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78號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下放、委托和收回一批市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已經2020年12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15屆12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市 長:溫國輝
2021年1月31日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下放、委托和收回一批市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
為深化“放管服”改革,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市政府決定將187項市級行政權力事項調整由區(含功能區,下同)實施,其中22項采取下放方式,165項采取委托方式;收回13項原調整由區實施的市級行政權力事項。
對于下放事項清單中待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修訂相關法規后方可下放的行政權力事項,作為實施主體的市有關部門應當自本決定公布之日起一年內,依照法定立法程序提出修訂相關法規的立項建議。
各區和市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協調配合,自本決定公布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整交接工作,并及時向社會公布調整事項的承接部門、交接日期等內容。自交接之日起,各承接部門負責辦理相關事項,原實施部門此前已受理的繼續完成辦理。各區應當主動配合市有關部門做好銜接落實,嚴格依法規范辦事,簡化辦事程序,優化辦事流程,縮短辦理時限,為企業和群眾提供高效便捷服務。市有關部門要加強業務培訓、指導和監督,幫助各區解決實施中遇到的問題和困難,確保事項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附件:1.下放事項清單
2.委托事項清單
3.收回事項清單
附件1
下放事項清單
序號 |
事項類別 |
實施單位 |
實施清單事項名稱 |
承接單位 |
備??注 |
1 |
行政許可 |
市政府 |
測量標志拆遷審批 |
廣州開發區管委會 |
1.具體由規劃和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落實 2.僅限于市、縣設立測量標志的拆遷審批 |
2 |
行政許可 |
市政府 |
丁級測繪資質核準 |
廣州開發區管委會 |
具體由規劃和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落實 |
3 |
行政許可 |
市發展改革委 |
企業投資項目核準(新增) |
廣州開發區發展和改革局、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廣州南沙新區片區管委會 |
僅包括:1.非跨區220千伏及以下電網工程項目核準;2.天然氣分布式能源站項目核準 |
4 |
行政許可 |
市發展改革委 |
企業投資項目變更 |
廣州開發區發展和改革局、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廣州南沙新區片區管委會 |
僅包括:1.非跨區220千伏及以下電網工程項目核準;2.天然氣分布式能源站項目核準 |
5 |
行政許可 |
市發展改革委 |
企業投資項目延期 |
廣州開發區發展和改革局、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廣州南沙新區片區管委會 |
僅包括:1.非跨區220千伏及以下電網工程項目核準;2.天然氣分布式能源站項目核準 |
6 |
行政許可 |
市發展改革委 |
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核準手續的依法必須招標的基建工程、特許經營項目招標方式和招標范圍的核準(申請不招標事項) |
廣州開發區發展和改革局、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廣州南沙新區片區管委會 |
僅包括:1.非跨區220千伏及以下電網工程項目核準;2.天然氣分布式能源站項目核準 |
7 |
行政許可 |
市發展改革委 |
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核準手續的依法必須招標的基建工程、特許經營項目招標方式和招標范圍的核準(申請自行招標事項) |
廣州開發區發展和改革局、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廣州南沙新區片區管委會 |
僅包括:1.非跨區220千伏及以下電網工程項目核準;2.天然氣分布式能源站項目核準 |
8 |
行政許可 |
市發展改革委 |
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核準手續的依法必須招標的基建工程、特許經營項目招標方式和招標范圍的核準(申請邀請招標事項) |
廣州開發區發展和改革局、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廣州南沙新區片區管委會 |
僅包括:1.非跨區220千伏及以下電網工程項目核準;2.天然氣分布式能源站項目核準 |
9 |
行政許可 |
市發展改革委 |
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核準手續的依法必須招標的基建工程、特許經營項目招標方式和招標范圍的核準(申請公開招標事項) |
廣州開發區發展和改革局、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廣州南沙新區片區管委會 |
僅包括:1.非跨區220千伏及以下電網工程項目核準;2.天然氣分布式能源站項目核準 |
10 |
行政許可 |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
地圖審核(主要表現地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地圖) |
廣州開發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
|
11 |
其他行政權力 |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
來華測繪外國組織或個人辦事機構備案 |
廣州開發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
|
12 |
行政處罰 |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未及時協助當事人辦理網簽手續或擅自辦理網簽手續的行政處罰 |
區房屋管理部門(不含南沙區)、南沙區綜合行政執法局 |
|
13 |
行政處罰 |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
房地產中介服務分支機構不備案進行經營的行政處罰 |
區房屋管理部門(不含南沙區)、南沙區綜合行政執法局 |
待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修改相關法規規定后下放區實施 |
14 |
行政處罰 |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在買賣合同和房地產中介服務合同中包含減輕、免除責任的行政處罰 |
區房屋管理部門(不含南沙區)、南沙區綜合行政執法局 |
|
15 |
行政處罰 |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
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拒絕配合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檢查的行政處罰 |
區房屋管理部門(不含南沙區)、南沙區綜合行政執法局 |
|
16 |
行政處罰 |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
房地產開發企業和其他房地產開發單位未辦理租售方案公示、備案手續租售車位(車庫)或違反規定租售車位(車庫)的行政處罰 |
區房屋管理部門(不含南沙區)、南沙區綜合行政執法局 |
|
17 |
行政處罰 |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
中介服務機構發布虛假房屋交易信息或者發布不符合法律和政策規定交易條件的房屋交易信息的行政處罰 |
區房屋管理部門(不含南沙區)、南沙區綜合行政執法局 |
|
18 |
行政處罰 |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不備案進行經營的行政處罰 |
區房屋管理部門(不含南沙區)、南沙區綜合行政執法局 |
待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修改相關法規規定后下放區實施 |
19 |
行政處罰 |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
出賣人未辦妥產權分割登記,銷售商業用途存量房的行政處罰 |
區房屋管理部門(不含南沙區)、南沙區綜合行政執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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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行政處罰 |
市交通運輸局 |
線路經營者不服從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調度、指揮的行政處罰 |
花都、番禺、南沙、從化、增城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 |
待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修改相關法規規定后下放區實施 |
21 |
行政處罰 |
市交通運輸局 |
