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城市軌道交通乘客運輸安全檢查的通告
穗府規〔2016〕2號
為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市政府決定對乘坐城市軌道交通的乘客所攜帶物品實施安全檢查。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嚴禁乘客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器具、易燃易爆以及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等可能影響公共安全的物品進入軌道交通車站(物品目錄見附件)。
二、城市軌道交通營運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安全檢查人員和相應設備,對進入的乘客、物品和交通工具進行安全檢查。安全檢查人員應當統一著裝并佩戴安全檢查標志。乘坐本市軌道交通的乘客應當自覺維護安全檢查秩序,接受和配合安全檢查,服從安全檢查人員管理。對拒絕接受安全檢查或者堅持攜帶危害公共安全物品的乘客,安全檢查人員有權禁止其進站乘車或者報請公安機關處理。
三、乘客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檢查人員報請公安機關依法進行處理:
(一)攜帶法律、法規明令禁止攜帶物品的;
(二)攜帶疑似法律、法規明令禁止攜帶物品的;
(三)拒絕接受安全檢查強行進站或者其他擾亂安全檢查秩序的。
四、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附件:廣州市城市軌道交通禁止乘客攜帶物品目錄
廣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5月18日
附件
廣州市城市軌道交通禁止乘客攜帶物品目錄
廣州市城市軌道交通禁止乘客攜帶的具體物品,包括但不僅限于以下物品:
一、槍支、子彈類(含主要零部件):
(一)公務用槍:手槍、步槍、沖鋒槍、機槍、防暴槍等以及各類配用子彈;
(二)民用槍:氣槍、獵槍、運動槍、麻醉注射槍等以及各類配用子彈;
(三)其他槍支:鋼珠槍、道具槍、發令槍等;
(四)上述物品的樣品、仿制品。
二、爆炸物品類:
(一)彈藥:各種炸彈、炮彈、地雷、手雷、手榴彈等;
(二)爆破器材:各種火藥、炸藥、雷管、導火索、導爆索及含有炸藥的成品、半成品裝置等;
(三)煙火制品:各種煙花爆竹、發令紙,各種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各種含有焰火藥的玩具等;
(四)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三、管制器具:
(一)管制刀具:匕首、三棱刀(包括機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帶有自鎖裝置的彈簧刀、符合《管制刀具認定標準》的單(雙)刃刀及其他刀具;
(二)其他器具:警棍、催淚器、催淚槍、電擊器、電擊槍、弓、弩、防衛噴霧器等。
四、易燃易爆物品:
(一)高壓氣體容器:各種用于盛裝高壓氣體的氣瓶。包括氫氣瓶、氧氣瓶、氮氣瓶、氦氣瓶等;
(二)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氫氣、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氣、乙烯、丙烯、乙炔(溶于介質的)、一氧化碳、液化石油氣、氟利昂、氧氣(供病人吸氧的袋裝醫用氧氣除外)、水煤氣等;
(三)易燃液體: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丙酮、乙醚、油漆、稀料、松香油及含易燃溶劑的制品等;
(四)易燃固體:紅磷、閃光粉、固體酒精、賽璐珞、發泡劑H等;
(五)自燃物品:黃磷、白磷、硝化纖維(含膠片)、油紙及其制品等;
(六)遇濕易燃物品:金屬鉀、鈉、鋰、碳化鈣(電石)、鎂鋁粉等;
(七)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高錳酸鉀、氯酸鉀、過氧化鈉、過氧化鉀、過氧化鉛、過醋酸、雙氧水等。
五、毒害品:氰化物、砒霜、劇毒農藥等劇毒化學品以及硒粉、苯酚、生漆等具有可燃、助燃特性的毒害品。
六、腐蝕性物品:鹽酸、氫氧化鈉、汞(水銀)、氫氧化鉀、硫酸、硝酸、蓄電池(含氫氧化鉀固體或注有堿液的)等具有可燃、助燃特性的腐蝕品。
七、放射性物品:放射性同位素等。
八、傳染病病原體:乙肝病毒、炭疽桿菌、結核桿菌、艾滋病病毒等。
九、其他危害列車運行安全的物品,如可能干擾列車信號的強磁化物、有強烈刺激性氣味的物品、不能判明性質可能具有危險性的物品等。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禁止持有、攜帶、運輸的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