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2017〕5號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州市城市環境總體規劃(2014—2030年)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現將《廣州市城市環境總體規劃(2014—2030年)》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環保局反映。
廣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2月5日
廣州市城市環境總體規劃
(2014—2030年)
目 錄
第一章 規劃總則
第一條 規劃性質。
為加快建設生態文明,構建綠色生態美麗城市,廣州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本規劃。本規劃是指導廣州市開展環境保護和生態建設的戰略性、綱領性文件。
規劃定位為環境參與綜合決策的基礎性規劃、環境參與“多規融合”的空間性規劃、實施環境系統管理的綜合性規劃和指導城市環境治理的戰略性規劃。
第二條 規劃范圍。
廣州市全市域,包括越秀區、海珠區、荔灣區、天河區、白云區、黃埔區、花都區、番禺區、南沙區、從化區和增城區,總面積7434.4平方公里。
第三條 規劃期限。
基準年為2014年,近期目標年為2020年,遠期目標年為2030年。
第四條 基礎與形勢。
環境基礎:珠三角是我國三大城市群中環境質量、經濟社會發展指標與歐美國家差距最小,有望率先實現與發達國家同等經濟水平、同等環境質量的區域。廣州市作為國家重要中心城市和廣東省省會城市,率先垂范、創新治理,近年來環境保護工作取得積極進展,資源能源消耗強度不斷降低,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持續下降,空氣質量接近達標,珠江等干支流水質良好。
環境形勢:廣州市處于工業化中后期,經濟仍將保持中高速增長,在城鎮化率穩步提高、經濟規模和人口總量繼續增長的背景下,生態空間占用、資源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增長的壓力長期存在。城市建設與生態用地保護之間矛盾突出,環境資源超載,大氣區域性、復合型污染尚未有效緩解,城市水體污染依然較重,飲用水安全依賴境外,高風險企業數量多、類型復雜。
第二章 指導思想、原則與目標
第五條 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堅持“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牢固樹立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堅持環境優先,以生態保護紅線和環境空間管控筑牢生態環境安全格局,以生態環境承載力引導城市合理布局,不斷提高環境治理的系統化、科學化、法治化、精細化、信息化水平,提升城市環境品質,加快建設生態文明,為廣州市建設國際知名、國內領先的綠色生態美麗城市提供支撐。
第六條 基本原則。
環境優先、綠色發展。堅持尊重自然、順應自然、保護自然的生態文明理念,統籌生產、生活、生態三大空間,對全市生態系統、水和大氣環境進行系統評估,建立生態保護紅線和環境空間管控體系,實施分類管理,從源頭構建城市社會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相協調的基本格局。
以人為本、提升品質。堅持把改善環境質量、防范風險、維護人居環境健康安全作為根本出發點和立足點,強化環境質量改善,提高環境設施和能力建設,不斷增強環境公共服務水平。
分區分類,精細管理。根據區域生態狀況與功能差異,將全市劃分為北部生態屏障區、中部城市環境維護區、南部生態調節區,實施差異化的環境戰略。將生態保護紅線、環境管控區落實到土地利用斑塊、大氣控制網格和水環境控制單元,實施城市環境精細化管理。
統籌規劃、多規融合。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基礎性規劃有機融合,相互支撐;統籌自然保護區、飲用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濕地公園、地質公園等生態用地管理,最大限度協同增效。
第七條 規劃目標。
到2020年,形成有序的環境空間管控局面,環境質量總體改善。生態保護紅線得到嚴格管控,產業園區布局得到優化,環境超載狀況有所緩解,城市水體基本消除黑臭,PM2.5(細顆粒物)年均濃度達到30微克/立方米,污水垃圾處理等環境公共服務覆蓋到所有行政村。其中,到2017年,建立完善的生態保護紅線制度,確立環境空間管控體系,廣佛跨界區域16條河涌消除劣Ⅴ類。
到2030年,全域大氣、水環境質量及生態系統服務功能得到全面提升。生態保護紅線范圍持續增加,產業布局與環境保護基本協調,污染物排放控制在環境承載力范圍之內,城市經濟與環境良性循環。城市水體基本消除劣Ⅴ類,水生態得到恢復,PM2.5年均濃度達到25微克/立方米,建立起國內領先、覆蓋全域的環境公共服務體系。
第八條 指標體系。
《規劃》確定生態安全格局、環境資源、環境品質和環境公共服務四個方面21項指標,其中12項為底線指標,相關規劃目標不得低于底線要求。
第九條 環境戰略分區。
根據自然條件、環境功能、環境保護戰略對策的區域差異,將廣州市域劃分為三大戰略區:
(1)北部生態屏障區。主要包括從化區、增城區、花都區、白云區二環高速以北地區,黃埔區北部,總面積約5171平方公里。該區域為九連山余脈,主導環境功能為提供水源供給、生物多樣性保護、農產品供給以及生態旅游的景觀文化服務,總體戰略為生態優先。根據自然地域差異和環境保護戰略差別,北部生態屏障區分為流溪河流域水源涵養亞區、增江流域水源涵養亞區、白坭河水質恢復亞區。
(2)中部城市環境維護區。主要包括荔灣、越秀、天河、海珠四區全部,白云區北二環高速公路以南地區,黃埔南部地區(除知識城和九龍鎮區),面積約933平方公里。該區域為廣州市城市發展中心區,是承載廣州國家中心城市功能的核心區域,區域內人口密度大,開發強度高。地處城市北部生態屏障區和南部發展維護區之間,是城市山水生態格局由“云山珠水”向“背山面海、山水交融”的過渡區。主導環境服務功能是維護人居環境健康安全,為社會發展、經濟建設、科研教育和文化精神生活提供生產、生活空間。總體戰略為堅持優化發展,合理疏散中心城區人口與功能。
(3)南部生態調節區。包括番禺和南沙地區,面積約為1330平方公里。該區域地處珠江口河海交匯區,地勢平坦,河口濕地、灘涂比例高,生物多樣性豐富,受咸潮、潮汐作用影響,生態系統敏感脆弱。同時也是廣州市人口、產業疏散的承接區。主導環境服務功能是維護珠江口生態平衡,維護人居環境健康安全。根據自然環境和保護戰略的差異,分為珠江口番禺生態調節區和珠江口南沙生態調節區。總體戰略為高效綠色、可持續發展。
第三章 實施環境資源承載力分區調控
第十條 確立環境資源承載上線。
控制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和生態承載力利用強度。到2017年,生態承載力超載倍數控制在21倍以內,全市范圍內NOx(氮氧化物)和一次PM2.5排放總量分別削減25%和16%以上,COD(化學需氧量)和氨氮超載單元超載量分別削減23%和13%以上。到2020年,生態承載力超載倍數控制在23倍以內,COD和氨氮超載單元超載量削減33%以上。到2030年,水環境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削減至環境承載力范圍內,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量實現大幅度下降,生態承載力超載增長趨勢進一步減緩。
第十一條 北部生態屏障區承載力調控。
該區域生態承載力較強,環境資源整體不超載,但由于生態功能高,空氣和水環境質量目標要求高,基本無剩余環境容量可用。實施保護為主、謹慎開發的調控策略,重點發展生態旅游、文化、高新技術研發制造等低污染產業。
嚴格執行生態保護紅線和環境空間管控區的管制要求,加強從化、花都北部、白云區北部、增城區生態帶保護與建設,限制白云區北部、增城區過度開發,保障城市由北向南生態過渡區安全,保護和提升生態功能。
