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規〔2018〕14號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取消33項證明事項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全國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電視電話會議重點任務分工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7〕57號)、《廣東省推進職能轉變協調小組關于在全省開展“減證便民”行動的通知》(粵職轉發〔2017〕1號)要求,經研究論證,決定在全市范圍內取消33項證明事項。
對取消的證明事項,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再行要求辦事人提供相關證明,開具證明單位也不再開具相關證明(市外單位確實要求提供相關證明的,本著方便辦事人的原則予以出具)。各區要及時通知證明事項材料收取單位修改辦事指南、優化辦事流程,確保事項取消落到實處。要切實加大信息共享力度,通過信息共享、網絡核驗、主動調查、告知承諾以及加大失信懲治力度等方式,確保監管責任落實到位。
附件:在全市范圍內取消的證明事項目錄(33項)
廣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6月1日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秘書處 2018年6月7日印發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附件列表:
在全市范圍取消的證明事項目錄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