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2012〕3號
印發廣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的通知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業經14屆1次市政府全體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廣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廣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則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國務院工作規則》、《廣東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結合廣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的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導思想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決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努力建設服務政府、責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潔高效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的準則是,實行科學民主決策,堅持依法行政,推進政務公開,健全監督制度,加強廉政建設。
第二章 組成人員職責
四、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解放思想,開拓創新,勤政為民,善政惠民,實政利民,廉政親民,忠于職守。
五、市政府實行市長負責制,市長領導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長協助市長工作。
六、市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市政府常務會議。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七、市長出訪或出差期間,由市長指定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代行市長職責。
八、副市長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市長委托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并可代表市政府進行外事活動。
九、市政府秘書長協助市長處理安排市政府的日常工作,領導市府辦公廳的工作。
市政府根據工作需要配置副秘書長若干名,在市長、副市長、秘書長的領導下,協助處理相關工作。
十、市政府工作部門實行主任、局長負責制,由其領導本部門的工作。
市政府各部門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市政府的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職權范圍內,制定規范性文件。市審計局在市長和上一級審計機關的領導下,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職能,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組織和個人的干涉。
市政府各部門要嚴格依法行使職權,改進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風;推進電子政務,簡化辦事程序,提高行政效能;各司其職,顧全大局,精誠團結,維護政令統一,切實貫徹落實市政府各項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職能
十一、市政府要全面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
十二、全面貫徹國家、省關于宏觀調控的決策和部署,主要運用經濟、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和調控經濟運行,調整優化經濟結構,加強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促進國民經濟又好又快發展。
十三、嚴格市場監管,創造公平的法制環境,推進公平準入和公平競爭,完善行政執法、行業自律、輿論監督、群眾參與相結合的市場監管體系,建立健全社會信用體系,規范市場執法,形成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
十四、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強化政府促進就業和調節收入分配職能,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注重解決民生問題。健全基層社會管理服務體制,增強基層社會管理服務能力,妥善處理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秩序和社會穩定。強化公共安全管理,健全突發事件應急管理機制,提高政府預防和應對公共危機的能力。
十五、強化公共服務,完善公共政策和公共財政制度,健全公共服務體系,增強基本公共服務能力,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第四章 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門應當嚴格落實重大行政決策的各項程序規定,不斷健全和優化決策規則,完善公眾參與、專家咨詢、政府決策相結合的決策機制,實行依法決策、科學決策和民主決策。
十七、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財政預算、經濟調控及改革開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社會管理重要事務、地方性法規議案和政府規章、市級政府投資及其他需要由市政府決策的重大事項,由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和決定。
十八、市政府各部門提請市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必須以全市的基礎性、戰略性研究或發展規劃為依據,經專家或研究咨詢機構作必要性和可行性論證,經決策起草部門作決策風險評估,經法制機構作合法性審查;涉及相關部門的,應當充分協商;涉及各區、縣級市的,應當事先征求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眾切身利益的,要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必要時應舉行聽證會。
十九、市政府在作出重大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多種形式,直接聽取民主黨派、社會組織、專家學者、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基層群眾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二十、市政府各部門和各區、縣級市政府必須及時跟蹤和反饋市政府重大決策實施情況,為決策的不斷完善和優化提供客觀依據,建立健全反應靈敏、協調有效的決策信息反饋機制和決策后評估機制。
