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開展第三次全國農業普查的通告
穗府〔2016〕23號
根據《全國農業普查條例》(國務院令第473號)規定,國務院決定于2016年開展第三次全國農業普查。按照《國務院關于開展第三次全國農業普查的通知》(國發〔2015〕34號)要求,現就我市開展第三次全國農業普查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普查對象為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鎮農業生產經營戶、農業生產經營單位、居住在農村且有確權(承包)土地的住戶、村民委員會、鎮人民政府(包括有鎮政府職能的農林牧漁場)、涉農街道辦事處。
二、普查標準時點為2016年12月31日24時,普查時期資料為2016年年度資料。上門普查登記和數據采集時間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
三、普查內容主要是我市“三農”的基本情況,包括農村和農業基礎設施狀況、農戶和農村人口基本狀況、農林牧漁生產情況、農民就業和收入情況等。
四、普查期間,我市行政區域內所有農業普查對象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和《全國農業普查條例》的規定,依法接受普查登記,如實回答普查人員的詢問,按時提供農業普查所需資料,不得虛報、瞞報、拒報和遲報。違者將依法予以嚴肅查處。
五、普查具體工作由廣州市第三次全國農業普查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各區人民政府的普查機構負責本轄區農業普查工作的組織實施。
各級農業普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普查人員對普查對象提供的農業普查信息和知悉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承擔保密責任。農業普查取得的單位和個人資料嚴格限定用于農業普查的目的,不得作為任何單位對普查對象實施處罰考核、獎懲的依據。
六、普查登記不得收取任何費用,或假借普查獲取其他利益。如發現普查機構或普查人員不依法工作的,可致電廣州市第三次全國農業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舉報(舉報電話:020-83126386,傳真:020-83330240,電子郵箱:gdnp01@gd.stats.cn)。
七、本通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2月28日。
特此通告。
廣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