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2016〕9號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州市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現將《廣州市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徑向市環保局反映。
廣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5月11日
廣州市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方案
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5〕17號,以下簡稱《水十條》)和《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方案的通知》(粵府〔2015〕131號,以下簡稱《省實施方案》),深入推進我市水污染防治工作,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方案。
總體要求: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堅持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大力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以改善水環境質量為核心,按照“干凈、整潔、平安、有序”的城市環境創建總體要求,全面落實《水十條》和《省實施方案》,以廣佛跨界河流水環境綜合整治為重點,對水環境實施分流域、分區域、分階段科學治理,系統推進廣州市水污染防治、水生態保護和水資源管理。堅持政府市場協同,注重改革創新;堅持全面依法推進,實行最嚴格環保制度;堅持落實各方責任,嚴格考核問責;堅持全民參與,推動節水潔水人人有責,形成“政府統領、企業施治、市場驅動、公眾參與”的水污染防治新機制,實現環境效益、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多贏,為建設美麗廣州而奮斗。
基本原則:堅持目標管理、循序推進。以水環境質量目標管理為主線,按照“只能更好、不能變壞”的要求,確定飲用水源、城市水體、近岸海域等水體質量改善目標和進度要求,明確我市實施《水十條》的路線圖和時間表。堅持科學規劃、精準治污。進一步細化整治目標任務和總體工作部署,推行水環境精細化管理,以水質達標倒逼整治任務,應用系統思維,統籌水環境、水資源和水生態,統籌工程措施與管理措施,多措并舉,提高治理實效。堅持先行先試、開拓創新。積極吸收和運用國內外水環境治理和管理新成果、新經驗,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建立健全以水質改善為核心的水環境綜合管理機制體制。堅持上下結合、部門聯動。嚴格按照《水十條》和《省實施方案》的職責分工,發揮水環境整治聯席會議機制作用,形成大統籌大協調工作格局;建立部門聯動機制,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堅持信息公開、公眾參與。把公眾參與作為實施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環節,以公眾關心的環境問題為重點,廣泛聽取社會組織和公眾的意見和建議,向社會公布實施方案和工作進展情況,接受公眾和社會監督,引導公眾自覺參與水污染防治行動。
工作目標:到2020年,全市水環境質量得到階段性改善,污染嚴重水體較大幅度減少,飲用水安全保障水平進一步提升,地下水質量維持穩定,近岸海域環境質量穩中趨好,區域水生態環境狀況有所好轉。到2030年,水環境質量總體改善,水生態系統功能初步恢復。到本世紀中葉,水環境質量全面改善,水生態系統實現良性循環,為全市人民安居樂業提供安全的供水保障和良好的水生態環境。
主要指標:到2017年底,全市城市建成區基本消除黑臭水體。到2020年底,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水質穩定達到或優于Ⅲ類,農村飲用水水源水質基本得到保障;全市地表水水質優良(達到或優于Ⅲ類)比例達到省下達我市的目標要求;劃定地表水環境功能區劃的水體消除劣V類;地下水質量維持穩定,極差的比例控制在10%以內;近岸海域水質維持穩定,達到省下達我市的目標要求。
到2030年,全市地表水水質優良(達到或優于Ⅲ類)比例進一步提升;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高標準穩定達標,農村飲用水水源水質得到保障。
一、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
(一)狠抓工業污染防治。
1.清理取締“十小”企業。全面排查裝備水平低、環保設施差的小型造紙、制革、印染、染料、煉油、電鍍等嚴重污染水環境的工業企業;2016年底前,依法取締不符合國家或地方產業政策的“十小”生產項目,并建立長效機制防止回潮。(市環保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委、國土規劃委等參與,各區政府落實。)
2.專項整治水污染重點行業。2016年底前,全面排查造紙、有色金屬、印染、農副食品加工、原料藥制造、制革、農藥制造、電鍍等重點行業企業,制定行業專項治理方案,明確治理目標、任務和期限。新建、改建、擴建上述行業建設項目實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減量置換。(市環保局牽頭,市工業和信息化委等參與,各相關區政府落實)
3.實施造紙、有色金屬、印染、農副食品加工、原料藥制造、制革、農藥制造、電鍍等行業清潔化改造。2017年底前,印染行業實施低排水染整工藝改造,制藥(抗生素、維生素)行業實施綠色酶法生產技術改造,制革行業實施鉻減量化和封閉循環利用技術改造。(市工業和信息化委、環保局牽頭,市科技創新委等參與,各相關區政府落實)
4.強化工業集聚區水污染治理。2016年6月底前,對轄區內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開發區、出口加工區等工業集聚區的環保基礎設施進行排查,嚴格檢查各企業廢水預處理、工業集聚區內污水與垃圾集中處理、在線監測系統等設施是否達到要求,對不符合要求的工業集聚區要列出清單提出限期整改計劃。新建、升級工業集聚區應同步規劃、建設污水、垃圾集中處理等污染治理設施。2016年底前,所有工業集聚區應按規定建成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并安裝自動在線監控裝置;逾期未完成設施建設或污水處理設施出水不達標的,一律暫停審批和核準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設項目,并由批準園區設立的部門依照有關規定撤銷其園區資格。(市環保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委、科技創新委、國土規劃委、住房城鄉建設委、商務委等參與,各相關區政府落實)
