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2017〕24號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州市海洋功能區劃(2013-2020年)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廣州市海洋功能區劃(2013-2020年)》已經廣東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其文本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海洋漁業局反映。
廣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31日
廣州市海洋功能區劃
(2013-2020年)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區劃目的。
海洋功能區劃是海洋綜合管理的整體性、基礎性、約束性文件,是合理開發利用海洋資源、有效保護海洋生態環境的法定依據。為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實現黨的十八大提出的“建設海洋強國”的戰略目標,合理開發利用海洋資源,推動海洋經濟發展,保護和改善海洋環境,建設海洋生態文明,提高海洋綜合管控能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海洋開發保護的方針、政策,分析廣州市海洋開發和保護的實際情況,結合區域社會經濟發展規劃及用海需求,在國務院批準的《廣東省海洋功能區劃(2011-2020年)》基礎上,編制本區劃,旨在有效指導、約束海洋開發活動,保障海洋開發的社會、經濟和生態效益,為廣州市海域使用管理和海洋環境保護工作提供科學依據,為廣州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提供用海保障。
第二條 區劃依據。
(一)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2001年10月27日通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2.《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修正,2013年12月28日通過);
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島保護法》(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2009年12月26日通過,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4.《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修正,1998年4月29日通過);
5.《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278號,2000年1月29日);
6.《廣東省海域使用管理條例》(廣東省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2007年1月25日通過,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7.《廣東省河口灘涂管理條例》(廣東省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修正,2012年1月9日通過);
8.《廣東省濕地保護條例》(廣東省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2006年6月1日通過,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9.《廣東省生態公益林建設管理和效益補償辦法》(廣東省人民政府第九屆17次常務會議,1998年10月26日通過,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10.《國務院關于全國海洋功能區劃(2011-2020年)的批復》(國函〔2012〕13號);
