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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計劃生育獎勵和特別扶助辦法的通知

  • 2022-07-21
  • 來源: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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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府辦規〔2022〕8號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計劃生育獎勵和特別扶助辦法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州市計劃生育獎勵和特別扶助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中遇到問題,請徑向市衛生健康委反映。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2年7月9日


廣州市計劃生育獎勵和特別扶助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國家生育政策,維護實行計劃生育家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計劃生育獎勵和特別扶助是指對全面兩孩政策調整前的計劃生育家庭繼續實行現行各項獎勵和特別扶助,包括獨生子女父母計劃生育獎勵、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農村計劃生育節育獎勵。

  計劃生育獎勵和特別扶助對象在申請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困難家庭認定、醫療救助等社會救助時,計劃生育獎勵和特別扶助金不計入其家庭收入。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計劃生育獎勵和特別扶助金的申領、資格確認和發放管理。

  第四條 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本市計劃生育獎勵和特別扶助政策制定工作。市衛生健康發展和服務管理中心負責具體實施本辦法。

  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轄區內的計劃生育獎勵和特別扶助工作的組織實施、監督管理、人員培訓等工作,并將轄區內配套資金按照程序納入年度部門預算,及時開展資金發放、清算等工作。

  財政部門負責計劃生育獎勵和特別扶助資金保障工作。

  公安機關依法負責提供戶籍人口基本信息。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隨養老金渠道的獨生子女父母計劃生育獎勵金代發。

  政務服務數據管理部門負責政務服務事項信息共享和技術支持。


第二章 獎勵和特別扶助范圍

  第五條 2015年12月31日以前生育(本條的生育含依法收養)子女,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5周歲,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本市戶籍居民,可以申領獨生子女父母計劃生育獎勵金:

  (一)符合生育政策終身只生育了一個子女(該子女沒有同胞兄弟姐妹或者同父異母、同母異父兄弟姐妹)的夫妻;

  (二)終身沒有生育只在婚后依法收養了一個子女的夫妻。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參照前款申領獎勵金:

  (一)符合前款條件,婚姻狀況發生變動后沒有再婚再生育的一方;

  (二)再婚前沒有生育子女,再婚后生育一個子女且沒有與未成年繼子女形成撫養關系的一方;

  (三)終身沒有生育子女,再婚后與一個未成年繼子女形成撫養關系的一方;

  (四)再婚前符合政策只生育了一個子女再婚后沒有再生育的夫妻;

  (五)雙方均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符合政策曾生育兩個及以上子女,現存活唯一子女且其他子女均在生育子女前死亡的夫妻。

  第六條 2015年12月31日以前,符合生育政策且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本市戶籍居民,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夫妻,可以申領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金:

  (一)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二)女方年滿49周歲;

  (三)獨生子女死亡或傷殘后未再生育(傷病殘達到三級以上)。

  同時符合上述(一)(二)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參照前款申領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金:

  (一)符合政策曾生育兩個及以上子女,現子女均死亡或現存活唯一子女且該子女傷病殘達到三級以上;

  (二)再婚前符合政策只生育了一個子女,親生子女死亡或傷殘后未再生育(傷病殘達到三級以上);

  (三)終身沒有生育子女,再婚后與一個未成年繼子女形成撫養關系,且該繼子女已死亡或傷殘(傷病殘達到三級以上)。

  因喪偶或離婚的單親家庭,男方或女方需滿49周歲。

  第七條 2015年12月31日以前純生二女且未再生育或婚后未生育子女的本市原農業戶籍居民,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5周歲,可以申領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金。

  前款所述獎勵對象包括喪偶、離婚以及再婚家庭中沒有與未成年繼子女形成撫養關系的一方。

  第八條 2015年12月31日以前符合政策只生育一個子女、純生二女或婚后未生育,且一方落實絕育措施的本市原農業戶籍居民中的已婚夫妻,自落實絕育措施當月起至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5周歲止,可以申領農村計劃生育節育獎勵金。

  前款所述獎勵對象包括符合規定條件的喪偶、離婚人員以及再婚家庭中沒有與未成年繼子女形成撫養關系的一方。


第三章 獎勵和特別扶助金資金來源和發放

  第九條 本市財政供養人員的獨生子女父母計劃生育獎勵金按照經費供給渠道由市、區財政分別負擔解決;其他人員的獨生子女父母計劃生育獎勵金所需經費按照戶籍所在地由市、區兩級財政按照財政體制規定比例分擔。

  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金、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金所需經費按照戶籍所在地,在剔除中央、省補助資金后,由市、區兩級財政按照財政體制規定比例分擔。市分擔財政資金年初下達,區分擔財政資金按月撥付。