(二)強化城鎮生活污染治理。
5.完善污水處理廠配套管網。加快推進現有污水處理設施配套管網建設,切實提高運行負荷。強化城中村、老舊城區和城鄉結合部污水截流、收集。現有合流制排水系統應加快實施雨污分流改造,難以改造的,應采取截流、調蓄和治理等措施。新建、擴建污水處理設施的配套管網應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投運。城鎮新區建設均實行雨污分流,水質超標地區要推進初期雨水收集、處理和資源化利用。到2017年,全市城市建成區污水基本實現全收集、全處理,到2020年底,我市廣佛跨界河流域城鎮建成區污水基本實現全收集、全處理。(市水務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委、環保局、水投集團參與,各區政府落實)
6.加快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與改造。2016年底前,編制實施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與改造方案。現有城鎮污水處理設施要因地制宜進行改造。敏感區域(流溪河、沙灣水道等供水通道沿岸,流溪河水庫、黃龍帶水庫等重要水庫匯水區,近岸海域直接匯水區等)、建成區水體水質達不到地表水Ⅳ類標準的城市等區域的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應于2017年底前達到一級A標準及廣東省地方標準《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的較嚴值。新建、擴建和改建城鎮污水處理設施要全面執行一級A標準及廣東省地方標準《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的較嚴值。其中,2016年底前,流溪河流域內水質超標區域以及尾水直排供水通道的污水處理廠要完成深度處理升級,強化脫氮除磷功能,出水達到《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一級A標準及廣東省地方標準《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的較嚴值。到2016年底,流溪河流域內所有建制鎮建成污水處理設施,城鎮生活污水集中處理率達90%以上,到2020年,敏感區域、我市廣佛跨界河流域內建制鎮應建成污水處理設施,全市城鎮生活污水集中處理率達到95%以上,流溪河流域內農村生活污水處理率達90%以上。(市水務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環保局、水投集團參與,各相關區政府落實)
7.切實推進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城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產生的污泥應進行穩定化、無害化和資源化處理處置,禁止處理處置不達標的污泥進入耕地。2016年6月底前,要全面排查非法污泥堆放點,列出清單一律予以取締。推進實施《廣州市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廠內污泥干化減量工作方案》,現有污泥處理處置設施應于2017年底前按相關要求完成改造,全市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污泥無害化處理處置率達到90%以上。(市水務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委、環保局、農業局、城管委、水投集團等參與,各相關區政府落實)
8.推進生活垃圾滲濾液處理設施建設。完成生活垃圾滲濾液處理設施建設;到2016年底,區級以上城鎮垃圾填埋場的滲濾液處理達標排放;到2020年,城鎮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達95%以上,所有垃圾終端處置設施的滲濾液得到有效處理。(市城管委牽頭,市環保局參與,各相關區政府落實)
(三)推進農業農村污染防治。
9.防治畜禽養殖污染。科學劃定畜禽養殖禁養區,制定禁養區、限養區畜禽養殖業清理整治方案,2016年6月底前報省農業廳備案。2016年底前,依法關閉或搬遷禁養區內的畜禽養殖場(小區)和養殖專業戶?,F有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逐步完善配套糞便污水貯存、處理、利用設施。新建、改建、擴建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必須采用干清糞、實施雨污分流以及糞便污水資源化利用。(市農業局、環保局牽頭,各區政府落實)
10.控制農業面源污染。2016年6月底前,制定實施農業面源污染綜合防治方案。推廣低毒、低殘留農藥使用補助試點經驗,開展農作物病蟲害綠色防控。實行測土配方施肥,推廣精準施肥技術和機具。有條件地區通過建設生態溝渠、污水凈化塘、地表徑流集蓄池等設施,凈化農田排水及地表徑流。到2019年,測土配方施肥技術推廣覆蓋率達到9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農作物病蟲害綠色防控覆蓋率達到30%以上。(市農業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委、國土規劃委、環保局、水務局、質監局等參與,各相關區政府落實)
11.調整優化種植業結構與布局。建立科學種植制度和生態農業體系,推廣與種植業、養殖業和加工業緊密結合的生態循環農業模式,鼓勵使用有機肥,減少化肥、農藥和類激素等化學物質的使用量,推進農業清潔生產,實現農業生產生活物質的循環利用。(市農業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國土規劃委等參與,各相關區政府落實)
12.加強農村水環境保護。落實《廣州市實施農村環境保護行動計劃工作方案(2015—2017年)》,加快推進農村生活污水、垃圾收集處理設施建設,實行農村生活污水處理統一規劃、統一建設、統一管理,積極推進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和服務向農村延伸,建立和完善“戶收集、村集中、鎮轉運、市(區)處理”的農村生活垃圾收運處理模式,實現“一鎮一站”、“一村一點”。深化“以獎促治”,實施農村清潔工程,開展河道清淤疏浚,推進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市環保局牽頭,市水務局、城管委等參與,各相關區政府落實)
