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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戶籍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

  • 2021-03-09
  • 來源: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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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府辦規〔2021〕5號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戶籍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切實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11號)、《廣東省城鎮住房保障辦法》(省政府令第181號)等規定的要求,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結合本市實際,現就進一步加強戶籍家庭住房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家庭可支配收入線準入限額

  戶籍家庭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收入線準入限額為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35660元,家庭資產限額具體標準見附件1。

  二、住房租賃補貼標準

  建立健全住房租賃補貼標準與市場租金水平掛鉤的動態調整機制,逐步提高租賃補貼標準,支持戶籍家庭在市場上租賃住房解決基本居住需求。

  住房租賃補貼按照人均保障建筑面積、家庭保障人口、補貼標準、收入水平、區域等因素確定。補貼標準為建筑面積每平方米30元,住房租賃補貼各項構成及系數標準見附件2,計算公式為:

  住房租賃補貼=(人均保障建筑面積標準-人均自有產權住房建筑面積)×家庭保障人口×補貼標準×收入補貼系數×區域補貼系數。

  三、政府公共租賃住房租金繳交標準

  符合規定免交租金和按規定享受優惠租金標準計租的保障對象繼續按原租金標準計收租金,其他承租政府及其指定的實施機構建設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戶籍家庭,按照家庭收入情況,實行差別化租金,租金繳交比例為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租金標準的10%—70%。具體繳交標準見附件3,計算公式為:

  月租金=承租公共租賃住房建筑面積×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租金標準×各收入檔次繳交系數。

  按上述公式計算的家庭租金超出該家庭經核定的月可支配收入的15%的,租金可按該家庭經核定的月可支配收入的15%計算,但是如按該家庭經核定的月可支配收入的15%計租低于按所承租項目租金標準的10%或優惠租金標準計租的,則應當按后兩者中的較高標準計租。

  四、完善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審核及監管機制

  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受理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時,對申報的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非低保低收入家庭,應履行告知程序,指導填報收入明細,并采取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等核查方式,了解其家庭人員結構、就業、家庭收入、財產和家庭實際生活情況,并提出初審意見。申請家庭應書面承諾所提供的信息真實、有效、完整,并承諾配合街道辦事處(鎮政府)以及負責住房保障資格審查的相關職能部門對其在申請住房保障和享受住房保障待遇期間的家庭相關情況進行核查。

  對疑似瞞報、提供虛假資料、家庭經濟狀況發生變化但不按規定如實申報等騙取住房保障的家庭,由市、區住房保障部門會同相關職能部門依法依規啟動核查工作。騙取住房保障行為一經查實的,按照《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廣東省城鎮住房保障辦法》第四十五條等規定處理,由市、區住房保障部門依法將相關違規信息納入征信系統。

  五、完善公共租賃住房保障退出機制

  (一)領取住房租賃補貼的家庭,經審核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格的,給予6個月的過渡期,過渡期內發放住房租賃補貼的50%,過渡期滿停止發放住房租賃補貼。

  (二)承租政府公共租賃住房的家庭,經審核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格的,應當在1個月內結清有關費用并騰退公共租賃住房,暫時無法騰退的,承租人可申請最長不超過6個月的過渡期。其中,原按優惠租金標準計租的,過渡期內按公房成本租金標準的50%計租;原按租金核減方式計租的,過渡期內可核減的租金為原租金減免額的50%。如過渡期內的租金超出核定的家庭月可支配收入的15%的,租金可按該家庭經核定的月可支配收入的15%計算,但是如按該家庭經核定的月可支配收入的15%計租低于按所承租項目租金標準的10%或優惠租金標準計租的,則應當按后兩者中的較高標準計租。

  過渡期滿,根據收入、資產和住房情況分類處理:

  1. 承租人家庭確有住房困難,符合住房困難標準難以退出,且收入、資產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申請繼續租住原住房并按以下標準計收租金:

  (1)家庭可支配收入或者家庭資產凈值在公共租賃住房收入或資產準入限額1.5倍以內的,承租人可按照同期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租金標準計租或者按照家庭月可支配收入的20%計租,但是如按該家庭經核定的月可支配收入的20%計租低于按所承租項目租金標準的10%或優惠租金標準計租的,則應當按后兩者中的較高標準計租。

  家庭可支配收入或者家庭資產凈值在公共租賃住房收入或資產準入限額1.5倍至3倍以內的,按照同期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租金標準的1.5倍計租。

  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資產凈值分別符合本項所列不同情形的,按照較高租金的標準執行。

