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規〔2016〕6號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州市積分制入戶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廣州市積分制入戶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中遇到問題,請徑向市來穗人員服務管理局反映。
廣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26日
廣州市積分制入戶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來穗人員服務管理,逐步有序推進長期在廣州合法穩定就業和生活的常住人口落戶工作,根據國家、省和本市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申請將戶口遷入本市的人員,符合有關條件的,可按本辦法參加積分制入戶。
第三條 市來穗人員服務管理部門負責積分制入戶工作的統籌協調和具體實施,組織開發積分制入戶信息系統,組織、協調和指導各區來穗人員服務管理部門開展相關工作,并負責積分制入戶的審核。各積分制入戶受理窗口和各區來穗人員服務管理部門分別具體負責積分制入戶的申請受理、資料錄入、資格初審等工作。
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將積分制入戶納入全市人口調控工作,并將積分制入戶指標計劃統一納入全市年度人口計劃管理。
市公安機關負責復核積分制入戶人員名單、辦理入戶手續。
市政府各有關職能部門及其分支機構、派出機構和其他相關組織機構,在職責范圍內負責協同做好積分制入戶工作。
第四條 申請積分制入戶人員應同時具備以下基本條件:年齡不超過45周歲,在本市有合法穩定住所,持本市有效《廣東省居住證》,在本市合法穩定就業或創業并繳納社會保險滿4年,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無違法犯罪記錄。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積分制入戶是指通過建立積分指標體系,對申請入戶人員的條件進行指標量化,并對每項指標賦予一定分值,當指標累計積分達到規定分值時可申請入戶。
第六條 我市對年度積分制入戶人數實行總量控制,年度積分制入戶指標總量納入當年人口計劃統籌安排,并通過廣州市政府門戶網站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 申請人應首先登錄廣州市積分制入戶網上申請平臺,如實填報相關內容,并進行確認,然后到各積分制入戶受理窗口遞交紙質申請材料。
第八條 市、區來穗人員服務管理部門應及時對申請人所提供的材料進行審核,并將申請人信息發送至相關部門,在規定時間內反饋審核結果。
第九條 市來穗人員服務管理部門根據年度積分制入戶指標總量及排名規則,確定擬給予入戶人員名單并進行公示。具體積分指標體系及排名規則按照《廣州市積分制入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執行。公示期滿并進行異議處理等相關工作后,公布入戶人員名單。
第十條 市來穗人員服務管理部門根據公布的入戶人員名單發放入戶卡。申請人憑入戶卡及相關證明材料到市公安機關辦理入戶手續。市公安機關根據公布的入戶人員名單進行復核,復核通過的,給予辦理入戶手續;復核有疑義的,暫不予辦理入戶手續,同時出具復核意見反饋審核部門處理。
第十一條 通過積分制入戶的人員,準予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同時遷入本市居民戶口。
第十二條 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應真實有效。經有關部門查實存在隱瞞、欺騙或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情形的,其申請不予辦理,并通報各審批部門,取消其申請資格;已經入戶的,予以注銷,退回原籍。
第十三條 積分制入戶工作有關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在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合法穩定住所,包括本人或夫妻共同擁有房地產權的固定住所、政府或用人單位安排的供其居住的住所、直系親屬擁有房地產權的供其居住的本市房屋、合法承租且依法辦理了租賃備案手續的住所。
本辦法對申請人相關的時限要求,除有特別說明之外,均計算至申請之日;所稱的年度,指當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五條 市來穗人員服務管理部門應牽頭會同市發展改革、公安等相關部門,根據本辦法制訂相應的實施細則,并報市政府同意后施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1年。有關政策法律依據變化或者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秘書處 2016年10月27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