(四)加強船舶港口污染控制。
13.積極治理船舶污染。依法強制報廢超過使用年限的船舶。2018年起投入使用的沿海船舶、2021年起投入使用的內河船舶執行船舶及其設施設備相關新環保標準;其他船舶于2020年底前完成改造,經改造仍不能達到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航行于我市水域的國際航線船舶,按國際公約要求實施壓載水交換或安裝壓載水滅活處理系統。規范拆船行為,禁止沖灘拆解。強化海上排污監管。(廣州海事局牽頭,廣州港務局和市交委、工業和信息化委、環保局、農業局、質監局等參與)
14.增強港口碼頭污染防治能力。2016年12月底前,編制實施港口、碼頭、裝卸站污染防治方案。加快港區垃圾接收、轉運及處理處置設施建設,提高含油污水、化學品洗艙水等接收處置能力及污染事故應急能力。位于內港、黃埔、新沙和南沙等4大港區及廣州內河港港區的港口、碼頭、裝卸站及船舶修造廠,分別于2017年底前和2020年底前實現港區廢棄物全面收集處理等建設要求,杜絕港區垃圾、廢水直接排入水域。港口、碼頭、裝卸站的經營人應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關活動污染水環境的應急計劃。(廣州港務局牽頭,市工業和信息化委、環保局、住房城鄉建設委、交委、農業局和廣州海事局等參與)
二、推動經濟結構轉型升級
(五)調整產業結構。
15.嚴格環境準入。嚴格執行《廣東省地表水環境功能區劃》、《廣東省近岸海域環境功能區劃》等區劃,地表水I、II類水域和III類水域中劃定的保護區、游泳區以及一類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現有排污口執行一級標準且不得增加污染物排放總量;嚴格落實《廣東省實施差別化環保準入促進區域協調發展的指導意見》等文件要求,提高環保準入門檻,促進產業轉型升級,不斷改善環境質量。按照國家、省確定的水資源、水環境承載能力監測評價體系,實行承載能力監測預警;到2020年,完成市、區兩級水資源、水環境承載能力現狀評價,超過承載能力的地區應編制并實施水污染物削減方案,加快調整發展規劃和產業結構。(市環保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國土規劃委、水務局等參與,各區政府落實)
16.依法淘汰落后產能。自2016年起,依據工業行業淘汰落后生產工藝裝備和產品指導目錄、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及相關行業污染物排放標準,結合水質改善要求及產業發展情況,制定并實施分年度的落后產能淘汰方案,并于2016年起每年1月底前將上年度落后產能淘汰方案實施情況和當年度落后產能淘汰方案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環境保護廳備案。未按方案完成各年度淘汰任務的地區,暫緩審批和核準其相關行業新建項目。(市工業和信息化委牽頭,市發展改革委、環保局等參與,各區政府落實)
(六)優化空間布局。
17.合理確定發展布局、結構和規模。重大項目原則上布局在優化開發區和重點開發區。嚴格控制水污染嚴重地區和供水通道敏感區域的高耗水、高污染行業發展,新建、改建、擴建涉水建設項目實行主要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排放減量置換。加快推進未完成“退二進三”任務的企業搬遷工作。(市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委牽頭,國土規劃委、環保局、住房城鄉建設委、水務局等參與,各區政府落實)
18.積極保護生態空間。2016年底前劃定藍線管理范圍,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積,達不到要求的應制定整改恢復計劃,新建項目一律不得違規占用水域。開展退耕還濕、退養還灘,嚴格水域岸線用途管制,土地開發利用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要求,留足河道、湖泊和濱海地帶的管理和保護范圍,非法擠占的應于2020年前退出。嚴格限制重要水庫集雨區生態保護與水源涵養區域變更土地利用方式。(市國土規劃委、水務局、住房城鄉建設委牽頭,市環保局、農業局等參與,各區政府落實)
(七)發展綠色產業和循環經濟。
19.強化節水減排的剛性約束。積極引導低消耗、低排放和高效率的先進制造業和現代服務業發展。出臺優惠政策推動循環發展,鼓勵紡織印染、石油化工、化工、發酵、電鍍、電力、造紙等高耗水行業實施綠色化升級改造和廢水深度處理回用,著力推進工業園區生態化建設。依法全面推行清潔生產審核。(市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委牽頭,市科技創新委、環保局、水務局參與,各區政府落實)
20.促進再生水利用。完善再生水利用設施,工業生產、城市綠化、道路清掃、車輛沖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態景觀等用水,要優先使用再生水。推進高速公路服務區污水處理和利用。具備使用再生水條件但未充分利用的火電、化工、印染、電鍍等項目,不得批準其新增取水許可。自2018年起,單體建筑面積超過2萬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應安裝建筑中水設施,積極推動其他新建住房安裝建筑中水設施。到2020年,我市廣佛跨界區域內城市再生水利用率達到20%以上。(市水務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委、環保局、住房城鄉建設委、水投集團等參與,各區政府落實)
三、著力節約保護水資源
(八)控制用水總量。
21.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編制節水規劃,健全取用水總量控制指標體系。加強相關規劃和項目建設布局水資源論證工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重大建設項目的布局,應充分考慮當地水資源條件和防洪要求。對取用水總量已達到或超過控制指標的地區以及水質嚴重超標的地區,暫停審批其建設項目新增取水許可。對納入取水許可管理的單位和其他用水大戶實行計劃用水和合同節水管理。要對自備水源情況進行排查,嚴禁私自取水用于生產和商業用途。嚴格執行《廣東省用水定額》(DB44/T1461)地方標準。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用水要達到行業先進水平,節水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運。2016年底前,建立重點監控用水單位名錄。2016年底前,完成《2016—2020年廣州市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修編工作。(市水務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委、住房城鄉建設委、農業局等參與,各區政府落實)