11.《國務院關于廣東省海洋功能區劃(2011-2020年)的批復》(國函〔2012〕182號);
12.《海洋功能區劃管理規定》(國海發〔2007〕18號);
13.《關于組織開展市縣級海洋功能區劃編制工作的通知》(國海管字〔2013〕747號)。
(二)相關區劃與規劃。
1.《全國海洋功能區劃(2011-2020年)》;
2.《廣東省海洋功能區劃(2011-2020年)》;
3.《珠江三角洲地區改革發展規劃綱要(2008-2020年)》;
4.《廣東海洋經濟綜合試驗區發展規劃》;
5.《廣州南沙新區發展規劃》;
6.《廣東省海洋經濟發展“十二五”規劃》;
7.《廣東省近岸海域環境功能區劃》;
8.《珠江河口綜合治理規劃》;
9.《廣東省珠江河口灘涂保護與開發利用規劃》;
10.《廣東省林地保護利用規劃(2010-2020年)》;
11.《廣東省濱海旅游發展規劃(2011-2020年)》;
12.《廣州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
13.《廣州市城市總體規劃(2011-2020年)》;
14.《廣州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2006-2020年)》;
15.《廣州市海洋經濟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
16.《廣州市南沙新區城市總體規劃(2012-2025年)》。
(三)技術標準與規范。
1.《海洋功能區劃技術導則》(GB/T17108-2006);
2.《省級海洋功能區劃編制技術要求》(海管字〔2010〕83號);
3.《市縣級海洋功能區劃編制技術指南》(海管字〔2013〕8號)。
第三條 區劃目標。
區劃期限:2013-2020年。
(一)總體目標。
依照《全國海洋功能區劃(2011-2020年)》和《廣東省海洋功能區劃(2011-2020年)》,綜合評價廣州市海域自然條件、開發保護現狀和社會經濟用海需求,明確廣州市海洋開發戰略,科學確定廣州市的海洋資源利用和保護方向與重點,充分發揮海洋功能區劃的基礎性和約束性作用,進一步規范海域使用秩序,保障國家戰略和重大項目的用海需求,引導海洋產業結構和布局進一步優化;加強海域海岸環境綜合整治,控制海域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提高海洋生態環境質量水平;實現海域的合理開發和可持續利用,滿足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對海洋的需求,保障海洋經濟快速健康發展。
(二)具體目標。
1.增強海域管理調控作用。海域管理的法律、經濟、行政和技術等手段不斷完善,海洋功能區劃的整體控制作用明顯增強,海域使用權市場機制逐步健全,海域的國家所有權和海域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得到有效保障。海域開發和保護格局進一步優化,廣州南沙新區及廣東自貿區南沙片區的發展空間得到有力保障。
2.合理控制圍填海規模。發揮區劃統籌作用,引導產業合理布局,進一步加強圍填海管理,圍填海控制面積符合國民經濟總體要求和海洋生態環境承載能力,優先保障國家重點基礎設施、產業政策鼓勵發展項目和民生領域項目的圍填海活動。至2020年,廣州市建設用圍填海規模總量控制在475公頃以內。若確因重點項目實施需要,在不突破全省圍填海總量控制規模前提下,可由省適度調增廣州市圍填海總量控制規模。
3.保留海域后備空間資源。嚴格控制占用海岸線的開發利用活動,劃定保留區,并實施嚴格的階段性開發限制,為未來發展預留海域空間。至2020年,保留區面積不少于18203公頃,大陸自然岸線保有長度不少于7公里。
4.加強海洋環境保護。開展海洋環境整治,強化陸源污染控制,局部海域海洋生態環境惡化的趨勢得到遏制,堅持開發與保護并重的發展之路,提升海洋可持續發展能力。至2020年,近岸海域功能區的海水水質、海洋沉積物質量、海洋生物質量監測達標的功能區面積占實施監測的功能區總面積的比例提高到90%以上,“海洋保護區”基本功能區面積不少于1000公頃。
5.實施海域海岸帶整治修復。針對生態功能退化、環境質量惡化、生物資源衰退、自然景觀受損、利用效率低下等問題,開展海域海岸帶整治修復,改善海洋環境,提升海域景觀和海洋生態功能。至2020年,完成整治和修復海岸線長度不少于10公里。
第四條 區劃原則。
區劃編制依據省海洋功能區劃,做到功能區界線、管理要求和目標等與省相一致,并遵循以下原則:
