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2011〕19號
關于在公眾貿易中禁止使用桿秤的通告
為加強計量器具的規范化管理,維護經營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原國家技術監督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在公眾貿易中限制使用桿秤的通知》(技監局發〔1994〕16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在公眾貿易中禁止使用桿秤的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商場(商店)、超市、集貿市場進行公眾貿易,一律禁止使用桿秤。
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全市禁止使用桿秤工作的協調、指導、監督和管理。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職責范圍內組織和督促市場主辦者、經營者做好桿秤淘汰工作。
四、從事公眾貿易的單位和個人應按國家的有關規定,配用準確度符合要求的電子計價秤、度盤秤、案秤或臺秤。
五、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用于貿易結算的計量器具實行強制檢定。實行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應送法定計量檢定機構進行周期檢定,周期檢定按計量檢定規程的有關規定執行。
六、對違反本通告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七、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相關法律依據變化或者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關于禁止在公眾貿易中使用桿秤的通告》(穗府〔1996〕97號)同時廢止。
廣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