22.嚴控地下水超采。在地面沉降、地裂縫、巖溶塌陷等地質災害易發區開發利用地下水,應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嚴格控制開采深層承壓水,地熱水、礦泉水開發應嚴格實行取水許可和采礦許可。依法規范機井建設管理,排查登記已建機井,未經批準的和公共供水管網覆蓋范圍內的生產或商用水井,一律予以關閉。編制地面沉降區、海水入侵區等區域地下水壓采方案。對全市地下水利用現狀開展評估,2016年開始,對全市地下水水質和水位進行全年監測。2016年底前,完成地下水禁采區、限采區和地面沉降控制區范圍劃定工作。(市水務局、國土規劃委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委、財政局、住房城鄉建設委、農業局參與,各相關區政府落實)
(九)提高用水效率。
23.建立用水效率評估體系。建立包括萬元國內生產總值水耗、萬元工業增加值用水量等用水效率評估體系,把節水目標任務完成情況納入地方政府政績考核。將再生水、雨水和微咸水等非常規水源納入水資源統一配置。根據國家部署實施用水效率標識管理制度。到2020年,全市萬元國內生產總值用水量、萬元工業增加值用水量比2013年分別下降30%、27%以上。(市水務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委、住房城鄉建設委參與)
24.抓好工業節水。開展節水診斷、水平衡測試、用水效率評估,嚴格用水定額管理。到2020年,電力、紡織印染、造紙、石油石化、化工、食品發酵、電鍍等高耗水行業達到先進定額標準。對上述行業開展排查,于2016年底前列出未達標企業清單并提出整改計劃。(市水務局、工業和信息化委牽頭,市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委、質監局參與,各相關區政府落實)
25.加強城鎮節水。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節水標準的產品、設備。公共建筑必須采用節水器具,于2016年6月底前制定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節水標準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到2017年,完成公共用水場所的節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普及改造。鼓勵居民家庭選用節水器具。對使用超過50年和材質落后的供水管網進行更新改造,全市公共供水管網漏損率到2017年控制在12%以內,到2020年控制在10%以內。推進海綿城市建設,積極推行低影響開發建設模式,建設滯、滲、蓄、用、排相結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將70%的降雨就地消納和利用。新建城區硬化地面,可滲透面積要達到40%以上。到2019年,達到國家節水型城市標準要求。(市水務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委、住房城鄉建設委、質監局、水投集團等參與,各區政府落實)
26.加快發展農業節水。推進農田水利工程建設,形成較為完善的排灌工程體系,持續改善農田水利基礎設施條件,顯著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以渠道防滲為主,重點加快灌排工程更新改造,以灌區續建配套與節水改造工程為重點,推廣農作物節水抗旱技術。到2020年,大型灌區、重點中型灌區續建配套和節水改造任務基本完成,農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數符合國家及廣東省下達的標準。(市水務局、農業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財政局參與,各相關區政府落實)
(十)科學保護調度水資源。
27.完善水資源保護考核評價體系。加強水功能區監督管理,2017年底前,從嚴核定主要江河湖泊水域納污能力,2019年底前完成全市江河湖泊納污能力核定。(市水務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環保局參與,各相關區政府落實)
28.加強江河湖庫管理和水量調度。推進河道管理范圍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圍的劃界確權工作,分步驟、按要求、依法規劃定河湖管理范圍,設立界樁、管理和保護標志,明確管理界線。2017年底前,編制實施基于生態流量保障的水量調度方案。采取閘壩聯合調度、生態補水等措施,合理安排閘壩下泄水量和泄流時段,維持河湖基本生態用水需求,重點保障枯水期生態基流。加大水利工程建設力度,發揮好控制性水利工程在改善水質中的作用。(市水務局牽頭,市環保局參與,各相關區政府落實)
29.科學確定生態流量。2020年底前分期分批確定我市主要江河生態流量(水位),作為流域水量調度的重要參考。(市水務局牽頭,市環保局參與,各相關區政府落實)
四、強化科技支撐
(十一)推廣示范適用技術與攻關研發前瞻技術。
30.加快技術成果推廣應用。重點推廣飲用水凈化、節水、水污染治理及循環利用、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再生水安全回用、水生態修復、水環境監控預警、水生態保護、水處理工藝技術和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等適用技術。完善環保技術評價體系,加強環??萍汲晒蚕砥脚_建設,推動技術成果共享與轉化。發揮企業的技術創新主體作用,推動水處理重點企業與科研院所、高等學校組建產學研技術創新戰略聯盟,示范推廣控源減排和清潔生產先進技術。(市科技創新委、環保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委、住房城鄉建設委、水務局、農業局等參與,各區政府落實)
31.強化水污染防治技術研究。整合科技資源,通過相關國家、省、市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加快研發重點行業廢水深度處理、生活污水低成本高標準處理、飲用水微量有毒污染物處理、地下水污染修復、危險化學品事故和水上溢油應急處置等技術。開展水污染對人體健康影響、新型污染物風險評價、水環境損害評估等研究。加強水生態保護、農業面源污染防治、水環境監控預警、水處理工藝技術裝備等領域的國際交流合作。(市科技創新委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委、國土規劃委、環保局、住房城鄉建設委、水務局、農業局、衛生計生委等參與,各區政府落實)
(十二)大力發展環保產業。
