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函〔2021〕75號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開展市區市場監管綜合執法工作的通告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指導意見》的精神,按照《廣東省深化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改革實施方案》《廣州市機構改革方案》的安排,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決定》(國發〔2002〕17號)、《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開展市縣市場監管綜合執法工作的公告》(粵府函〔2020〕74號)等規定,現就廣州市市、區市場監管綜合執法工作通告如下:
一、市、區(南沙區除外,下同)市場監管綜合執法的具體范圍包括原市、區市場監管領域行政執法職權和商務領域行政處罰權以及與行政處罰相關的行政檢查權、行政強制措施權。市、區商務領域的行政處罰權以及與行政處罰相關的行政檢查權、行政強制措施權由同級市場監管綜合執法機構在其管轄區域內,以市場監管部門名義集中行使。上述行政執法權由市、區市場監管綜合執法機構集中行使后,市、區相關部門不得再行使;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執法決定一律無效。
二、南沙區綜合行政執法范圍按照《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在廣州市南沙區等地開展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公告》(粵府函〔2019〕113號)規定執行。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廣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4月23日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