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在全市開展第一次全國經濟普查的通告
穗府[2005]4號
根據《國務院關于開展第一次全國經濟普查的通知》(國發[2003)29號)和省政府有關文件要求,為了全面掌握我市第二、三產業的發展規模、結構和效益等信息,我市決定在前一階段單位清查的基礎上,于2005年1月至4月開展第一次全國經濟普查登記。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本次普查登記的對象為廣州市行政區域內所有從事第二、三產業的全部法人單位和產業活動單位。具體普查的行業包括:采礦業,制造業, 電力、燃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業,建筑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信息傳輸、計算機服務和軟件業,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金融業,房地產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科學研究、技術服務和地質勘查業,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居民服務業和其他服務業,教育、衛生、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業,文化、體育和娛樂業,以及公共管理和社會組織、國際組織。第一產業法人單位所屬的第二、第三產業活動單位列入普查范圍。
二、普查由市政府統一領導,市成立第一次全國經濟普查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負責普查的組織實施。各區、縣級市、廣州開發區的普查機構負責對轄區內的普查對象進行普查登記。
三、單位普查的標準時點為2004年12月31日,普查的時期資料為2004年度,單位普查登記的時間為2005年1月至4月。
四、經濟普查是一項重大的國情國力調查,各普查對象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全國經濟普查條例》及相關統計法規的規定,認真履行義務,積極配合各級普查機構開展普查登記工作,及時、如實提供普查資料,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和偽造、篡改統計資料。
五、各級普查機構、普查人員要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認真履行對普查資料的保密義務。
六、本次普查登記的結果不得用于考核評價各單位政績,不得作為有關部門收取稅費或進行行政處罰的依據。
特此通告。
廣州市人民政府
二OO五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