海陸統籌。通過統一規劃、聯動開發、產業聯接和綜合管理,把海陸資源開發、產業發展聯系起來,實現海陸經濟統籌協調發展。
集中集約。統籌協調和優化配置各行業用海,引導海洋產業相對集聚發展,優化海洋開發方式,合理控制各類建設用海規模。
重點保障。優先保障公共利益、重要涉海產業和重點建設項目的用海需求,保障防洪納潮、海上交通、海底管線的安全,保障國防安全和軍事用海需求。
生態保護。堅持保護與發展并重,加強改善海洋生態環境,實施海域海岸帶環境綜合整治,實現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
兼容協調。海域功能的定位突出區域功能導向性,綜合協調各類型海洋開發利用需求,保障兼容性海洋開發,突出可操作性。
第五條 區劃范圍。
廣州市海洋功能區劃工作范圍北起廣州港黃埔港區西港界,向東至東江北干流增城三櫥口,向西至洪奇瀝與中山市交界,向南至伶仃洋進口淺灘南端以北的海域。國務院批準的《廣東省海洋功能區劃(2011-2020年)》確定的海岸線,為本次區劃工作岸線。區劃總面積399.92平方公里,包含大陸海岸線約209.9公里。
第六條 分類體系。
海洋基本功能區指具有特定海洋基本功能的海域單元。海洋基本功能是指依據海域自然屬性和社會需求程度,以使海域的社會、經濟和生態效益最大化為目標所確定的海洋功能。
海洋基本功能區分海岸基本功能區和近海基本功能區兩類。海岸基本功能區是指依托海岸線,向海有一定寬度的海洋基本功能區。近海基本功能區是指海岸基本功能區向海一側的外界與省(區、市)管理海域外部界線之間的海洋基本功能區。
廣州市海洋功能區劃繼承廣東省海洋功能區劃對海岸基本功能區和近海基本功能區的界定,按照海洋功能區劃分類體系中的二級類進行海岸基本功能分區和近海基本功能分區。海洋功能區劃分類體系如下:
表1-1 廣州市海洋功能區劃分類體系表
注:表中“-”指廣州市無此類功能區。
第七條 區劃成果。
(一)廣州市海洋功能區劃(2013-2020年)文本;
(二)廣州市海洋功能區劃(2013-2020年)登記表;
(三)廣州市海洋功能區劃(2013-2020年)圖件。
第二章 海洋開發保護現狀與面臨形勢
第八條 地理概況和區位條件。
(一)地理概況。
廣州市地處祖國大陸南部,廣東省中南部,珠江三角洲的北緣,接近珠江流域下游入海口。其范圍為東經112°57′-114°03′,北緯22°26′-23°56′。全市行政區劃分為越秀、海珠、荔灣、天河、白云、黃埔、花都、番禺、南沙、從化、增城11個區,其中黃埔、番禺、南沙和增城4個區擁有海岸線和海域。
(二)區位條件。
廣州市位于珠三角的幾何中心,是廣東省省會,廣東省政治、經濟、文化、交通、科技的中心。廣州市區位條件十分優越,是我國南方航運、鐵路、公路和航空的交通樞紐,是我國對外貿易、交流的重要海港,還是古代海上絲綢之路的發祥地之一,在海上絲綢之路和中外海上交通貿易史上有重要地位,素有祖國“南大門”之稱。
第九條 自然環境與資源條件。
(一)自然環境。
廣州市海域處于珠江水系的虎門、蕉門、洪奇門、橫門等東四口門的入海口,海域具有海洋屬性又有河口屬性,形狀狹長、面積不大。本次區劃工作岸線長度約為209.9公里,區劃海域面積399.92平方公里。廣州市現有海島14個,分布于黃埔區、番禺區和南沙區。地貌以丘陵和沖積平原為特征,在徑流和海流相互作用下,泥沙堆積,灘涂發育,河道縮窄,水深變淺,自然演變形成眾多相間的灘槽。溫暖多雨、陽光充足、溫差較小、夏長冬短、霜期短。海域潮汐類型屬不正規半日混合潮。海域潮流具往復流性質,波浪主要是受熱帶氣旋和季風影響,以風浪為主。
(二)海洋環境質量。
海水中主要污染物是無機氮和活性磷酸鹽;大部分海域沉積物符合海洋沉積物質量第二類標準;海洋貝類生物質量總體良好,但受到石油烴污染。廣州市陸源入海排污口污染物大部分達標排放,但受珠江上游排污影響,廣州市海域環境質量仍有待改善。
(三)自然資源。
廣州港是內陸與海洋的交通門戶,分為內港港區、黃埔港區、新沙港區和南沙港區4個港區,是世界著名海港。廣州港出海航道是一條比較穩定的潮流沖刷槽,由內港航道和出海航道兩部分組成。廣州市擁有豐富的濱海旅游資源,是具有“山城田海”特色的濱海大都市。廣州海域為典型的咸淡水混合區,生態系統復雜多樣,適合眾多海洋生物的產卵和仔稚魚生長發育,是良好的棲息和繁殖場所,漁業資源較為豐富。伶仃洋進口淺灘既是重要的排洪納潮通道,也是寶貴的濱海資源,為廣州南沙新區及廣東自貿區南沙片區的發展提供了潛在的空間。
第十條 開發利用現狀。
