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規〔2017〕2號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州市綜合治稅工作管理規定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廣州市綜合治稅工作管理規定》已經重新修訂,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財政局反映。
廣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1月5日
廣州市綜合治稅工作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范稅源控管,有效地組織、協調政府部門和有關單位綜合治稅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廣東省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試行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綜合治稅是指在市政府統一組織、協調、指導下,形成政府牽頭、部門參與、單位協作、信息共享、齊抓共管的稅收綜合治理機制,共同營造法治、公平、有序、和諧的稅收環境。
本規定所稱稅務機關是指國家稅務機關和地方稅務機關。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稅收綜合治理工作。
第四條 綜合治稅應當遵循依法、協作、服務的原則,以協助監督、信息共享、委托代征等為主要方式,保障稅收及時、足額征收入庫。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五條 市政府設立市綜合治稅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由市政府分管財稅工作的領導擔任組長,協助市領導分管財稅工作的副秘書長和市財政局、國稅局、地稅局、工業和信息化委的主要負責人擔任副組長,成員包括本規定所列負有綜合治稅具體職責的部門和其他有關單位的負責人。
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
(一)審定綜合治稅工作的有關制度,建立綜合治稅的長效機制;
(二)審定成員單位的加入和退出;
(三)協調成員單位在推進綜合治稅工作中的問題;
(四)研究、部署綜合治稅工作。
第六條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市財政局。
領導小組辦公室的主要職責:
(一)制定綜合治稅工作制度和綜合治稅信息共享目錄;
(二)檢查、督促、通報綜合治稅工作;
(三)收集、整理、公布綜合治稅共享信息;
(四)組織綜合治稅工作調研和業務人員培訓;
(五)對綜合治稅成員單位進行考核和評估;
(六)指導各區綜合治稅工作。
第七條 領導小組的成員單位(以下簡稱成員單位)應當認真履行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規定的相關職責,落實領導小組的決定。
第三章 工作職責
第八條 各部門、單位工作職責如下:
(一)市財政局:
1.協助領導小組開展各項工作,處理領導小組的日常事務,組織落實領導小組的決定。
2.會同稅務機關及時轉發和貫徹上級的稅收政策文件,開展稅收政策和稅源情況的調研,檢查落實稅收政策。
3.會同稅務機關開展重點稅源培植工作,落實培植稅源的扶持措施。
4.向稅務等機關提供有關信息。
(二)市國稅局、地稅局:
1.依據稅收法律、法規進行稅收征收管理和組織稅收收入。
2.向財政部門等成員單位提供納稅人稅務登記、納稅、欠稅情況以及行業、產業、區域稅收情況等各稅種征收信息。
3.在辦理稅務登記、新增業戶和雙定戶的定額核定、專項檢查、稅務稽查處理和處罰、守合同重信用企業評定、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等工作中,加強與有關部門的信息交換。
4.依照稅收屬地管理原則,會同財政部門協調處理本市各區之間的征管關系和稅收分成工作。
5.組織或配合財政部門開展稅收政策和稅源情況調研。
6.配合、支持有關部門依法征收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的工作。
7.向成員單位提供業務所需的稅收信息。
(三)市工業和信息化委:
1.負責廣州市綜合治稅管理平臺的建設管理工作,為綜合治稅的信息共享、部門協作和聯合監管提供技術支撐和安全保障服務。
2.負責綜合治稅相關部門、單位接入廣州市綜合治稅管理平臺工作。
3.負責綜合治稅信息交換的基礎管理工作,定期向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綜合治稅信息共享情況。
4.負責組織綜合治稅各成員單位提供數據信息,為綜合治稅工作提供稅源數據信息。
