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規〔2020〕9號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劃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區域的通告
為進一步改善我市環境空氣質量,減少非道路移動機械污染物排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國務院關于印發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8〕22號)、《中共廣東省委辦公廳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三年行動計劃(2018-2020年)〉的通知》、《廣東省環境保護廳關于印發〈廣東省打贏藍天保衛戰2018年工作方案〉的通知》(粵環〔2018〕23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市人民政府決定劃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區域?,F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動機械”為工程機械、場(廠)內機械、港口作業機械、林業園林機械等機械,包括但不限于挖掘機、推土機、裝載機、壓路機、攤鋪機、平地機、起重機械、樁工機械、開槽機械、混凝土攪拌機、叉車等。
二、本通告所指“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是裝配有燃油發動機,且發動機在出廠設計時達不到國Ⅲ排放標準,或排放黑煙等可視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動機械。
三、在下列范圍內24小時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使用:
越秀、海珠、荔灣、天河、白云、黃埔、花都、番禺區全部行政區域,南沙、從化、增城區城市建成區。
執行緊急任務的軍用、警用、消防、救護、應急搶險機械除外。
四、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區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由區級以上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五、進口、銷售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的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由區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海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條進行處罰。
六、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水務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組織施工單位向主管部門和生態環境部門提供非道路移動機械使用清單,督促建立非道路移動機械使用臺賬和使用符合排放標準的非道路移動機械。
七、本通告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劃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區域的通告》(穗府規〔2018〕18號)同時廢止。
廣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