32.規范環保產業市場。2017年底前,對涉及環保市場準入、經營行為規范的法規、規章和規定進行全面梳理,廢止妨礙形成統一環保市場和公平競爭的規定和做法。健全環保工程設計、建設、運營等領域招投標管理辦法和技術標準。推進先進適用的節水、治污、修復技術和裝備產業化發展。(市發展改革委牽頭,市科技創新委、工業和信息化委、財政局、環保局、住房城鄉建設委、水務局、農業局等參與,各區政府落實)
33.加快發展環保服務業。明確監管部門、排污企業和環保服務公司的責任和義務,完善風險分擔、履約保障等機制。鼓勵發展包括系統設計、設備成套、工程施工、調試運行、維護管理的環保服務總承包模式、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PPP)等。以污水、垃圾處理和工業園區為重點,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監測、評估和治理。(市發展改革委牽頭,市科技創新委、工業和信息化委、財政局、環保局、住房城鄉建設委、水務局等參與,各區政府落實)
五、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
(十三)理順價格稅費與促進多元融資。
34.加快水價改革。全面實行居民階梯水價制度。2020年底前,全面實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額、超計劃累進加價制度,對高耗水行業實行差別水價。深入推進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市發展改革委牽頭,市財政局、住房城鄉建設委、水務局、農業局等參與,各區政府落實)
35.完善收費政策。2016年底前,修訂城鎮污水處理費、排污費征收管理辦法,并適當提高征收標準。結合“村村通”自來水工程建設,擴大污水、垃圾處理費征收范圍,建立健全收費制度,做到應收盡收。城鎮污水處理收費標準不應低于污水處理和污泥處理處置成本。地下水水資源費征收標準應高于地表水,超采地區地下水水資源費征收標準應高于非超采地區。積極研究和依法落實環境保護、節能節水、資源綜合利用等方面稅收優惠政策。(市發展改革委、財政局、國稅局、地稅局牽頭,市環保局、住房城鄉建設委、水務局等參與,各區政府落實)。
36.拓寬投融資渠道。鼓勵社會資金、港澳臺及國外資金以PPP等模式投入水環境保護。積極推動設立融資擔?;?,推進環保設備融資租賃業務發展。推進環?;A設施資產的整合優化,逐步實現相關資產的證券化。推廣股權、項目收益權、特許經營權、排污權等質押融資擔保。采取環境績效合同服務、授予開發經營權益等方式,鼓勵社會資本投入水環境保護。統籌流域綜合開發與環境治理,推廣“水環境治理、土地整備與開發、投融資”三位一體的流域治理新模式,實現土地升值、人居環境改善和城區建設品味提升。鼓勵鄉賢與企業家捐建水污染治理設施。(市金融局、發展改革委牽頭,市財政局、環保局、住房城鄉建設委、水務局等參與,各區政府落實)
(十四)建立激勵機制。
37.健全節水環?!邦I跑者”制度。鼓勵節能減排先進企業、工業集聚區用水效率、排污強度等達到更高標準,支持開展清潔生產、節約用水和污染治理等示范。(市發展改革委牽頭,市工業和信息化委、財政局、環保局、住房城鄉建設委、水務局等參與,各區政府落實)
38.推行綠色信貸。積極發揮金融機構在水環境保護中的作用,重點支持循環經濟、污水處理、水資源節約、水生態環境保護、清潔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領域。嚴格限制環境違法企業貸款。加強環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守信激勵與失信懲戒機制,環保、銀行、證券、保險等方面要加強協作聯動,于2017年底前分級建立企業環境信用評價體系。鼓勵水污染防治相關行業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對涉重金屬、石油化工、危險化學品運輸等高環境風險行業實行強制性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市金融局牽頭,市工業和信息化委、環保局、水務局等參與,各區政府落實)
六、嚴格環境執法監管
(十五)完善法規標準。
39.健全法規體系和工作機制。開展水污染防治、飲用水水源保護的地方性法規修訂完善工作。探索完善治污河長制、水污染損害賠償與生態補償、流域聯防聯治等機制,按省相關要求推行一級水源保護區土地征用、二級水源保護區土地租用、水源涵養區生態補償、水源保護專管員聘用模式。(市法制辦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委、國土規劃委、環保局、住房城鄉建設委、交委、水務局、農業局、衛生計生委等參與,各區政府落實)
40.嚴格執行標準。對重點行業實行更嚴格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嚴格執行《廣東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等地方標準。(市環保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委、國土規劃委、住房城鄉建設委、水務局、農業局、質監局等參與,各區政府落實)
(十六)加大執法力度。
41.監督排污單位實現全面達標排放。逐一排查工業企業排污情況,列出超標和超總量排放企業清單并制定整治計劃,達標企業應完善措施確保穩定達標。進一步健全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制度,全面公開評價結果,充分發揮社會輿論監督作用,激勵企業持續改進環境行為,加強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的監管,實現信息共享。定期抽查排污單位達標排放情況,結果向社會公布。(市環保局牽頭,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公安局、編辦等參與,各區政府落實)
42.健全環境監察執法機制。建立健全分級管理的環境監督執法制度,強化環保、公安、監察、水務等部門和單位協作,健全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配合機制,規范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報等程序。進一步加強移動執法系統建設。按照國家、省有關要求加強對區政府和有關部門環保工作的監督,貫徹實施環保機構監測監察垂直管理要求。(市環保局牽頭,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公安局、監察局、水務局、編辦等參與,各區政府落實)