流溪河全流域限制工業和城鎮開發,嚴格限制河流集雨區變更土地利用方式;關閉上游入河排污口,完善雨污水處理基礎設施,限制擴大畜禽養殖規模;加強水源涵養與水土保持,對上游地區實施生態補償,保護戰略水源地。東江水系大力減少工業、生活污廢水排放,降低氨氮、總氮、總磷入河量,維護山水新城清潔水質。白坭河水系實施更加嚴格的排污許可、總量控制和水資源管理政策,大力推進河涌截污管網和污染修復工程建設,加強工業企業入園管理,推進循環工業園、生態農業區建設,促進餐飲業廢水達標排放,大幅度削減環境污染負荷,逐步恢復水環境功能。
第十二條 中部城市環境維護區承載力調控。
該區域環境資源極度緊缺,生態環境承載力嚴重超載。實施治污減排、優化開發的調控策略,重點發展現代商貿、金融保險、文化創意、醫療健康、商務與科技信息和總部經濟等現代服務業,原則上不再布局傳統工業,改善人口產業過度集聚狀況。
加強“云山珠水”自然生態格局保護,強化珠江水道和城市內河水生態、水環境、水景觀保護,建設親水空間。強化治理內河河涌污染,建立完善的雨污水收集處理系統,建設生活污水三級深度處理系統,提高污水處理廠出水標準,大幅度削減生活污染負荷。
實施細顆粒物、氮氧化物、臭氧和揮發性有機物精細化治理。推進能源結構戰略性調整,建設無燃煤區,加強大型工業和生活固定排放源、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源及建設施工揚塵污染治理。逐步退出高污染、高耗能、高風險行業,推動大氣污染行業轉移。
第十三條 南部生態調節區承載力調控。
該區域生態承載力相對較強,環境資源承載力相對平衡,生態敏感,但由于地處流域下游,發展對生態的影響相對較小。實施保育生態、重點開發策略,承接中心城區人口和產業疏散。突出自貿區高端定位,大力發展航運物流、特色金融、國際貿易、高端制造等產業,限制廢氣排放量大的電力、熱力、冶煉等項目。
發揮濱海資源優勢,維護高品質濱海生態旅游岸線,實施近岸海域氮超標治理,嚴格管控海鷗島、南沙濕地,保障河口海岸交匯區生態安全。嚴格保護存量耕地資源,將農田景觀作為重要的自然生態景觀和環境文化景觀予以保護,發展高效生態農業。
第四章 劃定嚴守生態保護紅線
第十四條 劃定生態保護紅線。
將國家、廣東省已劃定的法定生態保護區及廣州市水源涵養、土壤保持、生物多樣性保護、水土流失等生態系統重要區,劃入生態保護紅線,總面積為1059.66平方公里,約占全市域土地面積的14.25%。其中,法定生態保護區包括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市級及以上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省級及以上風景名勝區的核心景區、森林公園的生態保育區、濕地公園的濕地保育區、地質公園。市級及以下森林公園、市級以下自然保護區、《廣東省環境保護規劃綱要(2006—2020年)》確定的生態嚴控區、廣東省主體功能區劃暫未明確邊界的禁止開發區、其他暫未明確邊界的法定生態保護區和嚴格保護類江心島,待明確邊界及管控要求后納入。
第十五條 建立生態保護紅線管制制度。
生態保護紅線是區域生態安全的底線,按照“不能越雷池一步”的總體要求,實施嚴格的生態用地性質管制,確保各類生態用地性質不轉換、生態功能不降低、空間面積不減少。構建源頭預防、過程控制、損害賠償、責任追究的生態保護紅線管制制度體系。
(1)生態保護紅線區經市人大常委會審議后,由市人民政府印發實施。2020年以前,出臺實施廣州市生態保護紅線區管理辦法,建立完善廣州市生態保護紅線備案、調整機制,建成并運行生態保護紅線監管平臺,制定出臺生態保護紅線區監測評估技術規范、生態環境質量評價考核技術規范、領導干部紅線區管理績效評價考核工作規范和生態補償辦法。
(2)生態保護紅線區內除必要的科學實驗、教學研究需要外,禁止城鎮建設、工農業生產和礦產資源開發等改變區域生態系統現狀的生產經營活動,市政公益性基礎設施建設等活動也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要求。
其中,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地質公園、濕地公園、水源保護區等法定生態保護區,禁止新建、改建、擴建與所屬法定保護區域的保護要求不一致的建設項目和生產活動,已經建成的無關建設項目應拆除或者關閉退出。水源保護區等有廣州市現行相關地方性法規要求的,遵循更高的管制要求。
生態系統重要區禁止新建、擴建工業項目,禁止新建露天采礦等生態破壞嚴重的項目,禁止新建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引導人口逐步有序轉移,現有工業企業、礦山開發、規模化畜禽養殖要逐步減少規模,逐步退出,推動實現污染物“零排放”,提高生態功能,功能受損區域實施生態恢復。
第十六條 生態保護紅線區管理分工。
(1)市政府各部門根據部門職能,對生態保護紅線區內生態用地實施分工管理。根據廣州市相關生態用地的管理現狀,尚沒有明確邊界的法定生態保護區,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要在確定邊界后提交納入生態保護紅線區。2020年以前,完成生態系統重要區紅線的勘界工作,完成《廣東省環境保護規劃綱要(2006—2020年)》涉及的法定生態保護區紅線的劃定工作,完成其他禁止開發區紅線的劃定工作。強化對現有及規劃濕地的立法保護,開展全市天然濕地調查工作,制定實施天然濕地保護規劃,90%以上天然濕地納入保護。
其中,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聯合有關部門,根據生態保護紅線劃定有關要求,定期編制生態保護紅線的調整方案;對生態保護紅線區管理實施情況進行生態環境監測、跟蹤評估和綜合評價,向市人民政府匯報,向社會公布;組織建立生態保護紅線監管平臺,制定監管規范,嚴密監控紅線區內各類人為活動,嚴厲打擊各類環境違法行為;研究建立生態保護紅線監管制度體系。
市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生態保護紅線區產業和人口發展政策,并嚴格生態保護紅線區項目審批管理;負責將生態保護紅線納入本市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主體功能區規劃。
市國土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將生態保護紅線規劃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做好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銜接;負責監管生態保護紅線區內的土地利用,查處違法用地行為。
市財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安排生態保護紅線區生態補償資金,將生態保護紅線區的面積、比例及保護狀況作為生態轉移支付的重要評價因子。
市林業和園林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管生態保護紅線區內的林地、濕地、自然保護區等,查處破壞林地、濕地、自然保護區等違法違規行為。
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管生態保護紅線區內河道、水庫、灘地、灌渠等,查處破壞河道、水庫、灘地、灌渠等違法違規行為。
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宣傳引導可能對環境造成污染的農業項目到生態保護紅線區外選址。
市住房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管生態保護紅線區內有關城鎮建設項目的實施,不予審批相關違法違規的城鎮建設項目。
(2)各區人民政府負責轄區生態保護紅線區的生態保護與建設工作,建立紅線區日常巡查制度、現場核查制度、分析報告制度,并按照職責組織協調生態保護紅線區內違法建設、違法用地的查處工作。
第十七條 生態保護紅線動態調整。
生態保護紅線一經劃定,除以下3種情況,原則上不得調整。
(1)涉及法定生態保護區調整,生態保護紅線區隨之調整,法定生態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將調整結果(范圍、級別、邊界坐標、管理要求等)報送市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2)涉及重大項目(國防、安全和重大民生等)項目建設,需要調整生態保護紅線區,應由相關的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調整申請,會同市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市人民政府,提交市人大常委會審議。
