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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加快發展的意見(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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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3-06-24
  • 來源: 市政府辦公廳 本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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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府〔2013〕16號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加快發展的意見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0〕13號)、《關于進一步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的若干意見》(粵府〔2011〕19號)、《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實施細則的通知》(粵府〔2012〕100號)精神,進一步加大對民間投資的支持力度,充分發揮民間資本在經濟建設中的重要作用,促進我市民間投資穩步增長,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拓寬準入領域

  公開透明市場準入標準和優惠扶持政策,同等對待各類投資主體,積極探索利用BT(建設—移交)、BOT(建設—運營—移交)、PPP(公私合營)等多種模式,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法律法規未明確禁止準入的所有行業和領域,支持民間資金進入可以實行市場化運作的基礎設施、市政工程和其他公共服務領域,重點鼓勵民間資本進入我市“三個重大突破”。

  (一)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戰略性基礎設施。支持民間投資進入國際航空樞紐港工程、沿海主樞紐港工程、鐵路主樞紐工程、城際城市軌道交通工程、高快速路網工程、信息基礎設施工程、能源保障及新能源工程、生態設施工程、環保設施工程(含“三廢”處理設施)、水利設施工程、市政設施工程、文化設施工程等12大工程。

  (二)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戰略性主導產業。扶持民間投資進入商貿會展、金融保險、現代物流、文化旅游、商務與科技服務、汽車制造、石油化工、電子產品、重大裝備等9類優勢產業和新一代信息技術、生物與健康、新材料與高端制造、時尚創意、新能源與節能環保、新能源汽車等6類新興產業領域。

  (三)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戰略性發展平臺。吸引民間投資進入2個新城區(南沙濱海新城、東部山水新城),3個副中心(花都副中心、增城副中心、從化副中心)及9個規劃平臺(廣州國際金融城、海珠生態城、天河智慧城、廣州國際健康產業城、空港經濟區、廣州南站商務區、廣州國際創新城、花地生態城、黃埔臨港商務區)等實體發展平臺。

  二、提升發展水平

  (四)鼓勵民營企業自主創新。繼續支持民營企業申報各類政府科技計劃項目,對符合市戰略性主導產業發展條件的民營企業科技項目給予重點支持;對承擔國家科技計劃項目的民營企業,視財力情況通過相關財政專項資金給予配套資助;鼓勵民營企業與高校、科研機構共建企業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技術中心等,組建多種形式的技術聯盟;引導高技術和創新平臺加強和民營企業的合作;支持有條件的投資者和相關機構建立公共技術平臺、檢測服務平臺和科技合作交流咨詢平臺,為民營企業提供新產品和新技術的研發、設計、測試、檢測等服務。

  (五)推動民營企業參與國際競爭。鼓勵和支持輕工、紡織、服裝、家電、機械、建材、通訊等行業的民營企業,通過獨資、合資、聯營、并購等方式,到國外特別是周邊國家和發展中國家投資建廠,建立海外生產基地;支持有實力的民營企業在境外科技資源密集的地區投資設立研發中心和研發型企業;對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因公出國(境)從事對外經貿活動提供便利,按歸口或屬地管理的辦法辦理有關手續,經有關部門確認的重點民營企業可直接辦理有關手續。

  (六)促進民營經濟集聚發展。支持廣州民營科技園、民營科技企業創新基地等集聚區建設,打造一批高科技、低碳經濟等新興產業聚集園區。吸引省內外龍頭民營企業落戶園區,帶動民營企業入園聚集發展。對符合條件的入園企業提供一定的租金補貼。由市政府的專門機構負責統籌協調,加快推進入園項目建設,統一解決規劃、用地、環評等方面的問題,在項目審批、流程上給予簡化,在資金上給予扶持。

  (七)支持民間資本投資國有企業。選擇一批需要引進資本、管理,需要進行資本結構優化的有發展潛力的國有企業,通過參股經營、變賣、合作開發等形式,鼓勵民間資本進入國有企業。對民間資本收購國有企業的,政府應在職工安置、產權移交等方面給予大力支持。

  三、完善配套政策

  (八)落實投資平等待遇。及時清理或修訂帶有所有制差別的政策規定,在工商登記、項目核準、投資補助、貸款貼息、土地使用、規劃選址、環評審批、設計審查、稅費征收、供水供電、安全監督、竣工驗收、人才引進等方面同等對待各類投資主體,不得對民間投資單獨設置附加條件,切實保護民間投資的合法權益。

  (九)發揮財政性資金引導作用。市本級財政預算安排的各扶持產業、企業發展的專項資金,優先扶持符合產業政策、發展前景好、帶動能力強的民營企業;優先支持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申報國家各類補助資金;支持民營企業產品和服務進入政府采購;創新財政科技投入機制,大力發展政府產業投資引導基金,實施創新型企業成長路線圖行動計劃,針對科技企業初創期、成長期、擴張期的不同特點,有效運用市場機制,吸引金融機構和民間資本參與科技創新。

  (十)實行鼓勵民間投資的土地管理政策。修訂《產業用地指南》,建立覆蓋產業用地、社會事業用地和公共基礎設施用地,包括投資率、產出率、稅收貢獻率等控制性指標的用地標準,引導民營企業優化產業結構;對納入年度市重點建設項目計劃的民間投資項目,優先解決用地指標;對尚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續的基礎設施、工業等項目的歷史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產業政策和環保政策的前提下,經依法處理后,按規定辦理有關審批手續,依法供地后辦理權屬登記手續,納入“三舊”改造范圍的,按“三舊”改造的有關政策辦理。通過加快“三舊”改造、產業置換、完善配套設施建設、整合改造周圍零散工業用地和小型工業區等手段,為具有一定規模、處于成熟發展階段的民營企業提供發展空間。