廣州市用海類型主要有漁業用海、工業用海、交通運輸用海、旅游娛樂用海等4類。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施行以來,至2012年,廣州市海域使用確權面積為639.4998公頃,發放海域使用權證書88本。其中,國務院審批的重大項目用海3個,面積146.8155公頃,主要用海類型為交通運輸用海;廣東省人民政府審批的重大項目用海4個,面積110.1991公頃,主要用海類型為交通運輸用海、工業用海、旅游娛樂用海等。另有部分用海項目正在申請海域使用審批,主要為《廣州市龍穴島區域建設用海總體規劃(2010-2020年)》范圍內的建設項目,主要用海類型為造地工程用海、工業用海等。
第十一條 面臨的形勢。
當前,廣州沿海地區正迎來前所未有的重大發展機遇。廣州南沙新區、廣東自貿區南沙片區的建設已上升為國家戰略;國務院批準的《珠江三角洲地區改革發展規劃綱要(2008-2020年)》《廣東海洋經濟綜合試驗區發展規劃》《廣州南沙新區發展規劃》等規劃為廣州海洋經濟的發展指明了方向;廣州市海洋經濟發展對海洋交通運輸、海洋裝備制造、濱海旅游等三大優勢海洋產業,以及海洋生物醫藥、現代港口物流和海洋信息服務等海洋新興產業的發展需求日趨強烈。廣州市作為全國五大中心城市之一和廣東省政治、經濟、文化、交通、科技中心,在綜合經濟實力、綜合服務功能等方面具有得天獨厚的發展海洋經濟的優勢。在產業方面,具備海陸互動發展海洋經濟的深厚產業基礎。在科技方面,集中了華南地區絕大部分的涉海科研機構和管理機構,匯集了眾多的海洋科技研發與管理人才。在區位方面,毗鄰港澳,面向東南亞,是我國對外開放的“南大門”和通往世界的主要口岸。
同時,廣州市海洋開發利用與環境保護也面臨諸多挑戰。其他沿海城市近年來加速海洋綜合開發,使廣州市原有的傳統優勢有所弱化。廣州市以開發近岸海域資源為主的發展模式日漸受到資源、環境的制約,海洋經濟保持快速發展的難度加大,海洋開發中深層次矛盾和問題逐步顯現:海洋交通運輸業、海洋船舶工業等占主導地位的傳統海洋產業面臨轉型升級的壓力,海洋生物醫藥等新興海洋產業尚未形成規模優勢,需進一步優化海洋產業結構;海洋科技進步與海洋產業發展不協調,海洋科技整合度較低,缺乏參與國內外競爭的整體科研優勢;海洋資源與生態環境保護形勢較為嚴峻;海洋管理條塊分割較嚴重,各部門間尚未建立有效的協調合作機制。
第三章 海洋基本功能分區和管理要求
第十二條 總體布局。
根據《全國海洋功能區劃(2011-2020年)》和《廣東省海洋功能區劃(2011-2020年)》對廣州市海域功能的定位,確定廣州市海域的主要功能為港口航運、旅游休閑娛樂、海洋保護,繼續推進龍穴島海域開發建設,加快沿海地區的綜合發展。
以龍穴島港口航運區、南沙港口航運區、黃埔港口航運區為龍頭,發展海上交通運輸、臨港工業和物流業,形成海洋產業集群;整合現有濱海旅游資源,充分發掘濱海特色歷史文化,豐富濱海旅游文化內涵,在南沙建設具有國際水準的濱海旅游景區;支持海洋現代服務業及其他新興海洋產業的發展;保護萬頃沙二十一涌以南紅樹林及其鄰近海域海洋生態環境,加強近岸海域綜合整治力度,提升區域可持續發展能力。
第十三條 海洋基本功能分區概述。
根據《市縣級海洋功能區劃編制技術指南》,結合廣州市海域自然條件、開發保護現狀和社會經濟用海需求,廣州市海域共劃定一級類海洋基本功能區4類,分別為港口航運區、旅游休閑娛樂區、海洋保護區和保留區;其中港口航運區、旅游休閑娛樂區、海洋保護區進一步劃分二級類,共劃分6個二級類海洋基本功能區;保留區按地理位置不同,劃分為3個一級類海洋基本功能區。共劃定9個海洋基本功能區,其中海岸基本功能區8個,近海基本功能區1個。
表3-1 廣州市海洋功能區劃分區統計表
2.表中“-”指廣州市未劃分此類功能區。
第十四條 港口航運區。
港口航運區指適于開發利用港口航運資源,可供港口、航道和錨地建設的海域。包括港口區、航道區、錨地區等二級類功能區。
劃定港口航運區3個,面積共7357公頃。其中,海岸基本功能區2個,分別為黃埔港口區、南沙港口區,面積共2042公頃,大陸海岸線長35584米;近海基本功能區1個,為龍穴島港口區,面積5315公頃。
加強港口岸線資源整合,保障廣州港各沿海港區的用海需求,維護航道和錨地海域功能,保障航運安全。港口基礎設施及臨港配套設施建設應集約高效利用岸線和海域空間。加強港口海域水質監管,減少對相鄰功能區基本功能的影響。禁止增養殖、捕撈等漁業用海,兼容臨海工業、旅游娛樂、海底工程、排污傾倒等用海。港口航運區執行不低于海水水質第四類標準、海洋沉積物質量第三類標準和海洋生物質量第三類標準。
第十五條 旅游休閑娛樂區。