  農村計劃生育節育獎勵金所需經費按照戶籍所在地由各區財政承擔。

  各區提高計劃生育獎勵和特別扶助金標準的,需按規定報備后實施,提高資金部分由各區財政承擔。

  市、區人民政府可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適時調整計劃生育獎勵和特別扶助金標準。

  第十條 獨生子女父母計劃生育獎勵金按每人每月150元的標準發放。

  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金,獨生子女死亡的家庭,按每人每月1100元的標準發放,獨生子女傷病殘的家庭,按每人每月780元的標準發放。

  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金按每人每月120元的標準發放。

  農村計劃生育節育獎勵金按每人每月50元的標準發放。

  第十一條 獨生子女父母計劃生育獎勵金自獎勵對象到齡的次月開始計發。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至(三)項規定且在1980年2月2日至2008年12月31日前在本市轄內單位退休的人員,自2017年1月1日開始計發。2008年12月31日之前已經領取的獎勵金不抵扣,2009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間的獎勵金不補發。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二款第(四)項規定且在2015年2月1日前到齡的人員,獎勵金自2015年2月開始計發。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二款第(五)項規定且在2015年5月1日前到齡的人員,獎勵金自2015年5月開始計發。

  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對象中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5周歲,可同時享受獨生子女父母計劃生育獎勵金,獎勵金自2021年1月1日開始計發。

  第十二條 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金自扶助對象到齡當月開始計發。扶助對象到齡后獨生子女死亡或傷殘達到三級以上的,以獨生子女死亡或定殘當月開始計發。傷病殘子女死亡的,從死亡次月起調整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金標準。

  第十三條 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金自獎勵對象到齡當月開始計發。

  第十四條 農村計劃生育節育獎勵金自已婚夫妻一方落實絕育措施當月起計發至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5周歲止。

  第十五條 符合本市計劃生育獎勵和特別扶助條件且在到齡后從市外遷入的人員,遷入本市后可申領計劃生育獎勵和特別扶助金,自遷入當月開始計發。申請人在遷出地已享受按月發放的計劃生育獎勵和特別扶助金,且當地終止待遇時間晚于申請人遷入本市時間的,自遷出地終止待遇的次月接續計發。


第四章 獎勵和特別扶助金申請和資格確認

  第十六條 計劃生育獎勵和特別扶助對象資格由戶籍所在地居(村)委初審,街(鎮)審核確認。

  本市財政供養人員中的獨生子女父母計劃生育獎勵對象資格由所在單位初審,上級主管單位審核確認;所在單位為一級預算單位的,由所在單位審核確認。

  同時符合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和獨生子女父母計劃生育獎勵的本市財政供養人員統一由戶籍所在地居(村)委初審,街(鎮)審核確認。

  初審單位和審核確認單位統稱審核單位。

  第十七條 計劃生育獎勵和特別扶助金由本人依申請辦理。獎勵扶助對象行動不便的,可以向初審單位預約上門辦理。

  計劃生育獎勵和特別扶助對象在到齡前2個月內可以向初審單位提出申請。

  獨生子女父母計劃生育獎勵對象也可以在“粵省事”“穗好辦”等平臺預申報。采用預申報的,應當在預申報后7個工作日內向初審單位遞交申請,辦理受理手續;逾期沒有辦理的,初審單位可以終止該申請。預申報被終止的,獎勵對象應重新申報。

  第十八條 初審單位收到申請,對于申報信息準確的應當即時受理,并出具受理憑證;對需要補充信息的應當一次性告知并出具告知書。

  第十九條 初審單位受理申請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并送審核確認單位審核;審核確認單位收到初審通過的申請,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確認,符合獎勵扶助條件的,納入發放范圍按時發放。

  初審或者審核確認不通過的,應當出具不符合獎勵扶助條件告知書,向申請人說明原因。


第五章 獎勵和特別扶助金發放管理

  第二十條 獨生子女父母計劃生育獎勵金發放渠道分為以下三類:

  (一)由市社保經辦機構隨獎勵對象養老金渠道代發;

  (二)由戶籍所在地的區政府部門通過公開方式確定的金融機構代發;

  (三)市、區財政供養人員獎勵金由所在單位負責發放(同時符合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條件的除外)。

  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金、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金、農村計劃生育節育獎勵金由戶籍所在地的區政府部門按規定確定的金融機構代發。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金、農村計劃生育節育獎勵金也可通過財政部門“一卡通”發放。

  計劃生育獎勵和特別扶助金每月發放一次。

  第二十一條 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按月核實確認獨生子女父母計劃生育獎勵對象名單,市衛生健康發展和服務管理中心按月將系統生成的隨社保養老金渠道代發臺賬信息導出,報市社保基金管理中心落實發放。