(3)經規劃中期評估確需調整的,將調整方案提交市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后由市人民政府印發實施。
第五章 嚴格管控環境空間
第十八條 劃定環境空間管控區。
在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實施嚴格管控,禁止開發的基礎上,進一步劃分生態、大氣、水環境管控區,實施連片規劃、限制開發。實施管控區動態管理,對符合條件的區域,及時新增納入,做到應保盡保。
第十九條 生態環境空間管控。
(1)生態環境空間管控區,面積約為3055平方公里,約占全市域面積的41%。生態環境空間管控區需編制生態建設總體規劃,開展功能分區,明確保護邊界,維護生物多樣性,保護生態環境質量。
(2)嚴格落實管控區管制要求。管控區內實施有條件開發,實行更加嚴格的環境準入標準,加強開發內容、方式及強度控制。原則上不再新建各類工業企業或擴大現有工業開發的規模和面積,避免大規模城鎮建設和工業開發,嚴格控制圍墾、采收、堤岸工程、景點建設等對河流、湖庫、島嶼濱岸自然濕地的破壞,必要的建設活動不得影響主導生態系統功能。區內禁止建設大規模廢水排放項目和排放含有毒有害物質的廢水項目,工業廢水不得向該區域排放。
(3)強化管控區內污染治理和生態修復。逐步關停區域內高污染、高排放企業,現有污染源實施倍量削減政策,逐步減少污染物排放。提高污染排放標準,區內現有村莊實施污水處理與垃圾無害化處理。推進生態公益林建設,改善林分結構,嚴格控制林木采伐和采礦等行為。開展自然岸線生態修復,提升岸線及濱水綠地的自然生態效益,提高水域生態系統穩定性。開展城鎮間隔離綠帶、農村林地、農田林網等建設,細化完善生態綠道體系,增強生態系統功能。
(4)構建“三橫三縱”的陸域生態廊道。“三橫”指西北部山區生態屏障走廊、中部山前生態安全走廊、東南部平原生態保護走廊。“三縱”指東北部山區生態核心通道、中北部山前生態連接通道、中部城市生態緩沖通道。生態節點包括白云山風景名勝區、流溪河國家森林公園、石門國家森林公園、海珠湖濕地公園、從化陳禾洞自然保護區、廣州增城地質公園、蓮花山風景名勝區、白水寨風景名勝區、從化溫泉風景名勝區、黃龍湖森林公園和帽峰山森林公園等。核心框架包括中部山前生態安全走廊,即連接白云山風景名勝區、帽峰山森林公園和從化陳禾洞自然保護區的生態安全走廊;東北部山區生態核心通道,即連通流溪河國家森林公園、石門國家森林公園、白水寨風景名勝區和廣州增城地質公園的生態核心通道。
(5)構建“四橫兩縱”的水域生態廊道。“四橫”指北部流溪河生態走廊、中部前航道生態走廊、中部后航道生態走廊、南部沙灣水道生態走廊;“兩縱”指西部珠江西航道—洪奇瀝水道生態通道,東部東江—獅子洋生態通道。水域生態廊道以珠江為紐帶,聚焦流溪河、珠江、增江、東江、獅子洋等主要水系,通過生態廊道建設,構筑獨具特色的景觀帶,支撐構筑經濟帶和創新帶。
第二十條 大氣環境空間管控。
(1)在全市范圍內劃分三類大氣環境管控區,包括環境空氣質量功能區一類區、大氣污染物存量重點減排區和大氣污染物增量嚴控區。總面積為1628.9平方公里,約占全市域土地面積的22.0%。
(2)環境空氣質量功能區一類區(不含與生態紅線重疊的區域),總面積890.0平方公里,占全市域國土面積的12.0%。禁止設立各類開發區及新建排放大氣污染物的項目,禁止建設與資源環境保護無關的項目。現有不符合要求的企業、設施須限期搬離。
(3)大氣污染物存量重點減排區,即廣州市現狀PM2.5和O3(臭氧)高值區中的20個工業園區,總面積70.9平方公里,占全市域國土面積的1.0%,主要分布于中心城區西部、白云區中東部、花都區南部、增城區南部、番禺區西北部和南沙區北部,根據園區產業性質和污染排放特征實施重點減排。
(4)大氣污染物增量嚴控區,即評價出的對區域空氣質量影響大的源頭敏感區和聚集脆弱區。總面積668.0平方公里,占廣州市域國土面積的9.0%,主要包括增城區北部與從化區南部交界地區、從化區西南部和北部地區、白云區西部與花都區西南部交界地區,共涉及238個村(社區)。區內禁止新建除熱電聯產以外的煤電項目,禁止新(改、擴)建鋼鐵、建材、焦化、有色、石化、化工等高污染行業項目;禁止新建20蒸噸/小時以下的燃煤、重油、渣油鍋爐及直接燃用生物質鍋爐;禁止新建涉及有毒有害氣體排放的項目;優先淘汰區域內現存的上述禁止項目。
第二十一條 水環境空間管控。
(1)在全市范圍內劃分4類水環境管控區,涉及飲用水源保護、重要水源涵養、珍稀水生生物保護、環境容量超載相對嚴重的管控區。總面積2183.8平方公里,占全市陸域面積的29.4%。
(2)涉飲用水源保護管控區主要位于流溪河、沙灣水道,增江等河段及兩側,承擔水源保護功能。以保障飲用水安全為本,禁止影響安全供水的開發建設行為,規范飲用水源地保護。
對一級飲用水保護區,禁止新(改、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已經建成的,依法責令限期拆除或者關閉。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設置的排污口必須拆除。不得設置與供水需要無關的碼頭,禁止停靠船舶。禁止堆置和存放工業廢渣、城市垃圾、糞便和其他廢棄物,禁止設置油庫。禁止從事種植、放養禽畜和網箱養殖活動。禁止從事旅游、游泳、垂釣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限期拆除或關閉區內已建成的污染物排放項目,嚴格劃定畜禽養殖禁養區,控制面源污染。
對二級保護區,禁止一切破壞水環境生態平衡的活動以及破壞水源涵養林、護岸林、與水源保護相關植被的活動。禁止向水域傾倒工業廢渣、城市垃圾、糞便及其他廢棄物。禁止運輸有毒有害物質、油類、糞便的車輛進入保護區,確需進入的,應當事先申請,經有關部門批準、登記,并設置防滲、防溢、防漏設施。禁止使用劇毒和高殘留農藥,不得濫用化肥,不得使用炸藥、毒品捕殺魚類。禁止設置排污口。禁止建設畜禽養殖場和養殖小區。禁止新(改、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依法責令限期拆除或者關閉。
對準保護區及其以外的區域,禁止破壞水源涵養林、護岸林以及與水源保護有關的植被。禁止新建、擴建對水體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改建建設項目不得增加排污量。禁止淘金、采砂、開山采石、圍水造田。禁止造紙、制革、印染、染料、含磷洗滌用品、煉焦、煉硫、煉砷、煉汞、煉鉛鋅、煉油、電鍍、釀造、農藥以及其他嚴重污染水環境的工業項目。禁止設立裝卸垃圾、油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碼頭。嚴格控制網箱養殖規模,濕地保護區不得從事畜禽飼養、水產養殖等生產經營活動。
(3)涉重要水源涵養管控區,主要包括從化區呂田河、牛蘭河,增城派潭河等上游河段兩側區域,以及白洞水庫、增塘水庫等區域,主要承擔水源涵養功能。加強水源涵養林建設,禁止破壞水源林、護岸林和與水源保護相關植被等損害水源涵養能力的活動,強化生態系統修復。禁止新建有毒有害物質排放的工業企業,現有工業廢水排放須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達不到標準的工業企業,須限期治理或搬遷。
(4)涉水生生物保護管控區,主要包括花都天馬河、流溪河鵝公頭—李溪壩、從化小海河、增江龍門城下—增城磨刀坑等河段兩側區域,具體包括增城蘭溪河珍稀水生動物自然保護區,從化溫泉自然保護區、從化唐魚自然保護區等。切實保護野生動植物及其棲息環境,嚴格限制新設排污口,加強溫排水總量控制,關閉直接影響珍稀水生生物保護的排污口,嚴格控制網箱養殖活動。溫泉地熱資源豐富的地區要進行合理開發,禁止污染水體的旅游開發項目。
(5)涉環境容量超載相對嚴重的管控單元(現狀污染物排放量超出環境容量30%以上),主要包括西福河、西航道前航道、市橋水道、花地水道、欖核水道。加強現有水污染源和排污口綜合治理,持續降低入河水污染物總量,使水質達到功能區劃目標要求。區內違法違規建設項目,由各區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依法處罰。
