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函〔2019〕194號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州市進一步
深化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
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州市進一步深化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并報住房城鄉建設部備核,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反映。
廣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8月26日
廣州市進一步深化工程建設項目審批
制度改革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優化營商環境的部署要求,鞏固改革成效,進一步深化改革,推動政府職能轉向減審批、強監管、優服務,提高工程建設項目審批效率和質量。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19〕11號)、《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州市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試點實施方案的通知》(穗府〔2018〕12號),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改革內容
進一步深化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全流程、全覆蓋改革。改革覆蓋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全過程(從立項到竣工驗收和公共設施接入服務);主要是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礎設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領域的重大工程;覆蓋行政許可等審批事項和技術審查、中介服務、市政公用服務以及備案等其他類型事項。
二、主要目標
全面檢驗2018年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試點工作成效,加強常態化督導,研究解決改革過程中出現的新問題,確保既定目標落地生根。2019年年底前,進一步優化工程建設項目審批流程,精簡審批階段、環節和事項,強化指導服務,提高審批效能,加大改革創新力度,總結經驗做法,制定出臺深化改革配套制度文件,形成可檢驗成果;重點將涉及水、電、氣接入外線工程的行政審批總時間分別壓縮至5個工作日內。2020年10月底前,全面對接國家、省統一的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和管理體系。
三、改革措施
(一)鞏固改革成效。
1.著力強化技術服務監管。加強對政府部門組織、委托或政府購買服務開展的技術審查事項的監督管理,明確技術審查事項、依據、程序、時限,將技術審查過程信息納入全市統一的工程建設項目聯合審批系統進行監管。各行業主管部門進一步規范指導建設單位自行組織、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的中介服務行為,加強對中介服務機構的行業監管。(市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生態環境局、交通運輸局、水務局、林業園林局按職能分工負責,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配合,2019年9月底前完成)
2.著力推進落實“四統一”要求。按照統一審批流程,統一信息數據平臺,統一審批管理體系,統一監管方式的“四統一”要求,重點檢查各項改革措施落地執行情況。
按照國家標準、相關法律法規及我市工作實際,對工程建設項目審批事項清單進行動態管理,將政府投資項目劃分為立項用地規劃許可、工程建設許可、施工許可、竣工驗收等四個階段,持續推進全流程網上辦理。市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設立的審批事項,原則上需與國家、省級事項一致,根據我市地方立法權限設置的特有審批事項,應報省級對應行業主管部門備案。(市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交通運輸局、水務局、林業園林局等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按職能分工負責,市司法局配合,2019年9月底前完成)
建立常態化審批改革工作督導機制。按“四統一”要求,督導檢查市、區審批事項標準化和聯審平臺數據上傳情況,對執行不力的部門進行通報。統一市、區審批事項名稱、辦理條件和審批時限,原則上同一事項區級辦事指南與市級辦事指南一致。因優化改革、先行先試等確需調整的,由區級部門提出申請,報市級對應行業主管部門和政務服務管理部門審核后組織實施。(各區政府負責,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住房城鄉建設局等相關行業主管部門配合,2019年9月底前完成)
3.著力優化聯合測繪流程。全面梳理研究建設工程規劃條件核實測量、房產測繪和人防測量標準不一致問題,加快推進廣州市地方技術標準——《建設工程聯合測繪技術規程》前期立項工作,推進實現一次委托、聯合測繪、成果共享。(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負責,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場監督管理局配合,2019年12月底前完成)
(二)創新深化改革。
1.優化工程建設項目行政審批手續。
(1)精簡審批事項。在落實原事項精簡措施的基礎上,進一步精簡審批事項,取消建筑施工噪聲排污許可證核發、遷移損壞水利設施審批、白蟻防治工程驗收備案、招標文件事前備案;優化審批程序,明確取水許可審批于開工前完成,涉及占用、遷改道路、公路、綠地等的工程項目,在工程設計穩定后即可申請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市生態環境局、住房城鄉建設局、交通運輸局、水務局、林業園林局按職能分工負責,2019年9月底前完成)
