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規〔2024〕3號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增城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行使部分市級經濟建設管理權限的通告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促進和保障增城經濟技術開發區高質量發展,加快推進廣州東部中心建設,根據《廣州市增城經濟技術開發區條例》有關規定,市人民政府決定交由增城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增城開發區管委會)在增城經濟技術開發區內行使12項市級經濟、建設管理權限(目錄附后)。在增城經濟技術開發區范圍內,目錄所列事項,原由增城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實施的,其不再實施。
市政府各有關部門、增城區人民政府及增城開發區管委會要做好行政職權的調整銜接工作,自本通告印發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交接工作,并及時向社會公布交接日期。對委托行使事項,要細化明確委托的具體內容、執行方式、雙方權利義務、責任劃分、監管措施等。對授權行使事項,自交接之日起,由增城開發區管委會負責辦理相關事項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原實施部門此前已受理的繼續完成辦理。增城開發區管委會要嚴格依法規范辦事,簡化辦事程序,優化辦事流程,縮短辦理時限,為企業和群眾提供高效便捷服務,同時做好事中事后監管對接工作,防止出現脫節、缺位。市政府各有關部門要加強業務培訓、指導和監督,協助增城開發區管委會解決實施中遇到的問題和困難。
本通告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增城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行使部分市級經濟建設管理權限目錄
廣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9日
附件
增城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行使部分市級經濟建設管理權限目錄
序號 | 事項名稱 | 事項類別 | 市級實施單位 | 調整方式 | 備 注 |
1 | 控制性詳細規劃審批 | 政府內部管理事項 | 市政府(由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具體實施) | 委托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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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 其他行政權力 | 市政府(由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具體實施) | 委托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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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國有建設用地供地審批 | 政府內部管理事項 | 市政府(由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具體實施) | 委托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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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農村經濟發展用地、農村基礎設施和公益設施用地審批 | 政府內部管理事項 | 市政府(由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具體實施) | 委托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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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審批閑置土地處置方案 | 政府內部管理事項 | 市政府(由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具體實施) | 委托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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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核準(含國發〔2016〕72號文件規定的外商投資項目) | 行政許可 | 市發展改革委 | 授權行使 | 僅包括: 1.非跨區220千伏及以下電網工程項目核準;2.天然氣分布式能源站項目核準。 |
7 |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變更(含國發〔2016〕72號文件規定的外商投資項目) | 行政許可 | 市發展改革委 | 授權行使 | 僅包括: 1.非跨區220千伏及以下電網工程項目核準;2.天然氣分布式能源站項目核準。 |
8 |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延期(含國發〔2016〕72號文件規定的外商投資項目) | 行政許可 | 市發展改革委 | 授權行使 | 僅包括: 1.非跨區220千伏及以下電網工程項目核準;2.天然氣分布式能源站項目核準。 |
9 | 需要履行項目核準手續的依法必須招標的勘察、設計、監理等與工程有關的服務招標范圍、招標方式和招標組織形式的提前單獨核準 | 行政許可 | 市發展改革委 | 授權行使 | 僅包括: 1.非跨區220千伏及以下電網工程項目核準;2.天然氣分布式能源站項目核準。 |
10 | 取水許可 | 行政許可 | 市水務局 | 授權行使 | 區內日取地表水5萬立方米以上、不滿15萬立方米的非農業取水,包括: 1.新增取水許可; 2.變更取水許可; 3.延續取水許可。 |
11 | 內資股份有限公司備案 | 其他行政權力 | 市市場監管局 | 委托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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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砍伐、遷移城市樹木(一般情形) | 行政許可 | 市林業園林局 | 授權行使 | 1.古樹名木、古樹后續資源除外; 2.下列情形由增城開發區管委會實施審批:遷移、砍伐市管綠地、特色風貌林蔭路的樹木,以及二十株以上不足兩百株或者胸徑四十厘米以上其他樹木; 3.下列情形由增城開發區管委會審核后,報市人民政府審批:遷移、砍伐歷史名園的樹木,以及二百株以上其他樹木。 |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秘書處 2024年4月30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