  (十一)放寬民間投資登記注冊條件。試行“寬進嚴管”的商事登記規則,大力降低準入門檻、簡化準入程序,減輕企業負擔,降低社會成本。試點實行工商登記注冊與經營項目審批相分離、注冊資本認繳登記、住所登記與經營場所備案、商事主體年報備案、商事主體經營異常名錄、構建統一的商事登記管理信息平臺和商事主體信息公示平臺、全面推行網上登記服務等制度。

  (十二)推進企業投資管理體制改革。通過減少審批事項、簡化審批程序、推行并聯審批制度等改革,加速民間投資項目落地;充分發揮專業服務機構、法定機構、社會組織的專業服務功能,形成行政監督、社會監督和企業誠信自律有機結合的格局,構建市場開放公平、規范有序,企業自主決策、平等競爭,政府服務高效、監管有力的新型企業投資管理體制。

  (十三)建立健全工作機制。制定廣州市面向民間投資開放總體工作方案,出臺規范面向民間投資BT項目的管理文件。在競爭性配置公共資源項目、特許經營管理、招投標管理、產業投資引導資金管理、企業信用體系建設等方面出臺相關政策性、規范性文件和工作指引。

  (十四)減輕稅費負擔。通過開展營業稅改增值稅試點,以及落實國家、省小型微型企業稅收優惠和企業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稅收優惠、進口設備減免稅等優惠政策,為民營企業減負。對符合條件的民營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進一步規范各行業涉企收費行為,加大對涉企收費行為投訴的查處力度,堅決治理亂收費亂罰款現象。

  四、加大金融扶持

  (十五)搭建民間資本融資平臺。加大力度落實商業銀行對民營小微企業貸款的差異化金融政策,提高對民營小企業不良貸款比率的容忍度,不斷改善民營企業融資的環境;鼓勵擔保機構為民營中小微企業提供低費率擔保服務,切實降低民營企業的融資成本;大力推進再擔保體系建設,充分發揮市融資擔保中心有限責任公司再擔保業務的放大作用,推動我市商業擔保機構健康較快發展。

  (十六)推進民營企業改制上市。實施“民營企業上市培育工程”,推動民營企業拓寬直接融資渠道。挑選一批符合產業發展方向、盈利前景好的企業作為上市籌備企業,建立100家擬上市企業資源庫;以市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為引導,推動民營企業股份制改造、規范法人治理結構、引進戰略投資者,最終通過上市實現跨越式發展。

  (十七)推進民營企業股權融資。發揮廣州股權交易中心作用,通過股權轉讓、增資擴股等多種方式為民營企業引入投資者;開展企業股權登記、托管、查詢等服務,為民營企業股權質押融資、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提供配套服務;鼓勵項目公司在股權交易中心掛牌,通過股權交易等多種形式,拓展引入民間資本的途徑,建立通暢的民間資本退出渠道。

  (十八)構建民營企業多方合作平臺。建立民營企業的政、銀、企、項目對接例會制度,搭建融資方、投資方、金融機構定期溝通平臺,建立民營企業與銀行的良好合作關系,建立長期穩定的民間投資項目資金來源渠道;推動行業協會、銀行、擔保機構和租賃公司組成“四方合作”融資租賃模式;選擇一批民營企業集中、產業基礎好、管理規范的園區,推行園銀擔企“四位一體”產業園融資模式。

  五、加強管理服務

  (十九)健全民間投資服務體系。成立政府主導的投資服務中心,建立政府部門和民營企業對接機制,定期召開全市民間投資工作會,做好面向民間投資開放項目的招標組織。投資主管部門、行業管理部門做好民間投資的監測和分析工作,科學引導民間投資。充分發揮工商聯、行業協會、商會等組織和中介服務機構的作用,為民間投資提供政策法規、財務金融、技術管理、業務辦理等方面咨詢服務。

  (二十)加強信用體系建設。加快推進廣州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加強社會成員信用信息的記錄、整合和應用,圍繞政府、企業、社會組織和個人公共聯合征信系統的建設,推進信用服務市場發展。強化社會信用監管機制,推進信用體系示范工程建設,形成公共誠信系統運行良好、信用服務市場體系規范有序、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有效運轉的良好投資氛圍和環境。

  (二十一)依法規范對民間投資進行監管。督促民間投資主體按照法律法規要求,切實履行投資建設程序,嚴格遵守國家產業政策和環保、用地、節能以及質量、安全等規定,建立規范的產權、財務、用工等制度,依法經營、誠實守信、履行社會責任,使民間投資步入健康、可持續發展的軌道。

  (二十二)落實面向民間資本開放項目。開放涉及公共資源領域的投資渠道。政府投資項目建議書應提供有民間投資參與的資金籌措方案。大力推動公共資源競爭性配置,鼓勵民營企業圍繞公共資源利用開展項目投資策劃。各區(縣級市)、行業主管部門、投融資集團定期提出面向民間投資開放的項目清單,形成民間資本投資項目庫。制定面向民間資本開放的重大項目計劃,組織召開面向民間投資項目推介會。

  (二十三)加大宣傳力度。建立“廣州投資網”,大力宣傳國家、省、市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發展的方針、政策和措施,向民營企業推介投資項目,吸引民間投資。利用有效渠道及時發布我市促進民間投資政策、投資領域、發展規劃、優惠措施等相關信息。積極宣傳依法經營、誠實守信、履行社會責任的民營企業先進事跡,營造有利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良好氛圍。

  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以往發布的規定與本意見不符的,以本意見為準。

廣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6月24日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秘書處 2013年6月27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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