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2003〕42號
關于城中村消防安全整治的通告
為消除“城中村”消防安全隱患,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市人民政府決定在全市范圍內開展“城中村”消防安全整治。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適用于本市行政區的“城中村”及其出租屋的消防安全整治。
二、本市“城中村”消防安全整治的重點是在下列原“城中村”范圍內的社區或尚未改制的行政村:
荔灣區(共1個):西郊村;
海珠區(共7個):石溪村、三滘村、瀝滘村、鳳和村、桂田村、五鳳村、瑞寶村;
天河區(共9個):冼村、棠東村、登峰村、石牌村、林和村、沙東村、棠下村、楊箕村、獵德村;
黃埔區(共5個):下沙村、橫沙村、文沖村、茅崗村、雙沙村;
芳村區(共6個):山村村、五眼橋村、茶漖村、坑口村、鶴洞村、花地村;
白云區(共14個):三元里村、同德村、螺溪村、瑤臺村、柯子嶺村、棠溪村、遠景村、棠涌村、蕭崗村、橫沙村、沙鳳村、同和村、京溪村、槎龍村;
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共4個):玉樹村、筆崗村、火村、劉村。
上述“城中村”及其出租屋的消防安全整治應當在2004年年底前完成。其他“城中村”的消防安全整治計劃由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或管理委員會安排。
三、“城中村”按照以下要求進行消防安全整治:
(一)設置消防車通道。消防車通道應與其他車道連通,平行道路的中心線間距不應超過160米,其凈高不應低于5米,凈寬不應少于6米;
(二)完善消防給水系統。消防給水管網應成環狀布置,室外消火栓的間距不應超過120米,保護半徑不應超過150米。
四、“城中村”出租屋按照以下要求進行消防安全整治:
(一)提供給承租人的人均居住面積不得少于3平方米,且不得在房間內設置住人閣樓和3層以上的床位;
(二)廚房應單獨設置,房間墻體不得使用可燃材料;
(三)應設有直通樓房天面的樓梯,樓梯寬度不得少于1米,其中樓高3層以上且居住50人以上的應設有2座樓梯;
(四)每個樓層及窗戶、陽臺的防盜網均應設有安全出口,并保持暢通;面積60平方米以上的房間應設置2個安全出口;
(五)按照建筑面積每50平方米配置1個滅火器的標準配置滅火器,并保持其性能完好;樓高6層以上的出租屋還應同時在每個樓層明顯易于取用的地點設置室內消火栓;
(六)不得亂拉亂接電線和電器設備,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五、出租屋的業主是出租屋整體消防安全的責任人,對出租屋的消防安全負責,承擔消防安全整治責任。
出租屋業主應當與承租人以書面形式明確各自的消防安全責任范圍。
六、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或管理委員會、街道辦事處或鎮政府、社區居委會或村委會的主要負責人是轄區內“城中村”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
“城中村”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鎮政府、公安派出所、居委會或村委會應當定期對出租屋進行消防檢查,對居住50人以上的出租屋,應納入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管理;發現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房屋出租的,應當及時制止,依法處理。
七、出租屋業主及承租人不履行消防安全責任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造成火災事故,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阻撓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八、負有“城中村”消防安全整治責任的單位不積極履行消防安全整治責任,或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追究其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和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九、本通告由市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依照本通告規定負責本轄區內的“城中村”消防安全整治工作。
本市各級公安、建設、民政、規劃、國土房管、安全生產等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隊伍依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通告。
十、本通告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廣州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