43.嚴厲打擊環境違法行為。繼續實施重點環境問題和重點污染源掛牌督辦制度,每年開展環保執法專項行動,我市廣佛跨界河流域各區環保、公安、建設等部門定期開展聯合專項行動,對重點片區水污染企業進行整治。重點打擊私設暗管排放、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廢水、含病原體污水等行為,嚴肅查處監測數據弄虛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或者未經批準拆除、閑置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等環境違法案件。嚴肅查處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領域越權審批、未批先建、邊批邊建、久試不驗等違法違規行為。對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市環保局牽頭,市公安局、住房城鄉建設委、水務局等參與,各區政府落實)
(十七)提升監管水平。
44.完善流域協作機制。繼續發揮廣佛肇經濟圈環保專責小組聯席會議作用,促進流域上下游各級政府、各部門之間的協調配合,實施定期會商、聯合監測、聯合執法、應急聯動、信息共享和突發環境事件協同處置等制度,妥善處理跨界水污染糾紛和環境突發事件。(市環保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科技創新委、工業和信息化委、財政局、住房城鄉建設委、水務局、農業局等參與,各相關區政府落實)
45.完善水環境監測網絡。優化監測斷面(點位)。提升飲用水水源水質全指標監測、水生生物監測、地下水環境監測及化學物質監測等技術支撐能力。按計劃推進鴉崗等重要斷面的河流污染通量監控系統的建設。在流溪河良口、太平、李溪壩、珠江西航道匯入口設置4個水質自動監測站點,實時監控流溪河水質狀況,并向社會發布。對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水質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指標監測,2016年起監測頻次增加到豐、枯兩期以上。繼續推進鄉鎮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源水質監測,逐步開展農村集中式飲用水源監測工作。對主要江河、重要飲用水源地、工業園區和重大水環境風險源下游等環境敏感區斷面加密監測,加大重點污染源監督性監測密度。逐步開展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生物毒性實時監控系統建設,開展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內分泌干擾物和湖庫型水源藻毒素監測。2020年開展至少一次覆蓋全市水環境功能區的水質監測與評價。(市環保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國土規劃委、住房城鄉建設委、交委、水務局、農業局和廣州海事局等參與,各相關區政府落實)
46.提高環境監管能力。加強環境監測、環境監察、環境應急等專業技術培訓,嚴格落實執法、監測等人員持證上崗制度,加強基層環保執法力量。完成環境監察標準化建設,具備條件的街道、建制鎮和工業園區應明確環境保護職責,配備環境監察人員。(市環保局牽頭,市編辦等參與,各區政府落實)。
七、切實加強水環境管理
(十八)強化水環境質量目標管理。
47.明確水質保護目標任務。明確地表水、飲用水水源、近岸海域等水體水質保護目標,列出未達標水體清單,制定未達標水體達標方案,將治污任務逐一落實到匯水范圍內的排污單位,明確防治措施及達標時限,并報省政府備案。自2016年起,定期向社會公布未達標水體水質達標方案。對水質不達標的區域實施掛牌督辦,必要時采取區域限批等措施。(市環保局牽頭,市水務局參與,各相關區政府落實)
48.完善污染物統計監測體系。按照國家和省對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工作的統一部署,選擇對水環境質量有突出影響的總氮、總磷等污染物,適時納入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約束性指標。(市環保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委、住房城鄉建設委、水務局、農業局等參與)
(十九)嚴格水環境風險控制。
49.積極防范水環境風險。對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運輸和倉儲經營企業進行拉網式排查,定期評估飲用水源保護區、主干河流、重要水庫周邊工業企業、工業集聚區的環境和健康風險,嚴控高風險化學品,落實環境風險應急預案管理及防控措施。評估現有化學物質環境和健康風險,嚴控高風險化學品。(市環保局牽頭,市工業和信息化委、衛生計生委、安全監管局參與,各相關區政府落實)
50.穩妥處置突發水環境污染事件。2016年底前制定水污染事故處置應急預案,落實責任主體,明確預警預報與響應程序、應急處置及保障措施等內容,依法及時公布預警、處置結果等信息。(市環保局牽頭,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水務局、農業局、衛生計生委等參與,各區政府落實)
(二十)全面推行排污許可。
51.依法核發排污許可證。2016年6月前,完成國控重點污染源排污許可證的核發工作,其他污染源于2017年底前完成。(市環保局牽頭,各區政府落實)
52.加強排污許可證管理。以改善水質、防范水環境風險為目標,將水污染物排放種類、濃度、總量、排放去向等納入排污許可證管理范圍。建立嚴格的執法監管機制,禁止無證排污或不按排污許可證規定排污。排污單位應規范開展自行監測,確保排污行為符合排污許可證規定的要求。(市環保局牽頭,廣州海事局參與,各區政府落實)
八、全力保障水生態環境安全
(二十一)深入推進重點流域污染防治。
53.深化重點流域污染防治。2016年底前,按照省的要求,做好《廣州市實施〈南粵水更清行動計劃〉工作方案》修編工作。根據國家和省統一部署,細化完善流域水生態環境功能分區方案。對化學需氧量、氨氮、總磷、重金屬及其他影響人體健康的污染物采取針對性措施,加大整治力度。按照省人大常委會《關于加強廣佛跨界河流、深莞茅洲河、汕揭練江、湛茂小東江污染整治的決議》和市人大常委會《〈關于廣佛跨界河流污染整治工作情況的報告〉的審議意見》要求,全面實施水環境綜合整治方案,重點推進環境基礎設施建設、工業及養殖業污染整治、重污染企業集聚及集中治污、河涌綜合整治等工作,完成省下達的各年度整治任務和績效目標。(市環保局牽頭,市水務局、農業局、城管委等參與,各相關區政府落實)
54.加強良好水體保護。加強重要水庫集雨區水污染防治工作。對江河源頭及現狀水質達到或優于Ⅲ類的江河湖庫開展生態環境安全評估,2017年底前,制定實施良好水體生態環境保護方案。強化重要水庫的水環境保護,有效削減入庫污染負荷。(市環保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財政局、水務局、林業和園林局參與,各相關區政府落實)
