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2011〕22號
批轉市物價局關于使用價格調節基金補貼平價商店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市物價局《關于使用價格調節基金補貼平價商店有關問題的通知》業經第13屆148次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批轉給你們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物價局反映。
廣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關于使用價格調節基金補貼平價商店有關問題的通知
市物價局
為加快推進農副產品平價商店建設,促進平價商店健康和可持續發展,根據省物價局等11個部門《關于依托供銷社和農民專業合作社建設平價商店穩定農副產品價格保障群眾基本生活的意見》(粵價〔2011〕39號)和省物價局、財政廳《關于使用價格調節基金補貼平價商店有關問題的通知》(粵價〔2011〕76號),以及《印發廣州市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規定的通知》(穗府〔2011〕11號)的有關規定,現將使用價格調節基金補貼農副產品平價商店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補貼項目和標準
(一)一次性建設費用補貼。
通過資質認定的平價商店,按要求完成統一標識制作、統一裝潢裝修等工作并開始營業后,可申請一次性建設費用補貼:農副產品經營面積50平方米以下的補貼1萬元,50平方米至100平方米(不含100平方米)的補貼2萬元,100平方米至150平方米(不含150平方米)的補貼3萬元,150平方米至200平方米(不含200平方米)的補貼4萬元,200平方米以上的補貼5萬元。
(二)租金補貼。
對通過資質認定的平價商店,按照農副產品平價商店、平價農副產品專營區、平價蔬菜交易區實際合同租金15%的比例(租金超出同地段、同類型經營場地正常水平的,需重新核定),按季度定期給予補貼;經營場地屬于自有產權的,參照同地段同時間租金水平15%的比例進行補貼。平價商店已實施平價經營,并經價格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后開始計補租金補貼。
(三)價格異動時期的價差補貼。
農副產品價格發生異常波動時,對按照政府價格調控有關要求和平價商店建設協議約定履行保供穩價義務、組織調運相關農副產品投放市場的平價商店,按照“先控后補”的原則,在價格異動平抑后給予補貼。補貼標準根據組織調運的農副產品品種、數量以及調控價格與異動區域內市場平均零售價的價差等核定,補貼金額與實際差額基本相當。
二、補貼的申請
補貼申請和撥付按穗府〔2011〕11號執行。平價商店申請補貼的,向所在區(縣級市)價格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財政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報市政府審批。
申請補貼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書面申請。包括申請人名稱、申請補貼的項目、數額、理由等有關內容。
(二)申請人法人登記證書或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租賃合同、稅務發票等有關平價商店租金及農副產品調控價差的證明材料。
(四)行業主管部門的意見。
(五)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中央、省屬企業設立的平價商店,包括以連鎖形式跨地級以上市設立的平價商店,以及供銷系統內設立的平價商店,按有關規定申請省級價格調節基金相關補貼。
三、補貼資金來源及管理
補貼資金由省級、市級價格調節基金分別承擔。中央駐粵、省屬企業設立的平價商店,包括以連鎖形式跨地級以上市設立的平價商店,以及供銷系統內設立的平價商店,補貼資金主要由省級價格調節基金承擔。除此之外的平價商店的補貼資金由我市價格調節基金承擔。
平價商店補貼項目經市政府批準后,由市物價局和市財政局聯合向有關區(縣級市)財政局下達資金,區(縣級市)財政局向平價商店撥付補貼。
本通知試行一年,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主題詞:經濟管理價格基金補貼通知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秘書處2011年10月31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