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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州市政府信息共享管理規定實施細則的通知

  • 2016-05-17
  • 來源: 本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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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府規〔2016〕3號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州市政府信息共享管理規定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廣州市政府信息共享管理規定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實施中遇到問題,請徑向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反映。

廣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5月17日

廣州市政府信息共享管理規定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有效推進和規范本市各級政府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提高本市公共服務水平,根據《廣州市政府信息共享管理規定》及其他相關法規、規章與規范性文件,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市各級行政機關和行使國家行政權力的其他組織(以下統稱行政機關)提供和共享政府信息的行為,適用本實施細則。

中央行政機關派駐本市的機關或者派出機構參與政府信息共享的行為,可參照本實施細則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其他機關和組織在依法行使國家行政權力時共享政府信息的活動,參照本實施細則執行。

第三條 行政機關可以通過共享方式從責任信息采集部門獲取的信息,不再重復采集。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責任采集部門應當負責相關信息的核準、更新,確保信息的準確性和及時性。

共享政府信息的責任采集部門,應當依照本實施細則第二章的規定予以確定。

其他機關已采集的信息與責任采集部門記載的同一信息內容上不一致的,由責任采集部門負責核準和更新。

第四條 行政機關根據履行法定職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使用通過共享獲得的政府信息。

行政機關不得自行向公眾發布或向其他部門轉讓通過共享獲得的政府信息;非經法定授權,不得利用共享政府信息牟利。

第五條 行政機關之間進行政府信息共享,應當保障共享信息的安全,明確各自的法律責任。

行政機關之間共享政府信息,應當保守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不得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市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政府信息共享的日常管理工作,協調各機關之間的信息共享事務,具體職責包括:

(一)組織《廣州市政府信息共享目錄》的編制和修訂;

(二)組織建設本市政府信息共享平臺等基礎設施,負責本市政府信息共享的統籌協調;

(三)會同有關部門檢查、評估政府信息共享工作;

(四)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政府信息共享的相關標準規范;

(五)組織政府共享信息的開發利用工作。

區信息化主管部門在市信息化主管部門的指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政府信息共享的日常管理、目錄編制與修訂以及區級政府信息共享平臺的建設、日常管理和維護工作。

第七條 市信息化主管部門指定市政府信息共享平臺管理機構負責本市政府信息共享的下列具體工作:

(一)市政府信息共享平臺的建設、日常管理、維護和安全保障;

(二)為各共享部門提供信息共享技術支持;

(三)根據《廣州市政府信息共享目錄》為共享部門提供共享信息服務;

(四)協助開展信息共享評估和績效考核工作;

(五)協助開展政府共享信息開發利用工作。

第八條 各共享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權范圍內做好政府信息的采集、核準、更新和共享工作,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合法使用共享獲得的政府信息。

各共享部門需指定專人擔任信息共享工作的分管領導、信息共享責任人、技術實施責任人,并報市信息化主管部門備查。

共享信息的責任采集部門應當確保其采集與提供的政府信息真實、完整、準確、及時,符合市信息化主管部門制定的技術標準。

各部門之間不涉及國家秘密的信息共享應當通過法定共享平臺實現,不得另行建設用于數據交換的平臺、接口或系統。

各部門應當對現行管理制度和規范性文件中與本辦法不相適應的條款進行修訂,消除信息共享的制度障礙。

 

第二章 信息的采集、核準與提供

 

第一節 自然人基礎信息的采集、核準與提供

 

第九條 公安機關依照法定職責,負責下列戶籍登記信息的采集、核準與提供:

姓名、公民身份號碼、性別、民族、戶籍地鎮(街道)、戶籍地派出所、相片和戶籍信息狀態(“正常”或者“注銷”)、注銷前行政區劃、注銷前派出所、注銷日期、注銷原因(“遷出”或者“死亡”)。

第十條 來穗人員服務管理部門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照法定職責,負責下列居住證登記信息的采集、核準與提供:

姓名、身份證件類型、身份證件號碼、性別、民族、出生日期、戶籍地址、居住證號碼、居住地址詳址、居住地(區、鎮、街道、村)、居住地居委會、居住地派出所、居住證發證時間、登記機關、登記機關行政區劃、登記日期、注銷日期。

第十一條 民政部門和鎮人民政府依照法定職責,負責內地居民下列婚姻登記和收養登記信息的采集、核準與提供:

結婚登記日期、離婚登記日期、婚姻狀況(適用于在民政部門辦理婚姻登記的情況)、收養證號、發證機關名稱、發證機關行政區劃。

第十二條 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公安機關依照法定職責,負責下列出生和死亡登記信息采集、核準與提供:

出生醫學證號、新生兒姓名、性別、性別代碼、健康狀況、健康狀況代碼、母親姓名、母親公民身份號碼、父親姓名、父親公民身份號碼、出生日期、證明發出時間、證明發出單位。

行政區劃代碼,省、市、縣名稱,《死亡證》編號、死者姓名、性別、民族、國家或地區、年齡、身份證件類型、身份證件號碼、常住地址、戶籍地址、出生日期、死亡日期、死亡地點、死亡原因、家屬姓名、聯系電話、家屬住址或單位、醫師簽名、醫療衛生機構名稱、民警簽名、派出所名稱。

第十三條 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照法定職責,負責下列計劃生育信息的采集、核準與提供:

計劃生育服務證號碼、流動人員婚育證明號碼、領證日期、發證機關、發證機關行政區劃。

第十四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民政部門依照法定職責,負責下列社會保障信息和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的采集、核準與提供:

從業狀況、個人參保狀況、個人社保號、險種類型、個人參保日期、個人停保日期、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單位社保號、登記機關、登記機關行政區劃、登記日期、專業技術職務資格、取得資格時間、聘任職務名稱、聘任單位、聘任單位行政區劃、聘任時間。

低保證號、發證機關名稱、發證機關行政區劃。

第十五條 教育行政部門、普通高等學校和科學研究機構依照法定職責,負責下列教育信息的采集、核準與提供:

學籍號、學生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出生地、戶籍所在地、入學時間、入讀學校、學校地址、學業考試信息、體育運動技能與藝術特長、參加社區服務和社會實踐情況、體質健康測試及健康體檢信息、預防接種信息、在校期間的獲獎信息、享受資助信息、畢(肄)業時間、畢(肄)業學校、轉學時間、轉出學校、轉入學校、休學時間、復學時間、退學時間、離校時間、離校原因、學歷、專業、畢業(學歷)證書號、學位、學位授予時間、學位授予單位、學位證書號、登記機關、登記機關行政區劃、登記日期。

第十六條 殘疾人聯合會依照法定職責,負責下列殘疾人登記信息的采集、核準與提供:

殘疾人證號碼、發證機關、發證機關行政區劃、發證日期、殘疾人證注銷原因、注銷機關、注銷機關行政區劃、注銷日期。

第十七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依照法定職責,負責下列住房公積金登記信息的采集、核準與提供:

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狀態、工作單位名稱、登記日期。

第十八條 有權頒發職業資格證書和執業證書的行政機關和組織依照各自法定職責,負責下列有關資格證書和執業證書信息的采集、核準與提供:

資格證書名稱、資格證書號碼、執業證書名稱、執業證書號碼、發證部門、發證部門行政區劃、發證日期、證件注銷日期。

第十九條 除公安機關外,其他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在提供自然人基礎信息時,也應同時提供相關自然人的姓名和身份證件類型和號碼,以便對相關信息進行比對。

 

第二節 法人和其他組織基礎信息的采集、核準與提供

 

第二十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定職責,負責下列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登記信息的采集、核準與提供:

(一)企業法人登記信息: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企業注冊號、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及其公民身份號碼、行政區劃代碼、行政區劃、登記住所(工商)、企業類型、行業、成立日期(工商)、登記機關(工商)。

(二)個體工商戶登記信息: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個體工商戶注冊號、業戶名稱、經營者姓名及其公民身份號碼、行政區劃代碼、行政區劃、登記經營場所(工商)、經營范圍、行業、成立日期(工商)、登記機關(工商)。

第二十一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照法定職責,負責下列組織機構登記信息的采集、核準與提供:

組織機構批準文號、機構注冊類型、注冊地址、校核日期、校核結果、成立日期(質監)、頒證日期(質監)。

第二十二條 地方稅務部門依照法定職責,負責下列企業地方稅務登記信息的采集、核準與提供:

納稅人識別號(地稅)、注冊地址(地稅)、登記日期(地稅)、登記機關(地稅)。

第二十三條 國家稅務部門依照法定職責,負責下列企業國家稅務登記信息的采集、核準與提供:

納稅人識別號(國稅)、注冊地址(國稅)、登記日期(國稅)、登記機關(國稅)。

第二十四條 民政部門依照法定職責,負責下列非營利組織登記信息的采集、核準與提供:

(一)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單位地址、聯系電話、民辦非企業單位類型、行政區劃代碼、行政區劃、法定代表人(責任人)姓名、法定代表人(責任人)身份證件號碼、業務主管單位、業務范圍、登記日期(民政)、登記機關(民政)。

(二)社會團體:社會團體登記證號、單位名稱、單位地址、聯系電話、行政區劃代碼、行政區劃、法定代表人(責任人)姓名、法定代表人(責任人)身份證件號碼、業務主管單位、社團類型、登記日期(民政)、登記機關(民政)。

(三)社會福利機構:社會福利機構登記證號、單位名稱、單位地址、聯系電話、行政區劃代碼、行政區劃、法定代表人(責任人)姓名、法定代表人(責任人)身份證件號碼、福利機構類型、登記日期(民政)、登記機關(民政)。

第二十五條 機構編制管理部門依照法定職責,負責下列事業單位登記信息的采集、核準與提供:

事業單位法人證書號、單位名稱、單位地址、聯系電話、法定代表人姓名、登記日期(編辦)。

 

第三節 其他信息的采集、核準與提供

 

第二十六條 國土資源、農業、林業、海洋、水利、氣象、環境保護等部門和從事相關研究的事業單位依照法定職責,負責土地、水、礦產、能源、森林、草地、漁業、野生動物、海洋、氣候(氣象)、城鄉規劃等自然資源和空間地理基礎信息的采集、核準與提供。

自然資源和空間地理基礎信息的范圍,依照國務院及其組成部門的規定來確定。

第二十七條 行政機關之間共享非基礎信息,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權限和國家相關政策的規定進行,并通過《廣州市政府信息共享目錄》的方式予以公布。

 

第三章 政府信息共享平臺和目錄

 

第二十八條 本市建立市、區兩級政府信息共享平臺,分別由市、區兩級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建設并指定相應平臺管理機構進行管理維護。

本實施細則第二章所列舉之共享信息,依照信息采集部門的法定職責和權限,提供給市、區兩級共享平臺。

第二十九條 市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全市統一的技術標準和規范,包括政府信息的數據元標準、代碼標準、信息分類標準、接口規范等。本市各級行政機關應當遵守全市統一的技術標準和規范,確保有效實現互聯互通。

市信息化主管部門制定的技術標準和規范,應當注意與國家、省的標準協調,保證數據輸出格式的一致性和兼容性。

第三十條 市政府信息共享平臺管理機構根據本實施細則第二章的規定,編制《廣州市政府信息共享目錄》并報送市信息化主管部門核實。《廣州市政府信息共享目錄》應當包括共享信息的名稱、內容、責任采集部門、信息更新頻度、信息所在平臺、使用范圍和使用方式、共享期限等內容。

市信息化主管部門核實《廣州市政府信息共享目錄》后,報送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公布實施。

國家、省、市的有關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已規定應當納入共享范圍的政府信息,市政府信息共享平臺管理機構應當依照相關規定納入《廣州市政府信息共享目錄》。

第三十一條 《廣州市政府信息共享目錄》內容的增減以及責任采集部門的變化,應當依照本實施細則第三十條規定的程序進行。

第三十二條 各區可以參照《廣州市政府信息共享目錄》的編制和更新程序,制定本行政區域的政府信息共享目錄。

 

第四章 政府信息共享的程序

 

第三十三條 市屬行政機關共享政府信息,應當優先通過市級政府信息共享平臺進行。

區屬行政機關共享政府信息,應當優先通過區級政府信息共享平臺進行。

第三十四條 行政機關首次接入市政府信息共享平臺,應當依照市政府信息共享平臺管理機構的規定辦理接入手續。

市政府信息共享平臺管理機構應當要求各共享部門提供本部門負責政府信息共享工作的分管領導、信息共享責任人、技術實施責任人,匯總后在共享平臺上發布。各部門相關負責人員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變更后5個工作日內告知共享平臺管理機構。

第三十五條 行政機關初次申請共享《廣州市政府信息共享目錄》信息,可在市政府信息共享平臺提交申請,將所需共享的信息名稱、要求共享的法定職權依據逐項列出,信息提供部門應在1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對確認的信息在5個工作日內提供。如信息提供部門不按期答復或答復不予共享的,由市信息化主管部門組織供需雙方協商,并將協商結果在政府信息共享平臺予以公示。

對仍有爭議的共享申請,由市信息化主管部門定期匯總,會同市機構編制管理部門、市政府法制部門、市政務服務管理部門聯合會審;會審仍不能解決的,爭議雙方可以書面提請市人民政府裁定。