(二十二)保障飲用水水源安全。
55.強化飲用水安全監管。定期監測、檢測和評估供水廠出水和用戶水龍頭水質等飲水安全狀況。自2016年起每季度向社會公開城市飲水安全狀況信息。(市水務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財政局、環保局、住房城鄉建設委、衛生計生委參與,各相關區政府落實)
56.統籌優化全市供排水格局,構建安全的供水體系。推進實施《廣州市城市供水水源規劃(修編)》,加強應急備用水源建設。出臺實施《廣州市供排水優化設置方案》。(市水務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財政局、住房城鄉建設委、衛生計生委參與,各相關區政府落實)
57.以流溪河流域為重點加強飲用水源保護。推進《流溪河等廣佛跨界河涌工程建設方案》,制定并組織實施流溪河流域綜合規劃和干流河道岸線利用管理規劃。供水通道嚴禁新建排污口,依法關停涉重金屬、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排污口,匯入供水通道的支流水質要達到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Ⅲ類要求。加強農村飲用水水源保護和水質檢測。(市水務局、環保局牽頭,各相關區政府落實)
58.強化飲用水源風險控制。定期監測、檢測和評估本行政區域內飲用水水源水質。2016年6月底前開展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風險排查并列出清單;2016年底前依法清理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違法建筑和排污口,完成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規范化建設工作,在人類活動頻繁影響較大的一級水源保護區設置隔離防護設施。開展水環境危險源排查和整治工作。全面調查重點環境風險源和環境敏感點,進一步加強環境風險企業應急預案備案工作。督促完善防溢流、防滲漏、防污染等措施,最大限度降低事故風險。(市環保局牽頭,各相關區政府落實)
59.防治地下水污染。石化生產存貯銷售企業和工業園區、垃圾填埋場等區域應進行防滲處理。加油站地下油罐應于2017年底前全部更新為雙層罐或完成防滲池設置。應對報廢礦井、鉆井、取水井做出計劃,2020年底前實施封井回填。按照國家和省的統一部署,公布環境風險大、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地下水污染場地清單,開展修復試點。(市環保局牽頭,市財政局、國土規劃委、住房城鄉建設委、水務局參與,各區政府落實)
(二十三)加強近岸海域環境保護。
60.防治近岸海域污染。落實省有關整治珠江口污染的要求。規范入海排污口設置,2016年底前列出非法或設置不合理的入海排污口清單,2017年底前完成清理。到2020年,入海河流水質保持達標。按廣東省的涉海項目管理有關規定提高涉海項目準入門檻。(市環保局、農業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委、財政局、住房城鄉建設委參與,各相關區政府落實)
61.推進水產生態健康養殖。2016年底前,在供水通道敏感區域及近岸海域劃定限制養殖區。實施水產養殖池塘標準化改造,積極推廣人工配合飼料,逐步減少冰鮮雜魚飼料使用。開展專項整治,加強養殖投入品管理,依法規范、限制使用抗生素等化學藥品。(市農業局牽頭,各相關區政府落實)
62.嚴格控制環境激素類化學品污染。按照國家和省的統一部署,2017年底前完成環境激素類化學品生產使用情況調查,監控評估水源地、農產品種植區及水產品集中養殖區風險,實施環境激素類化學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市環保局牽頭,市農業局、工業和信息化委、衛生計生委參與,各區政府落實)
(二十四)整治城市黑臭水體。
63.編制黑臭水體整治計劃。按期完成黑臭水體排查,公布黑臭水體名稱、責任人及達標期限,根據排查結果編制城市建成區內黑臭水體整治計劃,并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市水務局牽頭,市環保局等參與,各區政府落實)
64.加大黑臭水體治理力度。2016年6月底前,編制實施全市建成區黑臭水體治理方案,以及河涌保潔專項方案。自2016年起,市水務局每季度第一個月將本地區上季度黑臭水體整治情況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我市廣佛跨界區域內各鎮每年整治一條以上黑臭河涌,其余各區每年整治一條以上黑臭河涌,2017年底前,通過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態修復等措施,全市建成區污水基本實現全收集、全處理,并實現河面無大面積漂浮物,河岸無垃圾,無違法排污口。城市建成區以南粵水更清重點整治河涌為重點,基本消除黑臭。2020年底前,城市建成區黑臭水體得到進一步消除。2030年底前,城市建成區黑臭水體總體得到消除。(市水務局牽頭,市環保局、農業局、城管委、水投集團等參與,各區政府落實)
(二十五)保護水和濕地生態系統。
65.強化江河源頭和水源涵養區生態保護。以流溪河流域為重點,加強生態公益林、水源涵養林建設,將飲用水源保護區、主要供水通道和重要水庫集雨區范圍內的林地納入生態公益林范疇,加強濱河(湖)帶生態建設,在流溪河、增江等河道兩側建設植被緩沖帶和隔離帶。提高森林涵養水源和保持水土的能力,實施生態公益林擴面提質,到2020年森林覆蓋率達425%,生態公益林一、二類林面積比例提高到85%。(市林業和園林局牽頭,市國土規劃委、環保局、水務局參與,各相關區政府落實)
66.推進水生生物保護工作。加大從化唐魚、花都芙蓉桃花水母等水生生物自然保護區和流溪河、增江光倒刺鲃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保護力度,開展珍稀瀕危水生生物和重要水產種質資源保護,提高水生生物多樣性。(市農業局牽頭,市環保局、水務局參與,各相關區政府落實)
67.進一步加強濕地保護。到2020年,濕地面積不低于76萬公頃。推進海珠濕地三期、花都濕地、番禺草河濕地、增城鶴之洲濕地、蘿崗鳳凰湖濕地、從化風云嶺濕地等建設,濕地公園建設要與產業結構升級、水污染治理、水鄉文化傳承相結合,加強重要濕地生態系統和生物多樣性保護。完善南沙濕地公園,保護坦頭、十八涌以南紅樹林,構建珠江口濕地和水鳥保護網絡。加強海珠濕地公園配套設施建設,完善濕地生態環境監測站點。(市林業和園林局牽頭,市環保局、水務局、農業局參與,各相關區政府落實)
68.加強海洋岸帶生態保護。加強珠江河口重要生物繁殖場、索餌場、洄游通道和棲息地保護,實施伏季休漁和禁漁期、禁漁區制度。嚴格圍填海管理和監督,加強海域開發利用監管,積極保護現存自然岸線,加強海岸線整治修復。(市農業局牽頭,各相關區政府落實)
九、明確和落實各方責任
(二十六)落實屬地主體責任。