第五章 堅持依法行政
二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門要牢固樹立依法行政觀念,嚴格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履行職責、行使行政權力,不斷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二、市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適時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地方性法規議案,制定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修改或者廢止與經濟社會發展不相適應的規章、規范性文件、行政措施或決定。
實行規章后評估制度,發現問題,應及時修改完善。
二十三、市政府各部門和各區、縣級市政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必須符合憲法、法律、法規、國家的方針政策和市政府的規章、決定、命令,不得超越市政府部門或區、縣級市政府職權范圍;涉及兩個以上部門或區、縣級市政府職權范圍的事項,應由有關部門或區、縣級市政府聯合制定規范性文件,或由市政府制定規范性文件。部門或區、縣級市政府聯合制定的重要規范性文件,發布前須經市政府批準。
二十四、提請市政府討論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審議的規章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機構審查或組織起草,規章的報備和解釋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機構承辦。市政府法制機構負責規范性文件的審查和備案工作。
二十五、加強對規章的清理,建立規章定期清理制度,清理結果向社會公布;加強規范性文件管理,實行規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強化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推行規范性文件的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發布制度,確保國家法制統一。
二十六、加強執法機關執法協調,大力推進綜合執法,進一步完善行政執法體制。合理配置執法機關職責,規范執法主體,界定執法權限,規范執法自由裁量權,嚴格行政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公正執法、文明執法。
第六章 推進政務公開
二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門要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大力推進政務公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制度,完善各類公開辦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二十八、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和以市政府名義召開的全市性會議,可根據會議內容,邀請新聞媒體旁聽;討論決定的事項,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應及時向社會公布。會議討論決定事項的新聞稿,在報道前應按規定審核。
二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完善新聞發言人制度。市政府新聞發言人由市政府指定人員擔任,一般由市政府秘書長或副秘書長擔任。市政府新聞發言人經市長或分管副市長批準,發布重要政務新聞,通報市政府對重大事項、突發性事件、社會關注熱點問題的處理情況等。
三十、凡涉及群眾切身利益、需要群眾廣泛知曉的事項以及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省、市政府規定需要公開的其他事項,均應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方式,依法、及時、全面、準確地向社會公開。
三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門要進一步推進電子政務建設,形成全市統一的電子政務平臺,完善便民服務網絡平臺,推行網上電子審批,推進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
第七章 健全監督機制
三十二、市政府要自覺接受上級政府和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依法向其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依法做好規章備案工作;自覺接受市政協的民主監督。認真辦理市人大代表建議和市政協提案。
三十三、市政府各部門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自覺接受司法監督,同時要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查處和整改并向市政府報告。
三十四、市政府各部門必須堅決貫徹落實市政府的重大決策部署,及時跟蹤和反饋執行情況。市府辦公廳要加強督促檢查,確保政令暢通。
三十五、加強行政系統內部監督,健全政府層級監督制度。市政府各部門要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規范性文件審查制度,及時發現并修改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范性文件,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并征詢和聽取各區、縣級市政府及有關部門的意見和建議。
三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門要自覺接受新聞輿論和群眾監督,支持新聞媒體對違法或者不當行政行為進行曝光。對新聞媒體報道、群眾反映的問題,各部門要予以重視,對重大問題要認真調查核實,及時依法作出處理,并向市政府報告,處理結果向社會公布。
三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門要重視和加強做好人民群眾來信來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落實信訪工作責任,確保信訪渠道的暢通;市政府領導同志及各部門負責人要親自閱批重要的群眾來信,督促處理信訪反映的問題。
三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推行行政問責制度和績效管理制度,明確問責范圍,規范問責程序,嚴格責任追究,提高政府執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加強廉政建設