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處罰:(一)未經資質審查,擅自經營出租小客車或租賃汽車業務的;(二)未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而擅自停業、歇業、變更城市公共客運交通注冊項目的;(三)不按規定辦理經營權有償使用手續而進行營運的;(四)不按規定申領《駕駛員客運資格證》《車輛運營證》的;(五)無《駕駛員客運資格證》或《車輛運營證》營運的,挪用、轉借、涂改、仿造等不按規定使用《駕駛員客運資格證》或《車輛運營證》的;(六)營運車輛不按規定參加出租小客車主管部門的常規審驗而從事營運的;(七)營運車輛不按規定設置、使用或擅自改動計費器等服務設施、服務標志(含有償使用標志、價目表、有關告示帖等)或車容不整的;(八)營運車輛未經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設置廣告的;(九)營運中出現拒載、議價、繞道、疊表、宰客、中途逐客、雇用拉客人員、私吞乘客遺留物品或其他惡性服務行為的;(十)不按規定使用出租小客車統一車票的;(十一)站場(點)內不按規定上落客,或隨意停車候客的;(十二)外地車輛及未經批準的車輛進入本市范圍從事營業性載客活動的;(十三)拒絕接受城市出租小客車執勤管理人員檢查監督的 |
花都、番禺、南沙、從化、增城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 |
|
22 |
行政確認 |
市市場監管局 |
免予辦理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明 |
區市場監管部門 |
附件2
委托事項清單
序號 |
事項類別 |
實施單位 |
實施清單事項名稱 |
承接單位 |
備??注 |
1 |
行政許可 |
市政府 |
國有建設用地供地審核(劃撥) |
區政府 |
具體由規劃和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落實 |
2 |
行政許可 |
市政府 |
農村經濟發展用地、農村基礎設施和公益設施用地審核 |
區政府 |
具體由規劃和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落實 |
3 |
其他行政權力 |
市政府 |
市管權限建設用地審批 |
黃埔、南沙區政府 |
具體由規劃和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落實 |
4 |
其他行政權力 |
市政府 |
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
區政府 |
具體由規劃和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落實 |
5 |
行政許可 |
市政府 |
古樹名木遷移審核審批 |
黃埔、南沙區政府 |
1.具體由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落實 2.委托范圍:區管綠地范圍內的古樹名木 |
6 |
行政確認 |
市僑辦 |
接受高中階段教育華僑學生身份證明辦理 |
區僑務部門 |
|
7 |
行政許可 |
市人防辦 |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審批 |
區人防部門 |
委托層級為:5級以下工程、300平方米以下5級工程和疏散支干道工程 |
8 |
行政確認 |
市人防辦 |
人民防空工程報廢確認 |
區人防部門 |
委托層級為:5級以下工程、300平方米以下5級工程和疏散支干道工程 |
9 |
行政征收 |
市人防辦 |
人民防空工程拆除補償費征收 |
區人防部門 |
委托層級為:5級以下工程、300平方米以下5級工程和疏散支干道工程 |
10 |
行政許可 |
市發展改革委 |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 |
黃埔、南沙區發展改革部門 |
該事項由“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和“工業和信息化領域技術改造項目節能審查”整合 僅包括企業投資電網工程和城市快速軌道交通項目相關子項,年綜合能源消費量1000噸標準煤以上,5000噸標準煤以下 |
11 |
行政許可 |
市科技局 |
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 |
黃埔、南沙區科技部門 |
僅委托黃埔區、南沙區科技部門實施本區域許可 |
12 |
行政許可 |
市公安局 |
槍支(彈藥)運輸(攜運)許可 |
區公安分局 |
委托范圍限于“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內運輸的,向運往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領取槍支運輸許可證件”的許可審批部分 |
13 |
行政許可 |
市公安局 |
弩的制造審批 |
區公安分局 |
委托范圍限于“地市級公安機關審核”的審核權 |
14 |
行政許可 |
市公安局 |
弩的購置審批 |
區公安分局 |
委托范圍限于“地市級公安機關審核”的審核權 |
15 |
行政許可 |
市公安局 |
弩的進口審批 |
區公安分局 |
委托范圍限于“地市級公安機關審核”的審核權 |
16 |
行政許可 |
市公安局 |
弩的運輸審批 |
區公安分局 |
委托范圍限于“地市級公安機關審核”的審核權 |
17 |
行政許可 |
市公安局 |
民用槍支配購證核發 |
區公安分局 |
委托范圍限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第十條規定的野生動物保護、飼養、科研單位申請配置獵槍、麻醉注射槍的情況 |
18 |
行政許可 |
市公安局 |
民用槍支持槍證核發 |
區公安分局 |
委托范圍限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第十條規定的野生動物保護、飼養、科研單位申請配置獵槍、麻醉注射槍的情況 |
19 |
行政處罰 |
市公安局 |
對非法獲取保安培訓許可證的行為的處罰 |
區公安分局 |
|
20 |
行政處罰 |
市公安局 |
對未按規定辦理保安培訓機構變更手續的行為的處罰 |
區公安分局 |
|
21 |
行政處罰 |
市公安局 |
對未按規定時間安排保安學員實習;非法提供保安服務的行為的處罰 |
區公安分局 |
|
22 |
行政處罰 |
市公安局 |
對未按規定簽訂保安培訓合同;未按規定備案保安培訓合同式樣的行為的處罰 |
區公安分局 |
|
23 |
行政處罰 |
市公安局 |
對未按規定內容、計劃進行保安培訓的行為的處罰 |
區公安分局 |
|
24 |
行政處罰 |
市公安局 |
對未按規定頒發保安培訓結業證書的行為的處罰 |
區公安分局 |
|
25 |
行政處罰 |
市公安局 |
對未按規定建立保安學員檔案管理制度;未按規定保存保安學員文書檔案;未按規定備案保安學員、師資人員檔案的行為的處罰 |
區公安分局 |
|
26 |
行政處罰 |
市公安局 |
對違規收取保安培訓費用的行為的處罰 |
區公安分局 |
|
27 |
行政處罰 |
市公安局 |
對轉包、違規委托保安培訓業務的行為的處罰 |
區公安分局 |
|
28 |
行政處罰 |
市公安局 |
對發布虛假招生廣告的行為的處罰 |
區公安分局 |
|
29 |
行政處罰 |
市公安局 |
對非法傳授偵察技術手段的行為的處罰 |
區公安分局 |
|
30 |
其他行政權力 |
市公安局 |
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備案 |
區公安分局 |
|
31 |
其他行政權力 |
市公安局 |
保安服務公司設立分公司備案 |
區公安分局 |
|
32 |
其他行政權力 |
市公安局 |
保安服務公司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為客戶單位提供保安服務備案 |
區公安分局 |
|
33 |
行政許可 |
市司法局 |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申請 |
區司法行政部門 |
|
34 |
行政許可 |
市司法局 |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機構變更 |
區司法行政部門 |
|
35 |
行政許可 |
市司法局 |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注銷 |
區司法行政部門 |
|
36 |
行政處罰 |
市司法局 |
對律師事務所違反規定接受委托、收取費用;違反法定程序辦理變更名稱、負責人、章程、合伙協議、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項;從事法律服務以外的經營活動;以詆毀其他律師事務所、律師或者支付介紹費等不正當手段承攬業務;違反規定接受有利益沖突的案件;拒絕履行法律援助義務;向司法行政部門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虛作假行為;對本所律師疏于管理,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區司法行政部門 |
案情特別復雜的違法行為、重大違法行為,或者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違法行為,市級可以直接行使處罰權 |
37 |
行政處罰 |
市司法局 |
對律師同時在兩個以上律師事務所執業;以不正當手段承攬業務;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或者代理與本人及其近親屬有利益沖突的法律事務;從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后二年內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拒絕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區司法行政部門 |
案情特別復雜的違法行為、重大違法行為,或者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違法行為,市級可以直接行使處罰權 |
38 |
行政處罰 |
市司法局 |
對律師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費用,接受委托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接受委托后,無正當理由,拒絕辯護或者代理,不按時出庭參加訴訟或者仲裁;利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便利牟取當事人爭議的權益;泄露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區司法行政部門 |
案情特別復雜的違法行為、重大違法行為,或者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違法行為,市級可以直接行使處罰權 |
39 |
行政處罰 |
市司法局 |
對律師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期間或者解除委托后,又接受同一案件或者未同案處理但實施的犯罪存在關聯的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擔任辯護人;承辦業務過程中,用明示或者暗示方式對辦理結果向委托人作出不當承諾;以詆毀其他律師事務所、律師或者支付介紹費等不正當手段承攬業務;違反規定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拖延、懈怠履行、擅自停止履行法律援助職責,或者擅自將法律援助案件轉交其他人員辦理,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區司法行政部門 |