(2)下放職權事項。在落實原市級部分職權事項下放各區的工作基礎上,進一步將古典名園恢復、保護規劃和工程設計審批,占用城市綠地審批(7000平方米以上),砍伐、遷移城市樹木(20株以上),遷移修剪古樹后續資源、修剪古樹名木等審批職權事項按程序下放各區。(市林業園林局負責,2019年12月前完成)
(3)合并審批事項。公開出讓用地的建設項目可合并辦理用地規劃許可證、用地批準書、土地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成立項目公司更名)等手續;其中,已繳齊首次出讓合同土地出讓金的,可合并辦理用地規劃許可證、用地批準書、土地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成立項目公司更名)、國有土地不動產權證。推行中小型工程建設項目工程建設許可和施工許可兩階段合并,兩階段中審批事項可并聯辦理。竣工聯合驗收和竣工驗收備案可合并辦理,竣工聯合驗收通過后同步出具竣工備案意見。(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按職能分工負責,2019年10月底前完成)
(4)轉變管理方式。探索取消政府投資類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強化建設單位主體責任,建設單位可根據項目實際情況,自行決定是否委托第三方開展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建設單位出具承諾函、提交具備資質設計單位及注冊設計人員簽章的施工圖,可以申請施工許可核準。政府投資類的大型房屋建筑工程和大中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初步設計(含概算)由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審查并批復;政府投資類的中小型房屋建筑工程和小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由建設單位組織初步設計審查并出具技術審查意見,無須報行業主管部門批復;其中,造價2億元以上的中小型房屋建筑工程和小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初步設計概算由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審查,造價低于2億元的中小型房屋建筑工程和小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初步設計概算由建設單位從行業主管部門建立的咨詢單位庫中搖珠選取概算審核咨詢單位審查,審查結果報行業主管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委托的造價管理部門備案。強化建設單位技術和造價審查的主體責任,強化行業主管部門事中事后監管責任。工程投資估算不超過3000萬元(含3000萬元)的政府投資類項目,不涉及新增用地、規劃調整的,經項目主管部門確定,可不采用聯合評審、聯審決策方式確定建設方案。(市住房城鄉建設局、交通運輸局、水務局、林業園林局按職能分工負責,2019年10月底前完成)
優化社會投資類的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程序,水土保持方案技術審查改由企業自主把關或委托中介服務機構按規范設計論證,水務部門進行程序性審查,3個工作日內予以辦結。進一步完善取水許可、公共排水設施設計方案審批事項的技術審查標準及要求,優化技術審查流程。(市水務局負責,2019年10月底前完成)
(5)調整審批范圍。將可不辦理施工許可證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限額調整為工程投資額100萬元以下(含100萬元)或者建筑面積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建立網格化管理體系,完善限額以下小型工程監督管理機制,實施開工建設信息錄入管理制度。(市住房城鄉建設局、交通運輸局、水務局、林業園林局按照職能分工負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各區政府配合,2019年9月底前完成)
2.深化完善審批體系。
(1)提高“一張藍圖”統籌效能。
深化完善工程建設項目策劃生成機制,提升“多規合一”平臺功能,逐步增加專項規劃和圖層數量,推動“多規合一”平臺在市、區、鎮(街)各層級的應用。將城鄉規劃、土地利用規劃、教育、醫療、環境保護、文物保護、林地與耕地保護、人防工程、綜合交通、水資源、供電、供氣、社區配套等規劃整合,推動建立社區配套服務設施綜合體,減少規劃沖突,提升行政協同效能,加快項目前期策劃生成。(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發展改革委按職能分工負責,市住房城鄉建設局、交通運輸局、水務局、林業園林局等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各區政府配合,2019年10月底前完成)
(2)完善“一個系統”審批協同機制。
進一步完善市工程建設項目聯合審批系統業務協同、并聯審批、統計分析、監督管理等功能,將系統打造成橫向連通各審批部門,縱向連通國家、省、市、區各層級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系統的樞紐節點。在系統上實現審批部門意見征詢、工程建設項目全流程審批信息回溯查詢以及預警監督功能。在系統上實現對全市各相關審批部門案件辦理時長的預警提醒,并將逾期案件按月向全市通報。市、區各相關審批部門要配合做好市聯審平臺的業務應用、系統對接、信息共享、數據保障等工作,確保上傳市聯審平臺信息數據真實、準確、完整。加強與廣東省政務服務網、政務服務事項目錄管理系統的溝通對接,充分發揮我市先行先試優勢,為全省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工作提供可復制的經驗。(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負責,市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交通運輸局、水務局、林業園林局等相關行業主管部門配合,2019年10月底完成)
(3)提升“一個窗口”服務水平。