5.向稅務機關提供年度工業、信息化領域企業重點技術改造投資情況,結合工業經濟運行情況,為綜合治稅工作提供決策建議。
(四)市發展改革委:
1.向稅務機關提供商品房建設正式項目計劃備案情況,包括開發單位、項目、建筑面積(分住宅、商業用房、商務用房、其他用房部分)。
2.向稅務機關提供市重點建設項目計劃投資情況,包括項目名稱、項目業主、所在區域、總投資額、當年計劃投資額、完成進度等信息。
3.向稅務機關提供經濟監測與分析報告。
4.向稅務機關提供各行業物價指數及變化情況。
5.向稅務機關提供政府定價范圍內的經營服務性收費許可及變更情況。
(五)市科技創新委:
1.對高新技術企業推薦,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和技術合同的認定登記核準嚴格把關。
2.配合稅務機關對有異議的研發費加計扣除項目開展技術鑒定,受稅務機關委托出具鑒定意見。
3.對稅務機關提供的不符合認定條件企業,根據權限按程序依法核查并處理,或按相關規定及時向有關上級認定機構反映情況。
(六)市商務委:
1.向稅務機關提供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和企業對外承包工程經營資格信息。
2.向稅務機關提供本市企業到境外投資的備案/核準登記情況。
3.向財政、稅務機關提供全市進出口、商貿流通、外商投資情況。
(七)市國土規劃委:
1.嚴格執行“先稅后證”工作原則,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手續時,要求申請人提交納(免)稅證明,對未按規定出具納(免)稅憑證者不予辦理不動產登記。
2.向稅務機關提供本單位掌握的我市已出讓用地信息情況,包括用地單位、宗地所在區域、宗地名稱和位置、成交日期、出讓金總額、出讓金繳納金額與日期等信息。
3.向稅務機關提供《不動產權證》(原國有土地使用權證類別)辦理情況,其中,過渡期內提供由本單位歸檔管理的《不動產權證》(原國有土地使用權證類別)的辦理情況。向稅務機關提供土地分級分類管理情況、集體用地轉為商業用地的相關信息。
4.對納稅人以不動產作為納稅擔保標的的,協助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協助辦理不動產的查封或解封手續,協助辦理不動產的轉移手續。
5.向稅務機關提供經批準占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其他非農建設(農轉用)的單位或個人的名稱、批準占用耕地的時間、面積、位置等信息。
6.向稅務機關提供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的有關信息。
(八)市住房城鄉建設委:
1.向稅務機關提供預售證發放情況、總可售面積確定情況、可售房產的發售情況、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房款監控賬戶以及實時收取預售款、預售款撥付等信息,包括全市新建商品房的項目名稱、房產所在區域和地址、房產規劃用途、可售套數、可售面積、未售套數、未售面積等情況。
2.協助稅務機關查詢房產產權登記過戶信息和本單位管理的住房門牌地址信息,包括已確權的房產和未確權但已出具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房地產資料。
3.向稅務機關提供我市房地產開發企業的開發產品取得初始產權證明的相關資料。
4.依稅務機關申請,提供發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決定的情況或發布城市房屋拆遷公告的情況。
5.向稅務機關提供全市新建商品房和存量房銷售(網簽)情況,包括轉讓方和受讓方名稱、項目名稱、房產所在區域和地址、房產規劃用途、交易面積、交易價格、交易日期等信息。
在過渡期內向稅務機關提供由本單位管理的《不動產權證》(原國有土地使用權證類別)辦理情況。
6.向稅務機關提供房屋租賃地址、租賃當事人等信息。
7.向稅務機關提供工程招投標的相關信息,包括建設單位、中標金額、施工工期等資料。
8.向稅務機關提供工程施工的相關信息,包括工程施工、設計、監理的承辦單位情況等資料。
9.向稅務機關提供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備案表和相關信息。
10.向稅務機關提供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
11.向稅務機關提供外地建安企業信息。
12.協助稅務機關組織有關建設行政管理機構做好外來施工單位稅款代征工作。
(九)市交委:
向稅務機關提供市級管轄的道路客、貨運輸企業經營許可證的變動情況(包括新增或退出),并協助做好征稅工作。
(十)市衛生計生委:
1.向稅務機關提供醫療機構的登記情況。
2.對稅務機關證明不符合登記條件的醫療機構,及時依法核查處理。
(十一)市公安局:
1.在辦理車輛相關機動車登記業務時,對沒有依法出具車船稅、車輛購置稅或者免稅證明,不予辦理相關手續。
2.根據辦理案件需要,在出具相關證明文件后,可向稅務機關提供機動車輛的非秘密檔案資料。