案情特別復雜的違法行為、重大違法行為,或者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違法行為,市級可以直接行使處罰權 |
40 |
行政處罰 |
市司法局 |
對律師向受援人收取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與他人惡意串通侵害受援人的合法權益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區司法行政部門 |
案情特別復雜的違法行為、重大違法行為,或者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違法行為,市級可以直接行使處罰權 |
41 |
行政處罰 |
市司法局 |
對律師經律師事務所審查認定存在利益沖突后仍然接受委托,承辦法律事務;未經委托人的同意和授權變更委托事項、權限;執業期間以非律師身份從事有償法律服務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區司法行政部門 |
案情特別復雜的違法行為、重大違法行為,或者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違法行為,市級可以直接行使處罰權 |
42 |
行政處罰 |
市司法局 |
對律師事務所對重大疑難和群體性案件指導監督不力,導致律師辦理案件出現過錯;為本律師事務所律師、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和輔助人員違法開展法律服務提供便利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區司法行政部門 |
案情特別復雜的違法行為、重大違法行為,或者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違法行為,市級可以直接行使處罰權 |
43 |
行政處罰 |
市司法局 |
對基層法律服務所超越業務范圍和訴訟代理執業區域;違反規定不以基層法律服務所名義統一接受委托、統一收取服務費,不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費憑證;冒用律師事務所名義執業;以貶損他人、抬高自己、虛假承諾或者支付介紹費等不正當手段爭攬業務;偽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執業證;違反規定變更本所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合伙人、住所和章程;不按規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虛作假;違反財務管理規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處置本所資產;聘用未獲準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的人員以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名義承辦業務;放縱、包庇本所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違法違紀行為;內部管理混亂,無法正常開展業務;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予處罰的其他行為的沒收違法所得和罰款行政處罰 |
區司法行政部門 |
|
44 |
行政處罰 |
市司法局 |
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超越業務范圍和訴訟代理執業區域;以貶損他人、抬高自己、虛假承諾或者支付介紹費等不正當手段爭攬業務;曾擔任法官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擔任原任職法院辦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冒用律師名義執業;同時在基層法律服務所和律師事務所或者公證機構執業,或者同時在兩個以上基層法律服務所執業;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法律援助義務;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詐性的,仍為其提供幫助;在代理活動中超越代理權限或者濫用代理權,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在同一訴訟、仲裁、行政裁決中,為雙方當事人或者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代理;不遵守與當事人訂立的委托合同,拒絕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務義務,損害委托人合法權益;在調解、代理、法律顧問等執業活動中壓制、侮辱、報復當事人,造成惡劣影響;不按規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虛作假;泄露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以影響案件審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結果為目的,違反規定會見有關司法、仲裁或者行政執法人員,或者向其請客送禮;私自接受委托承辦法律事務,或者私自收取費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額外報酬;在代理活動中收受對方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財物或者與其惡意串通,損害委托人合法權益;違反司法、仲裁、行政執法工作有關制度規定,干擾或者阻礙司法、仲裁、行政執法工作正常進行;泄露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故意協助委托人偽造、隱匿、毀滅證據;向有關司法人員、仲裁員或者行政執法人員行賄、介紹賄賂,或者指使、誘導委托人向其行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予處罰的其他行為的沒收違法所得和罰款行政處罰 |
區司法行政部門 |
|
45 |
行政處罰 |
市司法局 |
對公證機構及其公證員私自出具公證書;為不真實、不合法的事項出具公證書;侵占、挪用公證費或者侵占、盜竊公證專用物品;毀損、篡改公證文書或者公證檔案;泄露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給予處罰的其他行為的行政處罰 |
黃埔、南沙區司法行政部門 |
僅委托對公證機構、公證員予以警告、罰款的行政處罰。如案情復雜或者市級認為有必要時,可由市級實施 |
46 |
行政檢查 |
市司法局 |
對基層法律服務所的年度考核 |
區司法行政部門 |
|
47 |
行政檢查 |
市司法局 |
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年度考核 |
區司法行政部門 |
|
48 |
其他行政權力 |
市司法局 |
基層法律服務所變更批準 |
區司法行政部門 |
|
49 |
其他行政權力 |
市司法局 |
基層法律服務所注銷 |
區司法行政部門 |
|
50 |
其他行政權力 |
市司法局 |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補發或更換 |
區司法行政部門 |
|
51 |
其他行政權力 |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 障局 |
基層衛生系列高級職稱評審權 |
黃埔、南沙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
|
52 |
行政許可 |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核準(首次申請) |
區住建部門 |
|
53 |
行政許可 |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核準(延期) |
區住建部門 |
|
54 |
行政許可 |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核準(變更) |
區住建部門 |
|
55 |
行政許可 |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核準(增項) |
區住建部門 |
|
56 |
行政許可 |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核準(遺失補辦) |
區住建部門 |
|
57 |
行政許可 |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
大中型建設工程初步設計審查 |
區住建部門 |
委托范圍:區財政投資的大型房屋建筑工程初步設計審查 |
58 |
行政許可 |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
建筑業企業資質核準 |
區住建部門 |
委托范圍:電子與智能化工程專業承包二級資質、消防設施工程專業承包二級資質、防水防腐保溫工程專業承包二級資質、建筑裝修裝飾工程專業承包二級資質、建筑幕墻工程專業承包二級資質、核工程專業承包二級資質、海洋石油工程專業承包二級資質、預拌混凝土專業承包不分等級資質 |
59 |
行政處罰 |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
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未按照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進行檢測的,或者出具虛假檢測報告的行政處罰 |
區住建部門(不含南沙區)、南沙區綜合行政執法局 |
|
60 |
行政處罰 |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
對屬于違法建筑而出租房屋;不符合安全、防災等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而出租房屋;違反規定改變房屋使用性質而出租房屋;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而出租房屋的行政處罰 |
區房屋管理部門(不含南沙區)、南沙區綜合行政執法局 |
|
61 |
行政處罰 |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