旅游休閑娛樂區指適于開發利用濱海和海上旅游資源,可供旅游景區開發和海上文體娛樂活動場所建設的海域。包括風景旅游區、文體休閑娛樂區等二級類功能區。
劃定旅游休閑娛樂區2個,屬于海岸基本功能區,分別為蒲洲風景旅游區、蒲州文體休閑娛樂區,面積共160公頃,大陸海岸線長6140米。
要按照嚴格保護、合理開發、高端發展、永續利用的原則,科學有序開發濱海旅游資源。發展海洋生態和海洋文化旅游,支持海洋綜合旅游區、高端濱海旅游項目、新興旅游項目建設。保護自然岸線,保護沙灘和紅樹林,保護沿岸歷史文化遺跡,禁止在沙灘上建設永久性構筑物。旅游休閑娛樂區的污水和生活垃圾必須科學處置、達標排放,禁止直接排海。執行海水水質第三類標準、海洋沉積物質量第二類標準和海洋生物質量第二類標準。
第十六條 海洋保護區。
海洋保護區指專供海洋資源、環境和生態保護的海域。包括海洋自然保護區和海洋特別保護區等二級類功能區。
劃定海洋保護區1個,屬于海岸基本功能區,即萬頃沙海洋特別保護區,面積1030公頃,大陸海岸線長5915米。
要嚴格保護該區內生物物種及其賴以生存的資源和生態環境,保障紅樹林種植的用海需求。嚴格限制改變海域自然屬性和與保護目標相違背的開發活動。按照國家關于海洋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標準進行管理。執行海水水質第二類標準、海洋沉積物質量第一類標準和海洋生物質量第一類標準。
第十七條 保留區。
保留區是指為保留海域后備空間資源,專門劃定的在區劃期限內限制開發的海域。
劃定保留區3個,屬于海岸基本功能區,分別為伶仃洋保留區、獅子洋保留區和東江北干流保留區,面積共31445公頃,大陸海岸線長162289米。
嚴格限制開展顯著改變海域自然屬性的用海活動,確需開發利用的應通過科學規劃和嚴格論證,開發利用活動不得影響毗鄰海域用海功能,不得影響防洪納潮功能。保障航道用海、維護海上交通安全。優先保障軍事用海需求。在功能明確以前,現有的合理海洋開發利用活動予以保留,開展海洋環境治理,海水水質、海洋沉積物質量和海洋生物質量等維持現狀。
第四章 實施保障措施
第十八條 區劃實施管理。
本區劃經廣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廣州市人民政府公布實施。各涉海部門應加強海洋功能區劃實施的協調工作,海洋功能區劃是編制各級各類涉海規劃的基本依據,是制定海洋開發利用與環境保護政策的基本平臺。各有關部門在制定涉海發展戰略和產業政策、編制涉海規劃時,應當征求廣州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意見。漁業、交通、旅游、能源等行業規劃涉及海域使用的,應當符合海洋功能區劃;沿海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港口規劃涉及海域使用的,應當與海洋功能區劃相銜接。
海洋功能區劃批準實施兩年后,廣州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對廣州市海洋功能區劃可開展一次區劃實施情況評估,對海洋功能區劃提出一般修改或重大修改的建議。海洋功能區劃經批準頒布實施后不得隨意變更、修改,若需對現行海洋功能區劃進行修改,須由原區劃編制機關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提出修改方案,經廣州市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報廣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九條 海域使用管理。
認真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島保護法》和《廣東省海域使用管理條例》,嚴格落實海洋功能區劃制度。對符合海洋功能區劃要求的開發,必須經海域使用審批許可后,方可施工。審批項目用海必須以海洋功能區劃為依據,對于不符合海洋功能區劃的用海項目的申請不予受理,受理機關依法告知申請人。嚴格禁止任何行業、部門、個人未經批準,違法使用海域。用海項目可能涉及軍事用海的,應預先征求有關軍事機關的意見,在建設實施階段還應加強與軍事機關的溝通協調。建立廣州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與有關部門監督管理的協調機制,進一步理順珠江口海域管理體制。