  (2)合同實行每兩年一簽。合同期滿應當騰退所租住房。確實無法騰退的,須在合同期滿前3個月提出續租申請,并參照公共租賃住房戶籍家庭期滿審查有關規定進行核查,核查后如收入、資產、住房發生變化的,按規定調整租金或騰退所租住房。

  2. 家庭可支配收入或者家庭資產凈值在公共租賃住房收入或資產準入限額3倍以上的,或因購買、受贈、繼承或通過其他途徑獲得住房,不再符合住房困難標準而被取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格的,過渡期內應當騰退公共租賃住房。拒不騰退的,承租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營單位按照同期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租金標準的2倍收取超出過渡期外的租金,并由市、區住房保障部門依法將相關違規信息納入征信系統。

  六、完善公共租賃住房期滿審查續簽租賃合同機制

  經期滿審查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家庭,應當自收到公共租賃住房期滿審查結果通知之日起,1個月內完成租賃合同的續簽工作。承租人拒簽、逾期未簽租賃合同的,視為放棄本次住房保障的權利,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營單位有權要求其在1個月內結清有關費用并騰退公共租賃住房,暫時無法騰退的,承租人可申請最長不超過6個月的過渡期,過渡期內租金按照本通知第五條第(二)項有關規定執行。過渡期滿后,承租人仍拒絕騰退的,市、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依法依規處理后,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未騰退期間按照同期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租金標準的2倍計租,并依法將相關違規信息納入征信系統。

  七、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辦法的通知》(穗府辦規〔2016〕9號)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戶籍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穗府辦規〔2018〕24號)同時廢止。

  附件:1.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家庭可支配收入及資產凈值限額

      2. 住房租賃補貼標準

      3. 政府公共租賃住房分檔租金標準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1年2月24日


附件1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家庭可支配收入及資產凈值限額


保障

對象

家庭組成

(人口數)

家庭規模

調節系數

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限額(元)

家庭可支配收入

總限額(元)

申請人家庭

資產凈值限額

(萬元)

年可支配

收入限額

月可支配

收入限額

戶籍

家庭

1

1.2

42792

42792

3566

22

2

1.1

39226

78452

6538

40

3

1

35660

106980

8915

56

≥4

1

35660

142640

11887

81

  備注:本通知所稱“可支配收入”,參照《廣州市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辦法》等規定中有關“收入”的規定執行。


附件2

住房租賃補貼標準



  住房租賃補貼計算公式為:住房租賃補貼=(人均保障建筑面積標準-人均自有產權住房建筑面積)×家庭保障人口×補貼標準×收入補貼系數×區域補貼系數,其中:

  一、人均保障建筑面積標準:15平方米(含人均自有產權住房建筑面積)。

  二、家庭保障人口計算標準:1人戶按1.5人計算,2人及以上戶按實際人數計算。

  三、補貼標準:根據實施保障建筑面積按每月30元/平方米補貼。

  四、收入補貼系數:

  (一)經民政部門核定的低保、低收入家庭以及市總工會核定的特困職工家庭、持有《優撫對象撫恤補助登記證》的優撫對象,補貼系數為1.3;

  (二)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或等于我市低收入困難家庭認定標準的,補貼系數為0.9;

  (三)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我市低收入困難家庭認定標準、低于或等于24795元的,補貼系數為0.7;

  (四)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24795元、低于或等于35660元的,補貼系數為0.5;

  (五)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35660元、低于或等于42792元的,補貼系數為0.4。

  五、區域補貼系數:

  (一)戶籍地為越秀、海珠、荔灣、天河區的保障對象,補貼系數為1.2;

  (二)戶籍地為白云區的保障對象,補貼系數為1.0;

  (三)戶籍地為黃埔、花都、番禺、南沙區的保障對象,補貼系數為0.9;

  (四)戶籍地為增城區的保障對象,補貼系數為0.7;

  (五)戶籍地為從化區的保障對象,補貼系數為0.6。


附件3

政府公共租賃住房分檔租金標準


  一、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或等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繳交標準為公布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租金標準×0.1。

  二、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低于或等于我市低收入困難家庭認定標準,繳交標準為公布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租金標準×0.2。

  三、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我市低收入困難家庭認定標準、低于或等于20663元,繳交標準為公布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租金標準×0.3。

  四、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20663元、低于或等于24795元,繳交標準為公布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租金標準×0.4。

  五、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24795元、低于或等于29434元,繳交標準為公布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租金標準×0.5。

  六、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29434元、低于或等于35660元,繳交標準為公布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租金標準×0.6。

  七、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35660元、低于或等于42792元,繳交標準為公布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租金標準×0.7。

  八、如按上述規定分檔計租后的租金標準低于優惠租金標準的,按照優惠租金標準計租。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1年3月3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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