69.強化各區水環境保護責任。各區政府是實施本方案的主體,對各自轄區內水污染防治工作負總責,按要求制定并公布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逐年確定分流域、分區域、分行業的重點任務和年度目標;不斷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資金投入,統籌城鄉水污染治理,強化監管,明確完成時限,細化責任分工,將任務層層分解到具體部門和責任人,確保各項任務全面完成。各區工作方案應報市政府備案。(市環保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財政局、住房城鄉建設委、水務局、農業局等參與,各區政府落實)
70.強化政府資金投入責任。加大對屬于市級事權的水環境保護項目支持力度,合理承擔部分屬于市、區共同事權的水環境保護項目。市、區不斷加大水污染防治資金投入,健全財政資金管理、審計和監督機制,提高資金利用效率和效益。研究采取專項轉移支付等方式,實施“以獎代補”,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和帶動作用。從國有土地出讓收益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資金,用于城鎮污水收集系統、處理設施和城市生活垃圾收運、處理設施的建設;將新開發區的排水管網建設納入發展規劃,與道路、供水、供電等其他市政基礎設施同步建設,計入開發成本。(市財政局,各區政府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國土規劃委、環保局、水務局、農業局等參與)
(二十七)落實部門及排污單位責任。
71.加強部門協調聯動。健全水環境整治工作機制,強化全市水環境整治聯席會議機制,統籌推進全市水環境整治工作。由市政府主要領導擔任召集人,分管副市長擔任副召集人,水環境整治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市水務局,加強統一指導、協調和監督,工作進展及時向市政府報告。各有關部門要認真按照職責分工,切實做好水環境整治相關工作。(市水務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委、財政局、國土規劃委、環保局、住房城鄉建設委、交委、農業局、城管委、公安局交警支隊、水投集團等參與)
72.強化排污單位水環境保護責任。各類排污單位要嚴格執行環保法律法規和制度,加強水污染治理設施建設和運行管理,開展自行監測,落實治污減排、環境風險防范、信息公開等工作。中央駐穗企業、市屬企業要帶頭落實各項污染治理責任。指導督促全市工業集聚區內企業探索建立環保自律機制。(市環保局牽頭,市國資委參與,各區政府落實)
(二十八)嚴肅責任考核追究。
73.嚴格目標任務考核。將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標任務分解落實到各區政府和各職能部門,并作為專項工作納入環境保護目標責任考核,專項工作考核結果作為市級財政水污染防治相關資金分配的參考依據。對未完成水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的區,環境保護目標責任考核不予評為優秀。(市環保局牽頭,市財政局、水務局、農業局、城管委等參與)
74.嚴肅責任追究。對因工作不力、履職缺位等導致未能有效應對水環境污染事件的,以及干預、偽造數據和沒有完成年度目標任務的,要依法依紀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責任。對不顧生態環境盲目決策,導致水環境質量惡化,造成嚴重后果的領導干部,要記錄在案,視情節輕重,給予組織處理或黨紀政紀處分,已經離任的也要終身追究責任。(市環保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監察局、水務局等參與,各區政府落實)
十、強化公眾參與和社會監督
(二十九)依法公開環境信息。
75.定期公布水環境質量狀況。定期公布集中式飲用水源地水質、重點整治河涌水質等水環境質量信息。(市環保局牽頭,各區政府參與)
76.推動企業主動公開環境信息。監督國家、省和我市確定的重點排污單位依法向社會公開主要污染物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排放情況,以及污染防治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主動接受監督。推動企業公開環境信息,鼓勵企業自覺開展環境公益活動,不斷增強企業環保社會責任意識。(市環保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委參與,各區政府落實)
(三十)加強社會監督。
77.暢通社會監督渠道。加大水污染防治社會宣傳力度,為公眾、社會組織提供水污染防治法規培訓和咨詢。公開曝光環境違法典型案件。健全舉報制度,充分發揮“12345”投訴舉報熱線和環保網絡平臺作用。建立環保有獎舉報制度。積極支持環境公益訴訟。督促企業貫徹落實《企業信息公開暫行條例》,主動公開環境違法受罰信息。(市環保局牽頭,各區政府落實)
78.加強節水宣傳教育。營造“節水潔水,人人有責”的社會氛圍,把水資源、水環境保護和水情知識納入學校環境教育工作中,提高公眾對經濟社會發展和環境保護客觀規律的認識。依托各類環境教育基地,開展水環境保護的社會實踐活動。支持民間環保機構、志愿者開展工作。倡導綠色消費新風尚,在社區、學校、家庭推動節約用水,鼓勵購買使用節水產品和環境標志產品。(市環保局、水務局、教育局牽頭,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等參與,各區政府落實)
附件:
1.流域水質目標清單
2.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清單
3.地下水監測點位及水質目標清單
4.近岸海域監測站位及水質目標清單
5.重要水庫清單
6.主要供排水通道及緩沖區
7.2015—2017年主要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計劃
8.2015—2017年主要生活垃圾滲濾液處理設施建設計劃
9.未完成“退二進三”企業名單
10.2015—2017年主要河流(涌)綜合整治工程建設計劃
11.部分重點行業清潔化改造項目匯總表
12.主要工業聚集區排查清單
13.重點專項方案設置計劃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附件4:
附件5:
附件6:
附件7:
附件8:
附件9:
附件10:
附件11:
附件12:
附件13: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秘書處 2016年5月20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