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2013〕21號
為確保2013年重陽節期間白云山登高活動的安全,避免出現安全事故,現就加強重陽節期間白云山登高活動安全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10月12日至10月13日兩天,暫停出售白云山月票、半年卡、年卡,暫停辦理各單位組織的集體登白云山活動。建議市民特別是老年人、兒童和體弱者避免在登山人流高峰的時間段(12日、13日晚)上山游覽。
二、10月12日凌晨6時至10月14日凌晨4時,除執行任務的車輛外,禁止其他車輛上山。執行任務的車輛需憑廣州市2013年重陽節白云山群眾登高活動安全工作指揮部發放的車證上山,并按規定路線行駛和規定地點停放。
三、重陽節期間,除摩星嶺、山頂廣場外,其他山峰以及無登山路徑的山坡暫停開放。登山游客應當嚴格按照指定線路登山游覽,在登山游覽時,應當遵守秩序,配合管理,避免在擁擠、狹窄地段聚集,避免在道路兩旁、進出口地段滯留,嚴禁結伙斗毆、追逐、攔截他人等各種尋釁滋事行為,嚴禁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發生上述違法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嚴禁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管制器具登山,禁止非法攜帶煙花、爆竹、孔明燈、氫氣球、香燭、燈籠、打火機、火柴等易燃易爆物品登山。發生上述違法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不得損壞景觀景物和游覽、服務、公共交通設施以及其他公共設施,不得攀、折、釘、拴樹、竹,不得踐踏、采摘花草,不得隨地丟棄煙頭、焚燒垃圾以及燒烤、焚香、生火、吸煙,不得隨地吐痰、便溺,不得隨意拋棄瓜果皮核、紙屑及其他廢棄物。發生上述違法行為的,由白云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依照《廣州市白云山風景名勝區保護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持有合法營業證照的商店、餐飲點經營者,應當在核定的場所內從事經營活動,履行責任區市容環境衛生責任;經營的食品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符合質量衛生安全要求;應當遵守價格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哄抬價格,不得違法提高價格。發生上述違法行為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和工商、食品藥品監管、價格行政管理部門分別依照《廣州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第五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第八十七條,《廣州市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辦法》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六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等相關條款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無照經營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九條、第十四條等相關條款規定進行查處取締,并沒收違法所得;拒絕、阻礙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無照經營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請登山游客增強自我保護意識,提高自我保護能力。如遇突發事件,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廣州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及其他相關應急預案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啟動應急預案,做好應急處置與救援工作;登山游客應當服從指揮和安排,配合各項應急處置措施,積極參加應急救援工作,協助維護景區秩序。
九、本通告有效期為10月12日至10月14日。
廣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