  第二十二條 審核通過后申請人需要變更姓名、證件號碼、社保編號、戶籍地址、發放渠道或者發放賬號等信息的,由計劃生育獎勵和特別扶助對象向初審單位提出申請。

  審核單位依申請變更相關信息。

  第二十三條 計劃生育獎勵和特別扶助金不能正常發放的,審核單位應當及時通知對象,并協助變更發放渠道。消除發放失敗原因或成功變更發放渠道后,延誤發放的計劃生育獎勵和特別扶助金予以補發。

  隨社保養老金渠道代發的獨生子女父母計劃生育獎勵金,對社保已接收代發臺賬但因對象基本信息有誤,或者銀行賬戶問題造成當月無法到賬的,由社保經辦機構指引協助處理,在當年度內落實補發。

  第二十四條 非本市財政供養人員的計劃生育獎勵和特別扶助對象戶籍在本市范圍內遷移的,申請人可以在遷入地辦理發放關系的轉入登記,納入遷入地發放。轉入登記生效前遷出地因戶籍遷出暫停發放的計劃生育獎勵和特別扶助金,在轉入登記生效后由遷入地接續發放。


第六章 獎勵和特別扶助金退出

  第二十五條 計劃生育獎勵和特別扶助對象遷出市外的按遷入地政策處理。

  第二十六條 計劃生育獎勵和特別扶助對象出現下列情形的,終止發放獎勵扶助金:

  (一)再生育子女;

  (二)戶籍遷出本市(含出境定居注銷本市戶籍);

  (三)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對象獨生子女已康復或者不再符合扶助條件;

  (四)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對象、農村計劃生育節育獎勵對象自行將戶籍遷移而成為非農村居民的;

  (五)死亡;

  (六)其他規定應當終止發放的情形。

  第二十七條 計劃生育獎勵和特別扶助對象發生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至(六)項情形的,應當及時向初審單位申報,辦理獎勵扶助金停發手續;對象死亡的,其遺產繼承人應當代為履行相關手續。

  計劃生育獎勵和特別扶助對象發生上述情況沒有申報的,審核單位在通過數據共享或者群眾舉報得知其信息后,經核對情況屬實的,應當終止其獎勵扶助資格,停發獎勵扶助金。

  第二十八條 計劃生育獎勵和特別扶助對象多領獎勵扶助金的,應當退回。

  審核單位發現多發獎勵扶助金的應當及時通知對象退回,經通知對象逾期未退回的,審核單位應當暫停其獎勵扶助金的發放,直至其將多領的獎勵扶助金退回或者抵扣完畢。

  第二十九條 審核單位應當定期對計劃生育獎勵和特別扶助對象的資格進行核對,不符合獎勵扶助資格的應當終止其獎勵扶助待遇。

  衛生健康部門應當依法定期比對本市公安戶籍信息、醫學死亡信息、民政殯葬信息、人口信息數據,核查計劃生育獎勵和特別扶助對象領取資格,經比對不符合領取資格的,即時暫停發放其計劃生育獎勵和特別扶助金。

  審核單位應當及時通知被暫停發放的計劃生育獎勵和特別扶助對象,并核對確認。獎勵扶助對象應當配合做好核對工作。對不配合核對或者失聯的對象,審核單位可以暫停其獎勵扶助金的發放。

  計劃生育獎勵和特別扶助對象被暫停獎勵扶助金發放,經審核單位核對信息或者確認多領獎勵金已經退回(抵扣完畢)且符合繼續發放條件的,獎勵扶助金繼續發放,暫停發放期間的獎勵扶助金予以補發;不符合繼續發放條件的,終止發放。


第七章 相關責任

  第三十條 計劃生育獎勵和特別扶助對象申領獎勵扶助金,應當如實填報申請表并對個人信息的完整性、真實性負責。

  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利用隱瞞、欺詐、虛報等不誠信方式騙取計劃生育獎勵和特別扶助金的,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二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依法追究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中的本市財政供養人員是指市本級和區、街、鎮屬機關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公益一類(財政核撥)和公益二類(財政核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市行政事業單位中退休領取養老金人員(含非財政供養人員、財政供養的工勤人員),由戶籍所在地負責資格審核確認,獨生子女父母計劃生育獎勵金可隨養老金渠道發放。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本辦法中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農村計劃生育節育獎勵不適用于越秀區、荔灣區、海珠區、天河區的戶籍居民。

  本辦法實施后需補發本辦法施行前的獎勵和特別扶助待遇的,按原規定執行,本辦法實施后的獎勵扶助待遇以本辦法為準。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秘書處 2022年7月15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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