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實施機動車環保標志管理的通告
穗府〔2008〕55號
為防治機動車排氣污染,進一步改善我市環境空氣質量,保障市民身體健康,根據《廣州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規定》等有關規定,市人民政府決定對機動車實施環保標志管理,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稱機動車環保標志管理是指以環保標志為載體,根據車輛的排放控制水平和用途,實行差別化管理和環保達標管理的污染控制措施。
二、本通告所稱機動車是指已登記并持有有效牌證的汽車、摩托車和其他機動車,其中汽車是指燃用汽油、柴油或氣體燃料的載客、載貨車輛和特殊用途車輛。
三、本通告所稱環保標志是指由環保部門統一制作和核發的,證明汽車符合規定排放標準的憑證,分綠色標志和黃色標志兩類,其中綠色標志暫設國Ⅰ標志、國Ⅱ標志和國Ⅲ標志三種,黃色標志只設一種,具體按照《關于對在用汽車核發環保標志的通告》(穗環〔2007〕183號)和《關于對外地籍號牌汽車核發環保標志的通告》(穗環〔2008〕196號)的規定執行。四、本市籍號牌汽車應當取得環保標志,并按規定使用。未持有有效環保標志的本市籍號牌汽車,全天24小時禁止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通行。
進入本市高排放汽車限行區域通行的外地籍號牌汽車應當持有由本市核發或者由登記地核發的有效綠色環保標志,并按規定使用。
五、本市依據環保標志對高排放汽車實施限制通行措施,禁止未持有有效綠色環保標志的本市籍號牌汽車和外地籍號牌汽車在限行區域通行。具體辦法由市環保部門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定實施。
六、本市實施機動車排氣污染定期檢查與強制維護制度,同時對在用汽車實施簡易瞬態工況法和加載減速法排氣檢測。機動車應按照規定期限定期進行排氣污染檢驗,經檢驗不符合規定排放標準的,應在30日內維修并經檢驗合格。具體辦法由市環保、交通管理、質監部門和公安機關制定實施。七、本通告規定的排氣污染定期檢驗是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和營運車輛綜合性能檢測的內容,按照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和營運車輛定期審驗規定的期限進行。經排氣污染定期檢驗不符合規定排放標準的機動車,環保部門不得核發環保標志,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不得出具安全技術檢驗合格報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核發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志,營運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不得出具綜合性能檢測合格報告,交通管理部門不得通過營運車輛定期審驗并收回營運證。八、對已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強制報廢并辦理注銷登記。
九、本通告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屆滿,根據實際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廣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