(6)22個與水環境管控區存在空間交叉關系的產業聚集區,禁止在交叉區域新(改、擴)建企業,現有污染源逐步退出。
其中,新華工業區、北興工業園區、神山工業園區(含民科園江高B園區)和萬頃沙南部產業區,與水源涵養保護區和涉水生生物保護管控區存在重疊,主要涉及涂料、布紡加工、家具制造、化纖、化妝品生產等行業。嚴禁高毒性生產廢水外排,控制溫排水排放,鼓勵節約用水和廢水回收利用,監控流域水生態隱患,防范生態風險。
沙灣鎮工業集聚區(含珠寶產業園)、獅嶺鎮楊屋工業區、獅嶺鎮芙蓉工業區、聯東U谷產業園、花都汽車產業基地、花都港物流園區、廣州花都經濟開發區、白云工業園區、民營科技園科新區、居家用品園區、良田物流園、粵港澳臺流通服務合作試驗區、欖核北部產業組團、東涌北部產業園、從化高技術產業園核心區、新塘紡織工業園、荔三產業帶工業園(江龍和元美)、石灘鎮沙莊工業園、增城經濟技術開發區(增江)東區高新技術產業園等19個園區與涉飲用水源保護管控區重疊。加強涂料生產、電鍍、制藥、食品飲料等行業排污監控,園區內的全部污水應深度處理,禁止直接排入環境。
第六章 系統開展環境治理
第二十二條 大氣環境治理總體戰略。
按照系統化、精細化的總戰略,突出結構、空間、行業三大主線,推進能源結構戰略性調整,優化升級產業結構,深化治理重點行業,精細化治理移動源和面源。以控制NOx(氮氧化物)、一次顆粒物、VOCs(揮發性有機物)和NH3(氨)為重點,實施包含煙粉塵、VOCs和NH3的總量控制工作體系,以有力措施保障污染物減存控增,推動實現環境質量全面改善。
第二十三條 能源結構和產業結構調整。
(1)推進能源結構戰略性調整。提高全市能源使用效率,加強對高耗能行業管控,力爭2020年實現碳排放峰值目標。提高清潔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消費比重,繼續保持燃煤消耗量負增長,2020年煤炭消費比重下降至20%左右,煤炭消費總量控制在1400萬噸標煤以下。擴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將大氣環境空間管控區納入禁燃區。
(2)推進產業結構戰略性調整。優質高效發展現代服務業,增強先進制造業核心優勢,培育壯大戰略性新興產業。結合“退二進三”和“三舊”改造,按照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嚴格限制平板玻璃、皮革、印染、水泥等行業規模。2020年前,限制石油化工類企業擴建與增加產能。
第二十四條 重點廢氣排放行業深度治理。
(1)實施工業污染源全面達標計劃。全面實施工業污染源自行監測和信息公開。2018年,編制轄區內工業污染源達標率年度目標并逐年提高、落實,加大核查力度。2019年,工業企業全面開展自行監測或委托第三方監測,建立企業環境管理臺帳制度,實施“陽光排污口”工程,編制年度排污狀況報告,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向社會公開。2020年,基本實現工業排放源穩定達標。
(2)深化火電機組“超潔凈排放”技術改造。對已完成技術改造的燃煤機組加強環保監管,污染物排放穩定達到燃氣機組標準。暫不具備改造條件的燃煤機組限期治理。
(3)擴大天然氣供應范圍。按照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全覆蓋、重點工業園區基本氣化的目標,加快推進氣源工程建設。新增天然氣優先保障居民生活或用于替代燃煤鍋爐、窯爐,鼓勵發展天然氣分布式能源高效利用項目,限制發展天然氣化工項目。優化天然氣供應價格機制,不斷提升天然氣使用比重。2030年,全面實現燃氣鍋爐低氮排放。
(4)大幅削減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重點推進石油及化工、汽車及配件噴涂、造船和集裝箱等工業涂裝、化學品制造業、包裝印刷、油漆和涂料、家具制造和制鞋等行業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整治,嚴控新增揮發性有機物排放。全面深化廣石化泄露檢測與修復技術(LDAR)業務化應用,嚴控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噴涂行業實施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涂料替代,改進涂裝工藝與設備,建設無組織排放收集與治理設施。2016年,全部企業完成治理并實現達標。2030年,規模以上加油站安裝在線監測比例不低于80%。建立健全揮發性有機物監管體系。
第二十五條 移動源和面源精細化管理。
(1)發展綠色交通,強化道路移動源污染防治。全面執行第五階段機動車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提前執行下階段排放標準。聯動周邊城市,減少過境車輛排氣污染。推廣新能源汽車應用規模,加強車輛購置、配套設施建設等方面的政策支持;每年新增公交車、公務車、環衛車、出租車中新能源與清潔能源車輛比例力爭達到60%以上,提高配套充電樁建設密度,擴大分布范圍。加強綠色交通建設,不斷優化城市道路網絡和軌道交通建設,提高公共交通占機動化出行比例,2020年,中心城區公共交通占機動化出行比例提升至70%以上。
(2)推動港口、船舶、機械等非道路移動源管控。強化船舶污染監管,2020年,船舶硫氧化物、氮氧化物、顆粒物與2015年相比分別下降65%、20%、30%。推進水運行業應用液化天然氣及配套設施建設,分批次淘汰老舊運輸船舶和單殼油輪,鼓勵靠港船舶依法使用低硫油。2020年,完成南沙港、新沙港等港口岸電建設,港作船舶、公務船舶岸電使用率達100%。加快裝卸設施、運輸車輛和港口內拖車“油改電”“油改氣”進程。2020年,基本淘汰高排放、服務年限超過15年的工程機械和農業機械。
(3)加強施工及道路揚塵污染治理。推行綠色文明施工管理模式,嚴格治理施工揚塵。建設單位應將防治揚塵污染的費用列入工程造價,明確施工單位防治揚塵污染的責任。提高城市道路保潔考核標準,推廣城市道路車行道機械清掃保潔組合新工藝。落實公路養護單位責任,加大郊區公路的除塵清掃保潔力度,建立考核標準,有效減少路面積塵。
(4)加強餐飲排放源污染控制。繼續全面推行餐飲業排污許可證制度,嚴禁使用非清潔燃料,推廣高效油煙凈化設施。推進餐飲業集約化發展,將小型餐飲業戶和農家樂納入規范化管理范疇。參照家電“以舊換新”模式,制訂經濟政策鼓勵家庭更新油脂分離度達到95%的吸油煙機。2020年,大中型餐飲服務單位安裝在線監控裝置超過80%。
(5)強化監管治理小企業。加大治理布料加工小企業粉塵排放,強化治理皮具制造、漂染、印刷、汽車維修噴涂等小作坊的有機廢氣。2020年,各區完成小污染源摸查工作,納入有效管理,中心城區完成小污染源的關停、治理工作;2030年,全市完成小污染源的關停、治理工作。
(6)啟動農業氨污染防治,構建農業生態化體系。改進農業生產技術,降低化肥使用強度和總量,減少農業的揮發性有機物、氨和有毒物質排放。2030年,基本完成規模化畜牧業污染治理,實現生態農業資源化利用。
第二十六條 水環境治理總體戰略。
以水質達標為核心,水陸共管、治理為主、防治結合,保好水、治差水、帶中間,一河一檔、一河一策,削減存量、抑制增量,實現治理一條、達標一條的目標。繼續深入實施COD和氨氮總量控制,新增總氮總量控制。以水體及所屬控制單元為對象,嚴格水體環境屬性分類管理,治理市民身邊的重污染水體,強化飲用水源安全保障。
第二十七條 水體環境屬性分類管理。
(1)全市范圍內納入水環境功能區劃的水體及具有排澇功能的河涌1568條,篩選劃定清水通道37條、緩沖通道253條。通過實施特別管制,優化調整取水排水格局,實現對全市所有排污口的有效管控,實現高、低功能用水之間的相對分離與協調。
(2)清水通道是水質目標高、水資源和水環境承載狀況相對較好的水體,以流溪河、增江、東江主干流和沙灣水道為主。主要包括飲用水保護區所在河段及其上游主干流河道、具有源頭水功能的河流、水質現狀達到地表水II類標準的河段、有重要種質生物棲息地和重要魚類洄游通道所在的河段。清水通道嚴禁新設排污口,現有排污口原則上限期封閉拆除,匯入清水通道的水體水質要達到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Ⅲ類要求。上游來水水質低于水環境功能區目標的,實施優先治理。
(3)緩沖通道是防止相連水體影響清水通道水質而劃定。主要包括匯入飲用水保護區河流、水質現狀達到地表水III類標準的河段。緩沖河道禁止設置工業廢水排放口,禁止未經處理的生活污水直接排放;水體水質不能滿足地表水III類標準的,要對流域內污水處理設施實施提標改造,直至水體水質滿足標準。
