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辦規〔2021〕4號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進一步加強校車安全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關于進一步加強校車安全管理的若干措施》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教育局反映。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1年2月7日
關于進一步加強校車安全管理的若干措施
為進一步提高我市校車安全管理水平,建立規范有序、職權明確的校車運營模式和管理機制,保障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及學齡前幼兒上下學交通安全,根據《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廣東省實施〈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辦法》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措施。
一、明確責任主體
(一)各區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校車安全管理負總責,要不斷健全學生上下學交通安全保障體系,采取多種方式,推動解決學生上下學交通問題,減少學生上下學交通安全風險。
(二)校車所有人、使用校車的學校(單位)要承擔校車安全管理責任,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開展校車安全管理和運營工作。
(三)入園幼兒應當由監護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對確因特殊情況不能由監護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需要使用車輛集中接送的,可由幼兒園按《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廣東省實施〈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辦法》和《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實施〈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辦法的通知》(穗府辦規〔2017〕16號)要求提供校車服務。
二、做好校車使用許可工作
(四)所有新申請校車使用許可及校車標牌的專用校車或二手專用校車,均應符合現行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標準的要求。
(五)校車使用許可和校車標牌信息的變更申請和審批手續通過“廣州市校車使用許可系統”實施。區教育行政部門對收到的申請材料要進行審查,材料符合規定的予以受理,并分別送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區交通運輸部門和城市道路管理機構(或區人民政府指定部門)征求意見。
因校車行駛路段跨區的,由收到申請材料的區教育行政部門向相關區教育行政部門征求意見。
區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區交通運輸部門和城市道路管理機構(或區人民政府指定部門)回復意見后提出審查意見報區人民政府。區人民政府應當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也可以委托指定的行政機關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各區人民政府和相關行政部門要按照穗府辦規〔2017〕16號文規定時間完成審查和反饋工作。
(六)校車達到報廢標準、不再作為校車使用,以及校車使用許可被吊銷、撤銷或者注銷的,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在5日內將校車標牌交回原核發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車輛所有人要依法處置校車外觀標識。
三、壓減不必要校車數量
(七)市、區教育行政部門、交通運輸部門和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等相關部門要依次按照保障學生就近入學、建設寄宿制學校、發展公共交通、提供校車服務的原則,加強學校建設和校車運營管理,科學控制校車總量,淘汰不符合現行國家安全標準的校車。市、區交通運輸部門要大力發展公共交通,合理規劃、統籌優化、科學設置公共交通線路和站點,在學校附近完善、增設公共交通設施,解決學生上下學交通問題。在上下學時段通過合理配置和調度車輛班次、縮短發車間隔等方式,滿足學生乘車需求。
(八)區教育行政部門在受理校車使用許可或校車運行方案變更申請時,要對學校使用校車及擬開行的校車線路的合理性進行核查,嚴格審查校車配備數量和運行線路。
四、強化校車安全管理
(九)各區人民政府要建立由教育、公安、交通運輸、城市道路管理、應急管理等部門組成的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協調機制,制定本地區校車安全管理制度,督促學校做好校車安全源頭管理和安全隱患排查,對學校的安全教育及應急演練開展情況進行檢查,指導監督學校建立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安全管理臺賬,并制定應急預案。區人民政府要安排人員通過校車動態信息監管平臺監管校車運行情況。校車經過的道路出現不符合安全通行條件的狀況或者存在交通安全隱患的,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交通運輸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城市道路管理機構等及時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條件、消除安全隱患,隱患消除之前,應當暫停該路段的校車通行。
(十)各學校、各校車服務提供者要加強對校車的管理,做好聘用人員的審查工作,聘請具有校車駕駛資格、駕駛記錄良好、身體心理健康的專職人員作為接送學生的車輛駕駛人。要加強對校車駕駛人的交通安全管理,督促駕駛人認真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嚴格開展年度審驗。
五、規范校車合理運行
(十一)嚴格控制校車運行范圍,校車原則上不能跨市運行。學校不得以使用校車接送學生作為夸大招生宣傳的手段,對于確有必要使用校車的,學校要合理規劃校車運行線路和停靠站點,減少校車在途運行時間,已獲得許可的校車運行方案應當保持相對穩定,科學控制寄宿制學校校車的數量。
(十二)為保障學生身心健康,校車接送學生時,學生在途時間為正常上下學時間段,即早上7:00—8:00,中午11:30—14:00,下午15:00—18:00。
(十三)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廣東省實施〈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受理因校車無法正常運行而臨時調配其他取得校車標牌的校車或有校車駕駛資格的駕駛人的備案,并公布接受備案的方式。
六、加大對校車交通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
(十四)市、區教育行政部門、交通運輸部門、應急管理部門和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設立并公布舉報電話、舉報網絡平臺,方便群眾舉報違反校車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并在接到舉報后10日內依法處理或者轉送有關部門處理。
(十五)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含專用校車)提供校車服務,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人員駕駛校車的,依照《校車安全管理條例》進行處罰。
(十六)對于學校存在違反校車安全管理規定、校車交通違法等情況,市、區教育行政部門要嚴格按照穗府辦規〔2017〕16號文第二十六條規定處理。
(十七)校車有存在安全隱患且拒不整改等情節嚴重的違法違規行為,對學校、校車服務提供者按《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相關規定予以處理。校車服務提供者不符合穗府辦規〔2017〕16號文規定設立條件的,原作出許可決定的區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行政機關可以責令其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按《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十八)對造成人員死亡的校車交通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運輸部門、應急管理部門、教育行政部門等應根據同級政府的授權或委托,對相關校車服務提供者、使用校車的學校(單位)開展調查,依法追究相關負責人、管理人的責任。校車服務提供者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管理職責,導致發生安全事故的,由相關部門依法進行處罰。
(十九)校車服務提供者、使用校車的學校(單位)明知接送學生上下學車輛存在安全隱患、校內沒有實施人車分流或違反法律規定組織校車承運學生,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員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十)市、區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對學校配備校車的安全管理工作,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要加強對道路旅客運輸經營企業、城市公共交通企業提供校車服務的安全管理工作,市、區教育行政部門要會同交通運輸、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門加強對其他校車運營單位提供校車服務的安全管理工作。對于執行不力致使本行政區域發生校車安全重大事故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七、其他要求
(二十一)穗府辦規〔2017〕16號文與本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措施為準。
(二十二)外籍人員子女學校的校車安全管理,參照穗府辦規〔2017〕16號文和本措施執行。
(二十三)本措施自印發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2年11月13日。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1年2月26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