對出租人出租住房的,未以原設計的房間為最小出租單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積低于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將廚房、衛生間、陽臺和地下儲藏室出租供人員居住的行政處罰 |
區房屋管理部門(不含南沙區)、南沙區綜合行政執法局 |
|
62 |
行政處罰 |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
對房屋租賃當事人自房屋租賃合同訂立后三十日內,未到租賃房屋所在地主管部門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房屋租賃登記備案內容發生變化、續租或租賃終止,未在三十日內,到原租賃登記備案的部門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的變更、延續或注銷手續的行政處罰 |
區房屋管理部門(不含南沙區)、南沙區綜合行政執法局 |
|
63 |
其他行政權力 |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
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設立備案 |
區房屋管理部門 |
|
64 |
其他行政權力 |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
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變更、注銷備案 |
區房屋管理部門 |
|
65 |
行政許可 |
市交通運輸局 |
直通港澳道路運輸企業經營許可證及車輛道路運輸證核準(貨物運輸) |
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 |
|
66 |
行政許可 |
市交通運輸局 |
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核發 |
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 |
“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檔案異地遷入、遷出”業務辦理項中,涉及廣東省內的檔案遷入、遷出和廣東省外檔案遷入業務情形委托區辦理 |
67 |
行政許可 |
市交通運輸局 |
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證核發 |
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 |
“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證檔案異地遷入、遷出”業務辦理項中,涉及廣東省內的檔案遷入、遷出和廣東省外檔案遷入業務情形委托區辦理 |
68 |
行政許可 |
市交通運輸局 |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核發 |
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 |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檔案異地遷入、遷出”業務辦理項中,涉及廣東省內的檔案遷入、遷出和廣東省外檔案遷入業務情形委托區辦理 |
69 |
行政許可 |
市交通運輸局 |
公共汽電車線路運營許可 |
花都、番禺、南沙、從化、增城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 |
負責本行政區域延伸和開行至中心區域(越秀、海珠、荔灣、天河、白云、黃埔區等)公共汽電車客運經營許可,原則上進入中心區域不超過10千米 |
70 |
行政處罰 |
市交通運輸局 |
對未取得線路運營權、未與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簽訂城市公共汽電車線路特許經營協議,擅自從事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線路運營的行政處罰 |
花都、番禺、南沙、從化、增城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 |
|
71 |
行政處罰 |
市交通運輸局 |
對未配置符合要求的服務設施和運營標識的行政處罰 |
花都、番禺、南沙、從化、增城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 |
|
72 |
行政處罰 |
市交通運輸局 |
對運營企業未定期對城市公共汽電車車輛及其安全設施設備進行檢測、維護、更新的;未在城市公共汽電車車輛和場站醒目位置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安全疏散示意圖和安全應急設備的;使用不具備條件的人員擔任駕駛員、乘務員的;未對擬擔任駕駛員、乘務員的人員進行培訓、考核的行政處罰 |
花都、番禺、南沙、從化、增城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 |
|
73 |
行政處罰 |
市交通運輸局 |
對運營企業未制定應急預案并組織演練的行政處罰 |
花都、番禺、南沙、從化、增城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 |
|
74 |
行政處罰 |
市交通運輸局 |
對發生影響運營安全的突發事件時,運營企業未按照應急預案的規定采取應急處置措施,造成嚴重后果的行政處罰 |
花都、番禺、南沙、從化、增城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 |
|
75 |
行政處罰 |
市交通運輸局 |
對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場站和服務設施的日常管理單位未按照規定對有關場站設施進行管理和維護的行政處罰 |
花都、番禺、南沙、從化、增城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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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行政處罰 |
市交通運輸局 |
對有危害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服務設施行為的行政處罰 |
花都、番禺、南沙、從化、增城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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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行政處罰 |
市交通運輸局 |
對未取得相應從業資格證件,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活動的;使用失效、偽造、變造的從業資格證件,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活動的;超越從業資格證件核定范圍,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活動的行政處罰 |
花都、番禺、南沙、從化、增城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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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行政許可 |
市商務局 |
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核準 |
區商務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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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其他行政權力 |
市商務局 |
單用途商業預付卡(規模發卡企業)備案 |
區商務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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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其他行政權力 |
市商務局 |
對外勞務合作風險處置備用金處置及管理 |
區商務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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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行政許可 |
市衛生健康委 |
婚前醫學檢查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核發(新證) |
區衛生健康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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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行政許可 |
市衛生健康委 |
婚前醫學檢查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核發(變更) |
區衛生健康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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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行政許可 |
市衛生健康委 |
婚前醫學檢查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核發(校驗) |
區衛生健康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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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行政許可 |
市衛生健康委 |
婚前醫學檢查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核發(補辦) |