第二十八條 飲用水源環境質量保障。
(1)構建珠三角一體化的多水源布局,優化城鄉一體化供水格局,降低格局性水源安全風險。完善珠三角一體化背景下的“西江、東江、北江和本地水”的多水源布局。優化整合市內北部、東部、南部各片區現用水源地,優化小型分散或水質長期不達標水源地,建立起全市分片聯網、互為備用的一體化供水格局,提升各區供水保障水平。延伸城市供水管網,提高農村市政自來水覆蓋,完善農村自來水改造工程建后管養機制,保證農村供水。
(2)加快應急備用設施建設,提高備用水源保障能力。開展北部流溪河水庫等備用水源論證和建設,提高備用應急水源供給能力。
(3)加強水源地周邊河涌整治,強化流域性保護。控污、截污、治污協同,完善水源保護區及周邊區域污水收集系統,防止暴雨期黑臭河水溢流污染水源地水質。將船舶餐廚垃圾、廢水等污染源納入監管,消除監管盲區。實施河流生態恢復和生態建設工程,加強生態公益林建設,在農田與水體之間設置植被緩沖帶,減輕農田徑流面源污染。到2020年,城市常規水源和備用水源水質穩定達標,鄉鎮及農村水源水質基本得到保障。到2030年,城市常規水源和備用水源水質全面穩定達標,鄉鎮及農村水源水質穩定達標,形成完備的飲用水源安全保障體系。
(4)加強源頭節水,降低清潔水需求。嚴格實施重點行業用水定額管理,按期淘汰高耗水落后工藝、設備,大力推廣循環用水、串聯用水和中水回用系統,優化企業用水網絡系統,提高工業用水重復利用率,降低新鮮水耗。到2017年、2020年和2030年,全市單位工業增加值用水量(火電用水為按耗水量計)分別降至25.6立方米/萬元、21立方米/萬元和15立方米/萬元。改造城鎮自來水管網,提高供水系統水利用系數。積極推廣中水沖廁,新建小區配套建設中水管網,污水處理廠足量生產中水,有序提升居民生活節水水平。積極應用農業節水灌溉技術,增加節水灌溉面積,提高灌溉水利用系數。
第二十九條 重污染水體治理。
完善污染源信息動態更新機制,全面厘清全市域“污染源—排污口—河道”對應關系。科學規劃,加大投入,實施精細化治理,強化河涌綜合整治,消除黑臭,恢復城市水生態。
2017年底前,開展城市重污染水體污染源解析和水資源評估,全面解析各重污染水體匯流范圍內污染物“產—排—匯”空間和量傳導關系。重點對廣佛跨界區域流溪河、石井河、花地河、白坭河、珠江西航道、前航道、白海面涌、沙坑涌、江高截洪渠、牛肚灣涌、新街河、大陵河、雅瑤涌、田美河、銅鼓坑、鐵山河等16條河涌進行治理。
到2020年,基本完成南粵水更清行動計劃中的全部河涌治理,基本消除城市水體河涌黑臭,主要地表水體水質基本達到環境功能要求,省控斷面、跨市河流交接斷面水質達標率100%,廣州、佛山跨界水體斷面100%達標,珠江廣州河段水質穩定達到Ⅲ類。
到2030年,繼續深化治理,城市水體基本消除劣Ⅴ類,大部水體達到環境功能要求,水生態得到恢復。
第三十條 土壤環境質量維護。
(1)夯實土壤環境保護工作基礎。實施廣州市土壤環境質量調查與評估,開展生態敏感區域、重點工業園(聚集區)周邊土壤環境加密監測調查,建立土壤環境質量數據庫。劃定土壤環境保護優先區,實施土壤環境空間管控。到2020年,基本實現土壤環境監測網絡全覆蓋,掌握農用地、工礦用地污染分布及其環境風險情況。
(2)維護農用地土壤環境。開展農用地土壤環境分類管理,優先保護未污染和輕微污染農用地,治理修復受污染程度較低農用地,采取農藝調控、替代種植、劃定特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等措施,降低農產品超標風險,確保污染農用地實現安全利用。加強園地林地草地土壤環境管理,嚴格控制園地、林地、草地的農藥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殘留農藥。開展番禺區、白云區、花都區等典型農田菜地土壤修復治理,綜合防治重金屬污染。到2020年和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分別達到省下達目標要求。
(3)促進污染場地安全利用。以“退二”關停、搬遷企業場地為重點,建立動態管理的污染場地數據庫,強化污染場地再利用全過程環境管理。實施建設用地分用途管理,建立污染地塊收儲和流轉前調查評估制度,防范人居環境風險。推進荔灣、天河、海珠、番禺等區域關閉搬遷企業污染場地修復治理。到2020和2030年,污染場地安全利用率分別達到省下達目標要求。
第三十一條 固廢資源化利用和安全處置。
(1)完善工業固廢資源化利用和安全處置系統。提高工業固廢利用技術與水平,開發利用“城市礦產”。建設建筑垃圾分類消納和資源化利用體系,拓展市政污泥、河道淤泥資源化利用渠道。到2020年,工業固廢處置利用率達到99.5%,拆建廢棄物料綜合利用率達到80%,污泥資源化利用率達到40%。
(2)大力推進生活垃圾分類回收處理。加強餐廚垃圾源頭管理,完善收運體系,大力推進處理設施建設。完善農村生活垃圾收集處理模式。到2020年,垃圾收集處理設施覆蓋中心城區、各區中心區、主要鄉鎮和工業園區,實現80%的社區人口進行分類投放。到2030年,城鄉環境設施完備,生活垃圾實現全部收集并無害化處理,基本實現所有社區人口進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
(3)提升醫療廢物、危險廢物處理水平。建立健全醫療廢物、危險廢物全口徑管理體系,補齊處置能力缺口,提高處置能力水平,不斷提升管理規范化、信息化水平。醫療廢物和危險廢物無害化處置率穩定達到100%。
第七章 強化環境風險防范
第三十二條 重大環境風險源。
全市涉及石化化工、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和倉儲運輸、涉重金屬和使用有毒有害原料以及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工業企業和工業集聚區,共計60家,環境風險較高,需要重點防控。
第三十三條 環境風險管控策略。
(1)全面開展環境風險隱患排查,對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運輸和倉儲經營企業進行拉網式排查,摸清轄區內涉危險化學品儲運的重大環境風險源,對安全隱患“零容忍”。尤其要加強流溪河流域、飲用水源保護區、重點工業場地及居民聚集區等區域的風險管控。
(2)實施基于環境風險的產業準入策略。全市建成區內不再新建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中心城區現有96家相關企業全部搬出。鼓勵發展低環境風險的產業,限制石化等中高環境風險的產業發展,禁止發展高于可接受風險水平的高環境風險行業,禁止引進技術含量不高、污染嚴重的高風險行業。
(3)優化高風險行業發展布局。完善統一規劃和用途管制要求,優化相關產業布局和城市商住用地規劃。危險化學品儲運企業、化工石化企業等高風險源布局要遠離居民區等敏感受體,集中布局,逐步進入工業園區。積極開展風險治理,實施風險源搬遷、受體搬遷或加裝隔離。強化化工園區環境管理和風險防范,優化小虎島化工園區等石化化工產業布局。強化燃氣管道、填埋場、生活垃圾焚燒處置設施等風險源的科學選址。
(4)嚴格落實環境風險防范安全距離。重大風險源安全防護距離內要嚴格控制人口輸入。根據風險源類型,安全防護距離外設置必要的緩沖地帶,合理規劃人口聚集、敏感目標布設及建設開發活動。加強過境通道、運輸航道等運輸過程環境風險監控,強化環境風險預警與應急體系建設。
(5)提高危險化學品管理專業化水平。推進安監、環保部門協同監管,完善環境風險數據動態更新和共享機制。全面掌握高環境風險產業園區、聚集區和商住用地規劃的空間利用狀況,實現環境風險雙向防控。強化危化品倉儲經營單位管理,完善涉危化品企業環境風險評估,嚴格項目環評審批和日常督查。
(6)提高環境風險管理法治水平。提高企業、社會公眾環境安全意識,完善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制度和獎懲措施,完善政府監督管理責任體系,建立健全屬地人民政府環境風險目標責任制。不斷加大環境應急預警體系建設,完善各級環境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體系,完善環境預警應急指揮中心,加快形成統一、高效的環境應急決策指揮網絡。深化建立高環境風險企業環境責任保險等市場化風險管理機制,完善環境污染損害評估和責任追究制度。
第八章 提高環境公共服務
第三十四條 環境公共服務體系。