三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從嚴治政。對職權范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序和時限積極負責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紀、違規、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四十、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規范公務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地方和部門的送禮和宴請。要艱苦奮斗、勤儉節約,切實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
四十一、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廉潔從政,嚴格執行中央、省、市有關廉潔自律的規定,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特定關系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要嚴格要求親屬和身邊的工作人員,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關系、謀私利。
第九章 工作安排計劃
四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強工作的計劃性、系統性和預見性,市政府各部門要根據市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的《政府工作報告》,結合各部門工作實際,做好年度工作安排,并根據形勢和任務變化適時作出調整,要確保實現政府年度和屆內的工作目標和任務。
四十三、市政府提出年度重點工作目標,確定需要討論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草案、需要召開的全市性會議和制發的規范性文件等事項,形成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計劃,下發執行。
四十四、市政府各部門,各區、縣級市政府要認真落實市政府的年度工作安排計劃,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報告執行情況。市政府各分管副市長要加強對分管工作的督促檢查,按市政府統一部署推進落實。市府辦公廳要加強對市政府工作安排的督促檢查,適時進行通報。
第十章 會議制度
四十五、市政府實行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制度。
四十六、市政府全體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和市政府工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組成,由市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體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決定和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重要決議;
(二)分析全市的經濟和社會形勢,部署市政府一個時期的重要工作;
(三)通報國內外重大事件和全市政治經濟社會形勢;
(四)討論決定其他需由市政府全體會議決定的重大事項。
市政府全體會議一般每季度召開一次,可安排市政府副秘書長、市府辦公廳副主任列席會議,根據需要可安排或邀請有關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
四十七、市政府常務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組成,由市長或市長委托常務副市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務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討論決定市政府貫徹上級領導機關有關指示和文件精神的重要措施;
(二)討論決定全市經濟和社會發展、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重要政策措施;
(三)討論決定全市各類經濟社會發展、城鄉建設和公共服務的總體規劃及重要專項規劃、年度計劃;
(四)討論決定重大國有資產處置、重大自然資源開發、重大政府投資項目建設、重大財政資金使用(含年初預算外必須新增資金安排)等;
(五)審議地方性法規草案、討論決定規章和重要規范性文件;
(六)討論決定市政府職權范圍內的獎罰事項;
(七)討論市政府報請市委、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或上級領導機關審定的重要事項;
(八)討論其他需由市政府常務會議決定的重要事項。
市政府常務會議一般每周召開一次,可安排市政府副秘書長、市府辦公廳副主任列席會議,根據需要可安排或邀請有關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
四十八、提請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的議題,應在主辦單位經過充分研究論證、溝通協商和征求意見的基礎上,由分管副市長協調、審核后提出,報市長確定;會議文件由市長批印。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市政府常務會議的組織工作由市府辦公廳負責,文件和議題于會前送達與會人員。
四十九、市政府領導同志如不能出席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應向會議主持人請假,對會議議題的意見和建議可在會前提出。市政府全體會議其他組成人員或市政府常務會議列席人員請假,由市府辦公廳匯總后,向會議主持人報告;未經批準同意不得缺席或由他人代替出席。
五十、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市政府常務會議的紀要由市府辦公廳負責草擬,征求市法制辦意見后,報市長簽發。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由市府辦公廳以會議紀要形式印發有關單位貫徹落實,并負責督辦,定期將落實情況向市政府領導同志報告。
五十一、根據工作分工和需要,市政府領導同志可召集市長辦公會議、市政府工作會議等專題會議。市長辦公會議由市長召集,主要任務是研究協調市政府重要工作,協調涉及兩個副市長以上分管工作的重要事項;市政府工作會議由副市長、秘書長召集,或受市政府領導同志委托由市政府副秘書長、市府辦公廳副主任召集,主要任務是研究解決市政府領導同志分管工作中的具體問題,協調分管工作中涉及多個部門的事項。
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召開專題會議的紀要由會議主持人簽發。
市政府副秘書長、市府辦公廳副主任受市政府領導同志委托召開的專題會議的紀要,由會議主持人核報市政府有關領導同志簽發。
五十二、精簡和嚴格控制以市政府名義召開的全市性會議。召開全市性會議,實行年度會議計劃審批制度。凡未列入市政府年度計劃的全市性會議,原則上不予安排召開;各部門一般不得臨時安排召開全市性會議,確需召開的,由主辦部門按規定報市政府審批。
貫徹上級政府部門工作會議精神,布置、總結部門業務工作的會議,由各部門召開。應由各部門召開的會議,一般不邀請市政府領導到會講話,不邀請各區、縣級市政府主要負責人出席,確需邀請的,須按規定報市政府批準。
全市性會議應按照高效節約原則,盡量精簡會議人員,壓縮會議時間和控制經費開支,盡可能采用電視電話會議、視頻會議等快捷、節儉的形式召開。
第十一章 公文審批
