委托開展風險評估的,應當加強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并提供必要的保障支持。
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開展環境影響評價等專項風險評估的決策事項,按照相關規定執行。按照相關規定已對有關風險進行評價、評估的,不作重復評估。作出重大行政決策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應當重新進行風險評估。
第二十三條 風險評估單位重點就下列風險進行評估:
(一)可能危害國家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破壞國家統一等國家安全風險、政治安全風險;
(二)可能造成財政資金流失、政府性債務、區域性或者系統性金融風險隱患等經濟發展風險;
(三)可能引發社會矛盾糾紛、群體性事件等社會穩定風險;
(四)可能造成人員傷亡或者財產損害等公共安全風險;
(五)可能造成環境污染、生態環境破壞等生態環境風險;
(六)可能造成破壞性開發等歷史文化保護傳承風險;
(七)可能引發的其他風險。
第二十四條 風險評估應當按照《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廣東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進行,形成風險評估報告。
評估結果應當作為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經評估認為重大行政決策風險可控的,可以作出決策,并采取有效的防范、化解措施;認為風險不可控的,在采取調整決策草案等措施確保風險可控后,可以作出決策;認為風險不可控,且采取相應措施仍不能將風險調整至可控的,應當暫停或者終止決策。
第三章 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
第一節 合法性審查
第二十五條 決策承辦單位集體討論重大行政決策草案前,應當由本單位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對重大行政決策草案進行合法性審查,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本單位集體討論。
決策承辦單位將決策草案提請決策機關集體討論前,應當將決策草案送請同級司法行政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重大行政決策草案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決策機關討論。
送請合法性審查,應當提供決策草案及相關材料,包括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等依據和履行決策法定程序的說明及決策承辦單位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的書面合法性審查意見等。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司法行政部門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補充。
不得以征求意見、會簽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審查程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合法性審查提出傾向性意見要求。
第二十六條 決策承辦單位不得在調研起草、征求意見、專家論證、風險評估過程中將決策草案送請司法行政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二十七條 合法性審查的內容包括:
(一)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是否符合法定權限;
(二)重大行政決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關法定程序;
(三)重大行政決策草案內容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政策規定。
第二十八條 送請合法性審查,應當保證必要的審查時間,一般不少于7個工作日。補充材料、征求意見、咨詢論證的時間不計入合法性審查期限。
司法行政部門在合法性審查過程中,應當組織法律顧問、公職律師提出法律意見。
第二十九條 司法行政部門按照下列規定對決策草案提出合法性審查意見:
(一)符合法定權限、程序合法、內容合法的,同意提交決策機關討論;
(二)部分內容與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不一致的,由決策承辦單位依法作出調整后提交決策機關討論;
(三)已履行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等程序但存在瑕疵的,由決策承辦單位補充完善相關程序后提交決策機關討論;
(四)超越法定權限或者嚴重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建議不提交決策機關討論。
第三十條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及時提出合法性審查意見,并對合法性審查意見負責;對國家和省、市尚無明確規定的探索性改革決策事項,可以明示法律風險,提交決策機關討論。
決策承辦單位根據合法性審查意見,對重大行政決策事項進行必要的調整或者補充,并將采納情況向決策機關書面報告;未采納或者未完全采納審查意見的,應當向決策機關充分說明理由。
第二節 集體討論決定和決策公布
第三十一條 決策承辦單位提交決策機關討論決策草案,應當報送下列材料:
(一)提請決策機關討論決定的請示;
(二)重大行政決策草案及起草說明;
(三)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制定的法律依據和政策依據;
(四)履行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程序的有關材料;
(五)重大行政決策草案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同時提供公平競爭審查和復審有關材料;
(六)決策承辦單位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出具的書面合法性審查意見及其采納情況;
(七)決策承辦單位集體討論重大行政決策草案的材料;
(八)司法行政部門出具的書面合法性審查意見及其采納情況;
(九)其他與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相關的材料。
決策承辦單位提交的材料不齊全的,決策機關辦公機構應當要求決策承辦單位及時補齊。
第三十二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應當按照《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廣東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提交決策機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討論。決策機關行政首長在集體討論的基礎上作出決定。未經集體討論的,不得作出決策。集體討論決定情況應當如實記錄,不同意見應當如實載明。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依法需要報請上級機關批準的,應當在出臺前報請上級機關批準。
第三十三條 重大行政決策作出后,除依法不予公開的情形外,決策機關應當自決策出臺后的十個工作日內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或者其他互聯網政務媒體、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途徑向社會公開決策事項、依據和結果。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同步組織開展解讀,充分利用各種媒介,圍繞政策制定背景、主要措施等方面,多角度、全方位闡釋政策,及時發布權威解讀。對社會公眾普遍關心或者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重大行政決策,應當說明公眾意見、專家論證意見的采納情況,通過新聞發布會、接受訪談等方式進行宣傳解讀。
