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2008〕32號
關于推進海珠區官洲國際生物島征地拆遷安置工作的通告
為加快推進官洲國際生物島拆遷安置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海珠區政府負責有關集體土地的征收拆遷工作。廣州市海珠區官洲國際生物島范圍內的集體土地,經省政府報請國務院批準同意征用,市政府于2004年4月發布《征用土地公告》(穗府征〔2004〕12號)。官洲街官洲經濟聯合社、侖頭經濟聯合社已與海珠區政府簽訂集體土地征地補償協議,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已全額支付給被征地單位。征地范圍內尚未簽訂房屋等地上附著物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于2008年10月15日前,與海珠區政府簽訂補償安置協議。逾期不簽訂協議、不按期交出被征收集體土地者,將被依法強制交出土地,并不得享受政府規定的各項優惠獎勵政策。
二、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負責有關國有土地房屋拆遷和收回國有土地的工作。有關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簽訂時限按照本通告第一條的規定執行。
三、征收土地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應顧全大局,積極配合和支持國家建設,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撓、破壞征地拆遷工作和施工建設的進行。
四、在官洲國際生物島征地拆遷期間,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阻撓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
(二)干擾征地或工程施工正常進行的;
(三)造謠惑眾、煽動鬧事的;
(四)結伙斗毆、尋釁滋事的;
(五)偷竊、搶奪、破壞公私財物的。
五、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廣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九月五日