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2011〕12號
關于保護廣州白云國際機場航空安全的通告
為保護廣州白云國際機場(以下簡稱白云機場)航空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令第371號)及《民用機場運行安全管理規定》(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令第191號)等規定,結合白云機場實際,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依法劃定的白云機場范圍內和按照國家規定劃定的白云機場凈空保護區域(按照經法定程序批準的控制圖執行)內從事下列活動:
(一)修建、設置超過機場凈空障礙物限制高度的建(構)筑物、吊升設備或者其他設施;
(二)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煙霧、粉塵、火焰、廢氣而影響飛行安全的建(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
(三)修建靶場、強烈爆炸物倉庫等影響飛行安全的建(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
(四)設置影響機場目視助航設施使用的燈光、標志或者物體;
(五)種植影響飛行安全或者影響民用機場助航設施使用的植物;
(六)修建影響機場電磁環境或者產生電磁輻射、反射的建(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
(七)放飛影響飛行安全的鳥類動物,施放無人駕駛的自由氣球、系留氣球、風箏或者其他升空物體;
(八)從事飛艇、熱氣球、滑翔機、動力傘等飛行活動;
(九)焚燒農作物秸稈、垃圾等物質或者燃放升空高度超標的煙花、焰火等物品;
(十)其他可能影響飛行安全的活動。
二、在白云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新建、擴建、改建建(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必須按規定向市或者區(縣級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市或者區(縣級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審核其是否符合機場凈空保護的要求。
三、在白云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違法修建、種植或者設置的影響飛行安全的建(構)筑物、樹木、燈光和其他障礙物體,由所在區(縣級市)城市管理執法部門報經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強制清除,其損失由修建、種植或者設置該障礙物體的主體自行負責。
在白云機場及其凈空保護區域外,修建、設置可能影響飛行安全的高大建(構)筑物、11萬伏以上的高壓輸電桿(塔)或者其他設施,應當向省機場管理集團公司提供相關資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航空障礙燈并保持正常狀態。
四、產生無線電波輻射的工程設施,可能對白云機場電磁環境造成有害干擾的,其選址應當由市或者區(縣級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無線電管理機構及地區民用航空管理機構協商確定。
五、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本市范圍內生產、銷售和燃放孔明燈。
六、禁止在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使用無線電遙控模型玩具設備及其他微功率無線電設備。非無線電設備對民航無線電臺(站)產生有害干擾的,必須停止使用。
七、禁止攀越機場圍界或者移動、破壞機場的任何設施。
八、禁止在機場圍界外5米范圍內修建任何建(構)筑物和種植樹木。
九、省機場管理集團公司應當定期核查白云機場的凈空環境和電磁環境狀況,發現妨礙機場航空安全的,應及時排除或者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查處。
市交通、建設、規劃、公安、國土房管、城管、無線電等行政管理部門及白云機場所在的白云區、花都區和從化市政府要各司其職,認真做好白云機場航空安全保護工作。
十、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關法律政策依據變化或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關于保護廣州白云國際機場航空安全的通告》(穗府〔2006〕19號)同時廢止。
廣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