(1)建立包含環境質量、環境設施、環境監測、環境信息以及公眾參與的環境公共服務體系。統籌環境公共服務資源在區域之間、城鄉之間的合理配置。針對性補齊中心城區污水處理基礎設施等方面服務短板,完善白云區、黃埔區、番禺區、花都區等城鄉融合區軟硬件水平,大力提升增城區、從化區環境基礎設施和管理水平,高水平建設南沙新區、開發區等環境公共服務體系。完善環境公共服務供給方式,將環境公共服務的有關內容納入市、區、鎮、村規劃。
(2)完善公共財政投入機制。逐步提高環境公共服務支出比例,合理分擔污水收集處理設施建設等服務費用,探索社會資本合作等新模式。建立區域環境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財政政策。
第三十五條 完善環境設施服務。
完善城鄉排水體系。全面補齊中心城區污水收集能力短板,逐步補齊鎮村處理能力短板。持續提高雨污分流率,建設完備的污泥干化減量設施。完善城鎮面源生態治理設施建設,推進海綿城市建設,治理初雨水污染。因地制宜開展農村污水治理。到2020年,污水處理廠平均負荷率達到85%以上,城鎮污水處理率達到95%,農村達到70%,其中水環境空間管控區內農村全覆蓋;到2030年,基本實現市域的全覆蓋。
第三十六條 完善環境監管服務。
(1)完善生態環境監測預警體系。貫徹實施環境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要求,建立覆蓋主要生態系統類型、典型生態保護區域的生態監測體系,完善覆蓋城區、鎮區和工業園區的大氣環境監測體系,完善覆蓋市民身邊河流的水環境監測體系。完善有機污染物、生態遙感、重金屬和細顆粒物專項監測能力,完善全市聯動的監測預警網絡體系,完成環境監測和預警中心建設。到2020年,環境監測、預警、監管體系基本完善,實現環境質量統一規劃、統一管理、統一信息發布。
(2)建立以環境質量管理為核心的精細化管理平臺。建立基于水環境控制單元、大氣環境公里網格為基礎的環境管理系統。建立環境管理綜合服務平臺,健全環境信息資源和公共信息平臺,完善信息共享機制。
第三十七條 完善環境信息公開。
對環境質量、企業環境信息、環境政策、環境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事件事故、環境決策等環境信息以及公眾申請并符合信息公開要求的環境信息,面向社會全公開。建立公眾便捷訪問渠道,通過“智慧環保”等渠道,大力推進企業環境信息公開。到2020年,使環境信息全面覆蓋城鄉居民、企業和社會團體,公眾參與渠道暢通。
第九章 完善環境政策
第三十八條 產業環境政策。
(1)加強項目環境準入管理。嚴格行業環境準入管理,探索環境準入行業負面清單管理模式。全面禁止新建排放強度超過行業平均水平的項目,禁止石化、印染等行業擴大規模,禁止火電、熱力行業在污染物減排比例低于全市整體比例情況下擴大規模,促進印染、造紙、石化、鋼鐵等行業轉移。根據行業的落實情況以及產業發展空間布局建設情況,定期對負面清單進行修訂。
(2)提升工業發展綠色水平。全市新建產業園區按生態工業園區標準進行規劃建設,現有園區加強污染集中治理設施建設及升級改造,逐步達到廣東省綠色升級示范工業園區要求。以園區為載體推動產業集聚發展,新建項目原則上進園入區,項目清潔生產應達到國內先進水平。園區外不滿足治污要求的紡織印染、化工、機械、服裝、皮革、電鍍、皮具等分散企業,按照“先升級、再集中”的原則實施升級入園,對其中無法穩定達標的,依法實施停產治理和關停淘汰。到2020年,20家工業園區創成生態工業園區;到2030年,全部工業園區創成生態工業園區。
第三十九條 生態補償政策。
建立以區域補償、流域補償為主的生態補償政策。重點建立生態保護紅線區內生態補償政策,增加生態用地占用的生態補償政策。建立針對流溪河戰略水源保護的生態補償政策。制定實施針對重點區域、主要行業的補償辦法,根據社會經濟和生態環境保護形勢,構建補償增長機制。
第四十條 污染強化治理政策。
(1)等量、倍量削減政策。全市所有新(改、擴)建項目的新增污染物排放實施等量替代,其中印染、造紙、化工、電力、石化等行業實行倍量替代政策。
(2)排污許可證政策。基于環境質量,全面實施“一證式”排污許可,構建以排污許可管理為核心的污染源綜合管理體系。探索農業面源綜合性排污許可。
第四十一條 區域協同治污政策。
(1)推進環境保護多邊合作機制。積極參與廣東省、珠三角、廣佛肇跨界水和大氣污染治理合作,合作建立跨境污染信息共享機制、污染源鑒別機制、跨區域聯合執法機制和突發污染事故聯合應急機制。積極參與構建排污權交易區域市場機制。
(2)開展城市間環境保護合作。以水源地保護、水環境污染和空氣污染聯防聯治為重點,加強與佛山市、清遠市、惠州市、東莞市、中山市的環境合作。推進環境基礎設施資源共建共享,實行統一的環境預警體系、環境準入標準和環境治理要求,建立跨境環境信息共享和通報機制。
第十章 規劃實施機制
第四十二條 規劃銜接與融合機制。
本規劃同廣州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經濟產業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資源開發保護規劃等規劃在空間管控、環境承載力、環境質量目標等方面進行多規融合,建立基礎數據底圖、空間數據庫銜接規范,搭建規劃協調技術平臺,建立完善規劃溝通協作常態化機制。本規劃確定的生態保護紅線,是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劃分禁止建設區和限制建設區的基本依據之一。城市增長邊界不得突破生態保護紅線。
第四十三條 規劃實施機制。
(1)本規劃由市人大常委會審議,廣州市人民政府印發實施。批復后的規劃是廣州市協調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基礎性文件之一,相關目標、任務、措施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批復后的規劃是城市編制環境保護規劃、污染防治規劃、環境整治規劃等專項規劃的依據。重點區域應編制環境控制性詳細規劃,落實上位規劃要求。規劃劃定的生態保護紅線、環境空間管控、環境資源承載力和環境質量目標是區域資源開發、項目建設的基本依據,相關規劃、資源開發和項目建設等活動,要符合本規劃空間布局、規模、產業類型等方面要求。
(2)研究制定生態紅線、濕地、土壤保護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強化落實規劃約束力。
(3)本規劃的解釋權屬于市人民政府。本規劃一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法定程序無權變更。可變更情形包括:1)上級人民政府制定的環境規劃發生變更,提出修改規劃要求。2)行政區劃發生調整確需修改規劃的。3)經市人民政府評估需修改規劃的。4)其他法定情形。
第四十四條 規劃監督與評估機制。
(1)市人民政府將規劃相關目標、任務、措施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構建政府負責、環保部門統一監督管理、有關部門協調配合、全社會共同參與的規劃實施管理體系,加大宣傳力度,營造良好的環保氛圍。
(2)市人大常委會負責監督規劃實施。市人民政府每年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調度評估,每隔5年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評估修編,市人大常委會審議規劃修編內容。規劃評估內容納入政府績效考評體系。
附表1
附表2
附表3
附表4
附表5
附表6
附表7
附表8
附表9
附件:
規劃目標指標說明
指標1:生態保護紅線區面積比例(%)
目標設置:
底線指標,生態保護紅線得到永久保護,一級管控區面積比例不低于14.25%。
目標設置依據:
遵循維護生態系統完整、維護生態環境安全、實施生態用地綜合管理與空間落地管理的原則,依據《生態保護紅線劃定技術指南》(環發〔2015〕56號)規定的技術方法,在識別市域范圍內所涉及的國家、廣東省已劃定的禁止開發區等法定生態保護地區的基礎上,對全市陸地生態系統開展水源涵養功能重要性評價、土壤保持功能重要性評價、生物多樣性保護功能重要性評價和水土流失敏感性評價,結合土地利用、城市建設現狀與規劃,在廣州全市陸域范圍內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截至2014年12月31日,廣州市生態保護紅線區主要包括生態系統重要區紅線和禁止開發區紅線,總面積約為1059.66平方公里,約占全市域土地面積的14.25%。
