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收取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通告
穗府規〔2017〕11號
為加大城市環境保護和治理力度,提高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能力,改善城市環境質量,本市于2002年10月1日起收取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根據《廣東省城鄉生活垃圾處理條例》和《廣州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現就有關問題通告如下:
一、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分為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理等環節。本市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專項用于生活垃圾的處置,由環境衛生專業服務單位負責收取后上繳至各區財政管理使用,與環境衛生清潔服務費一并收取。具體收取方式和管理、使用辦法由市城市管理委員會另行制定。
二、本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收取范圍是:本市行政區域內(不含農村地區)機關、企事業單位、個體戶、居民戶和暫住人員排放的生活垃圾。征收標準是:居民戶每月每戶5元,暫住人員每月每人1元,機關、企事業單位、個體戶每桶(0.3立方米)6元。
三、持有效《低收入困難家庭證》的居民戶,免收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四、本通告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2年。有關法律政策依據變化或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廣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