區衛生健康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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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行政許可 |
市衛生健康委 |
婚前醫學檢查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核發(注銷) |
區衛生健康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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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行政許可 |
市衛生健康委 |
婚前醫學檢查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核發(新申請) |
區衛生健康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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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行政許可 |
市衛生健康委 |
婚前醫學檢查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核發(補辦) |
區衛生健康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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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行政許可 |
市衛生健康委 |
婚前醫學檢查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核發(注銷) |
區衛生健康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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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行政許可 |
市衛生健康委 |
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購用印鑒卡審批(核發) |
區衛生健康部門 |
|
90 |
行政許可 |
市衛生健康委 |
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購用印鑒卡審批(換卡) |
區衛生健康部門 |
|
91 |
行政許可 |
市衛生健康委 |
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購用印鑒卡審批(變更) |
區衛生健康部門 |
|
92 |
行政許可 |
市衛生健康委 |
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購用印鑒卡審批(補辦) |
區衛生健康部門 |
|
93 |
行政許可 |
市衛生健康委 |
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購用印鑒卡審批(注銷) |
區衛生健康部門 |
|
94 |
行政許可 |
市衛生健康委 |
港澳臺醫師來內地短期行醫核準 |
區衛生健康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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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行政確認 |
市衛生健康委 |
病殘兒醫學鑒定 |
區衛生健康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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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行政處罰 |
市衛生健康委 |
對取得印鑒卡的醫療機構未依照規定購買、儲存、備案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區衛生健康部門(不含南沙區)、南沙區綜合行政執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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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行政許可 |
市衛生健康委 |
醫療機構設置審批 |
黃埔、南沙區衛生健康部門 |
委托范圍限于市級權限(市衛生健康委直屬醫療機構及其南沙、黃埔院區,市屬高校直屬附屬醫療機構及其南沙、黃埔院區仍由市衛生健康委負責許可) |
98 |
行政許可 |
市衛生健康委 |
醫療機構執業許可(執業登記) |
黃埔、南沙區衛生健康部門 |
委托范圍限于市級權限(市衛生健康委直屬醫療機構及其南沙、黃埔院區,市屬高校直屬附屬醫療機構及其南沙、黃埔院區仍由市衛生健康委負責許可) |
99 |
行政許可 |
市衛生健康委 |
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變更登記) |
黃埔、南沙區衛生健康部門 |
委托范圍限于市級權限(市衛生健康委直屬醫療機構及其南沙、黃埔院區,市屬高校直屬附屬醫療機構及其南沙、黃埔院區仍由市衛生健康委負責許可) |
100 |
行政許可 |
市衛生健康委 |
醫療機構執業許可(校驗) |
黃埔、南沙區衛生健康部門 |
委托范圍限于市級權限(市衛生健康委直屬醫療機構及其南沙、黃埔院區,市屬高校直屬附屬醫療機構及其南沙、黃埔院區仍由市衛生健康委負責許可) |
101 |
行政許可 |
市衛生健康委 |
醫療機構執業許可(注銷) |
黃埔、南沙區衛生健康部門 |
委托范圍限于市級權限(市衛生健康委直屬醫療機構及其南沙、黃埔院區,市屬高校直屬附屬醫療機構及其南沙、黃埔院區仍由市衛生健康委負責許可) |
102 |
行政許可 |
市衛生健康委 |
醫師執業證書(注冊) |
黃埔、南沙區衛生健康部門 |
委托范圍限于南沙、黃埔區受廣州市委托實施“醫療機構設置審批和執業許可”的醫療機構內的醫師執業證書(注冊) |
103 |
行政許可 |
市衛生健康委 |
醫師執業證書(變更) |
黃埔、南沙區衛生健康部門 |
委托范圍限于南沙、黃埔區受廣州市委托實施“醫療機構設置審批和執業許可”的醫療機構內的醫師執業證書(變更) |
104 |
行政許可 |
市衛生健康委 |
醫師執業證書(注銷) |
黃埔、南沙區衛生健康部門 |
委托范圍限于南沙、黃埔區受廣州市委托實施“醫療機構設置審批和執業許可”的醫療機構內的醫師執業證書(注銷) |
105 |
行政許可 |
市衛生健康委 |
醫師執業證書(補辦) |
黃埔、南沙區衛生健康部門 |
委托范圍限于南沙、黃埔區受廣州市委托實施“醫療機構設置審批和執業許可”的醫療機構內的醫師執業證書(補辦) |
106 |
行政許可 |
市衛生健康委 |
護士執業證書核發(首次注冊) |
黃埔、南沙區衛生健康部門 |
委托范圍限于南沙、黃埔區受廣州市委托實施“醫療機構設置審批和執業許可”的醫療機構內的護士執業證書核發(首次注冊) |
107 |
行政許可 |
市衛生健康委 |
護士執業證書核發(延續注冊) |
黃埔、南沙區衛生健康部門 |
委托范圍限于南沙、黃埔區受廣州市委托實施“醫療機構設置審批和執業許可”的醫療機構內的護士執業證書核發(延續注冊) |
108 |
行政許可 |
市衛生健康委 |
護士執業證書核發(注銷注冊) |
黃埔、南沙區衛生健康部門 |
委托范圍限于南沙、黃埔區受廣州市委托實施“醫療機構設置審批和執業許可”的醫療機構內的護士執業證書核發(注銷注冊) |
109 |
行政許可 |
市衛生健康委 |
護士執業證書核發(變更注冊) |
黃埔、南沙區衛生健康部門 |
委托范圍限于南沙、黃埔區受廣州市委托實施“醫療機構設置審批和執業許可”的醫療機構內的護士執業證書核發(變更注冊) |
110 |
行政許可 |
市衛生健康委 |
護士執業證書核發(重新注冊) |
黃埔、南沙區衛生健康部門 |
委托范圍限于南沙、黃埔區受廣州市委托實施“醫療機構設置審批和執業許可”的醫療機構內的護士執業證書核發(重新注冊) |
111 |
行政許可 |
市衛生健康委 |
護士執業證書遺失補辦 |
黃埔、南沙區衛生健康部門 |
委托范圍限于南沙、黃埔區受廣州市委托實施“醫療機構設置審批和執業許可”的醫療機構內的護士執業證書遺失補辦 |
112 |
行政許可 |
市市場監管局 |
內資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 |
區市場監管部門(不含天河、南沙區);天河、南沙區行政審批局 |
1.市市場監管局保留事項除外:(1)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公司以及該公司投資設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2)期貨公司(含期貨經紀公司)及其分支機構;(3)郵政公司(含郵政儲蓄銀行)及其分支機構;(4)特殊部門保留企業;(5)市場監管總局授權市市場監管局登記的其他企業;(6)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及其他有關規定,應當由市市場監管局登記的企業;(7)廣州空港經濟區內企業法人、分支機構和廣州白云國際機場內企業、個體工商戶的登記注冊 2.委托后,由申請人自主選擇到市市場監管局或者屬地各區市場監管局登記 |
113 |
行政許可 |
市市場監管局 |
內資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 |
區市場監管部門(不含天河、南沙區);天河、南沙區行政審批局 |
1.市市場監管局保留事項除外:(1)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公司以及該公司投資設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2)期貨公司(含期貨經紀公司)及其分支機構;(3)郵政公司(含郵政儲蓄銀行)及其分支機構;(4)特殊部門保留企業;(5)市場監管總局授權市市場監管局登記的其他企業;(6)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及其他有關規定,應當由市市場監管局登記的企業;(7)廣州空港經濟區內企業法人、分支機構和廣州白云國際機場內企業、個體工商戶的登記注冊 2.委托后,由申請人自主選擇到市市場監管局或者屬地各區市場監管局登記 |
114 |
行政許可 |
市市場監管局 |
內資股份有限公司注銷登記 |