持續推進工程建設項目審批標準化、規范化管理,全面落實集成服務模式,除涉密工程等特殊案件外,市、區各相關審批部門必須通過統一政務服務窗口、系統受理案件。優化政務服務窗口與各審批部門之間的案件流轉程序,提高審批效率,逐步實現工程建設項目審批事項全城通辦。推行全流程免費代辦服務,將市、區政務服務窗口打造成改革宣傳陣地,為申請人提供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咨詢、指導、協調、代辦服務,幫助企業了解審批要求,提高審批一次通過率。(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各區政府負責,市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交通運輸局、水務局、林業園林局等相關行業主管部門配合,2019年10月底前完成)
3.不斷探索完善“用地清單制”。
探索將更多土地出讓類型以及規劃、公共配套設施、市政公用服務相關指標要求納入清單制模式管理。進一步規范各項指標要求,提高部門提供指標的深度和質量,為用地企業提供更全面、更準確、更實用的土地資源和技術評估指標。(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負責,市住房城鄉建設局、交通運輸局、水務局、林業園林局等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各區政府配合,2019年10月底前完成)
4.推進實現“一套圖紙”貫穿全流程。
試行建立覆蓋房屋建筑工程項目全流程圖紙資料信息共享互通系統。規劃設計方案、施工圖設計文件、規劃條件核實的房屋建筑工程項目全流程圖紙資料經建設單位確認后上傳系統。工程建設過程中規劃設計方案或施工圖設計文件發生變更的,建設單位需補充上傳圖紙變更文件,發生重大變更的圖紙文件需經專家審查同意后重新上傳,形成“一套圖紙”。圖紙資料內部共享供規劃監管、消防設計、施工質量安全監督、聯合測繪、竣工聯合驗收、產權登記和城建檔案歸檔等審批環節使用,減少建設單位重復提交圖紙。(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負責,2019年11月底前完成)
5.不斷推動精簡施工許可辦理手續。
結合國家改革要求,修訂完善我市重點項目綠色通道有關管理辦法,明確納入綠色通道管理的工程,在用地、規劃、設計方案穩定后,可先行辦理相關手續;深化施工許可告知承諾制,由建設單位出具承諾函和施工方案(加蓋注冊建造師簽章),確保施工質量安全后,可辦理施工許可手續。(市住房城鄉建設局、交通運輸局、水務局、林業園林局按職能分工負責,2019年9月底前完成)
6.進一步優化工程竣工聯合驗收手續。
將土地核驗納入竣工聯合驗收中辦理,相關審批部門根據建設單位的需求,提前給予服務指導;對城建檔案等部分材料實施告知承諾制;工程竣工聯合驗收通過后,方可申請辦理不動產首次登記手續。(市住房城鄉建設局、交通運輸局、水務局、林業園林局按職能分工負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氣象局等部門配合,2019年10月底前完成)
7.提升企業獲得用水、用電、用氣便利度。
各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加強對公共服務企業的監督管理,公共服務企業要精簡水、電、氣報裝流程,實施分類管理。優化水、電、氣等公共設施建設審批流程,推行“一窗式”審批服務,實行“信任審批、全程管控”,將水、電、氣接入外線工程的行政審批總時間分別壓縮至5個工作日內。(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水務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負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交通運輸局等行業主管部門,各區政府、市水投集團、廣州供電局、市燃氣集團配合,2019年10月底前完成)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市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統籌協調推進改革工作,加強對改革工作的督查督辦,定期向住房城鄉建設部、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報送工作進展情況,市各相關部門、各區政府按照本方案分工要求,按時落實各項具體改革任務,并于每月25日前,將改革進展情況報送市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各區政府負責)
(二)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各相關審批部門要充分利用誠信體系,按照“雙隨機、一公開”要求,建立健全與審批改革相適用的事中事后監管辦法,對企業違反告知承諾制或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的行為,及時按程序報送信用平臺公示。深化信用信息在工程建設項目聯合審批系統中的應用,對被納入不誠信名單的企業,各相關審批部門可不允許其通過告知承諾、容缺受理等方式辦理有關手續,依法從嚴審批,實現“一處失信,處處受限”。(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住房城鄉建設局、交通運輸局、水務局、林業園林局等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按職能分工負責,市發展改革委、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配合)
(三)加強宣傳引導。
各有關部門、各區政府要通過多種形式宣傳報道深化改革措施,加強輿論引導。加強對政府部門審批人員、窗口一線人員以及各主要企業的業務培訓,做好公眾咨詢和政策解答。建立改革體驗員制度,邀請企業代表以實際工程項目體驗改革成效,及時征集企業意見和建議,提升企業獲得感。(市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交通運輸局、水務局、林業園林局等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各區政府按職能分工負責)
本方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各區參照本方案執行,市交通、水務、城管、林業園林等行業主管部門可針對專業工程項目特點,在本方案規定的框架范圍內進一步細化操作辦法。審批權限在國家或省層面的審批事項從其規定,涉及突破現有法律、法規、規章的,在法律、法規、規章修訂后或有權機關授權后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