經市政府審議決定應當共享的申請,信息提供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依照本實施細則的規定提供相關信息。信息提供部門拒不執行審議決定的,市信息化主管部門不再受理該部門下一年度政府投資信息化項目申請。

第三十六條 行政機關要求共享《廣州市政府信息共享目錄》之外的信息的,由提出共享要求的機關依照法定權限與可能提供信息的機關之間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照本實施細則第三十五條規定的爭議處理程序解決。

第三十七條 區屬行政機關要求跨區共享政府信息,應當通過本區共享平臺提出申請,由本區共享平臺管理機構向信息提供方所在區的共享平臺管理機構或者向市共享平臺管理機構提出申請,收到申請的管理機構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將申請轉交給信息提供部門,并依照本實施細則第三十五條和第三十六條規定的程序協商解決。

 

第五章 安全保障和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 政府信息共享的管理部門和各共享部門在采集、存儲、傳輸、查詢和使用信息的過程中應當采用加密、數字證書、電子簽名等技術手段,保障政府信息共享活動安全進行。

政府信息共享平臺應采用管理對象身份標識信息與其他信息分離、關聯技術,避免敏感信息的非授權使用。

政府信息共享的管理部門和各共享部門應當對自己管理的政府信息定期備份。

第三十九條 各行政機關應當分別與同級信息化主管部門簽訂安全保密協議,確保不因信息共享而侵害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安全保密協議中涉及國家秘密的,應當報市保密部門備查。

第四十條 市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政府信息共享安全管理制度,定期開展信息安全檢查。

第四十一條 各共享部門每年11月30日前應當向同級信息化主管部門提交本年度共享信息使用情況和應用成效,由信息化主管部門匯總并通報。

第四十二條 市信息化主管部門應建立政府信息共享工作監督機制,制定政府信息共享工作績效評價指標。

政府信息共享工作績效評價指標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政府信息共享的機制建設情況,包括是否建立共享規范和共享信息保密制度,是否指定專人擔任信息共享工作的分管領導、信息共享責任人、技術實施責任人,并及時備查等;

(二)采集、核準與提供的政府信息情況,包括所提供的信息是否符合技術規范,內容是否真實、完整、準確、及時,對其他行政機關提出的共享異議的核查、更正與反饋是否及時等;

(三)共享信息的使用情況,包括使用共享信息是否超越授權范圍,是否有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情況;

(四)履行本實施細則及相關規范性文件設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共享義務情況。

第四十三條 對申請新建的部門信息系統,未明確部門間信息共享需求的,市信息化主管部門不得批準;在建的部門信息系統,驗收前應當通過市政府信息共享平臺完成信息資源目錄注冊工作,否則市信息化主管部門不受理驗收申請;凡信息系統不能與其他部門互聯共享信息的,不得通過驗收。

 

第六章 爭議解決與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行政機關對共享的政府信息內容、格式、標準、更新狀況等方面有異議的,應當向市政府信息共享平臺管理機構提出復核申請。

市政府信息共享平臺管理機構在接到核查申請3個工作日內對問題進行核查。對于因技術原因產生的信息差異,應當在確定原因后3個工作日內進行更正。

對于非技術原因產生的信息差異,市政府信息共享平臺管理機構應當及時通知相關信息的責任采集部門,由信息責任采集部門在3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處理,更正確有錯誤的信息,并向市政府信息共享平臺管理機構報送核查結果和更正情況。

市政府信息共享平臺管理機構應當在核查結束后制作核查報告,存檔備查,并抄送核查申請機關。

第四十五條 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共享的目錄制定、信息提供或使用等過程中發生爭議的,可以向市信息化主管部門申請協調處理。對仍有爭議的共享申請,參照本實施細則第三十五條的爭議處理程序辦理。

第四十六條 行政機關違反本實施細則,其他行政機關有權向市監察部門或市信息化主管部門投訴。最先接到投訴的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書面向投訴部門反饋。

第四十七條 由于共享信息不準確導致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的,受害人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和申請國家賠償。

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在對權益受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后,可以向同級信息化主管部門或監察部門投訴提供錯誤信息的行政機關。接受投訴的機關應當依法作出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市區級政府部門之間共享政府信息,參照本實施細則規定執行。區政府對區級政府信息共享程序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九條 行政機關可以依法通過信息共享程序獲得的信息,不得要求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重復提供。

行政機關應當從技術層面完善本機關信息系統,保障通過信息共享程序獲得的信息正常使用。

電子證照的辦理和更新中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基礎信息的,參照前款規定執行。

第五十條 本實施細則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秘書處 2016年6月1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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