3.協助辦理機動車輛作為納稅擔保、稅收保全、稅收強制執行標的及拍賣過戶手續等有關事項。
4.協助稅務機關查詢外籍人員入境居留的審批情況、居民和外籍人員出入境記錄等涉稅信息。
5.協助稅務機關驗證居民身份證的真偽。
6.協助稅務機關查詢網上稅務違法信息的來源。
7.配合稅務機關查處稅收違法行為,協助稅務稽查人員的稅收執法工作,及時制止暴力抗稅行為。
(十二)市工商局:
1.與稅務機關實現各類企業和個體工商業戶開業、變更、注銷登記情況信息及時共享,提供股東變更、股權變動及動產抵押等情況;協助查詢企業的有關工商登記資料、企業法定代表人等情況。
2.在受理業戶因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申請注銷工商登記時,要求納稅人提交稅務機關出具的完稅證明。
3.對于企業因納稅擔保以設備和其他動產進行抵押的,依法出具抵押登記材料。
4.對稅務機關在稅務檢查中發現的無照經營戶,及時按職權依法查處。
5.對于長期未開展經營活動、經現場檢查在其登記的住所或經營場所無法取得聯系,且連續兩年未申報納稅的公司,工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
6.屬于“三證合一、一照一碼”改革前設立的企業,稅務部門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規定,依法提請工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十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1.向稅務機關提供服務商貿型和其他類型企業吸納失業人員認定證明及就業信息資料。
2.對《就業創業證》、《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服務商貿型和其他類型企業吸納失業人員認定證明嚴格審核把關,并將相關信息提供給稅務機關;對稅務機關證明不符合資格認定或證明核發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及時依法核查并處理。
3.向稅務機關提供社會保障信息。
4.向稅務機關提供外籍專家、外籍教師的相關資料。
(十四)市民政局:
1.向稅務機關提供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非公募基金會的公開登記資料信息。
2.在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非公募基金會因發生解散、破產以及其他情形申請辦理注銷登記時,對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先行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情況進行把關,并將有關情況通知稅務機關。
3.向稅務機關提供養老機構、社會福利機構許可審批信息。
(十五)市統計局:
1.向稅務機關通報近期社會經濟綜合信息,提供統計信息以及地區生產總值完成情況。
2.向稅務機關提供各行業的相關情況,包括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及變動情況、人均工資。
(十六)市體育局:
1.向稅務機關提供境外運動員、機構臨時來華從事體育競賽表演及其他與體育有關的商業性活動的情況。
2.向稅務機關提供運動員跨境租借、轉會的情況。
3.向稅務機關提供國內運動員、機構在廣州市從事體育競賽表演及其他與體育有關的商業性活動的情況。
(十七)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1.向稅務機關提供境外演員、藝術家、藝術團體臨時來華從事表演及其他商業性活動等情況。
2.向稅務機關提供境外文化音像版權轉讓的情況。
(十八)市質監局:
通過匯總批準設立或者核準登記部門回傳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信息,向稅務機關提供由原組織機構代碼轉換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后的校核結果,及提供組織機構代碼數據中原組織機構的代碼和名稱等相關信息。
(十九)市司法局:
向稅務機關提供律師事務所和公證機構有關涉稅信息,配合稅務機關加強對律師和公證行業的稅收征管。
(二十)市教育局:
向稅務機關提供市管民辦學校信息。
(二十一)市城管委:
向稅務機關提供違法建設信息。
(二十二)市城市更新局:
向稅務機關提供城市更新已批改造項目信息。
(二十三)市殘聯:
1.向稅務機關提供殘疾人證的核發情況和盲人按摩機構、工療機構及其他集中安置殘疾人單位資格認定情況,以及安置殘疾人就業的企業名單及認定證明。
2.對稅務機關證明的不符合認定或核發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及時依法核查處理。