五十三、市政府各部門和各區、縣級市政府報送市政府的公文,應當符合《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的規定。凡按規定需經有關前置程序研究、審核或協調的公文,應嚴格執行前置程序后再報送市政府。制定市政府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應遵守《廣州市人民政府規章制定辦法》、《廣州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對不符合規定的公文,由市府辦公廳退回報文單位。
五十四、市政府各部門和各區、縣級市政府報送市政府審批的公文,應當由部門或區、縣級市政府主要負責人簽發。除市政府領導直接交辦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機密事項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領導個人報送公文。各部門報送市政府的請示性公文,如涉及其他部門職責,應先行征求有關部門意見;如有分歧意見,主辦部門的主要負責人要主動協調,達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主辦部門應列出各方理據,并提出辦理建議報市政府。
五十五、市政府各部門和各區、縣級市政府報送市政府的公文,由市府辦公廳按照市政府領導同志分工呈批,重要事項報市長審批。如屬主管部門職權范圍內具體事項的公文或不符合公文處理規定的公文,可由市政府副秘書長或市府辦公廳副主任審批,轉交有關部門辦理或退回報文單位。
五十六、市政府領導同志審批公文時,應簽署明確意見。對于報告性公文,圈閱表示已閱知;對于請示性公文,圈閱表示同意。
五十七、市政府發布的規章、決定、命令,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的議案、人員任免,由市長簽署。
五十八、以市政府名義發文,經分管副市長審核后,由市長簽發。其中以市政府名義制發的下行文或平行文,可授權分管副市長簽發。
以市府辦公廳名義發文,由市政府秘書長簽發;如有必要,可由分管副市長簽發或核報市長簽發。其中以市府辦公廳名義制發的平行文,可授權市政府副秘書長或市府辦公廳副主任簽發。
五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門要進一步精簡公文。屬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事務,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轉或市府辦公廳轉發。要加快辦公自動化系統建設,提高公文處理效率。
第十二章 公務活動安排
六十、為保證市政府領導同志集中精力研究處理政府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除市委、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府、市政協統一組織安排的活動外,市政府領導同志一般不出席各區、縣級市和各部門召開的會議以及其他事務性活動。各區、縣級市和各部門確有需要邀請市政府領導同志出席會議和其他事務性活動的,應按規定事先請示市政府,由市府辦公廳從嚴掌握、統籌安排。
六十一、市政府各部門涉及外事、港澳事務、僑務、臺務的接待事項,需要市政府領導同志出面的,應將接待計劃分別報業務歸口部門審核,再由業務歸口部門報市政府決定。涉及外事、港澳活動,歸口市外辦、港澳辦統籌提出安排意見;涉及僑務、臺務活動,分別歸口市僑辦、臺辦統籌提出安排意見。市外辦、港澳辦、僑辦、臺辦審核時要按照政策規定從嚴把關。
六十二、境內外新聞記者要求采訪市政府領導同志的協調、安排工作由市府辦公廳負責。其中境外新聞記者采訪,歸口由市外辦、港澳辦、臺辦按有關規定把關,提出意見送市府辦公廳協調、安排。
第十三章 紀律和作風
六十三、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堅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工作部署,嚴格遵守紀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六十四、市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市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市政府內部提出,在市政府沒有重新做出決定前,個人不得有任何與市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代表市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以及個人發表涉及未經市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或文章,事先須經市政府同意。
六十五、市政府各部門發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問題、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事項的信息,要按規定程序審定,重大情況要事先向市政府報告。
六十六、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漏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堅決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六十七、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堅持調查研究、求真務實的工作作風,善于抓住工作中的重點、難點和熱點問題,深入基層和群眾,督促檢查,指導工作。下基層工作要輕車簡從,減少陪同,簡化接待。
六十八、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做學習的表率,倡導理論聯系實際的學風,密切關注國際國內經濟、社會、科技等方面發展變化的新趨勢,不斷充實新知識,豐富新經驗。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建設學習型機關。
六十九、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嚴格控制各種名目的慶典、論壇、研討會和評比表彰活動。不得以市政府或市府辦公廳名義及市政府領導同志個人名義進行廣告性祝賀活動。市政府領導同志一般不為市政府部門、區、縣級市的會議活動發賀信、賀電,不題詞、題名。因特殊需要而發的賀信、賀電和題詞,一般不公開發表。
七十、市政府領導同志出席會議活動、下基層考察調研的新聞報道,按中央、省和市的有關規定辦理。
七十一、市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報告和請銷假制度。副市長、秘書長離穗出訪、出差或休假,應事先報告市長,由市府辦公廳通報市政府其他領導同志。
各部門主要負責人離穗外出,應事先向分管副市長請示,并同時報市府辦公廳。
對市政府召開的會議和舉辦的其他公務活動,各部門負責人接到出席通知,要嚴格按通知要求出席;因故不能出席的,須提前向市政府請假,未經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出席。
市政府派出機構、議事協調機構的常設辦事機構,直屬事業單位適用本規則。
主題詞:行政事務 規定 通知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秘書處 2012年1月19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