區市場監管部門(不含天河、南沙區);天河、南沙區行政審批局 |
1.市市場監管局保留事項除外:(1)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公司以及該公司投資設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2)期貨公司(含期貨經紀公司)及其分支機構;(3)郵政公司(含郵政儲蓄銀行)及其分支機構;(4)特殊部門保留企業;(5)市場監管總局授權市市場監管局登記的其他企業;(6)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及其他有關規定,應當由市市場監管局登記的企業;(7)廣州空港經濟區內企業法人、分支機構和廣州白云國際機場內企業、個體工商戶的登記注冊 2.委托后,由申請人自主選擇到市市場監管局或者屬地各區市場監管局登記 |
115 |
行政許可 |
市市場監管局 |
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 |
海珠、荔灣、白云、黃埔、從化區市場監管部門 |
除下列市市場監管局保留的外資登記外,其余外資登記事項均委托各區市場監管局辦理:1.涉及國家規定實施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資企業(已獲得外資授權的區所在地審批機關批準的除外);2.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3.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4.廣州空港經濟區內企業法人、分支機構和廣州白云國際機場內企業、個體工商戶的登記注冊;5.特殊部門保留企業;6.市場監管總局授權市市場監管局登記的其他企業;7.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及其他有關規定,應當由市市場監管局登記的企業 |
116 |
行政許可 |
市市場監管局 |
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 |
海珠、荔灣、白云、黃埔、從化區市場監管部門 |
除下列市市場監管局保留的外資登記外,其余外資登記事項均委托各區市場監管局辦理:1.涉及國家規定實施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資企業(已獲得外資授權的區所在地審批機關批準的除外);2.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3.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4.廣州空港經濟區內企業法人、分支機構和廣州白云國際機場內企業、個體工商戶的登記注冊;5.特殊部門保留企業;6.市場監管總局授權市市場監管局登記的其他企業;7.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及其他有關規定,應當由市市場監管局登記的企業 |
117 |
行政許可 |
市市場監管局 |
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注銷登記 |
海珠、荔灣、白云、黃埔、從化區市場監管部門 |
除下列市市場監管局保留的外資登記外,其余外資登記事項均委托各區市場監管局辦理:1.涉及國家規定實施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資企業(已獲得外資授權的區所在地審批機關批準的除外);2.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3.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4.廣州空港經濟區內企業法人、分支機構和廣州白云國際機場內企業、個體工商戶的登記注冊;5.特殊部門保留企業;6.市場監管總局授權市市場監管局登記的其他企業;7.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及其他有關規定,應當由市市場監管局登記的企業 |
118 |
行政許可 |
市市場監管局 |
外商投資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登記 |
海珠、荔灣、白云、黃埔、從化區市場監管部門 |
除下列市市場監管局保留的外資登記外,其余外資登記事項均委托各區市場監管局辦理:1.涉及國家規定實施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資企業(已獲得外資授權的區所在地審批機關批準的除外);2.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3.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4.廣州空港經濟區內企業法人、分支機構和廣州白云國際機場內企業、個體工商戶的登記注冊;5.特殊部門保留企業;6.市場監管總局授權市市場監管局登記的其他企業;7.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及其他有關規定,應當由市市場監管局登記的企業 |
119 |
行政許可 |
市市場監管局 |
外商投資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登記 |
海珠、荔灣、白云、黃埔、從化區市場監管部門 |
除下列市市場監管局保留的外資登記外,其余外資登記事項均委托各區市場監管局辦理:1.涉及國家規定實施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資企業(已獲得外資授權的區所在地審批機關批準的除外);2.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3.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4.廣州空港經濟區內企業法人、分支機構和廣州白云國際機場內企業、個體工商戶的登記注冊;5.特殊部門保留企業;6.市場監管總局授權市市場監管局登記的其他企業;7.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及其他有關規定,應當由市市場監管局登記的企業 |
120 |
行政許可 |
市市場監管局 |
外商投資有限責任公司注銷登記 |
海珠、荔灣、白云、黃埔、從化區市場監管部門 |
除下列市市場監管局保留的外資登記外,其余外資登記事項均委托各區市場監管局辦理:1.涉及國家規定實施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資企業(已獲得外資授權的區所在地審批機關批準的除外);2.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3.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4.廣州空港經濟區內企業法人、分支機構和廣州白云國際機場內企業、個體工商戶的登記注冊;5.特殊部門保留企業;6.市場監管總局授權市市場監管局登記的其他企業;7.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及其他有關規定,應當由市市場監管局登記的企業 |
121 |
行政許可 |
市市場監管局 |
非公司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登記 |
海珠、荔灣、白云、黃埔、從化區市場監管部門 |
除下列市市場監管局保留的外資登記外,其余外資登記事項均委托各區市場監管局辦理:1.涉及國家規定實施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資企業(已獲得外資授權的區所在地審批機關批準的除外);2.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3.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4.廣州空港經濟區內企業法人、分支機構和廣州白云國際機場內企業、個體工商戶的登記注冊;5.特殊部門保留企業;6.市場監管總局授權市市場監管局登記的其他企業;7.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及其他有關規定,應當由市市場監管局登記的企業 |
122 |
行政許可 |
市市場監管局 |
非公司外商投資企業變更登記 |
海珠、荔灣、白云、黃埔、從化區市場監管部門 |
除下列市市場監管局保留的外資登記外,其余外資登記事項均委托各區市場監管局辦理:1.涉及國家規定實施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資企業(已獲得外資授權的區所在地審批機關批準的除外);2.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3.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4.廣州空港經濟區內企業法人、分支機構和廣州白云國際機場內企業、個體工商戶的登記注冊;5.特殊部門保留企業;6.市場監管總局授權市市場監管局登記的其他企業;7.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及其他有關規定,應當由市市場監管局登記的企業 |
123 |
行政許可 |
市市場監管局 |
非公司外商投資企業注銷登記 |
海珠、荔灣、白云、黃埔、從化區市場監管部門 |
除下列市市場監管局保留的外資登記外,其余外資登記事項均委托各區市場監管局辦理:1.涉及國家規定實施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資企業(已獲得外資授權的區所在地審批機關批準的除外);2.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3.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4.廣州空港經濟區內企業法人、分支機構和廣州白云國際機場內企業、個體工商戶的登記注冊;5.特殊部門保留企業;6.市場監管總局授權市市場監管局登記的其他企業;7.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及其他有關規定,應當由市市場監管局登記的企業 |
124 |
行政許可 |
市市場監管局 |
外商投資的公司分公司設立登記 |
海珠、荔灣、白云、黃埔、從化區市場監管部門 |
除下列市市場監管局保留的外資登記外,其余外資登記事項均委托各區市場監管局辦理:1.涉及國家規定實施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資企業(已獲得外資授權的區所在地審批機關批準的除外);2.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3.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4.廣州空港經濟區內企業法人、分支機構和廣州白云國際機場內企業、個體工商戶的登記注冊;5.特殊部門保留企業;6.市場監管總局授權市市場監管局登記的其他企業;7.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及其他有關規定,應當由市市場監管局登記的企業 |