嚴格按照產業政策,對建設用海項目進行科學篩選;海域使用時要嚴格論證在河口、海灣、重要濕地、保護區附近海域進行圍填海的合理性。同時,要按照圍填海計劃,科學確定圍填海規模、方式和時序。嚴格執行批復的區域建設用海規劃,在規劃期限內,規劃區域內的單宗用海項目可適當簡化論證評審程序。
嚴格規范海域使用行為,海域開發利用必須符合所在功能區的用途管制要求、用海方式控制以及整治要求。用海項目要做好利益相關者協調。
第二十條 海洋環境保護。
嚴格執行海洋功能區環境質量標準,加強海洋功能區環境質量監視監測,實施重點海洋功能區環境質量預警制度。堅持陸海統籌的發展理念,限制高耗能、高污染、資源消耗型產業在沿海布局。加強海洋功能區污染防治,實施重點海域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嚴格入海排污口監控,加強建設項目的海洋環境影響評價,對海洋工程和海岸工程、海洋傾廢、船舶活動及港口環境開展跟蹤監督,強化海洋環境監管。加強海洋環境風險防范,完善海洋災害預警、預報系統,制定海域防災減災和事故應急預案。著重加強對海岸景觀損壞、河口生態功能退化等功能受損岸段的整治修復。建立海洋生態環境補償機制。推動建立珠江口各市聯合治理、保護珠江口海洋生態環境的機制。
第二十一條 基礎能力建設。
本區劃實施過程中,充分利用遙感、地理信息系統等科技手段,建立海域使用、海洋環境和海洋災害綜合監測體系,全方位動態跟蹤和監測廣州市海域使用現狀及其與本區劃的符合情況;整合海洋功能區劃數據資料,完善海洋功能區劃管理信息系統,加強海洋功能區劃管理和科學研究,推進區劃實施管理的現代化;積極開展海域管理、海洋保護和海洋執法監察等培訓,提高海域管理人才的專業素養。
第二十二條 監督檢查與執法。
采取保障海洋功能區劃實施的法律、經濟、行政和技術等手段,加強海上執法管理和監督檢查,建立全覆蓋、立體化、高精度的海洋綜合管控體系,完善海洋管理機制,整頓和規范海洋開發利用秩序。定期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本區劃和海域使用法律法規的一切用海行為進行懲處,加大懲罰力度。明確各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對本區劃的管理職責,禁止擅自改變海域用途。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每年要對本區劃實施情況進行總結,并報上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 公眾參與。
鼓勵公眾參與,保障公眾對海洋功能區劃的知情權和監督權。本區劃經廣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廣州市人民政府應在批準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布文本,但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在海洋功能區劃修改階段,屬于重大修改的,應當向社會公示,廣泛征求意見。積極建設公眾參與平臺,全方位綜合監測管理廣州市海域使用情況。
第二十四條 宣傳教育。
認真貫徹實施海洋功能區劃,提高海洋發展戰略和重大方針政策的宣傳力度,開展海洋科學知識普及和教育,強化全社會的海洋意識,為海洋功能區劃實施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提高公眾維護海洋開發秩序的自覺性。多層次、多渠道、有針對性地做好海洋功能區劃的培訓工作,提高各級管理部門在海域使用管理、海洋生態環境保護和改善等方面的綜合決策能力。
第二十五條 技術支持。
海洋功能區劃經批準后,充分利用各種技術手段,對海洋功能區劃管理信息系統、海洋綜合監測體系進行定期數據更新與維護,保障本區劃的順利實施。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區劃效力。
《廣州市海洋功能區劃(2013-2020年)》一經批準,即具有強制約束力,各有關部門必須嚴格執行。
第二十七條 區劃附件。
登記表和圖件為《廣州市海洋功能區劃(2013-2020年)》文本的附件,具有與文本同等的法律效力。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秘書處 2017年11月8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