指標2:生態環境空間管控區面積比例(%)
目標設置:
底線指標,生態環境空間管控區面積比例不低于41%。
目標設置依據:
將已劃定的各廣州市生態保護紅線區域作為生態節點,為保證各生態節點的連通性、結構完整性和服務持續性原則,規劃構建廣州市“三橫三縱”的陸域生態廊道和“四橫兩縱”的水域生態廊道體系,并運用景觀生態學方法,優化生態環境空間管控區范圍,使得生態空間與城市發展空間均達到最優狀態,最終確定全市生態環境空間管控區面積約為3055平方公里,約占全市陸域面積的41%。
指標3:大氣環境空間管控區面積比例(%)
目標設置:
底線指標,大氣環境空間管控區面積比例不低于22.0%。
目標設置依據:
綜合考慮SO2(二氧化硫)、O3和PM2.5的傳輸、聚集、擴散規律,結合廣州市大氣環境功能要求,對廣州市大氣環境實施分類管控。管控區分為環境空氣質量功能區一類區(不含與生態紅線重疊的區域)、大氣污染物存量重點減排區和大氣污染物增量嚴控區(不含與環境空氣質量功能區一類區重疊的區域)。總面積1628.9平方公里,占廣州市陸域國土面積的22.0%。
指標4:水環境空間管控區面積比例(%)
目標設置:
底線指標,水環境空間管控區域面積比例不低于29.4%。
目標設置依據:
根據廣州市水環境分級管控分析與劃定結果,水環境水源保護區、重要水源涵養區、水生生物保護區以及珍稀水生生物的洄游通道等重要、敏感水環境目標所在單元,總面積2183.8平方公里,占全市陸域面積的29.4%。
指標5:城市人均建設用地面積(平方米)
目標設置:
預期指標,2020年為小于98.4平方米,2030年為90立方米。
目標設置依據:
《國家新型城鎮化規劃(2014—2020)》規定人均城市建設用地嚴格控制在100平方米以內,同時,按照國土部關于城鎮化過程中集約用地的有關要求,大城市人均用地極限80—100平方米;中城市90—110平方米;小城市100—120平方米。《廣州市土地整治規劃(2011—2015年)》指出廣州市2010年人均建設用地面積高達130平方米,與同期深圳市90平方米/人的集約利用水平相比,仍然存在較大的提升空間。2020年目標依照規劃文本中的城市生態足跡測算得出,2030年的目標則參考國土部要求和深圳市2010年現狀綜合確定。考慮廣州市總人口不斷增長,通過本規劃配套的紅線管控策略和城市增長邊界的限定,具有較高的可達性。
指標6:萬元GDP能耗(噸標準煤/萬元)
目標設置:
底線指標,2014年現狀0.361,2020年、2030年達到國家相關指標要求。
目標設置依據:
根據廣州市統計年鑒的數據,2014年現狀0.361噸標準煤/萬元,規劃原本將2020年目標設定為0.312噸標準煤/萬元,相比2005年降幅60%(2005年廣州市每萬元GDP能耗0.78噸標準煤/萬元),與國家低碳經濟發展目標保持一致。2030年目標設定為0.2496噸標準煤/萬元,大約達到美國2000年以后的水平。后考慮到該指標為上位強制性指標,具體指標值依賴上位規劃,廣州市不宜在自身法定規劃中預先設置目標指標,因此將2020年和2030年目標調整為達到國家和省下達的指標。
指標7:單位工業增加值用水量(立方米/萬元)
目標設置:
預期指標,2014年現狀31,2017年、2020年、2030年分別達到25.6立方米/萬元、21立方米/萬元、15立方米/萬元。
目標設置依據:
據市水務局數據,廣州市2014年的單位工業增加值用水量約為31立方米(火電用水為按耗水量計),2017年、2020年及2030年分別預測是25.6立方米、21立方米、15立方米(火電用水為按耗水量計)。其中,2017年的數值是按照目前遞減趨勢計算得出;2020年的目標為省控目標(按目前遞減趨勢其遞減率逐年減小計算得出);2030年的數據按目前遞減趨勢其遞減率逐年減小計算得出。
指標8:城鎮居民人均生活用水量(升/人*日)
目標設置:
預期指標,由現狀215.8升/人*日,降低到2017年的215升/人*日,2020年的200升/人*日,2030年的200升/人*日。
目標設置依據:
2014年按照常住人口計算,廣州市人均生活用水達到215.8升/人*日。由于增城、從化相繼由市轉成區,城鎮人口增加,2014年至2017年會為一個過渡時期,人均生活用水量會處于增長趨勢,預測人均生活用水量2017年約為215—220升/人·日之間,而其后由于節水宣傳力度增大,居民節水意識提高,預測2020年約為200升/人·日,而2030年變化不大,保持在200升/人·日左右。同時參照2015年實施的《廣東省用水定額》(DB44/T1461—2014),特大城鎮居民人均生活用水定額為200L/人·日及參考國內其他城市標準綜合考慮,將2020年目標定為200升/人·日,2030年定為200升/人·日。
指標9:農田灌溉用水有效利用系數
目標設置:
預期性指標,預期目標設置2017年達到0.478以上,2020年0.5以上,2030年0.55以上。
目標設置依據:
綜合考慮廣州多項已經實施的規劃的指標設定,廣州市生態水城規劃中指出廣州市農業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數應于2017年底前達到0.54以上,2020年達到0.55以上。《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國發〔2012〕3號)》要求農業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數2020年達到0.53以上,2030年達到0.6以上。根據廣州市研究數據和工作,2015年農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數的硬性指標為0.477,預測2017、2020、2030年分別為0.478、0.5、0.55。綜合采用廣州市工作數據,具體執行中參照國家、省下達的新的目標指標。
指標10:水環境超載單元COD承載率(%)
目標設置:
底線指標,廣州市水環境超載單元COD承載率,2014年依現狀排污口格局,總共需削減量占現狀點源排放總量52.6%,2017年超載部分削減23.8%,2020年超載部分削減33.3%,2030年各水環境單元承載率均小于100%。
目標設置依據:
根據對于廣州市所有河流的水環境容量及污染物質接納情況的摸底和研究計算得出現狀承載情況,根據超載量和廣州市治污的實際難度和進展確定各階段削減比例。依據《南粵水更清行動計劃》,至2020年底,主要地表水體水質基本達到環境功能要求,省控斷面水質達標率90%以上,其中2017年廣佛跨界區域16條河涌要消滅劣五類。根據《水污染行動計劃》“2030年,長三角、珠三角區域力爭消除喪失使用功能的水體”要求,珠江廣州段應在2020年左右基本達到環境功能,城市水體消除劣五類,相當部分水體滿足環境功能。2030年全部水體基本消除劣V類,大部分水體滿足環境功能。
由于廣州市主要超載單元和污染排放量集中于珠江廣州市區段,若嚴格依照國家和省目標要求,2020年前削減量極大,因此大部分水體暫按照時間階段等速制定削減比例目標,實際執行中可參照國家、省下達的最終目標和廣州市相關實施方案確定的目標要求執行。在規劃過程中,技術組制定2017年削減比例的依據是,廣佛跨界區域16條河涌按照消除劣五類的目標要求計算削減比例,其他水體按照整體時間進度等速推進治污,兩者加和確定總削減比例。2020、2030年的目標按照整體時間進度等速推進治污確定。
指標11:水環境超載單元氨氮承載率(%)
目標設置:
底線指標,2014年依現狀排污口格局,總共需削減量占現狀點源排放總量71.2%,2017年超載部分削減13.1%,超載部分削減33.3%,2030年各水環境單元承載率均小于100%。
目標設置依據:
同上一指標。
指標12:工業園區創建成為循環經濟示范園區的數量
目標設置:
預期指標,預期2017年為14家,2020年為20家,2030年全部建成。
目標設置依據:
廣州市工業園區創建成為循環經濟示范園區的數量2012年3家,根據《廣州市循環經濟發展規劃(2012—2020年)》規定2015年將建10家循環經濟示范園區,2020年將建設20家循環經濟示范園區,本規劃預期2030年所有工業園區全部建成循環經濟示范園區,2017年數值依照現狀數據遞增得出。
指標13:PM2.5的年均濃度(微克/立方米)
目標設置:
底線指標,2017年不高于35ug/m3(微克/立方米);2020年達到30ug/m3;2030年達到25ug/m3。
目標設置依據:
根據年均值的監測統計數據,廣州市2014年細顆粒物(PM2.5)現狀監測值為49ug/m3,2015年細顆粒物(PM2.5)監測值為39ug/m3,處于全國領先水平,根據國務院印發的《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明確要求珠三角區域到2017年,PM2.5濃度下降15%左右。廣東省人民政府印發的《廣東省大氣污染防治行動方案(2014—2017年)》和與廣州市簽訂的《廣州市大氣污染目標責任書》的要求,廣州市到2017年PM2.5和PM10年均濃度比2012年下降20%和10%,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年均濃度達標。本規劃按照高要求,設置2017年目標較2012年下降20%,同時考慮2014、2015廣州空氣質量改善幅度大,設定2017年PM2.5濃度達標,即不超過35ug/m3。根據廣州市人民政府“十三五”的最新要求,擬于2020年繼續改善,下降到30ug/m3,平均每年3ug/m3。2030年以前整體空氣質量達到世衛組織第二階段目標值,降至25ug/m3。從絕對值看,此目標值僅相當于韓國城市主要城市當前平均水平,遠差于歐美日主要城市和城市群當前水平,但或可領先于國內三大城市群。
指標14:空氣質量達標天數比例(%)
目標設置:
底線指標,2017年為85%,2020年為90%,2030年優于90%。
目標設置依據:
根據廣州市空氣質量監測情況,2014年空氣質量達標天數比例為77%,2015年為85.5%。2013年廣州市環境監測中心將PM2.5項目納入大氣環境監測范圍后,空氣質量優良率有較大變化,考慮到廣州實際情況,參考了其他大城市(如洛杉磯、深圳)的污染治理和空氣質量演變歷程設置空氣質量優良天比例,廣州達標天數比例難以達到95%以上。考慮2015年氣象條件較好下達到85.5%,2017和2020年鞏固現有大氣治理成果的基礎上,達標天數比例穩定達到85%和90%。2030年隨之大氣污染的深度治理,空氣質量得到進一步改善,達標天數比例優于90%。
指標15:飲用水水源地水質達標比例(%)
目標設置:
底線指標,飲用水水源地水質達標比例事關飲水安全,應持續達到100%達標率。
目標設置依據:
依照國家水源地水質達標要求,廣州市生態水城建設規劃(2014—2020)規劃目標等文件,飲用水水源地水質達標率應設置為100%。考慮到廣州集中式飲用水水質現狀,結合保障城市飲水安全的重要性,設置各階段目標值均為100%,切實保障城市飲水安全。
指標16:城市河涌水質
目標設置:
底線指標,2017年廣州市消除廣佛跨界區域16條河涌消除劣Ⅴ類水體,2020年基本消除河流黑臭現象,2030年全市范圍消除劣V類水體。
目標設置依據:
依照《廣州市生態水城建設規劃(2014—2020)》規劃目標,結合水環境承載力計算結果,2017年廣佛跨界區域16條河涌基本消除劣Ⅴ類;其余超載河流根據超載程度不同15年內逐步消除黑臭、消滅劣V類水體,根據規劃測算結果,2020年在全市超載河流削減33.3%的情況下,基本可以消除黑臭水體,2030年全部消除河流污染超載情況下,可以保證全市河流消除劣V類水體。這與“水十條”和廣東省相關規劃也可實現較好的對接。
在南粵水更清行動計劃中,要求2016年底前廣佛跨界區域16條河涌基本消除劣Ⅴ類;2020年,其余27條河涌以及8條影響較大的河涌基本消除劣Ⅴ類。國家的“水十條”提出,到2020年七大重點流域水質優良(達到或優于Ⅲ類)比例總體達到70%以上,地級及以上城市建成區黑臭水體均控制在10%以內,長三角、珠三角區域力爭消除喪失使用功能的水體;到2030年,七大重點流域水質優良比例總體達到75%以上,城市建成區黑臭水體總體得到消除。在《南粵水更清行動計劃》中,要求至2020年底,主要地表水體水質達到環境功能要求,90%以上的省控斷面水質按環境功能達標,優良水質斷面比例達80%以上,跨市河流交接斷面水質達標率達到90%以上,全省基本消除劣Ⅴ類水體;廣州珠江河段豐水期水質達到Ⅲ類。
指標17:市域國控、省控斷面水質達標率(%)
目標設置:
底線指標,市域國控、省控斷面水質達標率2017年目標設置為92.9%,2020年和2030年均設置為100%。
目標值設置依據:
2020年目標設定依據《珠江三角洲環境保護規劃綱要(2004—2020年)》,2020年保持100%目標。2017年目標的設定依據2014年的現狀值86.9%和2020年的95%,取兩者中間值92.9%。
指標18:城鄉污水處理體系覆蓋城鎮社區(含城中村)和鄉村居民點(含行政村、自然村)的比例(%)
目標設置:
2017年城鎮生活污水處理率為93.5%,農村生活污水處理率為60%;2020年城鎮生活污水處理率大于95%,農村生活污水處理率為70%;2030年全覆蓋。
目標設置依據:
根據廣州水務局提供數據及相關研究報告,2013年廣州城鎮生活污水處理率為91.56%,農村生活污水處理率為43%,2014年城鎮污水處理率92.09%,農村污水處理率44%。《廣州生態城市建設——“碧水主題計劃”關鍵績效指標(2015)》等相關研究成果,設置2015年城鎮生活污水集中處理率為90%,農村生活污水處理率為70%。由于目前廣州市環境基礎設施建設不斷加強,2013年城鎮生活污水處理率已超過90%。根據該工作現實、《廣州市生態水城建設規劃(2014—2020)》以及廣州市水務局提供的相關材料,設定2017年城鎮污水處理率達到95%,農村達到60%,其中水環境空間管控區內農村全覆蓋;2020年城鎮污水處理率高于95%,農村達到70%以上,其中水環境空間管控區內農村全覆蓋;2030年基本全覆蓋。
指標19:城鎮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的覆蓋率(%)
目標設置:
預期指標,2017年為95%,2020年和2030年為100%。
目標設置依據:
目前廣州市城鎮生活垃圾處理情況總體良好,問題更多體現于焚燒廠選址難等問題,2014年現狀處理率為91.5%。《廣州市環衛總規(2010—2020)》中明確提出,城鎮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在2015年及2020年應達到的水平,均為100%。《“十二五”全國城鎮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設施建設規劃》(國辦發〔2012〕23號)指出,到2015年,設市城市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達到90%以上。根據相關資料,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建議將設市城市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設定為“2015年≥90%、2020年≥95%”。《廣州市生態水城建設規劃(2014—2020)》規劃目標設置廣州市城鎮生活垃圾處理在2020年及2030年均達到100%的覆蓋率。根據廣州實際與國家要求,結合廣州的現實和城管部門的有關考慮,綜合考慮設置2020年及2030年目標為100%全處理。
指標20:工業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無害化處置率(%)
目標設置:
底線指標,2017年、2020年和2030年均設定為100%。
目標設置依據:
根據相關統計數據,目前廣州市工業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無害化處置率已經達到100%,設定目標繼續保持現有水平不下降。
指標21:環境監測、應急、執法、公眾參與體系覆蓋(以有效延伸至城鎮社區和鄉村居民點為標準)(%)
目標設置:
預期指標,2017年,環境監測、應急、執法、公眾參與體系有效覆蓋鄉鎮;2020年、2030年,環境監測、應急、執法、公眾參與體系達到100%全覆蓋。
目標設置依據:
目前,廣州環境監測、應急、執法、公眾參與體系已覆蓋到城區、工業園區,還存在較明顯的地區差異及較大的城鄉差異,也存在一定的資金和人員不足問題,需要加大投入力度。考慮到廣州目前工作實際,將此項工作主要集中在縮小城鄉差距方面,采用有效延伸至社區和鄉村居民點的理念,逐步覆蓋。2017年有效覆蓋到鄉鎮,最終目標為2020年、2030年全覆蓋。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秘書處 2017年2月14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