第三十四條 決策機關應當建立重大行政決策過程記錄和材料歸檔制度,由有關單位將履行決策程序形成的記錄、材料及時完整歸檔,依法規范管理。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將重大行政決策全過程記錄材料及時完整匯總。
第四章 決策執行與調整
第三十五條 決策機關應當根據法定職責明確負責重大行政決策執行工作的單位(以下稱決策執行單位)。決策執行單位應當全面、及時、準確執行重大行政決策,確保執行的質量和進度,跟蹤執行效果,并向決策機關報告決策執行情況。
第三十六條 決策機關應當通過跟蹤調查、考核等措施,對決策執行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有權機關在對重大行政決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時,發現決策存在問題的,應當及時向決策機關反饋,并提出改進建議。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重大行政決策及其執行存在問題的,可以通過信件、電話、電子郵件等方式向決策機關或者決策執行單位提出意見建議。
第三十七條 重大行政決策存在問題、作出重大行政決策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重大行政決策執行中發生不可抗力等嚴重影響決策目標實現的情形,或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較多意見的,決策執行單位應當及時向決策機關報告。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策機關可以組織決策后評估,并確定承擔評估具體工作的單位(以下簡稱評估單位):
(一)決策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或者其他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
(二)重大行政決策實施后明顯未達到預期效果;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較多意見;
(四)決策機關認為有必要。
評估單位可以自行開展或者委托專家、專業機構、社會組織(以下統稱受委托評估機構)開展決策后評估,但不得委托決策作出前承擔主要論證評估工作的專家、專業機構和社會組織進行評估。
對于實施周期較長的重大行政決策,評估單位或者受委托評估機構可以開展階段性決策后評估。
第三十九條 決策后評估依照《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廣東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的規定開展,形成重大行政決策后評估報告。決策后評估結果應當作為調整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
對重大行政決策后評估報告關于完善有關配套制度、改進行政管理工作的建議,有關行政機關應當予以重視并認真研究處理。
第四十條 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決策,未經法定程序不得隨意變更或者停止執行。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應當依照本規定履行決策機關集體討論、向同級黨委報告等法定程序。情況緊急的,決策機關行政首長可以先決定中止執行,但是必須記錄在案,并于事后在決策機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上說明理由。
重大行政決策中止執行或者作出重大調整的,決策機關及決策執行單位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減少可能產生的損失和不利影響。
第五章 決策監督
第四十一條 重大行政決策依法接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屬于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范圍或者應當在出臺前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上級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對下級行政機關重大行政決策的監督。審計機關按照規定對重大行政決策進行監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對重大行政決策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意見或者建議。
第四十二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納入政府督查范圍。政府督查機構應當對重大行政決策的起草、論證、評估和決策執行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及時向決策機關報告。
第四十三條 政府督查機構應當及時將重大行政決策督查結論反饋督查對象,或者采用適當形式予以通報。
對于督查結論中要求整改的事項,督查對象應當按要求整改。政府督查機構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對整改情況進行核查。
第四十四條 政府督查機構可以根據重大行政決策督查結論或者整改核查結果,提出對督查對象依法依規進行表揚、激勵、批評等建議,經本級人民政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批準后組織實施。
政府督查機構可以根據督查結論或者整改核查結果,提出對督查對象依法依規追究責任的建議,經本級人民政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批準后,交有權機關調查處理。
第四十五條 重大行政決策情況應當作為考核評價決策機關及其領導人員的重要內容,納入法治建設考核指標體系,作為法治建設考評的內容。
第四十六條 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不依法履行職責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依法追究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法律、法規授權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作出和調整重大行政決策的程序,參照本規定執行,法定程序包括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等環節。
上述單位作出的重大行政決策應當由本單位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經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在集體討論的基礎上作出決定,并在出臺前向本單位黨組(黨委)請示報告。
第四十八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同時屬于行政規范性文件等其他需要履行特定程序事項的,相關程序應當按照規定一并履行。程序相同的,可以不再重復履行。
第四十九條 本規定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廣州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同時廢止。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秘書處 2022年8月30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