(二十四)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向稅務機關提供住房公積金的單位總賬信息、單位開戶審核信息、單位公積金年度匯繳明細信息。
(二十五)廣州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對通過公開交易、協助司法執行等方式轉讓的土地使用權,向稅務機關提供土地使用權轉讓方和受讓方的名稱(姓名)、土地地址、土地面積、交易金額、聯系方式等信息資料。
(二十六)廣州供電局:
向稅務機關提供企業和工商業戶的用電信息。
(二十七)市自來水公司:
向稅務機關提供企業和工商業戶的用水信息。
(二十八)市法制辦:
按職責監督有關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落實本規定。
(二十九)各部門、單位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助、配合稅務機關依法征稅。
第九條 各部門、單位獲得的綜合治稅信息只能用于履行職責需要,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第十條 各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綜合治稅過程中,對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依法負有保密義務。
第四章 工作機制
第十一條 成員單位的加入和退出,由綜合治稅領導小組辦公室先行征求相關成員單位意見,再報領導小組審定。
第十二條 成員單位之間應當建立綜合治稅信息共享機制,按時進行信息交換,并確保信息的及時性、完整性和準確性。
第十三條 成員單位定期交換包括但不僅限于本規定所列工作職責范圍的涉稅信息,并應通過廣州市綜合治稅管理信息平臺進行傳遞。
涉稅信息屬一次性或特殊情況的,可采取磁盤、光盤、紙質文件等形式交換。
第十四條 在案件查處過程中,稅務機關要求有關部門、單位提供涉稅信息和行政處罰、處理決定的,應當發出公函,列明所需信息的具體內容。
有關部門、單位接到公函后,應當及時提供信息,依法不能提供信息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 成員單位因業務需要稅務機關提供一次性的稅收征收信息的,應向稅務機關發出公函,列明理由和所需信息的具體內容。稅務機關接到公函后,應按要求提供有關信息;依法不能提供征收信息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 有關部門、單位在綜合治稅工作中可采取以下方式進行協助和配合:
(一)組織涉稅的聯合執法;
(二)協助查詢涉稅信息;
(三)協助進行稅收保全和強制執行;
(四)協助辦理納稅擔保;
(五)召開稅務協作會議;
(六)建立委托代征和稅務協管網絡;
(七)其他方式。
第十七條 稅務機關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有利于稅收控管和方便納稅的要求,按照雙方自愿、簡便征收、強化管理、依法委托的原則和國家有關規定,委托成員單位代征零星、分散和異地繳納的稅收。
第十八條 稅務機關應當與代征人簽訂《委托代征協議書》,明確委托代征相關事宜。
第十九條 代征人應按照協議書規定的內容依法代征稅款,不得擅自擴大或縮小代征范圍。
第二十條 代征人在代征稅款時,遇到納稅人拒絕繳納應納稅款的,應當及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由主管稅務機關依法進行查處。
第二十一條 建立綜合治稅工作的通報制度,及時反映綜合治稅工作的情況和問題,督促各單位積極履行信息交換等工作職責。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二條 成員單位不按本規定履行職責的,領導小組辦公室調查核實后,向領導小組提出處理建議,由領導小組責成其限期糾正,仍不糾正的,移交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其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第二十三條 市政府所屬部門和單位不按本規定提供涉稅信息,造成稅收流失的,按照財經責任問責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四條 市政府所屬部門和單位不建立落實綜合治稅信息安全管理措施,造成信息安全事故的,依照有關法規追究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各區政府及有關部門應根據本規定制定本地區的綜合治稅管理規定,并抄送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屆滿前,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秘書處 2017年1月11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