125 |
行政許可 |
市市場監管局 |
外商投資的公司分公司變更登記 |
海珠、荔灣、白云、黃埔、從化區市場監管部門 |
除下列市市場監管局保留的外資登記外,其余外資登記事項均委托各區市場監管局辦理:1.涉及國家規定實施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資企業(已獲得外資授權的區所在地審批機關批準的除外);2.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3.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4.廣州空港經濟區內企業法人、分支機構和廣州白云國際機場內企業、個體工商戶的登記注冊;5.特殊部門保留企業;6.市場監管總局授權市市場監管局登記的其他企業;7.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及其他有關規定,應當由市市場監管局登記的企業 |
126 |
行政許可 |
市市場監管局 |
外商投資的公司分公司注銷登記 |
海珠、荔灣、白云、黃埔、從化區市場監管部門 |
除下列市市場監管局保留的外資登記外,其余外資登記事項均委托各區市場監管局辦理:1.涉及國家規定實施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資企業(已獲得外資授權的區所在地審批機關批準的除外);2.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3.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4.廣州空港經濟區內企業法人、分支機構和廣州白云國際機場內企業、個體工商戶的登記注冊;5.特殊部門保留企業;6.市場監管總局授權市市場監管局登記的其他企業;7.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及其他有關規定,應當由市市場監管局登記的企業 |
127 |
行政許可 |
市市場監管局 |
非公司外商投資企業分支機構設立登記 |
海珠、荔灣、白云、黃埔、從化區市場監管部門 |
除下列市市場監管局保留的外資登記外,其余外資登記事項均委托各區市場監管局辦理:1.涉及國家規定實施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資企業(已獲得外資授權的區所在地審批機關批準的除外);2.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3.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4.廣州空港經濟區內企業法人、分支機構和廣州白云國際機場內企業、個體工商戶的登記注冊;5.特殊部門保留企業;6.市場監管總局授權市市場監管局登記的其他企業;7.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及其他有關規定,應當由市市場監管局登記的企業 |
128 |
行政許可 |
市市場監管局 |
非公司外商投資企業分支機構變更登記 |
海珠、荔灣、白云、黃埔、從化區市場監管部門 |
除下列市市場監管局保留的外資登記外,其余外資登記事項均委托各區市場監管局辦理:1.涉及國家規定實施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資企業(已獲得外資授權的區所在地審批機關批準的除外);2.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3.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4.廣州空港經濟區內企業法人、分支機構和廣州白云國際機場內企業、個體工商戶的登記注冊;5.特殊部門保留企業;6.市場監管總局授權市市場監管局登記的其他企業;7.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及其他有關規定,應當由市市場監管局登記的企業 |
129 |
行政許可 |
市市場監管局 |
非公司外商投資企業分支機構注銷登記 |
海珠、荔灣、白云、黃埔、從化區市場監管部門 |
除下列市市場監管局保留的外資登記外,其余外資登記事項均委托各區市場監管局辦理:1.涉及國家規定實施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資企業(已獲得外資授權的區所在地審批機關批準的除外);2.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3.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4.廣州空港經濟區內企業法人、分支機構和廣州白云國際機場內企業、個體工商戶的登記注冊;5.特殊部門保留企業;6.市場監管總局授權市市場監管局登記的其他企業;7.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及其他有關規定,應當由市市場監管局登記的企業 |
130 |
行政許可 |
市市場監管局 |
內資企業變更為外商投資企業 |
海珠、荔灣、白云、黃埔、從化區市場監管部門 |
除下列市市場監管局保留的外資登記外,其余外資登記事項均委托各區市場監管局辦理:1.涉及國家規定實施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資企業(已獲得外資授權的區所在地審批機關批準的除外);2.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3.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4.廣州空港經濟區內企業法人、分支機構和廣州白云國際機場內企業、個體工商戶的登記注冊;5.特殊部門保留企業;6.市場監管總局授權市市場監管局登記的其他企業;7.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及其他有關規定,應當由市市場監管局登記的企業 |
131 |
行政許可 |
市市場監管局 |
外商投資企業變更為內資企業 |
海珠、荔灣、白云、黃埔、從化區市場監管部門 |
除下列市市場監管局保留的外資登記外,其余外資登記事項均委托各區市場監管局辦理:1.涉及國家規定實施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資企業(已獲得外資授權的區所在地審批機關批準的除外);2.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3.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4.廣州空港經濟區內企業法人、分支機構和廣州白云國際機場內企業、個體工商戶的登記注冊;5.特殊部門保留企業;6.市場監管總局授權市市場監管局登記的其他企業;7.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及其他有關規定,應當由市市場監管局登記的企業 |
132 |
行政許可 |
市市場監管局 |
合伙企業設立登記 |
海珠、荔灣、白云、黃埔、從化區市場監管部門 |
僅指外商投資合伙企業 |
133 |
行政許可 |
市市場監管局 |
合伙企業變更登記 |
海珠、荔灣、白云、黃埔、從化區市場監管部門 |
僅指外商投資合伙企業 |
134 |
行政許可 |
市市場監管局 |
合伙企業注銷登記 |
海珠、荔灣、白云、黃埔、從化區市場監管部門 |
僅指外商投資合伙企業 |
135 |
行政許可 |
市市場監管局 |
合伙企業分支機構設立登記 |
海珠、荔灣、白云、黃埔、從化區市場監管部門 |
僅指外商投資合伙企業 |
136 |
行政許可 |
市市場監管局 |
合伙企業分支機構變更登記 |
海珠、荔灣、白云、黃埔、從化區市場監管部門 |
僅指外商投資合伙企業 |
137 |
行政許可 |
市市場監管局 |
合伙企業分支機構注銷登記 |
海珠、荔灣、白云、黃埔、從化區市場監管部門 |
僅指外商投資合伙企業 |
138 |
行政許可 |
市市場監管局 |
廣告發布登記 |
區市場監管部門 |
|
139 |
行政許可 |
市市場監管局 |
廣告發布變更登記 |
區市場監管部門 |
|
140 |
行政許可 |
市市場監管局 |
廣告發布注銷 |
區市場監管部門 |
|
141 |
行政許可 |
市市場監管局 |
食品經營許可證核發(從事食品銷售、食品制售的經營者) |
區市場監管部門 |
僅限于食品經營企業連鎖總部、集體用餐配送單位 |
142 |
行政許可 |
市市場監管局 |
食品經營許可證延續 |
區市場監管部門 |
僅限于食品經營企業連鎖總部、集體用餐配送單位 |
143 |
行政許可 |
市市場監管局 |
食品經營許可證變更(涉及現場核查) |
區市場監管部門 |
僅限于食品經營企業連鎖總部、集體用餐配送單位 |
144 |
行政許可 |
市市場監管局 |
食品經營許可證變更(不涉及現場核查) |
區市場監管部門 |
僅限于食品經營企業連鎖總部、集體用餐配送單位 |
145 |
行政許可 |
市市場監管局 |
食品經營許可證注銷 |
區市場監管部門 |
僅限于食品經營企業連鎖總部、集體用餐配送單位 |
146 |
其他行政權力 |
市市場監管局 |
食品經營許可證補發 |
區市場監管部門 |
僅限于食品經營企業連鎖總部、集體用餐配送單位 |
147 |
行政許可 |
市市場監管局 |
食品生產許可證核發 |
區市場監管部門 |
|
148 |
行政許可 |
市市場監管局 |
食品生產許可證延續 |
區市場監管部門 |
|
149 |
行政許可 |
市市場監管局 |
食品生產許可證變更 |
區市場監管部門 |
|
150 |
行政許可 |
市市場監管局 |
食品生產許可證注銷 |
區市場監管部門 |
|
151 |
其他行政權力 |
市市場監管局 |
食品生產許可證補發 |
區市場監管部門 |
|
152 |
行政許可 |
市市場監管局 |
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第三類醫療器械)核發 |
區市場監管部門 |
獨立設置庫房經營冷鏈管理體外診斷試劑類醫療器械經營企業和為其他醫療器械生產經營企業提供貯存配送服務的醫療器械經營企業除外 |
153 |
行政許可 |
市市場監管局 |
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第三類醫療器械)變更 |
區市場監管部門 |
獨立設置庫房經營冷鏈管理體外診斷試劑類醫療器械經營企業和為其他醫療器械生產經營企業提供貯存配送服務的醫療器械經營企業除外 |
154 |
行政許可 |
市市場監管局 |
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第三類醫療器械)延續 |
區市場監管部門 |
獨立設置庫房經營冷鏈管理體外診斷試劑類醫療器械經營企業和為其他醫療器械生產經營企業提供貯存配送服務的醫療器械經營企業除外 |
155 |
行政許可 |
市市場監管局 |
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第三類醫療器械)注銷 |
區市場監管部門 |
獨立設置庫房經營冷鏈管理體外診斷試劑類醫療器械經營企業和為其他醫療器械生產經營企業提供貯存配送服務的醫療器械經營企業除外 |
156 |
其他行政權力 |
市市場監管局 |
第三類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補發 |
區市場監管部門 |
獨立設置庫房經營冷鏈管理體外診斷試劑類醫療器械經營企業和為其他醫療器械生產經營企業提供貯存配送服務的醫療器械經營企業除外 |
157 |
其他行政權力 |
市市場監管局 |
醫療器械網絡銷售備案 |
區市場監管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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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 |
其他行政權力 |
市市場監管局 |
醫療器械網絡銷售備案變更 |
區市場監管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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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 |
其他行政權力 |
市市場監管局 |
醫療器械出口備案 |
區市場監管部門 |
|
160 |
行政許可 |
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 |
拆除城市環衛設施許可 |
區城市管理部門 |
|
161 |
行政許可 |
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 |
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處置的設施、場所核準 |
區城市管理部門 |
|
162 |
行政許可 |
市林業園林局 |
建設工程永久占用林地審核 |
黃埔、南沙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 |
|
163 |
行政許可 |
市林業園林局 |
古典名園恢復、保護規劃和工程設計審批 |
區綠化行政主管部門 |
|
164 |
行政許可 |
市林業園林局 |
古樹后續資源遷移、修剪和古樹名木修剪審批 |
黃埔、南沙區綠化行政主管部門 |
委托范圍:區管綠地范圍內的古樹名木和古樹后續資源 |
165 |
行政許可 |
市林業園林局 |
建設工程臨時占用林地審批 |
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 |
臨時占用生態公益林林地或其他林地面積20公頃以上 |
附件3
收回事項清單
序號 |
事項類別 |
市級實施單位 |
實施清單事項名稱 |
處理決定 |
原調整情況 |
備??注 |
1 |
行政許可 |
市政府 |
測量標志拆遷審批 |
不再委托增城開發區管委會實施 |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將一批市級行政職權事項調整由區實施的決定》(市政府令第157號)、《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將一批市級行政職權事項繼續委托區實施的決定》(穗府〔2019〕8號)調整由增城開發區實施 |
1.具體由規劃和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落實 2.僅限于市、縣設立測量標志的拆遷審批 |
2 |
行政許可 |
市政府 |
丁級測繪資質核準 |
不再委托增城開發區管委會實施 |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將一批市級行政職權事項調整由區實施的決定》(市政府令第157號)、《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將一批市級行政職權事項繼續委托區實施的決定》(穗府〔2019〕8號)調整由增城開發區實施 |
具體由規劃和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落實 |
3 |
行政許可 |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
地圖審核(主要表現地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地圖) |
不再委托增城開發區管委會實施 |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將一批市級行政職權事項調整由區實施的決定》(市政府令第157號)、《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將一批市級行政職權事項繼續委托區實施的決定》(穗府〔2019〕8號)調整由增城開發區實施 |
|
4 |
其他行政權力 |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
來華測繪外國組織或者個人辦事機構備案 |
不再委托增城開發區管委會實施 |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將一批市級行政職權事項調整由區實施的決定》(市政府令第157號)、《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將一批市級行政職權事項繼續委托區實施的決定》(穗府〔2019〕8號)調整由增城開發區實施 |
|
5 |
行政許可 |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
乙、丙級測繪資質初審 |
不再下放廣州開發區管委會實施,不再委托增城開發區管委會實施 |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將一批市級行政職權事項調整由區實施的決定》(市政府令第157號)、《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將一批市級行政職權事項繼續委托區實施的決定》(穗府〔2019〕8號)調整由廣州開發區、增城開發區實施 |
|
6 |
行政許可 |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
地圖審核(主要表現地在跨行政區域或者廣州市全域地圖) |
不再下放廣州開發區管委會實施,不再委托增城開發區管委會實施 |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將一批市級行政職權事項調整由區實施的決定》(市政府令第157號)、《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將一批市級行政職權事項繼續委托區實施的決定》(穗府〔2019〕8號)調整由廣州開發區、增城開發區實施 |
|
7 |
其他行政權力 |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
地圖備案 |
不再下放廣州開發區管委會實施,不再委托增城開發區管委會實施 |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將一批市級行政職權事項調整由區實施的決定》(市政府令第157號)、《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將一批市級行政職權事項繼續委托區實施的決定》(穗府〔2019〕8號)調整由廣州開發區、增城開發區實施 |
|
8 |
行政許可 |
市農業農村局 |
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核發(動物隔離場所、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 |
不再下放區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實施 |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保留下放取消行政許可備案事項的決定》(市政府令第142號)直接下放至區級實施 |
|
9 |
行政許可 |
市農業農村局 |
拖拉機駕駛培訓許可證核發 |
不再下放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實施 |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一批行政審批備案事項的決定》(穗府〔2014〕14號)直接下放至區級實施 |
|
10 |
行政許可 |
市農業農村局 |
獸藥經營許可(非國家強制免疫計劃所需獸用生物制品類) |
不再委托區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實施 |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保留下放取消行政許可備案事項的決定》(市政府令第142號)委托下放至區級實施 |
|
11 |
行政許可 |
市農業農村局 |
跨省引進乳用、種用動物及其精液、胚胎、種蛋檢疫審批 |
不再委托區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實施 |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保留下放取消行政許可備案事項的決定》(市政府令第142號)委托下放至區級實施 |
|
12 |
行政許可 |
市農業農村局 |
原種、祖代種禽場和原種畜場、種畜擴繁場的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核發 |
不再下放區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實施 |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保留下放取消行政許可備案事項的決定》(市政府令第142號)直接下放至區級實施 |
|
13 |
行政許可 |
市林業園林局 |
建設工程使用林地審核、審批 |
不再調整由廣州開發區、南沙開發區(自貿區南沙片區)、增城開發區實施 |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將一批市級行政職權事項調整由區實施的決定》(市政府令第157號)調整由廣州開發區、南沙開發區(自貿區南沙片區)實施 |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1年2月4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